作者:周才忠 (日期:2025/8/27)(更新:2026/10/29)
「社區」並非單由地理邊界或行政區劃即可界定的固定實體,而是涉及地域、互動、共同紐帶、認同、歸屬感與支持關係,並隨歷史脈絡與社會互動持續形成的多面向概念。本文從「果凍比喻」及美墨邊境納科的排球故事出發,探討「社區」定義的困難與多元樣貌,並回顧community/communitas的概念脈絡、Tönnies對Gemeinschaft與Gesellschaft的區分,以及 Hillery、Brint、Sarason等學者對「社區」的不同理解。其次,以日本、中國與臺灣的相關詞彙及歷史發展為線索,討論「社區」概念的跨文化差異,並透過不同國家的社區與居住案例,反思歷史脈絡、空間環境、制度安排、居民自主及人際互動之間的關係。本文主張,「社區」不應僅被視為可由外部規劃的地理空間,也應被理解為人們在日常互動、共同參與與相互支持中持續形成的生活關係。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而言,理解「社區」不僅須關注歸屬感、社會支持與共同生活的連結,也應重視權力差異、社會包容、居民參與、賦權與自主性,進而思考如何促進不同背景的成員共同參與、相互支持,並共同形塑更具包容性與尊嚴的生活環境。
前言:不要用水泥定義歸屬
那些從指縫溜走的,
或許正是「社區」最真實的生命力。
「社區」究竟是什麼?是一群住在同一個地方的人、一個行政區域、一組具有共同利益的團體,還是一群彼此關心、能夠相互支持的人?當我們試圖為「社區」尋找明確的定義時,往往會發現,無論從地理、社會關係、共同認同或心理經驗切入,都只能掌握其中某些面向,而難以完整呈現「社區」的多樣性與變動性。
Hillery(1955)曾回顧94種「社區」定義,指出不同學者對「社區」的理解並不完全一致。Brint(2001)則進一步從互動情境、互動動機、成員所在地,以及面對面或電腦媒介互動等面向,提出分析「社區」類型的架構。這些研究提醒我們,「社區」並不是一個只有單一答案的概念;它既可能具有清楚的地域邊界,也可能透過共同興趣、情感連結與持續互動而形成。換言之,「地理空間」可以成為「社區」形成的基礎,卻不必然決定人們是否真正建立了共同生活的關係。
對『社區心理學』而言,理解「社區」不能只停留在「這群人住在哪裡」,還必須進一步追問:他們是否感受到自己屬於這個地方或群體?是否具有相互信任與支持的關係?能否參與影響共同生活的決策?不同背景的人是否都能被接納,並擁有表達意見與自主選擇的空間?而那些較少被聽見、缺乏資源或未能充分參與的人,又是否真正被納入「社區」的支持網絡之中?
本文將從「果凍」的『社會學』隱喻出發,討論「社區」定義的困難及其創造性,再由「社區」與「社會」的概念差異、東方文化中的相關詞彙,以及「地域型」與「關係型社區」的區分,逐步探討「社區」的多元樣貌與形成方式。最後,透過七個具指標性的「社區」與「居住」案例,反思歷史脈絡、空間環境、制度安排、人際關係與居民自主之間的連結,並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重新思考:「社區」不只是人們共同生活的地方,更是人們如何建立關係、獲得支持、參與決策與共同改變生活的持續過程。
一個「果凍理論」的社會學隱喻
一、水泥與果凍:「果凍比喻」的深層方法論
為此,埃弗拉特曾將「社區」的『社會學』研究比作:「試圖用手指舀起果凍。你或許能抓到一些,但總會有更多從你身邊溜走。」
這個隱喻的價值,在於提醒我們:「社區」不是一塊形狀固定、邊界永遠不變的水泥。它會隨著人際互動、人口移動、文化變遷、政治制度與生活需求而改變。當研究者試圖用單一標準界定「社區」時,可能掌握了其中一部分,卻也可能忽略其他同樣重要的面向。
例如,以行政區域界定「社區」,有助於統計人口、分配公共資源及規劃服務;以人際網絡界定「社區」,則有助於理解居民如何建立信任、互相照應與形成歸屬感。若只看地理範圍,就可能忽略住在同一棟公寓卻彼此陌生的人;若只看共同興趣,也可能忽略居住環境、交通、公共設施與制度資源對人們生活的影響。
因此,「社區研究」所面對的困難,不一定是尚未找到一個足夠精確的定義,而可能是我們原本就不應期待以單一概念涵蓋所有「社區」形式。研究者需要依照研究問題,選擇適當的理論與分析層次,同時清楚交代這些選擇能解釋什麼,又可能遺漏什麼(Hillery, 1955;Brint, 2001)。
二、『社區心理學』的轉向:多樣性作為創造性的契機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社區」概念的多樣性不必然是研究的障礙,也可能成為創造性探索的契機。當我們不再將「社區」侷限於地理邊界,便能進一步關注人們如何透過共同經驗、互助行動、情感連結與持續互動,建立具有意義的群體關係。
Sarason(1974)提出「社區心理意識」(psychological sense of community)的概念,強調個人感受到自己屬於一個可以依靠、相對穩定且具有支持功能的關係結構。McMillan與Chavis(1986)則進一步提出「社區意識」的四個重要面向:「成員身分」、「影響」、「需求的整合與滿足」,以及「共享的情感聯結」。這些概念將「社區研究」的焦點,從單純的地理或組織分類,推向人們如何經驗社區,以及「社區」如何影響個人與集體生活。
從這個角度來看,「社區」的「韌性」可能使不同群體在面對危機時建立新的互助網絡;「社區」的多層次性,也讓不同階級、文化與生活經驗的人們能在同一個地域或關係網絡中相遇。然而,這並不表示只要具有共同認同,就必然形成支持性或包容性的「社區」。群體也可能產生排斥、「權力」不平等與意見壓抑,因此,『社區心理學』必須同時關注關係的凝聚力及其內部的「權力」結構。
從「實體空間」到「心理地圖」的轉變,並不是否定地域的重要性,而是提醒我們:地理位置只是理解「社區」的一個起點。真正需要進一步了解的是,人們是否在其中感受到歸屬、能否取得實際支持,以及是否具有參與和影響共同生活的機會。
三、從實體空間到關係網絡:社區如何超越地理邊界
「社區」可以建立在特定地域,也可以形成於共同興趣、信念、任務或生活經驗之中。即使人們沒有共同居住在同一個地方,仍可能透過線上互動、互助團體、專業組織、宗教團體或共同倡議,形成持續的關係網絡(Brint, 2001)。
對失去原有居所、被迫遷移或處於社會邊緣的人而言,「社區」也不必然隨著土地或住所的失去而完全消失。共同的生命經驗、文化記憶、互助行動與彼此承認,仍可能成為重新建立歸屬感的基礎。然而,這些關係能否提供實際資源、是否具有持續性,以及成員能否參與群體決策,仍需要透過具體研究加以了解。
因此,「不要用水泥定義歸屬」並不是要否定實體環境,而是提醒我們:建築、行政區域與制度分類,都不能單獨決定「社區」的全部意義。「社區」真正的生命力,存在於人們持續建立關係、回應共同需求、協商差異,以及共同改變生活的能力之中。
一個排球賽與鐵絲網的故事:社區由誰定義?
1979年,「納科」(Naco)這個小「社區」開始了每年四月舉行排球比賽的傳統。雖然許多「社區」都有類似的傳統來慶祝他們的共同歷史,但這個「社區」是獨一無二的。「納科」正式是兩個城鎮:墨西哥索諾拉州的「納科」和美國亞利桑那州的「納科」。排球不是被網子擊中的,而是被分隔兩個城市並標誌著國際邊界的生鏽的柵欄擊中。擔任索諾拉州「納科」鎮歷史學家的西斯托·德拉佩尼亞(Sixto de la Peña)回憶說,鄰近的球隊有兩個問題:首先是鐵絲網刺穿了球,所以我們必須學習如何「抓住並扔」被刺穿的球,儘管後來我們決定簡單地用橡膠防水布覆蓋鐵絲網……第二個是,在五場比賽中輸掉三場比賽的球隊必須為另一支球隊舉辦一個派對。但柵欄就在那裡,所以我們透過在柵欄上開一個洞來解決,這樣總是獲勝的墨西哥隊就可以去參加美國隊的派對了(Gallón, 2017)。自1900年代初期以來,兩個城鎮就一直有某種隔開的柵欄,最初是應墨西哥政府的要求,幫助組織兩國之間的交通。但它並沒有對破壞共享「社區意識」做多少工作。居民每天很容易跨越邊境探訪親友;上學、上班或去教堂;或購物。
這個故事反映在美墨邊境的「社區」中,包括更大的「城市」,如艾爾帕索/華雷斯城、聖地牙哥/蒂華納和諾加利斯、亞利桑那/諾加萊斯、索諾拉(通常由居民稱為「美墨諾加萊斯」)。但在過去的幾十年裡,這些日常互動和共享身份受到了限制。在1990年代末期,鐵絲網被一根大型金屬橫樑所取代。起初,排球比賽剛搬到了沙漠,那裡的鐵絲網仍然存在─但派對結束了。金屬圍欄最終完全超過了「社區」。上一場排球比賽是在2007年舉行的(轉引自:Kloos et al., 2021)。
【視角轉變的反思】:從邊界到連結:重新思考社區的定義、權力與歸屬
納科的排球賽故事,讓我們看見「社區」不只是地圖上可以標示的區域,也不只是行政機關劃定的邊界,而是在日常互動、共同經驗、相互支持與集體參與中逐漸形成的生活關係。原本隔著鐵絲網進行的排球比賽,竟然能成為兩個國家居民共同維繫關係的方式;而當邊界設施日益強化,原有的互動與聚會逐漸受到限制時,即使居民之間仍存在共同的歷史記憶與情感連結,維繫「社區」關係的日常實踐也可能因此改變。這個故事提醒我們,「社區」不只是人們住在哪裡的問題,更涉及人們能否相遇、如何建立關係,以及誰有權決定人與人之間可以如何連結。
一、從「地理邊界」轉向「生活關係」:社區不只是地圖上的一條線
傳統上,我們經常透過行政區域、國界、人口分布或住宅範圍來界定「社區」。這些標準有助於行政管理、公共服務配置與資源分配,卻未必能完整呈現居民實際生活的範圍。納科的案例顯示,儘管美國與墨西哥之間存在明確的國界,兩地居民仍可能透過親友往來、工作、就學、宗教活動、購物與共同慶典,形成跨越國界的生活網絡。從這個角度來看,行政邊界與居民實際經驗中的社區範圍,不一定完全重合。
因此,研究「社區」時,不能只問居民屬於哪個行政區域,也應進一步了解他們每天與誰互動、在哪裡獲得支持、如何參與共同活動,以及哪些重要關係跨越了既有的地理界線。這也意味著,「社區」的範圍不應只由外部制度決定,而需要納入居民自身的生活經驗與關係網絡。不過,居民的共同認同也不能完全取代行政制度的分析,因為國界、法律、交通規範與公共資源配置,仍會實際影響人們能否自由往來。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真正完整的理解,必須同時考量制度所劃定的邊界,以及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建立的連結。
二、從「物理隔離」轉向「互動機會」:環境如何改變人與人的關係?
納科的鐵絲網原本是區隔兩國領土的設施,卻沒有完全阻止居民維持日常往來。排球賽更將這道邊界轉化為共同活動的場域,讓原本具有隔離功能的設施,意外成為跨境互動的媒介。然而,隨著圍欄逐漸強化,居民舉辦比賽與共同聚會的方式受到限制,原有的生活慣例也隨之改變。這個轉變說明,環境並不是中性的背景;它的設計、管理方式與使用規則,都可能影響人們相遇、互動及共同參與的機會。
但這並不代表所有圍欄都必然破壞「社區」關係,也不能將納科的經驗直接推論為所有邊界設施的共同結果。更重要的是,我們應追問:一項環境或制度的改變,究竟為誰帶來安全與便利?又可能對哪些人的生活造成限制?它是否中斷了原有的支持網絡?居民是否有機會參與相關決策,並提出維持社會連結的替代方式?
這種思考方式將焦點從單純評估設施的功能,轉向理解設施對人際關係與生活經驗的實際影響。對「社區」工作者而言,規劃公共空間、設計社區活動或推動環境改善時,除了考量安全、效率與管理需求,也應了解居民如何使用這些空間,以及不同群體是否都能平等地接近、使用與參與。
三、從「共同認同」轉向「權力與包容」:誰能定義社區?
納科的故事也讓我們重新思考:「社區」究竟由誰定義?是政府依照國界與行政制度所劃定的區域,還是居民透過共同生活與相互支持所形成的群體?當外部制度對邊界的定義,與居民實際建立的生活關係發生衝突時,哪一種觀點會在公共決策中取得優先地位?
這些問題涉及「權力」的分配。政府與制度具有制定規則、管理空間及決定資源配置的權力,但居民同樣具有理解自身處境、表達生活需求及參與「社區營造」的知識與能力。如果「社區規劃」只重視行政管理者或專業人士的判斷,而忽略居民長期累積的生活經驗,便可能將居民視為需要被管理的對象,而不是能夠共同決策的行動者。
因此,『社區心理學』不僅關心居民是否具有歸屬感,也重視他們能否參與影響自身生活的決策,以及不同群體的聲音是否受到平等對待。尤其在涉及移民、少數群體、跨境居民或其他較容易被排除的群體時,更需要追問:誰的生活經驗被納入規劃?誰的需求被視為重要?誰有能力影響規則?又有哪些人雖然實際參與「社區」生活,卻沒有充分的發言權?
真正具有包容性的「社區」,不只是讓人們共享一種認同,更應讓不同的人都有機會參與定義共同生活的方式。
四、從「和諧社區」的想像轉向「差異中的共同生活」:有連結,不代表沒有衝突
我們常把「社區」想像成一個居民彼此熟悉、互相幫助、具有共同目標的地方。然而,真實的「社區」不一定如此和諧。共同認同可能帶來歸屬感與支持,也可能形成排他的內外界線;緊密的人際關係有助於互助,但也可能使部分成員承受群體規範的壓力。即使居民共享某些歷史記憶或文化傳統,也不代表他們在利益、價值觀與生活需求上完全一致。
納科的排球賽提供了一個值得思考的例子:兩地居民透過共同活動建立跨越國界的連結,但這些地方性的關係仍受到更大尺度的政治制度與邊境政策影響。換言之,「社區」的凝聚力與外部制度之間,可能存在相互支持,也可能出現張力。若只強調「社區」內部的和諧,便可能忽略影響居民生活的制度限制;若只從國家或行政管理的角度理解邊界,也可能忽略居民已經建立的情感連結與共同生活經驗。
因此,理解「社區」不應只是尋找共同點,也應學習如何面對差異、協商衝突,並在不要求所有人完全一致的情況下,建立可以共同生活的條件。這正是『社區心理學』的重要課題:不只關心人們如何形成群體,也關心群體如何處理差異、分配權力,以及避免將某些成員排除在共同生活之外。
五、從「觀察社區」轉向「與社區共同理解」:居民是自身生活經驗的知識主體
最後,納科的故事也提醒研究者與社區工作者,不能只從外部觀察「社區」,更不能只依據地圖、統計資料或政策文件,就認定自己已經充分理解居民的生活。行政資料可以呈現人口數量與區域分布,環境調查可以描述設施的配置,但這些資料未必能說明居民如何感受邊界、如何維持跨境關係,以及某項政策改變對日常生活造成了什麼影響。
因此,「社區研究」除了蒐集客觀資料,也應透過居民訪談、參與式觀察、生活史與共同討論,了解人們如何描述自己的「社區」、如何理解重要的生活關係,以及如何看待環境與制度的改變。研究者也應反思自身的立場:我們所使用的「社區」定義,是否反映了居民的實際經驗?我們關注的問題,是否真的是居民認為重要的問題?在研究與規劃過程中,居民究竟只是提供資料的人,還是能夠共同界定問題、解釋經驗並參與行動的夥伴?
