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才忠 (日期:2026/10/5)
本文從Dan Heath(2020)提出的「上游思維」出發,探討『社區心理學』與『社區諮商』的發展脈絡、專業定位及典範轉移,並重新思考『社區輔導』作為整合性助人服務的新方向。文章首先說明『社區心理學』強調的「人與脈絡」觀點,以及『社區諮商』在歷史發展、定義與概念模式上的特色,進而分析其由職業輔導、學校諮商與社區心理衛生逐步發展,並於2009年隨著美國諮商與相關教育課程認證委員會(CACREP)修訂認證標準,整合為『臨床心理衛生諮商』的制度性轉變。本文進一步探討臨床化與生物醫學化可能帶來的限制,強調心理健康問題不能僅從個人症狀或生物機制理解,也須考量家庭、社區、文化、制度及社會環境等因素。最後,本文提出『社區輔導』作為一種整合性的服務思考方向,主張結合諮商、教育、預防、諮詢、倡導、資源連結、方案規劃、跨專業合作及社區參與,透過當事人與社區居民的共同參與,促進個人自主、賦權、社會融合與環境改善,使「助人」工作從問題發生後的處理,進一步走向問題預防與人、環境共同改變的服務典範。
前 言
當心理與社會問題日益複雜,個人的困擾往往不再只是個人內在心理歷程的問題。失業、貧窮、家庭變遷、人口高齡化、社會孤立、教育與職涯壓力、文化差異、歧視、資源分配不均,以及社區支持系統的不足,都可能與個人的心理健康與生活適應相互交織。因此,當我們面對一個正在受苦的人時,除了詢問「他怎麼了?」之外,也必須進一步追問:「他生活在什麼樣的環境中?」「他的困難是如何形成的?」「他的生活環境中有哪些資源,又有哪些障礙?」「我們除了協助他改變自己之外,是否也能改變造成困難的環境條件?」。
Dan Heath(2020)在《Upstream》一書中所提出的「上游思維」(upstream thinking),提供了一個值得思考的起點。傳統的「助人」工作經常是在問題發生之後進行處理,也就是站在「下游」接住已經掉進河裡的人;而「上游思維」則進一步追問,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人掉進河裡?是什麼樣的環境、制度、資源配置或社會條件,使問題不斷發生?因此,真正的「預防」並不只是提早對個人進行處遇,而是試圖理解問題形成的條件,並在問題尚未發生或尚未惡化之前,從個人、家庭、組織、社區乃至社會環境等不同層次介入。
這樣的思考方式與『社區心理學』所強調的「人與脈絡」(person-in-context)觀點具有高度的契合性。『社區心理學』的發展,使『心理學』逐漸超越只從個人內在心理歷程理解問題的傳統,開始關注個人所處的家庭、社區、組織、制度與社會文化脈絡,並重視預防、優勢、資源、賦權、社會正義與社會改變。1965年的斯旺普斯科特(Swampscott)會議通常被視為現代『社區心理學』發展的重要歷史事件之一,其核心關懷之一,就是重新思考心理專業人員如何走出傳統的個別治療模式,進入社區並面對更廣泛的社會與環境問題(Kloos et al., 2021)。
被譽稱為「社會心理學之父」的庫爾特‧勒溫(Kurt Lewin)提出的場論觀點,常以「行為是個人與其環境的函數」來表述。這項觀點提醒我們,理解一個人的行為與困境,不能只從個人特質、心理狀態或應對能力尋找答案,也必須考量其所處的家庭、社區、文化與制度脈絡。當「助人」工作只著重個人的症狀與適應,卻忽略持續產生問題的環境條件時,即使提供了『諮商』服務,也未必能改變問題反覆發生的原因。
這也是重新思考『社區諮商』與『社區輔導』的重要起點。『社區諮商』並不只是將個別諮商從諮商室移至社區機構,而是將環境、預防、資源、社區參與及社會改變納入「助人」工作的考量。進一步而言,從『社區諮商』走向『社區輔導』,不只是服務場域的改變,更涉及問題如何被定義、誰能參與服務、專業者扮演什麼角色,以及改變應該發生在哪些層次。
在此需要進一步釐清的是,本文所使用的『社區輔導』,並不是要否定『社區諮商』既有的專業價值,也不是主張以另一個名稱取代現有的『諮商』專業。相較於將討論侷限於專業名稱或執業場域,本文更關注的是如何整合諮商、教育、預防、諮詢、倡導、資源連結、方案規劃與社區參與等工作,使「助人」服務能夠依據問題的性質與當事人的需求,在個人、家庭、團體、組織、社區及社會環境等不同層次之間建立連結。因此,本文所提出的『社區輔導』,主要是一種整合性的服務思考方向,目的在於拓展「助人」工作的視野與行動方式,而不是另行建立一個與既有專業彼此對立的領域。
『社區諮商』的發展,也是在這樣的歷史與專業脈絡中逐漸形成。它並不是單純把諮商室搬到社區,也不是只把服務對象從個人改成社區居民,而是逐漸發展出不同於傳統個人『諮商』的服務取向。Hershenson、Power與Waldo(1996)指出,『社區諮商』不宜僅以「在哪裡提供諮商」來定義,而必須同時考慮其實務場域、專業取向、介入焦點與專業技能。換言之,『社區諮商』真正重要的問題,不只是「諮商在哪裡進行」,而是「諮商如何理解人、問題、環境與改變」。
Hershenson等人(1996)進一步提出『社區諮商』的概念模式,將「當事人」與「社區」同時納入介入焦點,並從資源與障礙兩個面向理解問題。在此架構中,『諮商』與「教育」主要可以直接作用於當事人;「諮詢」(Consultation)與「倡導」(Advocacy)則較著重於社區層次;「協調」與「方案規劃」則連結當事人與社區兩個焦點。這意味著『社區諮商』並不是放棄個別諮商,而是將個人服務放在更大的社區脈絡之中,並透過資源連結、社區合作、方案發展、倡導與環境改變,使個人的改變與社區的改變彼此連結(Hershenson et al., 1996)。
因此,真正值得討論的並不是「社區諮商是否應該取代個別諮商」,而是個別諮商之外,我們還需要什麼樣的專業工作?當一個人的困難與家庭、學校、職場、社區資源、制度安排或社會文化環境有關時,如果專業人員只將注意力放在個人的認知、情緒與行為改變,便可能無法完整理解問題形成的脈絡。反過來說,如果只強調環境因素而忽略個人的主體性、心理經驗與選擇,也可能形成另一種形式的『還原論』。因此,『社區諮商』所面臨的重要挑戰,是如何同時看見「人」與「環境」,並在兩者之間建立動態的連結。
此外,重視環境脈絡並不代表專業人員可以代替當事人或社區居民決定問題與解決方式。當事人不只是接受服務的對象,也擁有理解自身生活、辨識需求及參與改變的重要知識與經驗。因此,『社區諮商』與『社區輔導』除了關注資源是否充足、制度是否公平及環境是否適切,也應重視當事人的自主選擇、參與權利與集體行動能力。透過共同界定問題、參與服務設計、協商資源運用及檢視服務成效,專業人員才能與居民建立合作關係,而不是由專業者單方面決定什麼對社區最好。這也使「賦權」不只是服務的理念,而能落實於實際的工作關係與決策過程之中。
這也是「場域轉移」與「典範轉移」必須加以區分的原因。『諮商』從學校、醫療機構或私人諮商室走入社區,固然代表服務場域的改變,但如果問題的定義、服務對象、專業角色與介入方式仍然完全依循個人治療模式,那麼它可能只是「把傳統諮商搬到社區」,而未真正發生典範上的改變。真正的「典範轉移」,不是「諮商走到哪裡」,而是「諮商如何重新理解人與問題」。
臺灣的『社區諮商』發展也呈現出類似的問題。陳嘉鳳、周才忠(2011)曾從臺灣『社區諮商』的發展經驗,指出『社區諮商』在實務上仍可能受到「個別諮商」模式的影響,而在初級預防、諮詢、倡導、公共政策、社區介入與專業教育等方面,仍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這提醒我們,若要真正落實『社區諮商』的精神,就不能只增加社區中的『諮商』服務量,而必須重新思考專業服務的對象、功能與層次。
本文的討論不只涉及理論觀點的轉變,也關係到社區服務如何實際規劃與執行。若要使「人與脈絡」的觀點落實於「助人」工作,就需要進一步將其轉化為社區需求評估、資源盤點、服務方案設計、跨專業合作、居民參與及成效評估等具體工作。這些實務歷程能協助專業人員檢視服務是否真正回應當事人的需求、是否降低環境障礙,以及是否促進居民的參與與自主。因此,本文除了探討『社區諮商』的歷史與概念,也希望進一步連結理論、專業角色與服務方案的實踐,思考如何讓預防、賦權與環境改變成為社區服務中可以持續推動的工作方向。
因此,本文將從「上游思維」與『社區心理學』的「生態觀點」出發,探討『社區諮商』的歷史發展、定義及概念模式,進一步分析臺灣『社區諮商』的典範轉移與失落,並思考如何透過預防、賦權、資源整合、跨專業合作及社區參與,發展更能回應個人與社區需求的『社區輔導』新服務典範。
具體而言,本文從「下游」到「上游」的思考轉變出發,首先說明『社區心理學』與『社區諮商』的發展脈絡,再探討『社區諮商』的歷史、定義與概念模式,尤其透過Hershenson等人(1996)的架構,重新理解「當事人—社區」、「資源—障礙」以及「直接—間接服務」之間的關係。接著,本文進一步討論臺灣『社區諮商』發展中的「轉移與失落」,並從預防、優勢、資源、賦權、倡導、社區參與與系統改變等觀點,重新思考『社區諮商』的專業角色。最後,本文提出『社區輔導』作為一種新的服務思考方向,藉此探索如何讓「助人」工作真正從「個人問題的處理」走向「人與環境共同改變」的服務典範。
社區心理學與社區諮商的發展脈絡
Heath(2020)的「上游思維」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助人」工作的另一種可能性。如果我們只在問題發生之後處理問題,就像不斷在河流下游救人;當越來越多人掉進河裡時,問題就不只是「如何把人救起來」,而是「為什麼人會不斷掉進河裡」。因此,「上游思維」並不是否定下游服務,而是要求我們在處理已發生問題的同時,也追問問題的形成條件。換言之,「助人」工作除了回應個人的直接需求,也應進一步探討哪些環境、制度與社會條件可能導致問題持續發生,以及如何從源頭降低風險、改善生活條件。
這樣的思考方式,與『社區心理學』的發展有重要關聯。『社區心理學』逐漸將『心理學』的分析單位從孤立的個人擴展到個人與環境的互動關係,並強調預防、社區參與、優勢與資源、賦權、社會正義以及環境改變。Kloos等人(2021)指出,『社區心理學』重視個人與其所處脈絡之間的相互影響,並透過不同生態層次的研究與實踐,促進社區幸福、賦權及社會改變。這意味著,當個人出現心理或行為問題時,除了了解其個人經驗,也需要考量家庭關係、同儕互動、學校環境、社區資源、文化脈絡及社會制度等因素,而不是將問題完全歸因於個人的特質、能力或適應不良。