當研究者願意將居民視為自身生活經驗的重要知識來源,「社區研究」便不再只是由外部專家描述一個地方,而能進一步成為研究者與居民共同理解問題、討論可能方案及促進改變的過程。這種轉變也呼應『社區心理學』對「公民參與」、「賦權」與「社會正義」的重視(Brint, 2001; Kloos et al., 2021)。
總而言之,納科的排球賽與鐵絲網故事,讓我們看見「社區」的定義不只是地理與行政問題,更涉及人際連結、環境條件、制度「權力」及居民參與。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我們需要重新思考:一條邊界可以劃分領土,卻不一定能完整界定人們的生活關係;一個地方可以被制度命名為「社區」,卻不代表其中每個人都擁有同等的歸屬感與發言權。 因此,理解「社區」不只是問「這裡有哪些人」,更要問「人們如何建立關係」、「誰有權決定共同生活的規則」,以及「哪些人仍被排除在參與與支持之外」。唯有將居民的生活經驗、實際參與與制度條件一併納入考量,我們才能超越單純的地理界線,真正理解「社區」如何形成、如何改變,以及如何在差異中創造共同生活的可能。
「社區」定義的源起與擴充
一、「社區」的字源:從共同生活到共同體經驗
「community」一詞的意義,隨著歷史、文化與社會制度的變遷而不斷演變。古希臘的koinonia、拉丁文的communitas,以及現代英語的community,雖然都與共同生活或群體關係有關,卻不宜直接視為完全相同的概念。Delanty(2003)指出,「共同體」的意義一直受到社會思想與歷史變遷的影響,因此,「社區」並不是一種自古以來就固定不變的社會形式,而是在不同時代被不斷重新理解的概念。
蘇格蘭著名人類學家-維克多‧特納(Victor Turner)(1974)使用communitas描述某些儀式或閾限經驗中,參與者暫時跨越既有社會位置與制度結構,形成較直接的連結、平等感與共同經驗。這種共同體經驗,與具有固定組織、角色分工及制度規範的日常社區並不完全相同。Haggar(2024)對特納的概念進行重新討論,也提醒我們,communitas不只是一般意義上的群體,而涉及人們在特定情境中體驗到的共同性與關係轉變。
因此,在本文中,「社區」「社群」與「共同體」可依不同理論脈絡使用,但不宜不加區分地視為同義詞。某些「社區」以共同地域為基礎,某些「社群」則以共同興趣、身分或任務為基礎;而communitas所指的「共同體」經驗,則更著重人們在特定情境中形成的平等感、情感連結與共同性。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這些概念的差異提醒我們:不能只憑群體名稱或外在形式判斷「社區」是否存在,而應進一步了解成員如何互動、如何理解彼此,以及這些關係是否具有支持、參與與共同改變的功能。
二、「社區」與「社會」的區別:Tönnies的Gemeinschaft與Gesellschaft
德國著名社會學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 1855–1936)於1887年出版《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提出兩種分析社會關係的重要概念:Gemeinschaft與Gesellschaft。前者通常譯為「共同體」或「社區」,著重親密關係、共同生活經驗、傳統與情感連結;後者通常譯為「社會」,著重目的、契約、利益及工具性互(Tönnies, 1887/1957; Tönnies & Loomis, 1999)。
在Gemeinschaft的關係中,人們可能因為珍惜彼此、重視共同生活或具有持續的情感連結而相互幫助。家庭、親密友誼及部分鄰里關係,可以呈現這類關係的特徵。成員之間不一定需要每次都計算彼此的利益,也可能因為共同生活與長期互動而形成責任感。
相較之下,Gesellschaft所描述的關係,較常建立在明確目的、交換、契約或正式制度之上。例如,人們與商店服務人員的互動,通常主要是為了完成特定交易,而不是維持親密的個人關係。這類關係並非必然冷漠或負面,而是說明人們在不同情境下,可能基於不同的動機與規範而互動。
然而,這兩種關係應被理解為分析上的理想類型,而不是將「社區」與「社會」劃分為兩個完全互斥的世界。「鄰里關係」可能同時涉及情感、資源交換與制度規範;「正式組織」也可能在長期互動中發展出友誼、信任與互助。Tönnies的區分,較適合用來分析人際關係的性質,而不宜直接將「鄉村」等同於情感共同體、將「都市」等同於工具性社會。
從『社區心理學』的角度來看,這項區分帶來重要的實務提醒:居民住在同一個地方,不代表彼此已經建立信任;一個群體具有正式組織,也不代表它缺乏情感連結。研究者需要進一步觀察成員如何建立關係、如何分享資源,以及是否具有參與群體事務的機會。
三、「社區」定義的擴充:從地理區域到支持性關係網絡
根據1955年美國鄉村社會學家-喬治‧希勒里曾回顧古代及更多「社區」相關文獻指出,「社區」的定義多達94種,其中59種符合「社區」生活中的社會互動、地理區域、共同紐帶(關係)三元素,約73%的定義涉及地理區域、共同利益/認同以及成員之間的關係(Lyon, 1999)。
Lyon(1999)從「都市社會」的角度討論「社區」,強調共同地域、共同紐帶與互動關係的重要性。Brint(2001)則指出,「社區」不必然只由地域決定,也可以透過共同活動、信念、情感、忠誠、價值與個人關懷等關係形成。這些觀點說明,「社區」雖然經常與「地方」連結,卻不能完全等同於地理場所。
美國耶魯大學名譽教授-西摩‧薩拉森(1974)將「社區心理意識」帶入『社區心理學』的核心討論,強調個人感受到自己屬於一個可依靠、具有支持功能的關係結構。這使「社區」的理解不再只關注人們住在哪裡,也關注他們能否獲得支持、感受到歸屬,以及是否具有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意義。McMillan與Chavis(1986)後續提出的「社區意識」架構,則將相關概念整理為成員身分、影響、需求整合與滿足,以及共享的情感連結四個面向。
Cobigo、Martin與Mcheimech(2016)透過文獻回顧與焦點團體研究,從66個「社區」定義中,透過質性分析抽取出13種含蓋跨領域的類型。從出現頻率最高到最低,依序為物理接近性、共享分享、團體內、人為的界限、相互作用、歸屬感、支持系統、持續性、社會象徵、無疆界性、協同過程、多元結合和有形實體。這些主題反映出「社區」既可能具有可辨識的地域與組織,也可能透過關係、支持與共同參與持續形成。
綜合上述觀點,「社區」可以從至少四個彼此關聯的面向來理解。第一是「地域與環境」,包括居住空間、公共設施、交通及資源分布;第二是「社會互動」,包括人際網絡、日常接觸與共同活動;第三是「心理經驗」,包括歸屬感、共同認同與共享的情感連結;第四是「參與及自主性」,包括居民能否參與問題界定、影響決策與共同運用資源。
因此,「社區」的多樣性並不表示任何群體都必然具有完整的「社區」功能,而是提醒我們應依照具體情境理解「社區」如何形成,以及它對不同成員產生什麼影響。研究者除了觀察人口、設施與服務資源,也應了解居民是否具有歸屬感、能否在困難時獲得支持,以及哪些人仍被排除在社區活動與決策之外(Cobigo et al., 2016; Kloos et al., 2021)。
東方文化國家接近「社區」的詞彙
一、日本:從「世間」到「コミュニティ」
「community」一詞對日本而言,它是直接從英語借用過來的語彙,並通常以片假名寫作「コミュニティ」。然而,「日本文化」中也存在其他與共同生活、人際關係及社會規範有關的概念,例如流傳100多年類似的「seken」(世間),以及與英語「society」(社會)對應的「shakai」(社会)。但這兩個術語很可能都代表了「共同體」的基本理念,例如《Cambridge Dictionary》日譯成,「地域社会」(ちいき しゃかい)、「共同体」(きょうどうたい)與「連帯感」(れんたいかん)。因此,將日語中關於「社區」和人際關係的概念翻譯成英語有困難,但更主要的是,日本「社區」的複雜性令人難以理解。Inoue(2007)探討日本「社區」概念時指出,這些詞彙形成於不同的歷史與文化脈絡,因此,將日本的「社區」概念直接翻譯成英語或套用西方『社會學』的分類,可能會忽略其特殊的社會關係與文化意義。
1877年,日本政府創造了「shakai」一詞作為「社會」的官方用語,這是政府試圖將西方詞彙翻譯成日文的計畫的一部分。「shakai」源自於漢語,在遠古時期,這個詞僅指宗教節日,後來逐漸演變為組織。在日本,“shakai”一詞曾指教堂,荷蘭文學中曾對此有所描述。明治維新後,政府和知識分子認識到,在西方國家存在著獨立的「個體」(individuals),以及建立在獨立個體之間關係基礎上的「社會」,他們希望在日本建立這樣的「社會」。「kojin」一詞作為「individual」的同義詞,大約在1884年在日本「社會」中紮根。這比「shakai」一詞出現晚了七年,此意味著「shakai」的存在方式與西方文化中的「社會」截然不同,因為日本從未存在過“以個人為本”的「社會」。日本接受了西方的社會制度和價值觀,卻沒有按照西方的方式建立獨立的「個體」,這種不連貫性在「shakai」一詞中一直存在。當我們使用這個字時,我們指的是現代化、西化的日本社會。「世間」(seken)這個先前用於指稱「社會」(或「社區」)的傳統詞彙,如今已從官方文件中消失(Inoue, 2007)。
「seken」(世間)代表日本傳統的「人際關係」觀念,其在日本文化中也是一種世界觀。過去,它涉及自然的整體,而現在則指一種「人際關係」的因應方式。在日本,「個人」曾是「seken」的一員。例如,在會議上發言時,必須確保自己的意見與「seken」的利益相符。如此一來,一個人的真實觀點就隱藏在「seken」的背後。即使日本已經建立了現代化和西化的「社會」,「世間」(seken)在日本人心中仍然佔據主導地位。Ikuno(2005)也提到了日本「社區」的潛規則,即“先做對社區有用的人,再做獨一無二的個體!”,“為了實現社區目標,個人不應該固守個人意願” 。日本人常常被認為是喜歡權威、不善於表達個性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日本人的權威就是「世間」(*社區)(轉引自Inoue, 2007)。
日本「社區心理學協會」(Japanese Society of Community Psychology)所使用的是「コミュニティ」一詞,在《実用日本語表現辞典》意味著因共同目的、興趣、地區等而聯繫在一起的一群人,並透過信息共享、相互支持、交流意見等方式,增強某地域紐帶的作用,為解決當地問題和振興該地區做出貢獻。
然而,日本至今仍無法發展出對應於人人平等、自我實現且非結構化的西方「community 」定義的概念。 主要原因在於「seken」是社會既定的人際關係框架,其並非由個人的意圖所形成或決定的,這可能是一種「為了更偉大的目標而生活」(Ikasareteiru)概念的延伸。因此,一個人不應該堅持自己的想法、願望,「seken」(社區)遂成為日本人喜歡、害怕、潛規則的一種「權威」(Inoue, 2007)。
【社區心理學意涵】
《從「融入群體」到「成為自己」——在共同生活中尋找歸屬、尊重與自主》
從日本「世間」(seken)到「コミュニティ」(community)的概念演變,可以看見「社區」並非單純由地理區域、共同利益或人際網絡所構成的群體,更深受歷史文化、社會規範與「權力」關係的影響。Inoue(2007)對日本「社區」概念的探討提醒我們,即使不同社會使用相同的詞彙來描述「社區」,其背後所代表的共同生活方式、個人與群體的關係,以及成員對歸屬的理解,仍可能存在顯著差異。因此,『社區心理學』在研究不同文化中的「社區」時,不宜直接套用單一的西方理論框架,而應深入理解當地居民如何看待自己與他人、群體及社會規範之間的關係。
(一)歸屬感與自主性之間,是否只能二擇一?
「世間」所呈現的傳統人際關係,凸顯個人必須考量群體期待、共同利益與社會規範,才能維持與他人的關係。這種文化取向有助於人們建立責任感、互助精神與共同生活的秩序,但當群體規範被視為不可違背的權威時,也可能使個人為了維持和諧而壓抑自己的感受、意見與需求。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歸屬感不應以犧牲個人自主性為代價,群體和諧也不應建立在個人沉默的基礎上。 真正具有支持功能的「社區」,不僅能讓成員感受到自己是群體的一分子,也應使他們有機會表達不同意見、探索個人價值,並在不必擔心遭受排斥的情況下參與共同生活。換言之,社區所追求的不是讓每個人變得一模一樣,而是讓不同的人能夠在彼此尊重的基礎上共同生活。
(二)當「群體的期待」成為權威,誰還能說出自己的聲音?
Inoue(2007)指出,「世間」可能成為日本人喜歡、畏懼且必須面對的非正式權威。這提醒我們,「權力」不一定以法律、行政命令或正式組織的形式出現,也可能隱藏在日常生活中看似理所當然的規矩、他人的眼光,以及「大家一向都是這樣做」的集體期待裡。
從『社區心理學』的角度來看,這種「非正式規範」值得進一步檢視:當「社區」要求成員服從共同目標時,誰有權決定什麼才是對「社區」有益的事?哪些人的意見容易被接受,哪些人則可能因為不符合群體期待而被視為異類?如果居民為了避免衝突而不敢提出異議,即使表面上呈現高度一致,也不代表每個人都真正認同共同決策。
因此,評估「社區」的參與程度,不能只看居民是否出席會議、參與活動或配合政策,更要關注他們是否具有實質的發言權、決策權與拒絕權。尤其對兒童、青年、長者、少數群體及其他較缺乏發聲機會的成員而言,社區更需要建立能夠聆聽不同聲音的空間,避免以「為大家好」之名,將特定群體的價值與期待變成所有人都必須服從的標準。
(三)重新理解社區意識:不只是「我們是一家人」,更是「我們能否彼此尊重」
『社區心理學』重視「社區心理意識」,包括成員的歸屬感、相互影響、需求滿足,以及共享的情感連結。然而,「社區意識」並非只要形成共同認同,就必然帶來正向結果。當「我們」的界線過於僵化時,強烈的群體認同也可能使不符合既定規範的人被排除在外。
因此,理解日本「世間」的文化脈絡,有助於我們反思:一個「社區」是否真正具有「凝聚力」,不能只看成員是否遵守共同規範、維持表面和諧,還要看它如何對待差異,以及是否容許成員對共同目標提出質疑。若一個人必須隱藏真實想法,才能被視為「自己人」,那麼這種「歸屬感」便可能伴隨沉重的心理代價。
從這個角度來說,健康的「社區意識」不應要求成員放棄個別性,而應使人們在共享的生活經驗與共同責任中,仍然保有表達差異的自由。「社區」真正的凝聚力,不是所有人都說相同的話,而是即使意見不同,人們仍然願意傾聽、對話,並共同尋找可以繼續生活下去的方式。
(四)從文化理解走向社區實踐:建立能夠容納差異的共同生活
日本「世間」與「コミュニティ」之間的張力,也為「社區」工作者提供了重要的實務啟示。「社區」工作者進入不同文化與地方脈絡時,不能只憑自己對理想「社區」的想像,便認定居民應該如何參與、表達意見或建立關係。對某些「社區」而言,維持人際和諧與共同責任可能是重要的文化價值;對另一些成員而言,則可能更需要個人界線、選擇自由與公開表達意見的機會。這些需求不必然互相排斥,關鍵在於「社區」能否透過對話與協商,找到兼顧共同生活與個人尊嚴的方式。
在實務上,「社區」工作者可以透過居民參與式討論、匿名意見蒐集、跨世代對話,以及對弱勢或較少發聲者的主動邀請,降低非正式規範對公共參與造成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工作者不應預先替居民決定什麼才是「社區」的共同利益,而應協助不同成員共同界定問題、辨識彼此的需求,並參與決策與行動。這也呼應『社區心理學』對「賦權」、「社會正義」與居民自主性的重視:「社區」不只是提供服務或要求成員配合的場所,更應是居民能夠共同塑造生活環境、影響公共決策,並發展自身能力的空間。
(五)從「為了社區而生活」到「讓每個人都能在社區中好好生活」
日本「世間」的案例最值得我們反思的,不是應該以西方『個人主義』取代東方集體取向,而是如何避免將任何一種文化價值絕對化。過度強調個人自主,可能忽略人際連結、相互依賴與共同責任的重要性;但若過度強調群體和諧,也可能使個人的需要、差異與權利被犧牲。『社區心理學』的任務,正是在理解文化差異的基礎上,持續探索個人與群體之間更具包容性與正義性的關係。
因此,我們可以重新思考:「社區」究竟是要求個人融入既有秩序的地方,還是讓不同的人能夠共同創造生活秩序的地方?當居民不必因為提出不同意見而擔心失去歸屬,不必為了符合群體期待而隱藏自我,也能在共同事務中承擔責任、相互支持時,「社區」才可能同時成為個人發展與集體共好的重要基礎。
「社區」的價值,不在於每個人都服從同一套規範,而在於即使彼此不同,人們仍然能夠建立連結、分享責任,並共同決定想要創造什麼樣的生活。 從「世間」到「コミュニティ」的反思,最終引導我們重新理解「社區」的意義:我們不只是為了融入「社區」而存在,更應共同努力,讓「社區」成為每個人都能保有尊嚴、表達自我、參與決策並獲得支持的地方。
二、中國:「社區」作為翻譯與社會學概念
對中國來說,「community」(社區/共同體 )一詞也是外來語,『社會學』起到了重要的引介作用。它已經逐漸融匯到中國的官方語用中,融入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之中,例如街道「社區」。大有替代傳統的村莊、鄉社、鄰里、街坊、城邑之趨勢(彭兆荣、张进 ,2019)。但中國的「社區」概念仍具有多重意義,不能只依照行政區域或組織形式來理解。
在中國,「社區」概念始於30年代初期,社會學家-費孝通對其翻譯與推導最具代表性。在 《二十年來之中國社區研究》中,費先生闡述了 「社區」一詞的產生過程,美國芝加哥大學派克教授到基督教會開辦的燕京大學社會學系講學時,曾提到「Community is not society」一句話,在座的費孝通與其他青年學生原本有意把「community」這個詞譯為「地方社會」,但恐與「society」兩相矛盾,於是才翻譯成能融合社群性和地域性兩層意義於一詞的「社區」,而逐漸成為中國『社會學』、『傳播學』研究的一個重要概念(轉引自彭兆荣、张进 ,2019)。
在「社區」質性上,費孝通與滕尼斯所說的“Gemeinschaft”是一致的,即認為「社區」限定於特定地域範圍內的群體單位,基於血緣和地緣兩種不同的背景關係之上。具體而言,血緣群體最基本的是家庭,逐步推廣成氏族甚至民族。地緣群體最基本的是鄰里,其指比鄰而居的互助合作的人群。鄰里在農業區發展成村和鄉,在城市則發展成胡同、弄堂等等。在中國,最接近地緣與血緣結合的聚居類型是村落(包括自然村)。村落在歷史上有諸種稱謂(里、丘、屯、塢、寨、堡、莊等),這些不同的稱謂反映出地域和歷史背景的複雜與多樣性特徵。因此,把「社區」移植於傳統的民族村莊(ethnic community、ethnic minority community),所呈現的面貌則大為走樣(彭兆荣、张进 ,2019)。
由於現代中國多以成套獨立住宅為主的「小區」,很難算得上是「社區」,雖然符合“區”的概念,但生活上缺少鄰里互動。另外,如果空間不鄰近,人與人的交往不便利,亦難形成「社區」(许冰清,2021)。目前,多數居民會誤認「社區」只是過去“居委會”的翻版,或現行國策僅將『社區心理學』作為其建構「和諧社會」的理論基礎之一與行動方針,以化解「社區」矛盾、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轉引自陳嘉鳳、周才忠,2011)。
因此,以「小區」與「社區」作為對照,「住宅區」即使具有清楚的地理界線,也不必然形成密切的鄰里互動。這項觀察可以進一步轉化為具體研究問題:居民是否會在公共空間中相遇?是否知道如何向鄰居或地方組織尋求協助?「社區」活動是否讓不同年齡、經濟條件與生活背景的人都有參與機會?