1965年的斯旺普斯科特會議(Swampscott Conference),是『社區心理學』專業發展歷史中的重要里程碑。這場會議的主題為「心理學家接受社區心理衛生訓練」,最初與心理專業人員如何在新興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體系中發揮新角色有關,後來逐漸成為『社區心理學』形成的重要歷史事件。會議所反映的核心問題,是『心理學』如何超越傳統以個人診斷與治療為主的服務模式,進一步參與社區心理健康促進、問題預防及社會環境改善。此後,『社區心理學』逐漸發展出重視生態觀點、社區參與、預防、賦權及社會正義的專業取向(Bennett et al., 1966; Toro, 2019)。
然而,『社區心理學』與『社區諮商』雖然具有相當多的共同關懷,卻不能被視為完全相同的專業。『社區心理學』主要從『心理學』的知識、研究與實踐出發,關注個人與脈絡、預防、社區改變、賦權及社會正義;『社區諮商』則是在『諮商』專業的歷史發展中,逐漸將服務範圍擴展到社區機構、組織與其他非傳統場域,並將直接『諮商』與教育、諮詢、倡導、資源連結及方案規劃結合。兩者雖然都重視個人與環境的關係,但在專業形成的歷史背景、知識傳統及實務角色上,仍具有不同的發展脈絡。
因此,兩者可以在某些價值與實務層面相互交會,但其歷史形成過程並不相同。『社區心理學』具有1965年Swampscott會議這一明確的歷史象徵;『社區諮商』雖則是經過較長時間的逐步發展,在諮商專業逐漸走出學校與傳統個別服務場域的過程中形成。Hershenson、Power與Waldo(1996)的著作《社區諮商:當代理論與實務》(Community Counseling: Contemporary Theory and Practice),即從『社區諮商』的性質與歷史、實務場域、法律與倫理議題,以及服務對象等面向,系統性介紹這個專業領域。該書所呈現的發展脈絡顯示,『社區諮商』並非由單一會議或事件突然產生,而是與職業輔導、學校諮商、社區心理衛生、社區機構及『諮商』專業教育的變化有關。
從實務觀點來看,『社區心理學』與『社區諮商』的差異,也可以透過兩者如何理解問題及選擇介入方式來說明。以青少年心理困擾為例,『社區諮商』可以透過個別或團體諮商、心理教育、家庭合作及資源轉介,協助青少年處理情緒、人際關係與家庭衝突;『社區心理學』則可以進一步探討學校氣氛、同儕關係、社區支持、休閒空間及服務可近性等環境因素,並透過社區需求評估、參與式方案、組織合作及政策倡導,改善影響青少年心理健康的生活條件。這並不表示『社區諮商』只關心個人,而『社區心理學』只關心社會結構;兩者都可以跨越個人、家庭、組織與社區等不同層次,只是各自的專業傳統與介入重點有所不同。
因此,若從Heath(2020)的上游思維來看,『社區心理學』與『社區諮商』並非彼此取代的關係,而是可以共同回應心理健康問題的不同面向。直接諮商、危機介入與復原支持,能協助當事人面對已經發生的困難;預防、資源整合、社區參與、賦權與環境改變,則能進一步處理問題形成與持續的條件。真正重要的不是在「個人服務」與「社區改變」之間二選一,而是依據問題的性質與當事人的需求,整合不同層次的服務與介入方式,讓「助人」工作既能回應眼前的困境,也能減少類似問題不斷發生的可能性。
社區諮商的歷史發展:從職業輔導、學校諮商到臨床心理衛生諮商
『社區諮商』的歷史發展,不宜僅被理解為『諮商』人員從學校或醫院走進社區,也不能簡化為『社區諮商』後來被『臨床心理衛生諮商』(Clinical Mental Health Counseling, CMHC)取代的單一路徑。事實上,『社區諮商』的形成與轉變,涉及職業輔導、學校諮商、社區心理衛生、心理健康服務需求,以及『諮商』專業制度化等多重歷史因素。
Hershenson、Power與Waldo(1996)對『社區諮商』理論與實務的整理,呈現出這個專業如何在不同社會需求與服務環境中逐步發展。Gerig(2007)則進一步指出,『心理衛生諮商』與『社區諮商』雖然曾被美國「諮商與相關教育課程認證委員會」(Council for Accreditation of Counseling and Related Educational Programs, CACREP)界定為不同的專業領域,但兩者的訓練內容與實際執業範圍已存在相當程度的重疊。當兩種專業的畢業生在職場上競爭相近的工作時,專業認同、訓練標準與認證制度的整合,自然成為值得討論的議題(Gerig, 2007)。
另一方面,20世紀後半葉以來,「心理衛生」專業逐漸重視臨床評估、精神疾病診斷、治療介入與專業認證標準;『神經科學』與『腦科學』的進展,也深化了人們對大腦、神經系統、認知、情緒與行為之間關係的理解。然而,這些知識發展與專業制度變革之間,不能直接畫上因果等號。若要理解『社區諮商』轉型為『臨床心理衛生諮商』的歷史意義,仍須同時考察『諮商』專業的發展、認證制度、臨床服務需求,以及「心理衛生」工作如何理解個人與其社會環境之間的關係。
本文從『社區諮商』的歷史發展出發,說明其由職業輔導、學校諮商逐漸拓展至社區心理衛生的過程,再探討2009年CACREP將『社區諮商』與『心理衛生諮商』整合為『臨床心理衛生諮商』的制度性轉變。最後,進一步討論『神經科學』、「生物醫學化」與『社區心理學』的關係,思考當「心理衛生」服務愈來愈重視臨床診斷與個人治療時,如何仍然保有對社會脈絡、環境條件、預防、賦權及社區融合的關注。
『諮商』的本質,不只是辨識問題、進行評估或提供解決方法,更是一段逐步理解他人生命經驗的歷程。正如Gladding(1978)在〈In the Midst of the Puzzles and Counseling Journey〉一詩中所描繪的, 『諮商』如同拼合一幅複雜的拼圖,諮商者需要透過聆聽、回顧與整理,將求助者生命中的片段與線索逐漸連結起來,才能更深入地理解其處境。這個意象提醒我們,理解一個人的心理困擾,不能只看見當下的症狀或個人特質,也需要理解其生命歷程、人際關係與生活環境。因此,探討『社區諮商』轉型為『臨床心理衛生諮商』的歷史,不僅是回顧專業名稱、訓練標準與認證制度的變化,更是重新思考助人專業如何理解人、如何回應人的處境,以及如何在臨床服務中持續關注影響心理健康的社會脈絡。
一、從職業輔導到學校諮商:諮商專業的歷史起點
現代『諮商』專業的早期發展,與職業選擇、就業安置及個人發展密切相關。20 世紀初期,美國《職業輔導運動》逐漸興起,協助個人認識自身興趣、能力與工作機會,並在教育與職業選擇之間建立連結。Frank Parsons 所倡議的「職業輔導」,通常被視為現代「職業輔導」發展的重要歷史起點之一。這個階段的『諮商』工作,主要回應工業化社會中個人如何選擇職業、適應工作,以及如何在教育與勞動市場之間找到合適位置等問題。
隨著學校「教育」普及,諮商工作逐漸進入學校與大學等教育場域。『學校諮商』除了協助學生進行升學與職業選擇,也逐漸涉及學習適應、人際關係、情緒困擾及個人發展。『諮商』服務因而不再只處理職業選擇問題,而是逐漸擴展至個人在不同生命階段所面臨的心理、社會與發展需求。
Gladding與Newsome(2004)指出,『社區諮商』雖然是『諮商』專業中相對較晚形成的專業領域,但其歷史根源其實相當悠久。若從廣義的歷史脈絡來看,20 世紀初期,美國諮商發展的重要先驅Frank Parsons與Clifford Beers,已分別從「職業發展」與「心理衛生」的角度,關注個人所處的社會環境及其對生活的影響。Parsons著重「職業發展」與職業選擇,Beers則關注「心理衛生」與「精神醫療」改革。這些早期發展顯示,後來『社區諮商』所重視的「職業發展」、「心理衛生」及社會環境議題,並非突然出現,而是具有更早的歷史基礎(Gladding & Newsome, 2004)。
不過,『社區諮商』作為一個具有特定名稱與專業認同的領域,則是在後來才逐步形成。Gladding與Newsome(2004)指出,雖然1960年代以前,『諮商』教育課程與專業機會較少直接聚焦於非學校場域,但已有部分『諮商』人員在社區機構、心理衛生服務機構、非營利組織及醫院等場域工作。因此,必須區分『社區諮商』的實務活動何時開始,以及『社區諮商』何時逐漸成為正式的專業名稱。前者的歷史可以追溯至20世紀初期,後者則是在1970年代後期逐漸進入專業文獻(Gladding & Newsome, 2004)。
這項區分有助於避免將『社區諮商』的歷史起點過度簡化為某一項法案、某一個組織或某一年的專業認證。『社區諮商』的發展,實際上是既有「助人」活動逐漸擴展至學校以外的場域,並在新的社會需求與專業實務中,逐步形成專業名稱、訓練方向及認同的過程。
這段歷史說明,『諮商』專業從一開始就不完全等同於精神疾病治療。職業選擇、教育機會、社會適應及個人發展,同樣是『諮商』工作的重要議題。這種發展背景,也為後來『社區諮商』重視個人與環境的關係,以及服務對象的生活脈絡,提供了重要基礎(Hershenson et al., 1996)。
二、經濟與社會變遷:諮商工作逐漸超越學校場域
大蕭條、第二次世界大戰及戰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進一步擴大了『諮商』服務的需求。失業、職業轉換、退伍軍人重新適應社會,以及個人與家庭面臨的生活壓力,使『諮商』工作逐漸超越學校與教育機構,延伸至就業服務、社區機構及其他社會服務場域。
Gladding與Newsome(2004)進一步指出,『社區諮商』在1960至1970年代獲得了重要的發展動力。除了當時「心理衛生政策」的轉變,藥物濫用問題所帶來的服務需求,以及非營利組織、宗教團體與其他社區機構開始提供『諮商』服務,也促使『諮商』人員在學校與大學以外的場域,逐漸獲得新的工作機會。這些變化反映出,『社區諮商』的發展並非單由『諮商』專業內部的理論創新所推動,也與當時社會問題、「心理衛生」需求及社區服務組織的擴展有關。