不過,不能僅憑「住宅型態」便斷言某個「小區」缺乏社區性。住宅設計、居民生活型態、人口流動、管理制度及公共活動,都可能影響鄰里關係。較適切的研究方式,是從實際互動、支持網絡與居民經驗加以判斷,而不是只依據建築形式推論「社區」關係的強弱。
【社區心理學意涵】
《有「區」不等於有「社區」——從地理空間走向人際連結、社會支持與共同生活》
中國「社區」概念的發展,提醒我們重新思考一個看似簡單、實則重要的問題:當一群人居住在同一個地方時,他們是否就自然形成了「社區」? 從費孝通將community譯為「社區」的歷史,到當代「小區」與「社區」之間的區別,可以看見「社區」並非只是地圖上的一塊區域,也不只是行政制度所劃定的管理單位,而是地域、社會關係、共同生活經驗與人際互動相互交織的結果。這與『社區心理學』的核心關懷密切相關:我們不只要了解人們居住在哪裡,更要理解他們如何建立關係、獲得支持、參與公共事務,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形成歸屬感。
(一)從「翻譯一個詞」到「理解一種生活」:社區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單一形式
費孝通將community譯為「社區」,試圖兼顧「地域性」與「社群性」兩種意涵,使這個概念不僅指涉一群人的共同生活空間,也包含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這段翻譯史提醒我們,語言並不是單純的文字替換;一個概念進入不同的文化與社會脈絡後,其意義也會隨著既有的生活方式、歷史經驗與制度安排而改變。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研究「社區」不能只將西方理論中的概念直接套用到不同社會,也不能認為只要使用相同的名稱,就代表具有相同的社會功能。傳統村落可能透過血緣、地緣、長期互助與共同生活建立緊密的關係;現代都市則可能透過共同興趣、工作關係、居民組織或線上互動形成社群。不同形式的「社區」,可能具有不同的互動模式、支持網絡與參與機會。
因此,研究者與實務工作者首先需要理解的,不是某個地方是否符合預設的「社區」定義,而是當地居民如何理解自己所處的生活環境,以及他們如何與其他人建立連結。「社區」的定義不應只來自研究者的分類,更應從居民的生活經驗與實際關係中逐步理解。
(二)有「小區」不等於有「社區」:地理鄰近如何轉化為心理連結?
現代住宅區即使具有清楚的地理界線、完整的建築設施與統一的管理制度,也不必然形成密切的鄰里關係。相鄰而居的人,可能多年未曾交談;每天搭乘同一部電梯的居民,也可能彼此陌生。這種現象凸顯了地理上的鄰近與社會心理上的連結並不相同。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住宅空間」提供的是人們相遇與互動的可能性,而非「社區關係」的必然結果。公共空間是否容易使用、居民是否有機會自然相遇、管理制度是否鼓勵交流,以及人們是否有共同處理生活問題的機會,都可能影響鄰里關係的形成。
例如,同樣是集合住宅,有些地方設有居民共享的活動空間,並透過共餐、節慶活動、互助服務或共同討論公共事務,逐漸建立居民之間的熟悉感與信任;另一些地方則可能因為生活節奏不同、人口流動頻繁、公共空間不足或管理方式缺乏居民參與,使鄰居之間長期維持低度互動。
然而,不能因此認定所有住宅區都缺乏社區性,也不應把頻繁互動視為唯一標準。部分居民可能重視隱私,不希望與鄰居建立密切關係;只要他們能在需要時取得適當的資訊、支持與資源,也可能具有良好的生活品質。因此,研究的重點不在於要求每個人都積極參與鄰里活動,而在於了解居民是否擁有建立關係、尋求協助與選擇參與方式的機會。
(三)從「有人可以找」到「需要時找得到人」:重新理解社區支持網絡
「社區」的價值,不只體現在居民平時是否彼此認識,更體現在遭遇困難時,是否有機會獲得適切的支持。對長者而言,可能是身體不適時有人協助就醫;對新住民或新搬入的居民而言,可能是有人提供生活資訊;對照顧者而言,可能是找到能夠分擔壓力的支持網絡;對遭遇突發事件的家庭而言,則可能是鄰居、地方組織與公共服務能否共同提供協助。
這些「日常互動」看似微小,卻可能構成「社區支持系統」的重要部分。『社區心理學』不只關注正式服務,例如社會福利機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與地方政府資源,也重視「非正式支持」,包括鄰里互助、朋友關係、居民自發組織與日常生活中的相互照應。
因此,評估一個「社區」是否具有支持功能,不能只計算服務據點的數量,或確認居民是否住在同一個行政區域,更需要了解資源是否容易取得、居民是否知道如何求助,以及不同群體能否實際受益。即使一個地方擁有完善的公共設施,如果居民彼此缺乏信任、資訊流通受到限制,或弱勢者難以接近相關服務,這些資源也未必能充分轉化為居民實際感受到的支持。
換言之,「社區」不只是資源所在的地方,更是資源能否透過人際關係、公共制度與集體行動,真正進入居民生活的關鍵環境。
(四)從「管理居民」到「居民共同決定」:社區參與不只是配合行政工作
當「社區」逐漸成為官方制度與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詞彙」時,也需要留意一種可能的限制:人們可能將「社區」理解為行政管理的單位,認為「社區」工作就是由管理者安排活動、提供服務,居民則負責配合參加。這種理解容易忽略居民作為行動者的角色,也可能使「社區」參與停留在形式層次。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居民不應只是服務的接受者或管理制度中的被管理者,也應是能夠辨識問題、提出需求、參與決策與共同採取行動的主體。真正有意義的參與,不只是出席活動或在會議中簽到,而是居民的意見能否影響問題的界定、資源的分配與行動的方向。
例如,當「社區」面臨高齡化、公共空間不足或兒童照顧資源缺乏等問題時,工作者不宜只從行政效率或專業判斷出發,便直接決定解決方案,而應邀請不同年齡、生活背景與需求的居民共同討論。尤其需要留意的是,最常出席會議或最有能力表達意見的人,不一定能代表整個社區;沉默者、行動不便者、照顧負擔較重者,以及較少參與公共活動的居民,也可能具有重要但尚未被聽見的觀點。
這與『社區心理學』重視的「賦權」及「社會正義」密切相關。「賦權」並非單純教導居民如何參與既有制度,而是讓居民逐步取得理解問題、運用資源、影響決策與改變生活環境的能力。當居民能夠共同決定社區的發展方向時,「社區」才不只是行政管理的對象,也能成為集體行動與社會改變的起點。
(五)從「和諧社區」到「有能力面對差異的社區」:共同生活不等於沒有衝突
「社區」工作經常以促進和諧、減少衝突與增進互助為目標,但必須注意,表面上的和諧不一定代表居民的需求都受到重視。當不同群體對公共空間、生活規範、資源分配或地方發展有不同看法時,衝突有時正反映了「社區」內部真實存在的利益差異與「權力」不平等。
如果工作者將所有衝突都視為需要盡快消除的問題,便可能忽略衝突背後的「結構性因素」。例如,公共設施究竟應優先服務長者、兒童,還是不同年齡層共同使用?社區經費應如何分配?當多數居民的便利與少數居民的基本權益發生衝突時,誰有權決定取捨?這些問題往往沒有單一答案,卻是理解「社區」如何運作的重要切入點。
因此,『社區心理學』所追求的共同生活,不是要求所有居民具有相同的價值觀,也不是把不同意見都化約為個人之間的誤解,而是建立能夠公開討論、協商差異並公平處理爭議的機制。「社區」的成熟程度,不一定表現在衝突的缺席,而可能表現在它是否有能力讓不同立場的人被聽見,並在不犧牲特定群體基本權益的前提下,尋找可共同承擔的解決方式。
(六)從地圖上的邊界到生活中的關係:如何真正理解一個社區?
中國「社區」概念的發展,以及「小區」與「社區」之間的對照,最終引導我們將研究焦點從單純的地域分類,轉向居民的實際生活經驗。對『社區心理學』而言,重要的問題不只是「這裡是不是一個社區」,更包括「這裡如何形成社區」、「哪些人能夠參與其中」,以及「社區能否回應居民的不同需要」。
在研究與實務工作中,可以進一步探問:居民平時在哪些地方相遇?他們與鄰居、地方組織及公共服務之間建立了什麼樣的關係?遇到困難時,是否知道可以向誰求助?哪些居民比較容易參與公共事務,哪些人則可能因為時間、經濟、語言、身體條件或社會地位而被排除?居民是否有機會共同界定問題,並參與改善生活環境的過程?
透過訪談、參與觀察、社會網絡分析、居民參與式研究與公共資源盤點等方法,研究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社區」中的正式制度與非正式關係,並辨識哪些條件有助於建立歸屬感、社會支持與居民自主性。這也提醒我們,不應只憑住宅形式、行政區劃或活動參與人數,就對社區的凝聚力與支持功能作出判斷,而應將這些資料與居民的主觀經驗及實際生活處境相互對照。
總而言之,「社區」不只是人們居住的地方,更是人們建立關係、取得支持、參與決策與共同塑造生活的過程。 有「區」不一定有「社區」;有共同的地址,也不一定有共同生活的經驗。『社區心理學』真正關心的,是如何讓地理上的鄰近逐步轉化為可選擇的人際連結、可取得的支持網絡,以及居民能夠共同參與的公共生活。
一個值得追求的「社區」,不必要求每個人都彼此熟識,也不必讓所有人對生活抱持相同想法;更重要的是,當人們需要支持時,能有尋求協助的途徑;當居民面對共同問題時,能有參與決策的機會;當不同聲音出現時,也能透過對話與協商尋找共存的可能。「社區」的形成,不只在於人們住得多麼接近,更在於我們能否在彼此不同的情況下,仍然建立連結、分享責任,並共同創造更有支持性與包容性的生活環境。
三、臺灣:從聚落、社區發展到社區營造
臺灣原住民族生活在這塊土地上,已經長約8000年之久。17世紀後才有漢人陸續移入開墾與定居。各原住民族篳路藍縷以啟山林的艱辛與「韌性」,也留給後世諸多珍貴的文化、語言與生活智慧。這些重要遺產都可體現在現代的個人、家庭、學校、「社區」等生態系統層面中,並緊密地交織再一起,且隨著主流社會夾擊下,正產生其基底的質變。 400年來,臺灣接連受到荷蘭、明清、日本等外來政權的統治。「聚落」形成由原住民部落、移民開墾農村(庄頭)到目前都市社區型態皆有。
「社區發展」是當代臺灣的一項社會政策和『社會運動』,自1994年起在新一輪的廣泛 「社區發展」浪潮中得到了肯定、「賦權」和合法化。從實踐角度來看,「社區發展」被視為一種具體的實踐,代表著自我意識的興起、地方「賦權」、以及公眾在營造環境中的參與(Lin, 2014)。1999年,的九二一地震發生,「社區營造」工作也發揮災後重建的關鍵角色,有效復甦地方活力與經濟發展(劉立偉,2008)。因此,臺灣的「社區發展」與「社區營造」,涉及不同歷史時期的聚落形成、公共政策、地方組織與居民參與。
臺灣擁有為數龐大的「非政府組織」(NGO)。據內政部統計處(2024)之統計年報顯示,中央政府所轄的社會服務及公益慈善團體有5,949個,而地方政府所轄的社會服務及公益慈善團體則高達15,030個。另外,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2024)的社區發展工作統計資料亦顯示,2023年各縣市的社區發展協會總數有7,025個,參與社區發展協會的人數(理監事與會員)有841,536人,占社區人口比例的3.8%;全國現有的社區活動中心3,203棟,社區照顧關懷據點3,319處,社區長壽俱樂部3,256處,社區志願服務團隊5,012隊,志工總人數154,196人。
因此,臺灣的「社區發展」可能透過社區發展協會、志願服務、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其他地方組織,建立「服務」與「互助」的基礎。然而,組織的成立或服務據點的增加,並不必然代表居民已具有充分的「參與能力」。若議題主要由行政機關或少數地方組織決定,其他居民只能被動接受服務,則即使資源投入增加,也不一定能提升居民的自主性與集體行動能力。
然而,我們對於「社區 」二字的理解,目前似乎仍停留在等同「村里行政區域」的劃分方法,並透過“由上而下”的資源分配與政策措施,強加主導「社區發展」和「社區營造」的方向、議題,並促使與其地方政治力量結合。逐漸走向碎裂化的福利社區、醫療社區、長照社區、防暴社區...。在這樣穩固的社會結構化、服務系統控制、團體內效應影響下,往往造成臺灣「社區 」本質失去“由下而上”、自我決定、草根行動、具包容性等「主體性」。無論“communitas”或“ community”的理想「社區」願景,未來還未來!!