例如,美國1933年《華格納—佩瑟法案》(Wagner-Peyser Act)建立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反映當時政府開始以制度化方式回應失業與就業安置問題。這項法案並非專門為『諮商』專業所制定,但公共就業服務的發展,與職業輔導及就業相關『諮商』需求的擴大具有歷史關聯。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退伍軍人的教育、職業重建與生活適應需求,也進一步擴大了「職業輔導」、「教育諮商」及「個人諮商」的服務範圍。1958 年《國防教育法案》(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Act)則反映美國在當時的國際競爭與教育政策背景下,對「教育」體系及相關人才培育的重視。不過,若要主張該法直接促成「學校諮商」人員的培訓,仍應另以專門探討該法與「學校諮商」發展的歷史文獻加以佐證,不宜僅由法案本身推論。
整體而言,這個階段的重要轉變,在於『諮商』服務開始回應更廣泛的社會需求。個人的職業選擇、心理適應及生活困境,不再只是個人能力或性格的問題,也與就業機會、教育制度、家庭環境及社會變遷有關。『諮商』工作的場域因而逐漸多元化,為『社區諮商』的發展奠定基礎(Hershenson et al., 1996)。
因此,『社區諮商』的歷史不能只從諮商專業本身來理解,也需要放在更廣泛的社會變遷中考察。當個人面臨的困難與需求超出學校教育體系所能處理的範圍時,諮商工作便逐漸延伸至不同的社區與社會服務機構。這種場域的擴展,為後來『社區諮商』形成更明確的專業定位,提供了重要的社會條件(Gladding & Newsome, 2004)。
三、社區心理衛生的興起:從大型機構走向社區服務
20 世紀中期,美國「心理衛生政策」逐漸重視「社區心理衛生」服務。1963 年《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法案》(Community Mental Health Centers Act)是這段歷史中的重要政策里程碑之一。這項法案支持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發展,反映「心理衛生」服務開始尋求大型精神醫療機構以外的服務方式,並更加重視在地服務、社區資源及個人在社區中的生活。
這項發展並不代表大型「精神醫療」機構立即消失,也不表示所有服務都已成功轉移至社區;實際的「去機構化」過程仍受到資源配置、住房、就業支持、社區服務可近性及政策執行等因素影響。不過,從政策方向來看,「心理衛生」服務逐漸由以機構為中心的模式,朝向更多元的社區服務網絡發展。
Gladding與Newsome(2004)將1960至1970年代視為『社區諮商』發展的重要階段,並指出,1963 年《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法案》的通過,是促進「社區心理衛生」服務發展的重要政策背景。這項政策推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設立,使「心理衛生」服務逐漸擴展至大型「精神醫療」機構以外的環境,也為『諮商』人員進入「社區心理衛生」機構及其他服務組織創造了更多機會。
然而,從大型機構轉向社區服務,並不只是改變服務提供的地點。社區服務也意味著「心理衛生」工作必須更重視「個人」的日常生活、家庭關係、社會支持及社區資源。當服務對象回到社區生活時,能否取得適當的住房、工作機會、人際支持與持續性的服務,往往會影響其生活適應與心理健康。因此,「社區心理衛生」的發展,也使心理健康專業有必要重新思考臨床服務與社區生活之間的關係(Gladding & Newsome, 2004)。
這項觀點與『社區心理學』重視個人與脈絡互動的「生態觀點」具有相通之處。「心理衛生」服務固然需要回應個人的心理困擾,但若只關注個人症狀,而忽略服務對象所處的生活環境與可取得的社會資源,便可能無法充分理解其困難如何形成,以及哪些條件有助於改善其處境。
「社區心理衛生」的發展,也擴大了『諮商』人員的工作內容。『諮商』人員不只在個別晤談中協助個人處理情緒與行為問題,也可能在社區機構、社會服務組織及心理衛生中心中,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回應服務對象的生活、家庭、工作與社會適應需求。
因此,『社區諮商』的意義不能只用「在哪裡提供服務」來界定。更重要的是,『諮商』人員是否能夠理解服務對象的生活環境,辨識其可運用的個人與社區資源,並協助其在實際生活情境中發展能力與改善處境。Hershenson等人(1996)所整理的『社區諮商』理論與實務,正是理解這種專業發展的重要參考。
四、社區諮商逐漸形成專業取向:從服務場域到工作理念
到了1970至1980年代,『社區諮商』逐漸面臨專業定位與實務範圍的討論。當『諮商』工作進入學校以外的社區機構,並與「心理衛生」、社會服務及其他「助人」專業產生交集時,『社區諮商』所要回答的問題,便不再只是「諮商人員在哪裡工作」,而是「諮商人員如何理解問題,以及如何進行助人工作」。
這個問題涉及『諮商』工作的價值取向。若『諮商』只關注個人的症狀、性格與行為,便可能忽略服務對象所面臨的失業、貧窮、家庭壓力、社會孤立及資源不足等問題。相對而言,『社區諮商』的發展,使人們有機會進一步思考:如何將個人的心理需求與其生活環境、社會支持及可運用的資源連結起來。
Gladding與Newsome(2004)指出,1970 年代以後,『社區諮商』逐漸被用來描述發生於傳統教育場域以外的『諮商』活動。Lewis與Lewis(1977)是較早使用此一名稱來辨識相關『諮商』工作的作者之一。隨著越來越多諮商人員進入社區機構、心理衛生中心及非營利組織工作,『社區諮商』的定義、專業準備與實務範圍也持續發展。這段歷史顯示,『社區諮商』並不是因為服務地點移出學校便自然成為一個完整的專業領域,而是在實務工作逐漸累積、專業人員尋求共同認同,以及相關理論與訓練逐步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其專業定位。
Gladding與Newsome(2004)也指出,『社區諮商』的核心理念包括採取多面向、發展性與教育性的「助人」方法,重視預防,考量社區環境對服務對象的影響,並透過倡議協助服務對象增進能力與自主性。這些理念說明,『社區諮商』並不只是將傳統個別諮商搬到社區中進行,而是更進一步關注個人如何在特定的生活環境中成長、面對困難及運用資源。
因此,『社區諮商』的發展不宜僅從工作場域的改變來理解,也應從其「助人」理念的變化來考察。當『諮商』人員開始重視預防、發展、個人與環境的互動,以及透過倡議增進服務對象的自主性時,『社區諮商』便逐漸呈現出與單純以個別問題處理為中心的服務模式不同的特徵(Gladding & Newsome, 2004)。
這些理念與『社區心理學』所強調的「生態觀點」、「預防」及「賦權」具有相當程度的概念呼應。不過,兩者仍是具有不同歷史背景與專業發展脈絡的領域,不能僅因理念相近,便將『社區諮商』與『社區心理學』視為同一專業。
因此,『社區諮商』可以涉及個別諮商與「心理衛生」服務,也可以關注預防、教育、社區資源連結、跨專業合作及社會適應。這並不表示所有『社區諮商』工作都採取相同的模式,而是說明『社區諮商』的專業定位,逐漸涉及對服務情境、服務對象需求及「助人」方法的整體理解(Hershenson et al., 1996)。
James R. Barclay於1983年發表的〈尋求諮商的新典範〉(Searching for a New Paradigm in Counseling),也可放在當時『諮商』專業反思其理論基礎與實務方向的脈絡中理解。不過,這篇文章應被視為『諮商』典範反思的相關文獻,而不宜直接說成『社區諮商』的創始點,或認定『社區諮商』是在該年才正式形成。
五、專業認同、制度整合與臨床化:從社區諮商到臨床心理衛生諮商
Gerig(2007)從『心理衛生諮商』的專業定位出發,指出『諮商』與「諮商師」在一般用語中具有相當廣泛的意義。『諮商』可以泛指提供建議、指導、諮詢或協助的活動,因此,不同專業領域的人員都可能在廣義上從事『諮商』工作。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社會工作者、婚姻與家庭治療師、精神科護理師及牧靈人員,都可能將『諮商』視為其專業角色的一部分(Gerig, 2007)。
這種用語上的廣泛性,也使「心理衛生」專業之間的角色界線不容易清楚區分。不同專業可能運用相似的「助人」技巧,卻具有不同的教育背景、法定執業權限、專業訓練及服務重點。因此,不能只因為不同專業都會進行『諮商』,就認為它們是完全相同的專業;反過來說,也不能只依專業名稱不同,就忽略它們在實際工作中的重疊。
Gerig(2007)進一步說明,『心理衛生諮商』具有跨專業的性質,並與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及社會工作者等「心理衛生」專業存在交集。這些專業各有其訓練與執業範圍。例如,精神科醫師接受醫學教育與精神科專業訓練,具有處方權;心理學家則接受心理評估、心理測驗及相關「心理衛生」工作訓練。社會工作除了協助個人、團體及社區提升或恢復社會功能,也重視創造有利於社會功能發展的條件(Barker, 1987)(轉引自Gerig, 2007)。
這個觀點對理解『社區諮商』的歷史轉型相當重要。『社區諮商』與『心理衛生諮商』之間的差異,不應只被理解為工作地點不同,而應同時考慮專業訓練、工作內容、服務對象與專業制度。當不同專業的實務範圍逐漸重疊,如何界定專業身分、建立一致的訓練標準,以及讓民眾理解不同專業的角色,就成為專業制度發展的重要課題。
2009年是美國『諮商』專業認證發展的重要轉折。CACREP在2009年的認證標準中,將原先的『社區諮商』與 『心理衛生諮商』兩個專業領域整合為『臨床心理衛生諮商』 (Clinical Mental Health Counseling)。原先獲得認證的『社區諮商』與 『心理衛生諮商』課程,須在後續重新接受認證時,轉向符合『臨床心理衛生諮商』的標準(CACREP, 2009;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2010)。
這項轉變並非毫無前因。Gerig(2007)在2007年出版的著作中,已指出CACREP正在討論修訂認證標準,並提出將『心理衛生諮商』與『社區諮商』合併的方向。Gerig並指出,兩種專業雖然具有不同的訓練重點,但其畢業生在實際職場上會競爭相近的工作,執業範圍也存在顯著重疊。因此,將兩者視為同一專業體系中的不同取向,具有一定的實務基礎(Gerig, 2007)。