因此,臺灣「社區發展」的關鍵問題之一,是如何在制度支持與居民自主之間建立適當的關係。政府資源可以提供推動工作的條件,專業人員可以提供方法與技術,但居民應有機會界定自身需求、辨識在地資源、討論不同意見,並參與影響共同生活的決策。
這也意味著,「社區發展」不應只以硬體建設、活動場次或服務人次作為成效指標,而應進一步評估「居民」是否能夠「參與」、是否建立「相互支持」的關係,以及不同群體是否都能獲得發言與決策的機會。這不僅關係到服務方案是否符合實際需求,也關係到「社區 」能否持續累積信任、互助與集體行動能力(Lin, 2014;劉立偉,2008)。
【社區心理學意涵】
《從「政府替社區做事」到「居民共同決定」——找回臺灣「社區」的主體性與草根力量》
臺灣「社區發展」與「社區營造」的歷史,呈現了地方聚落、國家政策、民間組織與居民參與之間持續變動的關係。從原住民族長期累積的土地知識、文化傳承與生活智慧,到不同歷史時期形成的農村聚落、都市社區,再到1990年代以來「社區營造」的推展,以及「九二一地震」後的地方重建經驗,都顯示「社區」並非單純的行政區域,而是人們在特定歷史、文化與生活環境中,持續建立關係、回應問題並共同塑造未來的過程。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臺灣「社區發展」的重要課題,不只是如何投入更多資源、設立更多服務據點或推動更多活動,而是如何讓居民真正成為「社區生活」的主體。政府政策、專業服務與地方組織固然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但若「社區」的問題由誰界定、「資源」如何分配,以及「發展方向」由誰決定,都主要掌握在行政體系或少數組織手中,那麼「社區」即使擁有豐富的服務與完善的硬體,也未必能形成真正的居民自主與集體行動能力。
(一)從土地與歷史出發:社區不是行政區域,而是文化、記憶與生活關係的交織
臺灣的「社區」形成具有深厚而多元的歷史脈絡。原住民族在這片土地上累積了長期的生活經驗、文化知識與生態智慧;其後,不同時期的移民、政權更替、土地開發與都市化,又持續改變各地聚落的樣貌。這些歷史並非只是地方發展的背景,而是深刻影響當代「社區」認同、人際關係、資源分配與生活方式的重要因素。
從『社區心理學』的「生態觀點」來看,個人、家庭、學校、地方組織與「社區」環境並非彼此獨立,而是透過持續互動形成相互影響的系統。居民如何理解自己的地方、如何與土地建立關係,以及哪些歷史經驗能被保存、哪些文化記憶受到忽略,都可能影響「社區意識」與「歸屬感」的形成。
尤其在理解原住民族部落及其他具有特殊歷史文化背景的聚落時,不能只將其視為一般行政區域,或僅以人口、土地面積與服務需求進行分類。這些地方可能具有獨特的文化規範、集體記憶、土地關係與共同生活方式。若外部政策忽略這些脈絡,即使出發點是改善居民幸福,也可能因為未能理解地方需求,而削弱原有的「社會關係」與「文化主體性」。
因此,『社區心理學』的實務工作需要從地方自身的歷史與經驗出發,理解居民如何定義自己的「社區」、如何看待地方的改變,以及他們希望將什麼樣的文化、關係與生活方式傳承下去。真正理解一個「社區」,不只是知道它位於哪裡,更要理解這片土地承載了誰的記憶、誰的生活,以及誰有權決定它的未來。
(二)從「社區發展」到「社區賦權」:有資源不等於有能力,有服務不等於有自主性
臺灣擁有數量可觀的社區發展協會、社會服務與公益慈善團體、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志願服務團隊。這些組織與服務網絡,為居民提供了互助、照顧、參與公共事務與回應地方需求的重要基礎。然而,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組織數量、服務據點與活動人次,主要反映制度與服務的投入,並不能直接證明居民已經具備充分的自主性與集體行動能力。
例如,一個「社區」可能經常舉辦節慶活動、長者共餐或健康促進課程,居民也能定期取得服務,但如果活動內容完全由外部機構決定,居民只能被動接受安排,那麼這些工作即使帶來實質效益,也未必能促進居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或提升他們共同解決問題的能力。
相對地,當居民能夠共同辨識地方問題、盤點既有資源、討論不同需求,並參與方案規劃、執行與評估時,「社區發展」便不只是提供服務,也成為培養居民能力與建立集體力量的過程。這正是『社區心理學』所重視的「賦權」:不只是讓居民獲得協助,更要使他們有能力影響自身生活與所處環境。
因此,評估的成果,除了關注服務是否有效、資源是否充足,也應進一步探問:居民是否更有能力表達需求?是否能參與重要決策?是否建立了相互支持的關係?當外部資源減少時,居民是否仍然能夠共同面對問題、尋找解決方法?
這些問題有助於我們區分「為社區提供服務」與「協助社區發展能力」之間的差異。前者著重服務的供給,後者則更重視居民是否逐漸成為能夠自主行動、共同承擔責任並改變生活環境的主體。
三、從「由上而下」到「由下而上」:誰有權決定社區需要什麼?
政府政策、專業制度與公共資源,對於「社區發展」具有不可忽視的支持作用。沒有穩定的經費、制度保障與專業協助,許多地方組織可能難以持續提供服務。然而,當政策目標與行政分類逐漸成為「社區」工作的主要依據時,也可能出現另一種情況:「社區發展」的方向,愈來愈由外部制度決定,而非由居民共同討論形成。
例如,當「社區」依照不同政策目的,被分別建構為福利社區、醫療社區、長照社區或防暴社區時,這些分類有助於專業資源的配置與服務工作的推動;但若不同體系各自設定目標、規範與績效指標,也可能使「社區」生活被切割成彼此分離的服務領域。
對居民而言,生活中的問題卻往往彼此交織。一位獨居長者可能同時面臨健康、經濟、交通、社會孤立與居住安全等問題;一個家庭的照顧壓力,也可能與工作條件、住宅環境、兒童教育及社會支持有關。如果每個服務體系只處理自身負責的部分,卻缺乏跨領域合作與居民參與,便可能難以回應居民真正的生活處境。
從『社區心理學』的「生態觀點」來看,這提醒我們不能只依照行政組織或專業領域理解「社區」,而應從居民的整體生活經驗出發,理解不同問題之間的關聯。更重要的是,不能因為外部機構掌握資源與專業知識,就預設它們比居民更清楚「社區」需要什麼。
真正的「由下而上」,不是排斥政府資源或專業協助,而是重新調整彼此之間的角色關係:政府提供制度與資源,專業工作者提供知識與方法,地方組織協助建立合作平台,而「居民」則有權參與問題界定、優先順序的決定,以及發展方向的選擇。
「社區發展」最值得追求的,不是讓政策更有效率地進入「社區」,而是讓居民更有能力影響政策如何進入自己的生活。
四、從「組織存在」到「居民參與」:社區發展協會能否真正代表社區?
社區發展協會、地方組織與志願服務團隊,是臺灣「社區發展」的重要基礎。然而,組織的存在不必然等於整個「社區」都具有參與能力,也不代表組織的決策必然反映所有居民的需求。
在實務上,較熟悉公共事務、具有較多時間或社會資源的居民,可能更容易進入組織、參與會議並影響決策;相對地,工作時間不固定者、照顧負擔較重者、身心障礙者、青年、新住民或其他較少參與公共活動的居民,則可能因為時間、資訊、語言、交通或人際網絡等因素,較難發出自己的聲音。
這並不表示地方組織缺乏價值,而是提醒我們:代表「社區」的組織,不應只讓最有能力參與的人持續發聲,也需要設法讓較少被聽見的人有機會參與。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參與不只是個人是否願意投入,也與「社區」是否提供適當的參與條件有關。如果會議時間不利於照顧者出席、討論方式不利於不同語言背景者理解,或決策過程缺乏透明度,那麼即使居民被形式上邀請參加,也未必能真正影響結果。
因此,「社區」工作者應關注參與機會是否公平,並透過多元的溝通方式、彈性的參與安排、公開的資訊與明確的回饋機制,降低居民參與公共事務的門檻。居民也不一定都需要成為組織幹部或積極志工;重要的是,他們能依照自身處境與意願,選擇適合的參與方式,並在涉及自身生活的決策中獲得合理的發言機會。
當「社區」能夠容納不同程度與形式的參與,並使居民的意見真正影響共同決策時,「地方組織」才更有機會成為居民共同治理、相互支持與集體行動的平台。
五、從「活動績效」到「社區能力」:重新思考社區發展的成效
在政策執行與「方案評估」中,活動場次、服務人次、參與人數、硬體建設與經費執行率,都是容易蒐集且具有管理價值的指標。然而,如果「社區發展」的評估只停留在這些可量化的成果,便可能忽略一些更難立即測量、卻與社區長期發展密切相關的改變。
例如,一場居民大會是否促成不同世代之間的理解?一次共同整理公共空間的活動,是否讓居民開始認識彼此、建立互信?一個長照服務方案,是否同時強化了家庭照顧者與鄰里之間的支持網絡?一項《地方發展計畫》,是否讓原本較少參與公共事務的居民開始表達意見,並取得影響決策的機會?
這些改變未必能在短期內反映於服務人次或活動數量,卻可能逐步累積成「社區」的「社會資本」、「集體效能」與問題解決能力。
因此,「社區發展」的評估可以從幾個相互關聯的面向進行。第一,居民是否更有機會參與公共事務,並影響與自身生活有關的決策?第二,居民之間是否建立了更穩定的信任、互助與支持關係?第三,不同群體是否都能取得資源並獲得合理的發言機會?第四,「社區」是否逐漸具備共同辨識問題、協調資源及持續採取行動的能力?
這些面向並非要取代傳統的服務績效指標,而是使「評估」更完整地反映「社區發展」的目的。正如Lin(2014)與劉立偉(2008)所涉及的「社區發展」、「賦權」與「社區營造」脈絡所提示的,地方參與與居民自主應是理解「社區發展」的重要面向,而不應只將其視為活動推動的附帶成果。
六、從「營造一個地方」到「共同創造一種生活」:找回社區的主體性
「社區營造」容易讓人聯想到環境美化、公共空間改善、地方文化保存或特色產業發展。這些工作確實可能提升地方的生活品質與認同,但「社區營造」的深層意義,不應只停留在環境與設施的改造,更應包括居民如何共同決定地方的發展方向,以及如何在過程中建立合作、信任與集體行動能力。
「九二一地震」後的重建經驗,也使我們看見,「社區」面對重大危機時,除了需要外部資源、專業技術與制度支持,也需要居民參與重建、維繫地方關係,以及重新思考共同生活的可能性。重建的成果不只在於建築物是否恢復、道路是否修復或產業是否復甦,也在於居民能否參與決策、重新建立支持網絡,並對地方未來產生共同的想像。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這是一種從「替居民改善環境」走向「與居民共同改變環境」的轉變。專業人員的任務,不是替「社區」設定唯一的發展藍圖,而是協助居民辨識自身的優勢與限制、整合內外部資源、處理不同意見,並逐步發展共同解決問題的能力。
這也意味著,「社區營造」不應只追求可以展示的成果,而應重視那些不容易被拍照呈現的過程:居民是否開始彼此信任?原本缺乏發言機會的人是否被納入討論?地方組織是否更願意分享決策權?居民是否能在外部資源退出後,繼續維持合作與共同實踐?
真正的「社區主體性」,不是拒絕外界介入,而是即使接受政府資源與專業協助,居民仍能參與決定自己需要什麼、希望改變什麼,以及想要如何共同生活。
七、從「我們替社區決定」到「我們與社區同行」:『社區心理學』的實踐方向
回顧臺灣從聚落形成、「社區發展」到「社區營造」的歷程,可以發現「社區」始終處於歷史、文化、政策與居民行動的交會之中。政府制度與專業服務可以提供重要的發展條件,地方組織也能成為居民合作的媒介;然而,若缺少居民自主參與、不同聲音的表達,以及共同決策的空間,「社區發展」仍可能停留在外部資源的投入,而難以轉化為居民持續行動的能力。
因此,『社區心理學』在臺灣的實踐,不只是協助「社區」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務,也應持續追問:誰有權定義「社區」的問題?誰決定資源應該如何使用?誰的生活經驗被納入規劃?又有哪些居民仍被排除在共同決策之外?
這些問題可以轉化為具體的實務原則:以居民的生活經驗作為理解問題的起點;以地方既有的文化、知識與人際網絡作為發展資源;以公平、透明且多元的參與方式促進共同決策;並透過持續評估,檢視「社區」是否逐漸建立自主性、互助關係與集體行動能力。
最重要的是,「社區」工作者必須理解,專業並不意味著可以替居民決定一切。專業知識可以協助我們看見問題、辨識資源與評估方法,但居民對自身生活的理解,同樣是「社區發展」不可或缺的知識來源。當專業者願意與居民共同探索問題,而不是急著提供標準答案;當政府資源用來支持居民的自主行動,而不是取代居民的決策;當地方組織願意讓更多不同的聲音進入公共討論,「社區發展」才更有可能成為真正的共同實踐。
臺灣「社區發展」的未來,不只在於建設更多設施、提供更多服務或舉辦更多活動,而在於讓居民重新取得參與、選擇與共同創造生活的能力。 社區不應只是政策執行的場所、服務輸送的據點或行政管理的單位,更應是人們能夠彼此支持、表達差異、共同承擔責任,並決定地方未來的生活共同體。
從「政府替社區做事」走向「居民共同決定」,從「服務居民」走向「支持居民自主行動」,正是臺灣「社區發展」與「社區營造」值得持續努力的方向。真正的「社區營造」,不只是營造一個更美好的地方,更是讓生活在其中的人們,擁有共同創造美好生活的力量。
「社區」的兩種類型:地域與關係的連續光譜
『社會學』與『社區心理學』對「社區」的理解,常區分為以地域為基礎的「社區」以及以人際關係為基礎的「社群」。Bernard(1973)與Bess等人(2002)等研究,皆可作為理解「社區」概念多重面向的參考;Kloos等人(2021)則進一步說明,「地域」與「關係」不必被視為彼此排斥的兩種形式。
一、基於地域的社區(Locality-Based Community)
「地域型社區」是傳統「社區」概念中最常見的形式,包括都市街區、鄰里、小鎮、城市及鄉村地區。成員通常因地理上的接近而共同使用道路、學校、公園、商店及公共服務,並可能在日常生活中形成持續互動。當居民具有較強的「社區意識」時,可能透過居住地認識自己,也可能將鄰居納入日常生活中的支持網絡。
然而,居住在同一個地方,不代表居民必然具有密切的關係。某些住宅區的居民可能只在公共空間中短暫相遇,彼此並不熟悉;另一些地方則可能透過共同活動、居民組織及長期互動,逐漸形成互助與信任。因此,「地域」上的接近只是建立「社區」關係的可能條件,而不是歸屬感的保證。
從『社區心理學』的角度來看,研究「地域型社區」時,除了觀察住宅、交通、公共設施與服務資源,也應了解居民是否知道可以向誰求助、是否能參與「社區」事務,以及公共空間是否提供不同群體相遇與交流的機會。「社區規劃」的目的不只是建造設施,也應創造居民能夠共同參與、建立關係及回應需求的條件(Hillery, 1955; Sarason, 1974; Kloos et al., 2021)。
二、關係型社區與社群(Relational Community / Relational Communities)
「關係型社群」主要透過人際關係、共同興趣、信念、任務或「社區意識」形成,不一定受到地理邊界限制。例如,網路討論社群、互助團體、學生社團、宗教團體、專業組織、工會及共同倡議團體,都可能以關係或共同目標作為連結基礎。
Brint(2001)指出,「社區」可以依照互動情境、互動動機、成員所在地,以及面對面或電腦媒介互動的形式加以區分。這項觀點有助於理解,「社區」並非只能存在於共同居住的地域之中,也可能透過持續互動與共同經驗形成。
不過,具有共同興趣的群體不一定都具有深厚的社區性。如果成員只是偶爾交換資訊,缺乏持續互動、相互承諾或實際支持,其關係可能與具有穩定歸屬感及共同責任的群體有所不同。因此,分析「關係型社群」,仍需考察成員是否具有持續互動、共同參與及相互支持的經驗。
此外,「關係型社群」也可能產生排除現象。成員可能因背景、語言、身分或觀點不同而難以加入,也可能因群體內部的權力差異而缺乏發言機會。因此,『社區心理學』不只關心群體如何形成,也關心群體是否具有包容性,以及不同成員能否在其中獲得尊重、支持與參與機會(Brint, 2001; Cobigo et al., 2016)。
三、地域型與關係型社區:連續性而非二分法
「地域型社區」與「關係型社群」應被理解為一條可以相互交織的「光譜」,而不是非此即彼的分類。同一個鄰里可能同時包含居民組織、宗教團體、家長社群、志工團隊及線上互助網絡;原本在網路上形成的關係,也可能透過實體聚會、共同服務或危機互助,逐漸與特定地域建立連結。
因此,研究者需要辨識不同「社群」之間的連結方式,以及這些連結是否能將資源傳遞給原本較少參與公共生活的人。例如,社區發展協會與長照服務據點的合作,是否能接觸到較少外出或缺乏家庭支持的居民?線上互助社群能否協助居民取得在地服務資訊?不同群體之間是否存在合作、信任與共同參與的管道?