這項制度轉型具有以下幾個重要意義:
首先,『社區諮商』與 『心理衛生諮商』原本各自具有不同的歷史發展背景,但實務工作逐漸重疊。兩者的畢業生可能在社區機構、「心理衛生」服務機構或其他助人場域工作,因此,專業認證制度需要思考如何建立更一致的訓練標準。
其次,『臨床心理衛生諮商』的課程標準更加明確地規範心理健康相關知識與實務能力,包括評估、診斷、治療、轉介及預防,以及在不同「心理衛生」服務場域中工作的能力。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2010)對『心理衛生諮商』專業及TRICARE服務資格的討論,也呈現出認證標準、臨床訓練與專業資格之間的制度關係。
再次,2009年標準要求『臨床心理衛生諮商』課程逐步提高最低學分要求:自2009年7月起,新申請認證的課程須至少包含54個學期學分;自2013年7月起,最低要求提高至60個學期學分(CACREP, 2009)。這項變動反映『臨床心理衛生諮商』的專業訓練,逐漸以更明確的課程要求與臨床能力標準來界定。
不過,這項制度整合並不等於『社區諮商』所重視的社區取向、預防或環境觀點從此完全消失,也不能直接證明制度轉型是由『神經科學』或『腦科學』的發展所造成。這場轉型應從認證政策、專業定位、課程要求及服務資格等因素加以理解。
2013年,CACREP另針對原先依據2001年標準獲得認證的『社區諮商』課程,提出轉換為『臨床心理衛生諮商』課程的相關政策。這項政策並不是兩種專業首次整合的年份,而是2009年標準實施後,為部分課程的轉換與認證資格問題所做的後續調整。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2010)指出,『臨床心理衛生諮商』的專業認證與TRICARE服務資格之間存在制度上的關聯。CACREP後續的轉換政策,也涉及已經調整為60學分『臨床心理衛生諮商』課程、但原有認證類別仍可能影響畢業生資格認定的情況(CACREP, 2013)。
這段歷史提醒我們,專業制度的轉變不只是名稱改變,也涉及課程內容、畢業資格、認證狀態及實際就業條件。對社區諮商而言,這場轉型應被理解為專業認證與訓練體系的重新規範,而不是單純的學術觀點取代。
雖然『臨床心理衛生諮商』的制度整合有助於建立更明確的訓練標準,但仍可進一步提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當專業訓練愈來愈強調臨床評估、診斷、治療及個別服務時,原先『社區諮商』所重視的預防、環境資源、社區參與與社會脈絡,是否可能相對受到弱化?
這個問題涉及「臨床化」(clinicalization)的討論。這裡所說的「臨床化」,並不是指臨床訓練本身有問題,而是指當心理困擾主要透過個人症狀、疾病分類及臨床介入來理解時,是否可能較少注意造成困擾的社會與環境條件。
Cohen(1993)對「精神醫療生物醫學化」的批判,提供了相關的理論參照。該文指出,當『生物醫學』模式在「精神醫療」研究與實務中占據主導地位時,可能產生『生物還原論』的問題,使心理困擾的社會、歷史與政治脈絡受到忽略。這是對特定知識取向及其主導地位的批判,並不等於否定『生物醫學』研究的價值。
將這個觀點放回『社區諮商』的歷史中,可以進一步追問:當『諮商』專業愈來愈以臨床能力與標準化認證界定自身時,是否仍能充分理解服務對象所面臨的貧窮、失業、歧視、家庭壓力、居住不穩定與社會孤立?這些問題不應只被視為個人需要調整或治療的因素,也可能反映更廣泛的社會結構與資源分配問題。
因此,「臨床化」是否弱化社區取向,應被視為一項需要透過課程內容、實務工作及服務結果加以檢視的研究問題,而不是僅憑專業名稱的改變便直接下結論。
九、神經科學、個人與環境的關係:臨床心理衛生諮商與社區心理學的相互補充
『神經科學』與『腦科學』的發展,為當代「心理衛生」專業提供了重要的知識背景。『神經科學』主要研究神經系統的結構、功能與運作;『腦科學』則常用來指以大腦為核心的相關研究。這些研究有助於理解認知、情緒、記憶、壓力反應及行為等心理歷程與神經系統之間的關係。
隨著相關研究進展,「心理衛生」領域對神經生物機制、精神疾病分類、藥物作用、臨床評估與治療介入的關注也持續增加。不過,必須區分『神經科學』本身與「生物醫學化」這個概念。『神經科學』是一個研究領域;「生物醫學化」則涉及「心理衛生」問題愈來愈透過生物機制、疾病分類與醫療處遇來理解和處理的趨勢。兩者具有關聯,但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Cohen(1993)對「精神醫療生物醫學化」的批判,提醒研究者:當『生物醫學』觀點成為主要的解釋框架時,可能將複雜的心理困擾過度簡化為生物因素,進而忽略社會環境、歷史條件及制度因素。這種批判的重點不是否定『神經科學』,而是提醒我們,不能因為某種生物機制可以被測量或研究,就認為它已足以完整解釋個人的心理經驗。