這些問題有助於理解「社區網絡」如何跨越組織與地域邊界,形成更具包容性的「支持系統」。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社區」的價值不只在於內部關係是否緊密,也在於它是否能連結不同群體、回應多元需求,並讓居民在共同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與影響力。
具指標性的社區實例:從居住空間到共同生活
以下七個案例,分別呈現自主女性社區、社會住宅、傳統聚落、大型公共住宅、組裝式住宅、現代公寓與學生宿舍等不同形式,展現「社區」在歷史脈絡、空間設計、制度安排與共同生活上的多元樣貌。
這些案例不只是建築、住宅政策或地方發展的故事,也能幫助我們進一步思考:什麼樣的環境有助於人們相遇與建立連結?什麼樣的制度能提供生活保障與社會支持?居民如何參與「社區」事務、發揮自主性,並在共同生活中形成歸屬感、互助關係與集體幸福?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社區」的價值不僅在於居住空間的規劃與資源的提供,更在於人與環境如何相互影響,以及成員能否透過參與、合作與共同決策,建立具有支持性、包容性與持續發展能力的生活共同體。
「福格社區」(Fuggerei)位於德國南部的奧格斯堡(Augsburg),創建於1521年,常被介紹為歷史悠久、至今仍持續運作的「社會住宅」。它由富格爾家族創設,目的在於為符合條件、陷入經濟困境的居民提供相對可負擔的居所。其制度長期維持特定的入住條件與共同生活規範,並透過基金會管理,延續「社會住宅」的使命。
奧格斯堡在西元前15年由羅馬人建立,故羅馬皇帝奧古斯都命名,它是德國最六古老城市。其位在羅曼蒂克大道上,接近奧地利邊境與著名的新天鵝堡,往東南57公里為慕尼黑。
雅各布·富格爾(Jakob Fugger),1459年出生於奧格斯堡大城堡富格爾富商家族。14歲時,即遠赴義大利威尼斯接受教育,曾經是一名牧師,還擔任過幾任準教士。後來透過婚姻,將家族企業擴展至整個歐洲,包括採礦業(如銀、銅、硃砂)、銀行、紡織品貿易、航運等。他的財富快速累積,總計高達4000億美元,相當於當時歐洲GDP的2%。富格爾也以銀行家身份給予哈布斯堡王朝的極大財務支持,讓馬克西米利安一世對西班牙、波西米亞和匈牙利王國戰爭贏得勝利,在當時的歐洲政治上,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由於富格爾富可敵國,他的一生中,也成為了50多個小村莊的領主。富格爾一輩子都是羅馬天主教徒。馬丁路德發表《九十五條論綱》,反對教廷出售贖罪券,有很大原因是當時教皇需償還給富格爾的貸款款項。另外,富格爾亦曾出資梵蒂岡宗座瑞士近衛隊的經費,至今,富格爾家族的後裔仍然堅持天主教的信仰。
富格爾具有前瞻思維之處,是透過他在奧格斯堡的基金會,確保了他的遺產和持久的聲譽。例如,1521年在奧格斯堡的舊城區,創建世界上最早的大規模社會住宅計畫,被稱為「城中村」是"社區"的最初雛型。富格爾的靈感,據說來自早年在義大利威尼斯的見聞。
福格社區主要提供給貧困市民的安置場所,總計有67棟房舍(140套公寓住宅)。此非常類似一個獨立的中世紀小鎮,四周設有圍牆,與外界區隔,五個大門在夜間10點後會上鎖,「社區」內有多條街道、小廣場、噴泉和一座教堂。還有綠地、小公園,居民們可坐在長凳上聊天...。
由於屬於封閉式的「社區」型態,其「社區意識」很強,外人(或陌生人)進入時,住民會有所警覺。大部分住民(目前長者較多)相互照應,如彼此會串門子...。因此,大家都珍視這個「社區」並團結(solidarity)在一起。
每個住宅單元都有自己的街道入口,所有公寓均配有電視和自來水等現代化設施。每戶門鈴都是獨一無二的,早年還沒安裝路燈前,居民就在黑暗中透過感覺不同把手來識別。
直到現在仍有150名住民,基金會每年約收到30~40名申請者,等候名單有80人。一年只需支付象徵性的租金不到1歐元(始終不變),但身份須是天主教徒,在奧格斯堡生活兩年以上、沒有債務,而且每天需為創辦人-富格爾祈禱三次,及參與社區志願服務(如園藝或當夜班警衛)。
此「社會住宅」最初創建的目的,是為那些非自身因素(社會環境)而陷入困境的人們提供住所,直到他們能夠自己建立穩定的家庭為止。基金會也為住民提供接觸兩名社工的機會,其負責入住申請與審查、調節鄰居之間糾紛、協助處理繁文縟節事務、轉介醫療機構資源等等。福格社區為貧困公民創造一個重新站起來的空間的想法,在16世紀初的當時是不尋常的思維。讓人們在陷入貧困時有機會享有隱私權與家人團聚,基金會相信,"擁有隱私的家庭"更有機會重新站起來。
富格爾基金會剛慶祝完屆滿500周年的相關活動,還勾勒「Fuggerei NEXT500」向世界推動的遠大願景。期望以「福格社區」的成功經驗與核心理念,結合世界各地的捐助者和NGO來實現對社會責任的承諾。
「社區」圍牆上這個「Ewigkeit」大字。在德文中,即「永恆」之意。它被理解為既無時間的開始,亦無時間的終結,或獨立於時間現象而存在的事物。「永恆」的反義詞是短暫。「福格社區」是一個「永恆」的精心策劃的居住地。為了最低限度的精神和金錢考慮,富格爾基金會賦權此地區有需要的人能過上有尊嚴的”自我決定”的生活。自1521年以來,「Fuggerei」的概念已經設定了標準。
「永恆」對「福格社區」意味著什麼?在500年前,奧格斯堡富可敵國的企業家-富格爾出資興建此社區,就是秉持「永恆」的理念。為了確保他的基金會在他去世後,這個「社區」可繼續存在。因此,在他給基金會的信中,「永恆」一詞多次出現,以迫使繼任者能永遠保留「Fuggerei」。富格爾並指示他們儘可能擴大與完善其基礎。
因此,「Fuggerei」守則中的措辭,包含了對”未來”的義務。具體來說,這意味著「Fuggerei」的延續,必須由前瞻的管理和充足的財政供應來達到可持續性的保證。儘管「Fuggerei」歷史上經歷許多危機,但500年來,該基金會的使命一直有可能完成。因此,「永恆」是艱苦的工作,它透過”改變”和”創新”而取得成功。
「福格社區」不只是提供廉價住宅,也試圖讓經濟困難者在面臨生活危機時,仍能保有隱私、與家人共同生活,並逐步恢復生活穩定。這個理念在「社會住宅」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居住空間」不只是遮蔽風雨的建築,也可能成為人們維持尊嚴、家庭生活與社會關係的基礎。
「福格社區」的啟示在於:「社會住宅」的價值不應只以租金或住宅數量衡量,也應考察制度如何回應弱勢者的生活需求、住民是否能維持自主性,以及社區支持是否能協助人們在困難中重新建立生活。
【社區心理學意涵】
《從一枚硬幣到有尊嚴的生活:讓社會住宅成為社區支持的起點》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穩定且可負擔的居所,不僅是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物質條件,也是維持個人尊嚴、家庭關係、社會支持與生活自主性的重要基礎。然而,真正具有支持功能的「社區」,不能只依賴住宅供給或完善的管理制度,更需要結合社會資源、專業支持、居民互動與共同參與,使人們在面臨經濟困境或生活危機時,仍能保有選擇生活方式的空間,並逐步恢復掌握自身生活的能力(Sarason, 1974; Kloos et al., 2021)。
「福格社區」的經驗也提醒我們,「社區支持」必須在共同生活的規範與個人自主性之間取得平衡。共同規範有助於維持生活秩序與「社區」延續,但也應持續檢視其適用條件、資源分配方式及實際影響,避免社區凝聚力建立在排除特定群體或限制個人選擇的基礎上。從「賦權」的觀點而言,支持弱勢者不只是提供住所或代為處理問題,更應協助其取得所需資源、參與影響自身生活的決策,並逐步增強自我決定與改變生活處境的能力。
此外,「福格社區」跨越五百年的延續經驗,顯示具有支持功能的「社區」,需要的不只是創辦者的理想,也包括持續的資源投入、制度調整、前瞻管理與世代傳承。這與『社區心理學』重視個人、家庭、組織、「社區」及更廣泛社會制度之間相互影響的「生態觀點」相呼應:個人的困境不能只歸因於個人能力不足,也必須理解其所處的經濟條件、社會制度與資源環境。
因此,「福格社區」帶給我們的啟示是:真正值得追求的,不只是讓一個「社區」長久存在,更是讓支持性的制度能持續回應人的需要,讓居民在獲得基本保障的同時,也能保有尊嚴、隱私、歸屬感與自主性。唯有將生活保障、社會支持、居民參與與制度永續相互結合,「社區」才能成為人們在困境中重新站穩腳步、恢復生活掌控感,並逐步開展未來可能性的地方(Sarason, 1974; Kloos et al., 2021)。
二、比利時魯汶大貝居安會院:跨越八百年的自主女性社區
在比利時魯汶的古老紅磚與石板路間,坐落著「魯汶大貝居安會院」(Groot Begijnhof of Leuven)。這座如今由魯汶大學(KU Leuven)管理的歷史地標,不單是一處名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世界文化遺產」的歷史街區,更是人類歷史上極具代表性的「女性」共同生活與互助「社區」。當站在官方導覽牌前,眼前的地圖、文字,乃至於身旁的一磚一瓦,都不僅僅是在訴說過去,更是向世人展示一場跨越八百年的社會實踐:「女性」如何透過共同生活、經濟活動、互助網絡與相對自主的生活方式,在既有社會結構中開創自己的生存空間。
(一)先驅者的社區:中世紀的「第三條路」
在十二、十三世紀的中世紀歐洲,「女性」的生活選擇受到當時婚姻制度、宗教規範與社會階序的限制。然而,「貝居安會士」(Beguines)卻在婚姻生活與正式修道生活之外,開闢了一條不同的道路。魯汶「大貝居安會院」約建立於西元1232年。這個由「女性」宗教生活者共同形成的「社區」,讓成員得以在不必正式成為修女、不必發下終身修道誓言的情況下,維持共同生活與宗教信仰。若從1887年德國社會學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提出的Gemeinschaft概念來理解,這類「社區」展現了以共同生活、信仰、親密人際關係及互助為基礎的「共同體」特徵。
這座歷史悠久的「社區」,呈現了幾項值得從『社區心理學』角度探討的特色:
1.世俗與神聖的平衡
「貝居安會士」是虔誠的平信徒,而非正式修道院中的修女。她們可以共同生活、實踐宗教信仰,同時保有相當程度的個人生活自主性。相較於必須遵守正式修道誓約的修女,她們擁有較大的生活選擇空間。
2.女性的自主治理
「貝居安會院」透過「社區」內部的管理與共同生活規範,維持日常運作。「女性」不只是被動接受外界安排的對象,也能在「社區」生活與組織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展現「女性」共同生活與自我組織的可能性。
3.經濟自給自足
「貝居安會士」透過教學、照顧病患、紡織及其他手工勞動等方式維持生計。這些經濟活動不僅支持她們的日常生活,也讓「女性」得以藉由自身能力取得一定程度的經濟自主,為單身、喪偶或其他需要獨立生活的「女性」提供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
4.與社會共生
「貝居安會院」並非完全與外界隔絕的修道空間。會士透過教學、照護病患及其他社會服務,與周邊城市維持聯繫。這種將共同生活與社會參與結合的方式,說明「社區」既可以提供成員安全感,也可以成為回應外部社會需求的重要力量。從這些特色可以看出,「社區」的價值不只在於提供居住空間,更在於成員能否透過共同生活、互助與自主參與,建立較有尊嚴且具有支持性的生活方式。
(二)歷史的雙子星:「大貝居安會院」與奧格斯堡「福格社區」
為了更深入理解歐洲歷史上不同形式的共同生活與社會支持制度,可以將魯汶「大貝居安會院」與德國南部奧格斯堡著名的「福格社區」進行比較。「福格社區」創立於1521年,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至今仍持續運作的「社會住宅社區」之一。魯汶「大貝居安會院」則起源於十三世紀,兩者都延續至現代,卻展現了不同的「社區」形成方式、資源組織與生活規範。
1.「由下而上」的女性互助,對比「由上而下」的社會住宅
魯汶「大貝居安會院」起源於一群女性宗教生活者的共同生活需求。她們在當時的社會與宗教制度中,透過聚居、勞動、互助及共同規範,形成相對獨立的「生活共同體」。這種「社區」形成方式,呈現了成員透過日常互動與共同需求逐步建立「社會支持網絡」的可能性。相較之下,「福格社區」是由當時富有的銀行家-雅各布‧富格爾(Jakob Fugger)出資創建,為符合特定條件的貧困市民提供可負擔的居住環境。它展現的是透過資源持有者的捐助與制度安排,回應弱勢群體居住需求的「社會福利」模式。兩者的差異在於:「大貝居安會院」的歷史起點,與「女性」共同生活及互助的需求密切相關;「福格社區」則以創辦人的資源投入與制度化的「社會住宅」安排為主要特色。
2.「自給自足」的勞動,對比「低租金」的居住保障
在生活型態上,「大貝居安會院」的「女性」透過教學、照護病患、紡織與其他勞動維持生活,並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互助關係。這種模式強調個人的勞動能力、經濟自主,以及成員之間的相互支持。「福格社區」則以提供低租金住宅為核心。依其長期延續的制度,符合資格的奧格斯堡貧困市民可以用象徵性的年租金入住,但居民也必須遵守特定的資格與生活規範,其中包括天主教信仰要求,以及為創辦人富格家族祈禱的傳統。因此,兩者雖然都與保障弱勢者生活有關,卻呈現不同的資源分配與責任安排:前者透過共同生活、勞動與互助支持成員;後者透過低租金住宅與特定入住條件,提供居住保障。
3.「學術社區」的現代轉型,對比持續運作的社會住宅
隨著時代變遷,魯汶「大貝居安會院」逐漸轉型。最後一位「貝居安會士」於1988年離世;魯汶大學則在1962年取得大部分會院產權,並透過修復與保存,使這座歷史街區成為大學社群的居住空間。1998年,魯汶「大貝居安會院」與其他「佛蘭德」地區的貝居安會院一同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如今,會院仍然是實際有人居住的生活空間,為學生、客座教授、研究人員及大學相關人員提供住宿。它並非單純供人參觀的露天博物館,而是在保留歷史建築與街區環境的同時,持續承載當代生活。「福格社區」則延續其「社會住宅」功能,繼續為符合條件的貧困市民提供住宅。
兩者共同說明,「歷史社區」的延續不必只有一種方式。有些「社區」透過功能轉型,讓歷史空間繼續服務新的居民;有些則透過維持原有的制度與使命,延續對弱勢群體的支持。從『社區心理學』的角度來看,真正值得關注的,不只是建築是否保存完好,更是「社區」能否在歷史變遷中,持續回應居民的生活需求,維持「人與環境」之間的連結。
(三)實地走訪的空間美學:漫步於紅磚與石板路交織的「城中之城」
當實地漫步於魯汶「大貝居安會院」,導覽牌上的平面地圖便轉化為眼前的歷史街景。這裡的巷弄、建築、庭園、教堂與水道,不只是具有美學價值的歷史景觀,也呈現出共同生活如何透過空間配置而得以延續。
1.街角轉折處的邊界宣告
走在會院街區,可以看到歷史建築沿著巷弄排列,部分區域仍保有清楚的街區邊界與出入口。這些空間元素,使會院形成相對完整的生活環境。牆體、門廊與街道不只是建築構造,也能讓人理解一個「社區」如何透過空間安排,區分公共生活與居住生活,並維持居民日常所需要的秩序。沿街可見不同時期的傳統建築,部分房屋保留較早期的建築特色,另有許多房屋以磚石建造,呈現十六、十七世紀以來街區發展的歷史痕跡。古老的石板路在建築之間延伸,讓人得以透過步行感受這座「社區」長期累積的生活尺度。
2.深邃小巷與歷史回音
走進幽靜的窄巷,古老建築與拱門構成具有層次的街景。牆邊停放的腳踏車、居民日常出入的身影,以及建築細節中留下的歷史痕跡,共同呈現這座街區兼具歷史保存與現代居住的特性。抬頭望向街巷盡頭,可以看到聖若翰洗者教堂(Sint-Jan-de-Doperkerk)的建築輪廓。這座教堂是會院的重要歷史地標,也反映宗教生活在社區形成與發展過程中的角色。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具有共同歷史意義的公共建築,不僅提供活動與聚集的空間,也可能成為成員形成地方認同與集體記憶的重要媒介。
3.水道與綠意的交織
迪勒河(Dijle)的水道穿過會院周邊,與歷史建築、庭園及巷弄共同構成這座街區的空間特色。會院內外還保留著醫務室(Infirmerie)、聖靈餐桌(Heilige Geesttafel)及多座修道院式建築(Convent)等歷史設施。這些空間見證了過去「社區」如何安排照護、救助、共同生活與宗教活動。水道、綠地、步行街巷與公共建築相互交織,讓這座歷史街區不只是由單棟建築構成,而是一個具有空間連結、生活功能與歷史脈絡的整體環境。從「生態系統」觀點來看,「環境」並非生活的背景而已。街道是否適合步行、公共空間是否方便使用、建築是否能支持不同的生活需求,都可能影響人們的互動、歸屬感與生活幸福。
(四)從女性互助到共同生活,重新理解社區的力量
當漫步在魯汶「大貝居安會院」的石板路上,看著古老建築、幽靜巷弄與教堂的輪廓,所經過的不僅是一片保存完好的歷史街區,更是一段跨越八百年的共同生活歷史。從十三世紀「女性」透過共同居住、勞動與互助,建立相對自主的「生活空間」,到今日由魯汶大學管理、持續承載學術與居住生活的歷史街區,這座會院呈現了「社區」如何在不同時代回應人們的生活需求,並在功能轉變之中延續其空間與文化價值。
【社區心理學意涵】
《不只是歷史建築,更是女性的力量:從八百年互助傳統看見社區賦權與共同生活》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比利時魯汶「大貝居安會院」的歷史,不僅展現了女性如何在特定的社會與制度條件下,透過共同生活、勞動與互助建立相對自主的生活空間,也讓我們重新思考:一個具有支持功能的「社區」,究竟如何形成?又如何讓成員在共同生活中取得力量、尊嚴與自主權?
首先,這個案例說明,「社區意識」並非單純來自共同居住的地理位置,而是在長期互動、共同經驗、相互支持與參與生活的過程中逐漸形成。 貝居安會士透過共同生活、宗教實踐、經濟活動與日常互助,建立彼此的連結,使「社區」不只是提供居所的空間,更成為回應生活需求、維持人際關係與發展歸屬感的社會網絡。這與Sarason(1974)所提出的「社區心理意識」相呼應:人們對「社區」的歸屬感,不只取決於自己身處何地,也涉及是否感受到與他人有所連結、能否獲得支持,以及是否相信自己是共同生活的一分子。
其次,魯汶「大貝居安會院」呈現了從個人支持走向「集體賦權」的可能性。在當時女性生活選擇受到限制的歷史背景下,部分女性透過共同居住、勞動與互助,為自己創造了不同於婚姻生活或正式修道生活的選擇。從『社區心理學』的角度來看,「賦權」不只是讓個人獲得外部資源,更重要的是使人們有機會運用自身能力、參與共同事務,並對自己的生活條件產生實質影響。當個人能透過集體組織取得資源、分享經驗、共同處理問題時,原本可能受到限制的行動空間,便有機會逐步擴大。因此,這個案例的意義不只是女性獲得了某種生活保障,更在於她們透過共同實踐,展現了組織自身生活、建立互助關係與拓展自主選擇的可能性。
第三,這個案例也提醒我們,「社區」的自主性不等於與外部社會隔絕,而是必須在維持內部支持的同時,持續與更廣泛的社會環境互動。 貝居安會士透過教學、照護病患及其他勞動活動與城市生活保持聯繫;會院本身也受到當時的宗教、經濟與社會制度影響。這反映出「社區」並非獨立存在的封閉單位,而是與個人、組織、制度及外部資源相互連結的生活系統。對當代「社區」工作而言,除了建立居民之間的互助網絡,也應促進「社區」與公共服務、教育機構、醫療資源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讓內部的支持力量與外部的資源條件相互補充。
第四,魯汶「大貝居安會院」從女性共同生活的歷史空間,轉型為今日承載大學社群居住生活的歷史街區,也凸顯了「社區」永續不只是保存建築,更在於使空間持續回應人的生活需求。 歷史建築、街巷、水道、庭園與公共設施固然具有文化與美學價值,但社區的生命力仍取決於其中的人如何生活、互動,以及能否在環境中獲得安全感與歸屬感。從「人與環境適配」的觀點來看,空間保存與再利用應兼顧不同使用者的需求,並在文化資產維護、居民隱私、公共參訪與日常生活之間取得平衡。當歷史空間仍能支持實際生活,而不只是成為供人觀看的景觀時,文化保存才更有機會與「社區幸福」相互結合。
最後,這個案例也促使我們反思:「社區」的凝聚力固然重要,但凝聚力本身並不必然等於平等、包容或自主。 共同信仰、生活規範與成員認同可以促進互助,也可能形成進入「社區」的門檻。因此,在肯定「大貝居安會院」所展現的共同生活與女性自主精神時,也應進一步思考:哪些人能夠加入並受益?成員是否具有表達不同意見與選擇生活方式的空間?共同規範究竟是在支持成員,還是限制部分人的選擇?這些問題同樣適用於當代住宅社區、學生宿舍、長者共居空間及其他互助型社區。真正具有支持功能的「社區」,不只是成員彼此熟識或共同遵守規範,更應讓不同處境的人有機會參與、表達、獲得資源,並在不失去個人自主性的前提下建立關係。
總而言之,魯汶「大貝居安會院」帶給『社區心理學』的重要啟示是:「社區」不是單純由建築、制度或地理邊界構成,而是人們透過共同生活、相互支持、集體行動與持續參與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從中世紀女性以共同生活拓展自主空間,到今日歷史街區在保存文化與回應現代生活需求之間尋求平衡,這段歷史提醒我們,「社區發展」不應只關注提供多少資源或保存多少建築,更應重視人們是否擁有尊嚴、自主、歸屬與影響生活環境的能力。這也正是『社區心理學』持續追問的核心:如何創造一種生活環境,使人們不僅能在其中安身,更能彼此支持、共同參與,並在關係與行動中發展個人及集體的力量。
三、德國北部胡蘇姆附近的奧爾登斯沃特:滕尼斯的家鄉與共同生活
德國著名的社會學、經濟學和哲學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1855年出生在奧爾登斯沃特(Oldenswort),其位於胡蘇姆南方約20公里處。童年移居至胡蘇姆,1936年逝世於納粹德國的基爾。他與韋伯、齊美爾共同創立「德國社會學學會」,生前出版了900多部學術著作,被認為是德國第一位真正的社會學家。滕尼斯在法國史特拉斯堡大學畢業後,曾遊歷耶拿、波恩、萊比錫、柏林、圖賓根等大學,22歲獲得圖賓根大學的語言學博士學位。之後,其主要興趣開始轉向政治哲學和社會問題。在柏林大學完成博士後工作後,他前往倫敦研究17世紀政治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的理論,於是產出了《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重要著作。1909年,回到基爾大學擔任哲學講師,由於他同情1896年漢堡碼頭工人罷工。1913年才被任命為教授。1933年又因早期發表批評納粹的文章而被驅逐,三年後即去世於基爾的故居。
滕尼斯透過Gemeinschaft與Gesellschaft的區分,分析共同生活、情感關係與現代社會中較具「工具性」的關係形式。從這個角度來看,他的出生地也提供了一個引發思考的地方:我們是否能從聚落的生活型態,理解「共同體」關係如何形成?
奧爾登斯沃特,當時為丹麥統治下。目前總人口1200多人,主要產業為農牧(如綿羊)。該社區結構屬獨立自主型,生活中心集中在兩條重要道路的十字路口,有銀行、郵局、麵包店、肉舖、小超市。雖為散居的「村落」,但生活常向中心聚集,交通也非常方便,公車班次多,有的還免費。人與人的關係,十分緊密,除了打招呼、交談、擁抱、熱心等…。或許,這就是滕尼斯童年心中的Gemeinschaft(社區)的原型。
這類環境有助於我們思考,「生活機能」的集中與日常接觸,是否能為「人際關係」提供持續形成的機會。不過,這不表示鄉村居民必然比都市居民更親密,也不能單憑聚落規模推定居民具有高度信任或互助關係。人口流動、生活型態、地方文化與個人選擇,都可能影響「社區」關係。
可見,「社區」是一群人所組成,藉由實體或線上環境,從外而內的凝聚過程,也可以是一種心理意識(*『社區心理學』強調的”關係”社區型式)。而且,「社區」規模的大小範圍,應以能自給自足與相互支持為限。每個人都在自由意志下,選擇並建立其人際關係,真正達到(*可客觀評估)生命的“有機連結”境界。進而,形成團結一致的「社區」精神,此具有“我們”的強烈情感。
再者,相較都市化地區,鄉村的居住環境(如屋前門廊/小花園/低圍欄、公園綠地、公共廣場、人行步道),是更有助於促進彼此恆久關係的建立與維持。另外,生活機能(如洽公、購物)的區位集中,亦可能創造居民們見面、交談、噓寒問暖、建立友誼的機會,這是最佳的「社區支持系統」,一種自然形成、真實存在、非目的性、自願且對等的“關係社區”。
總之,「社區化」是有其侷限性的,人類個體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形成”共同體”。因為實際上不可能在所有的社會關係中,始終追求共同的目標或共同採取任何行動。因此,「社區」一詞經常被誤解或濫用。如果「社區」只是在地理與行政的考量下產生,自然有其複雜與多樣特徵。其少數的一群人、團體、組織、機構等,也無法代表所謂「社區」整體。而且,通常主要的服務對象,都不是真正的「目標受眾」(Target group)。
【社區心理學意涵】
《從滕尼斯的家鄉看見共同生活的力量:讓日常相遇成為社區支持的起點》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奧爾登斯沃特的案例提醒我們,「社區支持」不一定始於正式的服務方案或組織制度,也可能源自「日常生活」中反覆發生的接觸,例如在商店購物時的交談、街道上的問候、公共空間中的相遇,以及鄰居之間自然而然的關心與協助。這些看似平凡的互動,可能逐步累積彼此熟悉、信任與互惠的關係,形成具有支持功能的「非正式社會網絡」。從滕尼斯(Tönnies)對Gemeinschaft與Gesellschaft的區分來看,這類生活經驗有助於我們理解,以情感連結、共同生活與歸屬感為基礎的共同體關係,如何在現代社會中持續存在;而Sarason(1974)所提出的「社區心理意識」,則進一步提醒我們,真正的「社區」不只是人們居住在同一個地方,更涉及個人是否感受到自己屬於其中,並相信自己與其他成員之間具有實質的連結。
然而,生活空間的接近、頻繁的日常接觸與緊密的人際關係,只能為「社區支持」提供形成的條件,並不必然保證互信、互助或包容的實現。熟人社會可能帶來照應與安全感,也可能形成人際壓力、隱私限制,甚至排斥外來者或不符合既有生活規範的人。因此,「社區」工作者與研究者不能僅憑聚落規模、居民彼此熟識的程度,或表面上的凝聚力,就判定一個「社區」具有良好的支持功能;更應進一步了解,居民是否能自由選擇與他人建立關係、是否具有表達差異與拒絕互動的空間,以及新加入的成員、較少參與公共生活的人,能否同樣獲得接納與支持。
此外,這個案例也凸顯生活機能、公共空間與社會關係之間的相互作用。便利的商店、交通、步行環境及可供停留的公共場所,可能增加居民相遇與交流的機會,但其價值仍須從居民的實際使用經驗、需求差異與參與機會加以評估。從「生態觀點」來看,「社區關係」並非單由個人的意願或地方文化決定,而是在居住環境、生活資源、社會網絡與制度條件的交互作用中逐步形成。
因此,奧爾登斯沃特帶給我們的啟示,不是鄉村生活必然優於都市生活,而是應重新思考:如何透過適切的空間設計、便利的生活機能與持續的日常互動,創造人們建立支持關係的機會,同時尊重個人的自主選擇與差異。真正具有支持功能的「社區」,不必要求所有人彼此親密或採取相同的生活方式,而應讓人們在保有隱私與自主性的前提下,仍有機會建立信任、獲得協助、參與共同生活,並在需要時感受到自己並不孤單(Tönnies & Loomis, 1999; Sarason, 1974)。
四、美國芝加哥的羅伯特・泰勒公共住宅:建築環境與社區支持
「社區」在哪裡可獲茁壯成長,或如何長出新芽?!這些大哉問,攸關怎樣有效創造一個有吸引力的環境(如綠化),而將原本關係疏遠、獨來獨往的城市居住空間,能夠變成一個具有“支持性”的社區,讓這裡生活的成員們可從「社會網絡」與共享資源中獲益,尤其是貧窮者或被剝奪公民權的人(Chatterjee, 1999)(轉引自周才忠,2024)。
美國在1960年代期間,當時大批新建的低收入國宅多以「高層公寓」為主。這樣建築設計已經轉為對那些社區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如不利睦鄰行為、暴力事件頻傳等)。某些公共住宅計畫就成為“美國城市衰敗”的代名詞。後來直到1990年代,公共規劃者始承認他們的錯誤,並開始改以「低層公寓」與「單戶型」設計去取代先前的高樓國宅(Bradford, 2001; Venkatesh, 2002)(轉引自周才忠,2024)。
「羅伯特·泰勒公共住宅」(Robert Taylor Homes),是1962~2007年間位於芝加哥南區布隆斯維爾的非裔美籍社區內之美國20世紀最大公宅開發計畫。它由28棟外觀(*馬蹄形)幾乎相同的16層高樓建築組成,呈線性規劃且綿延長達3公里。每棟建築西邊皆毗鄰鐵軌和州際高速公路。除了一些樹木和草地外,周圍的景觀明顯缺乏其他設施(如長凳、飲水機、水景等)。然而,隨著時間的遞移,此公宅社區面臨毒品交易、藥物濫用、幫派暴力、貧窮等持續存在的問題,其他芝加哥高層公共住宅計畫(如北區的卡布里尼-格林社區)也有同樣的狀況(Sullivan, 2007)(轉引自周才忠,2024)。
依據針對泰勒與其他公宅(如艾達·威爾斯)社區「公共空間」(Common Spaces)相關研究,其透過參與式觀察和繪圖、調查、深入訪談、檔案資料分析等方式發現,「自然景觀」鼓勵居民更多地使用戶外區域,以致於人們其公寓周圍的綠化程度(*綠地覆蓋率)越高,他們的社會關係就越牢固,他們感到越安全;戶外空間越吸引人們(如青少年和成人混齡群體)聚集,居民就越有可能踏出家門,在那裡逗留、度過時光,並越易與鄰居們進行非正式交談、會面或彼此認識、建立友誼,進而預防或降低犯罪的發生率。這些結果顯示,樹木與草地的「自然元素」促進了「社會互動」(Social interaction)、戶外區域監測,以及增加貧困城市社區兒童青少年監督的機會。因為當人們易於接近(*視覺距離和物理位置)高度景觀美化的「公共空間」,他們相對較有可能花更長的時間在那裡。這將會增加「社區優勢」(Strength of Community)方面的「睦鄰」(neighboring)行為(如相互關心、協助支持)、「非正式守望」(informal surveillance)、「歸屬感」等功能,反過來又可以提高鄰里懾止犯罪的能力(Coley et al., 1997; Kuo et al., 1998; Sullivan & Kuo, 2000)(轉引自周才忠,2024)。
【社區心理學意涵】
《從綠地到支持網絡:讓公共空間成為社區共好的起點》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羅伯特‧泰勒公共住宅」的案例提醒我們,住宅不只是提供遮風避雨的物理空間,其建築設計、「公共空間」的品質與生活資源的配置,也可能影響居民的社會互動、支持網絡及安全感。 當「公共空間」具有良好的綠化、適當的設施與便利的可及性,並能讓不同年齡層的居民自在地停留、相遇與共同活動時,便可能增加非正式交談、彼此認識、建立友誼及相互協助的機會。這些看似平凡的日常互動,可能逐步累積成為居民生活中的「非正式支持網絡」,使「公共空間」不只是通行或休憩的場所,也成為促進社會連結、歸屬感與互助關係的重要媒介(Coley et al., 1997; Kuo et al., 1998; Sullivan & Kuo, 2000)。
然而,良好的「物理環境」並不會自動轉化為緊密的社會關係,更不能單憑綠地或公共設施的改善,就認定社區安全問題已獲得解決。 居民能否安心使用「公共空間」,還可能受到貧窮、暴力、歧視、資源分配不均、公共服務不足及長期社會排除等因素影響。因此,若只著重建築外觀、綠化景觀或空間整建,卻忽略居民所面對的結構性困境,就可能無法回應「社區」問題的根源。從「生態觀點」而言,「社區」生活是個人、社會關係、物理環境、服務系統與更廣泛社會制度相互作用的結果;環境改善固然重要,但仍須與社會支持、公共服務及不平等問題的處理相互配合。
此外,「公共空間」的規劃與改善,也應重視居民的參與及其對生活環境的自主權。居民不應只是接受規劃結果的使用者,更應有機會參與需求界定、設計決策、資源分配與後續管理,讓空間改善真正回應不同群體的生活經驗。尤其對貧窮者、兒童與青少年,以及長期處於社會邊緣的居民而言,「公共空間」是否安全、可及、具有吸引力,以及是否能讓他們自在地使用與表達意見,都是衡量「社區」是否具有包容性的重要面向。所謂「社區優勢」,不應只以居民彼此熟識的程度或表面上的凝聚力來判斷,更應關注居民是否能取得所需資源、參與共同事務,並在面對生活困境時獲得實際支持。
因此,「羅伯特‧泰勒公共住宅」帶給『社區心理學』的重要啟示是:改善「社區」,不只是改造空間,更是創造人們能夠相遇、建立關係、參與決策與共同改善生活的條件。 從綠地、步行環境與公共設施的改善,到居民參與、社會服務的連結及結構性不平等的處理,都應納入整體性的「社區發展」策略。真正具有支持功能的「社區」,不只是擁有美觀的景觀與完善的設施,而是讓不同處境的居民都能安全地使用「公共空間」、建立有意義的社會連結、獲得所需支持,並對共同生活的環境具有參與和改變的能力。這也意味著,「社區支持」不是單靠「建築設計」就能創造的成果,而是物理環境、社會關係、居民能動性與制度資源共同作用的結果(Coley et al., 1997; Kuo et al., 1998; Sullivan & Kuo, 2000)。
五、德國萊比錫西郊格呂瑙:大型住宅規劃與社會變遷
1970年代初,東德雖修復了最嚴重的戰爭損失,但經濟情勢一直沒有穩定下來。1973年10月2日,東德的統一社會黨(SED)中央委員會在會議上決定,為了前瞻解決1990年代可能面臨會住房短缺問題,預計興建300萬套組裝式公寓住宅,將花費超過2000億馬克的經費,此舉宣稱將為戰後重建和國家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針對這項社會政治政策的核心,當時口號是“每個人都有一間公寓”,現在已改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公寓”。該典型的住宅類型叫做「PH16」,也就是16層組裝式建築,最高可達21層,在許多城市郊區成為明顯地標,例如,萊比錫-格呂瑙、柏林馬贊、哈雷新城等地。這類住宅有提供自來水、中央暖氣、室內廁所等,其舒適性十分良好,每平方公尺的租金在0.80到1.25馬克之間。整個周邊的社會基礎設施非常完善包括學校、幼兒園、體育設施、綜合診所、購物商場、餐廳、電影院等...。
50年過去了,也歷經1990年東西德統一後,政治、經濟、社會的轉變進程,這些「PH16」的社區居民生活近況如何呢?以萊比錫西郊的格呂瑙(Grünau)為例,曾經一度是萊比錫最大的地區,擁有多達8.5萬人口。其「PH16」共有8區,興建了3.6套組裝公寓,可容納10萬居民,東西長4.5公里,南北寬2.5公里。除了學校、醫院、教堂、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外,還有文化中心、電影院、游泳池、大型購物中心等設施,以及鄰近輕軌電車站(S-Bahn)。
但該地區的基礎設施仍被認為有所不足,而且從共產主義垮台後人口就開始迅速減少,至2010年只剩下不到一半的居民,數千套公寓已被拆除,空屋率維持在20%左右。同時,由於人口老化加劇(61歲以上占26%)、青壯年人口外移、兒童比例相對較低和低收入家庭、敘利亞移民的遷入,使該社區的年齡和社會結構出現了負面趨勢。自2005年以來,格呂瑙也一直是德國「社會城市」(Soziale Stadt)計畫的資助地區。由於格呂瑙當初符合1930年代國際現代建築協會(CIAM)所提出的《雅典憲章》的城市規劃模式,該城市功能被明確劃分,社區居民有很強的聯繫且波動較小。因此,格呂瑙將成為萊比錫郊區綠樹成蔭的衛星城鎮,具有純粹的居住功能,並透過完善的交通系統設計將通勤上班族能快速有效地運送到工作地點(引自周才忠,2024)。
無論共產或資本主義國家的大有為領導人,通常會「把握今朝」勾勒出一堆前瞻計畫,而沒有「從長計議」去思考其深遠影響是什麼?
這類《住宅計畫》反映了以整體規劃回應居住需求的思維。透過「標準化設計」,政府能在相對短的時間內提供大量住宅,也能將學校、交通與公共服務納入規劃。然而,「住宅規劃」初期所預期的人口規模與生活型態,未必能長期維持不變。人口流動、經濟制度轉變、就業機會、家庭結構與人口老化,都可能改變住宅區的實際需求。這些問題提醒我們,「社區規劃」不應只依據建設初期的需求預測,也需要建立持續了解居民生活變化的機制。哪些設施仍被使用?哪些居民因交通、身體條件或經濟因素而難以使用公共服務?人口結構改變後,原有空間是否仍能支持日常生活?這些都涉及「社區」的適應能力與居民參與。
【社區心理學意涵】
《從「每個人都有一間公寓」到「每個人都能好好生活」:格呂瑙的社區韌性與長期規劃》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德國萊比錫「格呂瑙」的發展歷程提醒我們,提供住宅不等於建立了完整的「社區」,完成建設也不代表居民的生活需求從此獲得滿足。 《大型住宅計畫》可以在短時間內提供大量居住空間,並透過學校、醫療、交通、購物與休閒設施的配置,改善居民的生活條件。然而,「社區」並不是一套建築與公共設施的靜態組合,而是由居民、家庭、社會關係、經濟活動與制度資源共同構成的動態系統。當人口結構、就業機會、家庭型態及社會制度發生變化時,即使原有的住宅與基礎設施仍然存在,也未必能繼續回應居民的實際需要。因此,「社區規劃」不能只關注建設初期的數量、效率與成本,更需要思考這些空間能否長期支持居民的生活、社會參與與心理幸福。
其次,「格呂瑙」的經驗凸顯了「生態觀點」在「社區規劃」中的重要性。居民的生活品質並非單由住宅條件決定,也受到就業市場、公共交通、醫療與照顧服務、教育機會、家庭支持及社會政策等因素交互影響。當青壯年人口外移、居民逐漸老化,或不同經濟與文化背景的家庭陸續遷入時,社區所面臨的問題便不只是空屋增加或設施使用率下降,而是整體支持系統是否仍能有效運作。例如,對年長居民而言,交通是否便利、日常採買是否容易、醫療與照顧資源是否可近,以及是否有機會與他人互動,都可能影響其獨立生活與社會連結;對新遷入的移民家庭而言,語言支持、教育資源、就業機會與居民之間的互動,也可能影響其融入「社區」的經驗。這些問題顯示,「社區發展」必須同時考量物理環境、社會關係與制度資源,而不能將人口流失或社會結構改變簡化為建築規劃本身的成敗。
第三,「社區韌性」不只是面對人口減少與社會變遷時維持原有設施,更是居民與相關組織能否共同辨識問題、調整資源,並創造新的生活可能。 當「社區」人口與需求改變時,過去依據大量家庭與兒童需求所規劃的設施,可能需要轉型為更符合高齡者、不同家庭型態及新住民需求的服務空間。部分住宅空間也可能需要重新規劃或轉作其他用途,以回應新的居住與社會服務需求。然而,這些調整不宜只由行政機關或專業規劃者單方面決定,更應讓實際生活於其中的居民參與討論。透過居民會議、社區調查、公共討論及跨世代合作,讓不同年齡、經濟條件與文化背景的居民表達意見,才能更充分地掌握「社區」真正的需要,也有助於培養居民的集體效能感,使他們相信自己不只是環境變遷的承受者,也能成為共同改善生活的行動者。
此外,「格呂瑙」也提醒我們,「標準化」可以提升住宅建設的效率,卻不能取代對居民差異與生活經驗的理解。 相同的住宅形式與公共設施,對不同家庭而言可能具有不同的意義;同一項都市更新或空間調整措施,也可能對不同居民產生不一樣的影響。因此,「社區規劃」除了評估建築安全、交通效率與設施配置之外,也應重視居民的歸屬感、社會支持、參與機會及對生活環境的掌控感。特別是在住宅拆除、人口遷移或「社區」轉型的過程中,更需要關注弱勢居民是否承受不成比例的成本、原有社會關係是否受到破壞,以及居民是否具有表達意見與參與決策的實質機會。這也是『社區心理學』所強調的「社會正義」與「賦權」觀點:「社區發展」的成效,不應只以建設數量或經濟效益衡量,更應考量居民是否能有尊嚴地生活、維持重要的人際連結,並參與影響自身生活的決策。
總而言之,「格呂瑙」的案例讓我們重新思考:真正具有前瞻性的「社區規劃」,不只是預先設計好未來的住宅與設施,而是建立一套能夠持續理解居民、回應需求及調整資源的機制。正如 Kloos等人(2021)所強調的『社區心理學』取向,理解個人與「社區」的幸福,需要將人置於其所處的社會與環境脈絡中加以考察。因此,「社區規劃」的長遠價值,不在於一開始就預測所有變化,而在於當變化發生時,居民與制度能否共同學習、協商與調整。 從「每個人都有一間公寓」走向「每個人都能好好生活」,不僅是住宅政策目標的深化,也是『社區心理學』對社區發展的重要提醒:「建築」可以提供居住的空間,但唯有持續的居民參與、社會支持、資源調整與共同實踐,才能讓空間逐漸成為真正支持人們生活與成長的「社區」。
六、丹麥奧胡斯海濱區的冰山公寓:建築設計與生活品質
「冰山公寓」(Isbjerget),位於丹麥奧胡斯市港區(Aarhus Docklands)的黃金地段,歷經三年開發並於2013年竣工。該建築由四家建築公司設計,包括丹麥的CEBRA和JDS Architects建築事務所、法國的Louis Paillard建築事務所和荷蘭的SeARCH建築事務所,並由丹麥養老基金PensionDanmark資助。其建成後將容納7,000名居民,並提供12,000個工作機會,亦將協助奧胡斯昔日的貨櫃港口轉型成為一個充滿活力的新「社區」。
「冰山公寓」,由四個L形翼樓組成,翼樓之間的街道空間朝向水面開放。共有208套公寓,面積在55平方公尺至200平方公尺之間。公寓有兩層、雙層或錯層式佈局,以滿足不同的需求。各種房型擁有不同陽台、形狀和朝向的住宅,以及自住和租賃公寓的組合,旨在打造多元化的城市環境,形成一個充滿活力的當地社區:該建築綜合體不再僅僅是一系列住宅街區,而是一個「社區」。
「冰山公寓」顧名思義,其形狀和顏色均以北大西洋漂浮的冰山為原型設計概念,建築外牆採用白色水磨石,並設有藍色玻璃製成的陽台。為了使盡可能多的公寓獲得最佳的採光條件和海灣景觀,建築體被鋸齒狀的線條分割。屋頂起伏,形成峰谷,創造出視覺通道,使視野可以穿過各個建築─如同漂浮的冰山不斷折射著人們的目光。因此,即使是後翼的公寓也能欣賞到美景。正是將這種簡單的演算法應用於設計,才造就了此壯觀的冰山結構。因此,2013年在法國建築師會議MIPIM上榮獲「最佳住宅開發獎」,2015年被建築師和設計師的網站ArchDaily授予「最佳住宅獎」。
由於北歐的夏季短暫、冬天嚴寒,而且丹麥平均每年有170天在下雨。在「冰山公寓」的公園中,特地設計一棟小溫室,並擺設沙發與餐桌。丹麥一直名列世界上最快樂的國家之列,奧胡斯亦被英國倫敦的生活品質研究所(Institute for Quality of Life)評比為世界第一幸福城市。有人認為是“hygge”的流行文化,其藉由那些點滴的、舒適的享受,來呵護自己度過漫長、寒冷的冬夜。這深層意涵,則傳達了放慢生活節奏、享受快樂時光的重要性。
「城市」是由人組成的,其公民的幸福感(Well-being)取決於許多因素。但至少,一個人快樂資本和「社區」生活品質,往往不是金錢所能買到的,尤其是「社區」環境的良窳。因此,一個國家或城市的領導人,必須有宏觀的視野,及長遠的規劃,並以民眾「幸福」為重要依歸。
「冰山公寓」的案例可以用來討論「住宅設計」如何回應居住品質。採光、景觀、公共空間及不同房型的安排,可能影響居民使用環境的經驗,也可能提供日常相遇與共同活動的場所。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環境設計」的價值應進一步透過居民的生活經驗加以評估。例如,公共空間是否容易進入?不同年齡與經濟條件的居民是否都能使用?居民是否有機會共同參與活動?住宅的租售條件是否影響社會多樣性?這些問題比單純的建築外觀更能說明住宅區是否具有支持共同生活的條件。
【社區心理學意涵】
《讓建築成為幸福的起點:從丹麥冰山公寓看見環境設計、社區連結與生活品質》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丹麥奧胡斯的「冰山公寓」提醒我們,「建築」不只是提供居住的物理空間,也可能成為影響人際互動、「社區」歸屬感與心理幸福的重要環境條件。 良好的採光、開闊的景觀、適切的住宅格局,以及能讓居民停留與交流的「公共空間」,都可能提升人們對生活環境的舒適感,並創造日常相遇的機會。然而,「建築設計」所提供的只是促進互動的可能性,並不能保證居民必然建立深厚的關係。即使居住在設計優美、設施完善的住宅中,如果居民缺乏交流的機會、共同參與的管道,或難以形成彼此支持的關係,仍可能只是共享相同的地理空間,卻未必具有真正的「社區」連結。因此,評估「住宅環境」的品質,除了考量建築美學與設施功能,也應進一步了解居民如何使用空間、如何與他人互動,以及是否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歸屬與支持。
其次,「冰山公寓」的設計也讓我們思考「環境如何促進人與人之間的連結」。從Sarason(1974)的「社區心理意識」觀點來看,「社區」的意義不只來自共同居住的事實,更涉及成員是否感受到歸屬、彼此是否具有情感連結,以及能否在群體中獲得支持。McMillan與Chavis(1986)則進一步指出,「社區意識」包含成員身分、影響、需求的整合與滿足,以及共享的情感連結。據此,公園、溫室、公共休憩區與其他共享空間,不應只被視為建築配置中的附屬設施,也可以成為居民相遇、交流、合作與建立共同記憶的生活場域。例如,居民可以在溫室中共同用餐、舉辦小型活動,或透過園藝與休閒活動逐漸認識彼此。當這些空間真正融入日常生活,並成為居民願意使用、共同維護及持續參與的地方時,「物理環境」才更有機會轉化為支持「社區關係」的社會資源。
第三,「冰山公寓」所強調的多樣化房型、自住與租賃住宅的組合,也值得從「社會包容與環境正義」的角度進一步檢視。「住宅設計」即使兼顧美觀與功能,如果房價、租金或居住資格使部分群體難以進入,仍可能限制「社區」成員的多樣性。對『社區心理學』而言,真正支持幸福生活的環境,不應只讓具有相近經濟能力或生活型態的人受益,而應關注不同年齡、家庭型態、經濟條件與文化背景的居民,是否都能公平地取得適切的居住空間與公共資源。換言之,住宅的多樣性不只是戶型與建築形式的多樣性,也應包括居住機會、公共空間使用權及社會參與機會的多樣性。當居民能夠在不因經濟或社會身分而受到不合理排除的情況下,共享生活環境,「社區」才更有可能成為促進相互理解、支持與共同生活的場域。
此外,丹麥文化中的「hygge」也提供了另一個值得思考的面向:「幸福」不一定來自宏大的建設或昂貴的消費,也可能蘊藏於「日常生活」中細微而持續的舒適感,例如與親友共享一頓飯、在溫暖的空間裡交談,或在忙碌的生活中擁有一段放慢腳步的時間。從『社區心理學』的角度來看,居民的幸福感並非完全由個人特質或經濟條件決定,也與其所處的生活環境、社會關係及可獲得的支持密切相關。因此,「城市與住宅規劃」除了重視交通效率、建築創新及土地開發效益,也應思考如何創造有利於休息、交往、參與與相互照顧的生活條件。不過,舒適的空間只是其中一項條件;居民能否負擔居住成本、是否有足夠時間參與「社區」生活,以及是否擁有穩定的社會支持,同樣會影響幸福感的形成。
總而言之,「冰山公寓」讓我們看見,優良的「建築設計」可以創造生活的可能性,而真正具有支持性的「社區」,則需要透過居民的參與、互動與共同實踐才能逐漸形成。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住宅不應只是容納個人生活的建築物,「公共空間」也不應只是美化城市的設計元素;它們更應成為人們建立關係、獲得支持、參與公共生活與發展歸屬感的基礎。因而,衡量一個「住宅社區」是否成功,不能只看它是否獲得建築獎項、擁有漂亮的景觀或創新的外觀,更應追問:居民是否住得安心?不同群體是否都能使用公共空間?人們是否有機會彼此認識、共同參與,並對自己的生活環境產生影響?當「建築設計」與社會支持、公共參與及居住公平相互結合時,「住宅」才有機會超越物理空間的限制,成為促進居民幸福與「社區」共同生活的重要起點。
七、丹麥哥本哈根的蒂特根宿舍樓:共享空間與青年社群
「社區」是哥本哈根生活的核心,蒂特根宿舍樓(Tietgenkollegiet)就是一個緊密聯繫的「社區」之典範。其建築物設計也反映了「社區」的重要性,因為房屋和公寓大樓呈圓形排列,以允許中間的共享空間成為常見的景象。它位於厄勒斯塔茲區,以丹麥金融家C·F·蒂特根(1829-1901年)之姓氏為名。此建築有顯見的環形外觀,受中國南方傳統之”客家土樓”啟發,而由丹麥建築公司Lundgaard & Tranberg於2006年設計,並贏得2007年英國皇家建築師協會歐洲獎。
這座圓形建築高七層樓。五條垂直線在視覺和功能上將建築物劃分成不同的區域,同時也作為連續的通道,連接外部和中央庭院以及不同的樓層。底層設有公共設施:咖啡廳、禮堂、自習室、電腦室、工作室、洗衣房、音樂室、會議室以及自行車停車處。公寓位於其他樓層,每層12間。所有房間均面向立面,並享有周邊環境的景緻。公共廚房/輔助用房、休息室和露台位於中央庭院,將住戶聚集在一起。
整個宿舍共有360間客房,其中10%專門用於國際交換生。每棟樓有12個房間。每個房間都配有獨立衛生間,房間面積約26平方公尺、29平方公尺、33平方公尺和42平方公尺。每棟大樓都設有共用廚房和客廳,每個客廳都配有獨特的家具和其他物品。
自2012年發布《世界幸福報告》以來,丹麥在2012年、2013年和2016年位居榜首,並在2019年至2025年才位居第二。丹麥到底有什麼魅力讓其如此「幸福」呢?!其中之一是丹麥能夠將幸福感與財富脫鉤,幸福不一定要付出代價。無論你是富有還是貧窮,你仍然會感到幸福。例如,尋找在你的「社區」或地區建立信任的方法,丹麥人的「社區/社群」連結性很強,喜歡參與志工活動或加入團體,或找到一個線上社群,主動為你的「社群」提供幫助,成為其支持網路的一部分,這些都有助增強「社區意識」和幸福感。
這個案例提供了理解「青年社群」的機會。對離家求學的學生而言,宿舍不只是提供住宿的地方,也可能成為建立友誼、取得資訊、尋求情感支持及發展共同生活經驗的場域。共享廚房與休息室等空間,可能增加學生偶遇、交流與共同活動的機會,並使不同背景的學生有更多認識彼此的管道。
然而,「公共空間」的存在並不會自動形成「社區」。學生是否願意使用共享設施、是否感到安全與受尊重,以及宿舍是否提供共同活動與衝突協調的機制,都可能影響這些空間的實際功能。對部分學生而言,共享生活能帶來友誼與支持;對另一些學生而言,隱私、安靜與個人自主也同樣重要。
【社區心理學意涵】
《從一扇房門到一個支持網絡:蒂特根宿舍樓如何讓共享空間成為青年社群的起點》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丹麥哥本哈根的「蒂特根宿舍樓」提醒我們,宿舍不只是學生暫時棲身的地方,也可能是「青年」建立歸屬感、發展人際關係與學習共同生活的重要場域。 對離家求學的青年而言,進入大學往往意味著生活環境、人際網絡與日常支持系統的重新建立。共享廚房、休息室、庭院、洗衣房及自習空間等設施,能為學生創造日常相遇的機會,使原本陌生的住戶有機會從點頭之交逐漸發展為朋友、同儕或互相支持的夥伴。然而,空間的設置只是建立關係的起點,真正的「社區」連結仍需要透過持續互動、彼此信任、相互尊重與實際支持逐漸形成。當學生在生活中遇到困難時,能夠找到願意傾聽的人、取得有用的資訊,或獲得情緒與實務上的協助,宿舍才可能從單純的居住空間,轉化為具有支持功能的「青年社群」。
其次,「蒂特根宿舍樓」的環形設計與中央庭院,也可以從「環境如何促進社會互動」的角度加以理解。建築空間不只是被動容納人的場所,也會影響人們相遇、停留與交流的機會。當公共廚房、客廳、露台與其他共享設施被安排在日常生活容易接近的位置,學生便可能在準備餐點、洗衣、休息或參與活動的過程中自然相遇。這類「非正式互動」有時不需要刻意安排,便能成為建立關係的起點。從Sarason(1974)的「社區心理意識」觀點來看,「社區」的重要性不只在於成員是否共享一個地方,更在於他們是否感受到自己屬於某個群體,並相信自己能在其中獲得支持。McMillan與Chavis(1986)也指出,「社區意識」涉及成員身分、影響、需求的整合與滿足,以及共享的情感連結。因此,評估宿舍的「公共空間」是否成功,不能只看它是否具有創新的建築形式或完善的設施,更應了解學生是否願意使用這些空間、是否在其中建立有意義的關係,以及是否逐漸產生對「宿舍社區」的歸屬感。
第三,「青年社群」的形成,也與個人自主和集體生活之間的平衡密切相關。共享生活固然可能帶來友誼、情感支持與共同活動,但學生同時需要隱私、安靜、獨處及安排個人生活的自由。如果宿舍過度強調集體活動,或讓學生感受到必須參與社交才能被群體接納,公共空間反而可能成為壓力的來源。因此,支持性的青年社群不應要求所有人以相同方式參與,而應尊重不同學生在人際互動、文化習慣、生活節奏及社交需求上的差異。有人喜歡透過共同烹飪或團體活動建立關係,有人則需要較長的時間觀察與適應,也有人更重視安靜與個人空間。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真正具有包容性的「社群」,不是要求每個人都融入同一種生活方式,而是讓不同的人都能在受到尊重的前提下,找到適合自己的參與方式。 這也意味著宿舍管理者應提供清楚且公平的公共空間使用規範、合理的隱私保障,以及處理噪音、清潔、生活習慣差異與人際衝突的機制,使共同生活既能促進連結,也能保障個人的自主與尊嚴。
此外,「蒂特根宿舍樓」所呈現的「青年」共同生活,也提供了思考「社區賦權」與「共同參與」的機會。學生不應只是「公共空間」的使用者或宿舍規則的被管理者,也可以成為共同生活環境的參與者與改善者。例如,透過住戶會議、學生自治組織、共同活動規劃及公共空間管理,讓學生參與討論生活規範、決定活動內容,並共同處理居住環境中的問題。這些參與經驗不僅可能提升學生對宿舍的認同,也能培養協商、溝通、衝突處理與集體決策的能力。尤其當不同國籍、文化背景與生活經驗的學生共同居住時,宿舍更可能成為學習理解差異、建立跨文化關係與實踐相互尊重的生活場域。當學生不再只是被動接受既有安排,而能對共同生活產生實際影響時,「宿舍社區」便不只是提供支持的環境,也成為青年學習「公民參與」與共同承擔責任的重要場所。
最後,「蒂特根宿舍樓」也提醒我們,「幸福感」不能只以個人財富、住宅設備或建築美學來衡量。「生活品質」同樣與人際信任、社會支持、歸屬感及參與公共生活的機會有關。然而,不能僅憑丹麥的幸福排名或宿舍的「建築設計」,就認定其居民必然具有較高的「幸福感」或更緊密的「社區」關係。若要理解這類「青年社群」如何影響學生的生活經驗,可以透過居民訪談、公共空間使用觀察、問卷調查及《社區意識量表》等方式,了解學生的歸屬感、相互支持、參與程度與個人自主是否獲得滿足;也應關注較少參與公共生活、缺乏人際支持,或在共享生活中感到疏離的學生,避免只從活躍住戶的經驗推論整個「社群/社區」的狀況。
總而言之,「蒂特根宿舍樓」的意義,不只是以環形建築創造共享空間,更在於它提供了一個思考「青年」如何從共同居住走向共同生活的契機。建築可以讓人相遇,互動可以讓人認識彼此,而支持、尊重與共同參與,才可能使相遇逐漸轉化為真正的「社區」連結。 從『社區心理學』的角度來看,理想的青年宿舍不必讓每個人成為親密的朋友,卻應讓每個人都有機會建立關係、獲得支持、表達意見,並在需要獨處時保有自己的空間。當共享空間與個人自主、社會包容及共同參與相互結合時,「宿舍」便不再只是求學期間暫時居住的地方,而能成為「青年」發展自我、學習共處與建立支持網絡的重要起點。
結論:「社區」不是被規劃出來的名稱,而是共同生活的實踐
回到本文最初的問題:「社區」究竟是什麼?
從Hillery(1955)對94種「社區」定義的回顧,到Tönnies對Gemeinschaft與Gesellschaft的區分,再到Sarason(1974)提出的「社區心理意識」,以及Brint(2001)對「社區」類型的重新分析,我們可以看見,「社區」從來不只是地理區域或行政單位的同義詞。它可能建立在共同地域,也可能形成於共同興趣、信念、生活經驗或持續互動;它可能透過制度與公共設施獲得支持,也可能在居民的日常往來、互助與共同參與中逐漸形成。
納科的排球比賽提醒我們,「行政邊界」不一定等同於人們生活中的社會邊界;福格社區則使我們思考,「居住保障」如何與尊嚴、家庭生活及社會支持相互連結;魯汶大貝居安會院,則讓我們看見,「女性」如何透過共同生活、經濟活動與互助網絡,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拓展自主生活的可能。這兩個歷史悠久的「社區」,分別呈現了社會住宅制度與自主女性共同體的不同發展路徑,也提醒我們,「社區」的支持功能不只來自外部資源的提供,更可能建立在成員之間的相互支持、共同參與與生活實踐之中。
羅伯特・泰勒公共住宅與格呂瑙的案例,提醒我們不能只從「建築形式」解釋複雜的社會問題,也必須考慮制度、資源分配與人口變遷;冰山公寓與蒂特根宿舍樓則說明,設計良好的「空間」可以提供相遇與交流的機會,但「空間」本身並不能保證居民必然形成歸屬感。從這些不同的案例可以看出,「社區」的形成與發展,涉及空間環境、制度安排、人際關係、資源取得及居民參與等多重因素,不能以單一條件加以解釋。
因此,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社區發展」不應僅以設施數量、服務規模或組織成立的多寡作為成效指標,也應評估居民是否感受到歸屬、能否獲得實際支持,以及是否具有參與公共決策和影響共同生活的能力。Sarason(1974)所強調的「社區心理意識」,以及McMillan與Chavis(1986)所提出的成員身分、影響、需求滿足與共享情感連結等面向,都提醒我們,「社區」的意義不只是人們是否身處同一個空間,更在於人們如何理解自己與他人的關係,以及是否能在共同生活中發揮作用。
同時,「社區意識」也需要與包容性及自主性一併理解。若共同認同建立在排斥異議、限制個人選擇或忽略弱勢者需求的基礎上,即使群體內部具有高度凝聚力,也未必構成公平且具有支持功能的「社區」。因此,「社區」工作者與研究者應持續追問:誰能參與?誰的聲音受到重視?哪些人在既有的支持網絡中仍然缺席?公共資源如何分配?居民能否真正影響與自己生活有關的決策?
真正具有支持功能的「社區」,不是要求每個人都具有相同的想法,而是讓不同背景、不同需求與不同生活經驗的人,仍然能夠在彼此尊重的條件下共同生活。這需要的不只是建築與制度,更包括持續的互動、相互信任、公共參與與對「權力」差異的反思。「社區」的「凝聚力」固然重要,但同樣重要的是,這種「凝聚力」能否容納差異、回應多元需求,並讓原本較少被聽見的人也有機會參與其中。
「社區」可以透過行政規劃、公共設施與制度安排獲得支持,卻不能僅由外部機關的命名或少數組織的決定來完整界定。它不應只是由少數人代替所有居民發言的整體,而應是居民在共同生活中,透過互動、協商、互助與行動持續形成的關係網絡。唯有讓不同背景的居民都有機會參與問題界定、資源運用與共同決策,「社區」才能不只是被規劃出來的生活空間,而是居民共同形成、持續調整並共同承擔責任的生活共同體。
因此,『社區心理學』所關心的,不只是如何讓一個「社區」運作得更有效率,更是如何讓生活於其中的人們,能夠感受到自己有所歸屬、在需要時獲得支持,並有機會參與改變自身與共同生活的環境。「社區」的生命力,或許正存在於那些難以被單一邊界完全框住的關係之中。
那些從指縫溜走的,並不一定是我們無法理解的部分;它們也可能提醒我們,「社區」的真實樣貌,始終比任何一個定義更加豐富。
- Effrat, M. P. (Ed.). (1974). The community: Approaches and applications. The Free Press.
- Hillery, G. (1955). Definitions of Community: Areas of Agreement. Rural Sociology, 20, 111-123.
- Brint, S. (2001). Gemeinschaft revisited: A critique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community concept. Sociological Theory, 19(1), 1-23.
- Sarason, S. B. (1974). The psychological sense of community: Prospects for a community psychology. Brookline Books.
- McMillan, D. W., & Chavis, D. M. (1986). Sense of community: A definition and theory. 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 14(1), 6–23.
- Kloos, B., Hill, J., Thomas, E., Case, A. D., Scott, V. C., & Wandersman, A. (2021). Community Psychology: Linking Individuals and Communities (4th Ed.). Washington, D.C.: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 Delanty, G. (2003). Community (1st ed.). Routledge.
- Turner, V. (1974). Dramas, fields, and metaphors: Symbolic action in human societ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 Haggar, S. (2024). Communitas revisited: Victor Turner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a concept. Anthropological Theory, 25(3), 313-337.
- Tönnies, F. (1957). Community and society (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 (C. P. Loomis, Trans.).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Press. (Original work published 1887)
- Tönnies, F., & Loomis, C. P. (1999). Community and Society (gemeinschaft and Gesellschaft). Taylor & Francis.
- Lyon, L. (1999). The Community in Urban Society. Long Grove, Illinois: Waveland Press, Inc.
- Cobigo, V., Martin, L., & Mcheimech, R. (2016). Understanding Community. Canadian Journal of Disability Studies, 5(4), 181-203.
- Kloos, B., Hill, J., Thomas, E., Wandersman, A., Elias, M. J., & Dalton, J. H. (2012). Community Psychology: Linking Individuals and Communities (3rd Ed.). Wadsworth, Cengage Learning.
- Inoue, S. (2007). A Study of Japanese Concepts of Community. Voices: A World Forum for Music Therapy, 7(2).
- Akahori, S. (2015). Self-description of society in East Asia: If it is not society, what else could it be?. Tokyo Woman's Christian University Annals of Sociology, 3, 33-44.
- 彭兆荣、张进 (2019)。「“社区”的维度与限度」。思想战线,第1期,第45卷,106-112頁。
- 费孝通 (1998)。《费孝通文集》(第5卷),第530页。北京:群言出版社。
- 陳嘉鳳、周才忠 (2011)。「海峽兩岸建構幸福社會的契機及挑戰:社區心理學家的觀點」。第七屆華人心理學家學術研討會論文宣讀,中央研究院。
- Lin, C. H. (2014). Community Development in Post-WWII Taiwan through the Lens of Official, Academic and Practical Discourses. Architecture Science, 10, 1-15.
- 劉立偉 (2008)。「社區營造的反思:城鄉差異的考量、都市發展的觀點、以及由下而上的理念探討」。都市與計劃,35期,313-338頁。
- 內政部統計處 (2024)。113年內政統計年報。
-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2024)。112年推行社區發展工作成果。
- Bernard, J. (1973). The sociology of community. Scott, Foresman.
- Bess, K. D., Fisher, A. T., Sonn, C. C., & Bishop, B. J. (2002). Psychological sense of community: Theory,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In A. T. Fisher, C. C. Sonn, & B. J. Bishop (Eds.), Psychological sense of community: Research, applications and implications (pp. 3–22). Kluwer Academic/Plenum Publishers.
- Coley, R. L., Kuo, F. E., & Sullivan, W. C. (1997). Where does community grow? The social context created by nature in urban public housing. Environment and Behavior, 29(4), 468–494.
- Kuo, F. E., Sullivan, W. C., Coley, R. L., & Brunson, L. (1998). Fertile ground for community: Inner-city neighborhood common spaces. American 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 26, 823–851.
👉延伸閱讀
- 《『社區心理學實務』課程發展》專輯(X):「社區意識」的理論、元素、相關概念與實例 (2026.10.10)
- 《何謂『社區精神』?》專輯(I):對他人慈善、富有同情心、寬恕與和解、感恩與欣賞、散播希望、推廣好客的生活方式、實踐謙遜之心、倡導正義、耐心(經受考驗)、表現出寬容與接納 (2025.8.31)
- 《何謂『社區精神』?》專輯(II):『社會創新實驗室』─巴黎《超級鄰居共和國》社區倡議活動如何讓一個街區重新發現歡樂? (2026.3.7)
- 《『新都市主義』的發展與演進》專輯(I):定義、源起、核心理念、歐洲案例及其與『環境心理學』、『社區心理學』之交會 (2026.7.1)
- 《『新都市主義』的發展與演進》專輯(II):德國法蘭克福『新都市主義』的歷史發展、城市特色與『社區心理學』意涵 (2026.7.2)
- 《『新都市主義』的發展與演進》專輯(III):築於屋中的建築殿堂─法蘭克福德國建築博物館(DAM)觀後感 (202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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