另一方面,『神經科學』也可以與社會科學、發展科學及社區心理衛生研究相互結合。Craske等人(2023)在探討「全球心理衛生」的跨領域研究路徑時,主張將神經迴路與社區層次的研究連結起來,並整合認知、臨床、發展、社會、介入及執行科學等不同領域。這種取向顯示,理解「心理衛生」不必在大腦與社會環境之間二擇一,而可以透過跨層次的研究,理解生物、心理與社會因素如何共同影響心理健康。
因此,『神經科學』與『腦科學』的發展,與『臨床心理衛生諮商』更加重視評估、診斷及治療的專業趨勢具有知識上的關聯;然而,現有文獻不足以證明『神經科學』是CACREP在2009年整合『社區諮商』與『心理衛生諮商』的直接原因。這項制度轉變仍須從認證政策、專業定位、課程要求及服務資格等因素加以理解(CACREP, 2009;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2010)。
『神經科學』與『社區心理學』之間,並不必然存在衝突。真正值得討論的問題是:如何將大腦與神經系統的知識,放回個人發展、人際關係、文化、社區資源與社會制度等脈絡中理解。
個人的心理困擾可能涉及生理狀態、神經系統運作、認知與情緒歷程,也可能受到家庭關係、生活壓力、貧窮、歧視、失業、社會孤立及資源不足等因素影響。這些因素並不是彼此獨立的;社會環境可能影響個人的壓力經驗與發展歷程,而個人的身心狀態也可能影響其人際互動、社會參與及資源運用。
Craske等人(2023)提出從神經迴路延伸至社區的跨領域研究方向,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參照:心理健康的理解與介入,可以同時考慮個人層次的機制、發展經驗、社會條件,以及服務如何在社區中實際推行。
這也與『社區心理學』的「生態觀點」具有相通之處。『社區心理學』並非否認個人差異或生物因素,而是反對將複雜的心理與行為現象完全化約為個人內在特質。從這個角度來看,『神經科學』的研究成果可以補充我們對個人身心歷程的理解;『社區心理學』則進一步提醒我們,必須將這些歷程放在真實的生活環境與社會關係中考察。
換言之,「心理衛生」工作既需要理解個人的身心狀態,也需要理解個人所處的環境,以及哪些社會條件可能造成困擾或提供支持。這種多層次的理解,有助於避免將心理健康問題完全個人化,也能使臨床介入與社區層次的預防、資源連結及環境改善相互補充。
『臨床心理衛生諮商』與『社區心理學』雖然具有不同的專業發展背景,但兩者不應被簡化為「一方只治療個人,另一方只從事預防」的二分法。依據CACREP的『臨床心理衛生諮商』專業標準,CMHC涵蓋心理、行為及神經發展障礙的成因、命名、診斷、治療、轉介與預防,也涉及初談、心理狀態評估、生物—心理—社會歷史、心理評估、不同層級的「心理衛生」服務,以及跨專業合作與倡議(CACREP, 2024)。因此,預防並非CMHC完全缺乏的工作;『臨床心理衛生諮商』也不只是診斷與治療。
從『社區諮商』的歷史發展來看,發展、預防、個人與環境的互動,以及賦權,並非『社區心理學』才開始重視的理念。Gladding與Newsome(2004)指出,這些原則持續構成『社區諮商』的重要基礎,也反映『諮商』專業整體對心理健康、個人成長及生活適應的關注。該書所呈現的觀點包括:以健康與幸福為取向理解心理健康,從發展歷程理解個人的困難,盡可能重視預防與早期介入,並將個人、環境及兩者之間的互動納入考量。
這些理念有助於進一步釐清『臨床心理衛生諮商』與『社區心理學』的關係。『臨床心理衛生諮商』雖然具有明確的臨床訓練與「心理衛生」服務要求,但並不因此排除發展、預防、倡議及環境因素。相對而言,『社區心理學』則更系統性地將個人與環境的互動、社區資源、權力關係、居民參與及社會改變納入分析與介入的核心。因此,兩者之間的差異,與其說是有無預防或有無環境觀點,不如說是各自的專業制度、主要服務任務及介入層次有所不同(Gladding & Newsome, 2004;CACREP, 2024)。
相較之下,『社區心理學』更明確地將個人與環境的互動、社區系統、預防、健康促進、賦權、參與及社會改變置於核心位置。其分析對象不只包括個人的心理狀態,也包括影響個人生活的組織、社區、制度及社會結構。
兩者之間一個重要的區別,是如何理解「社區」的角色。若將社區視為提供臨床服務的場域,工作重點可能是讓「心理衛生」服務更容易在社區中取得;若將社區視為需要理解、參與及改變的系統,工作重點則可能進一步涉及社區資源、居民參與、環境障礙、權力關係及制度改革。
這兩種取向並非互斥。『臨床心理衛生諮商』可以在個別評估與治療之外,與社區機構合作,發展預防及資源連結工作;『社區心理學』也可以運用『心理學』、『神經科學』及其他相關研究成果,理解人與環境互動的不同層次。重要的是,不要讓任何單一層次的解釋,取代對整體生活脈絡的理解。
十二、結語:從專業制度轉型到多層次的心理健康觀
回顧『社區諮商』的歷史,可以看出它的發展與職業輔導、學校諮商、社區心理衛生、心理衛生服務需求及專業認證制度密切相關。Gerig(2007)指出,『心理衛生諮商』與『社區諮商』雖然曾被認定為不同的專業領域,但兩者的訓練模式與實際執業範圍已有相當程度的重疊。這項觀察有助於理解,為什麼在2009年CACREP的認證標準中,兩個領域被整合為『臨床心理衛生諮商』。2013 年的轉換政策則進一步反映專業認證、課程要求與服務資格之間的制度關係(Gerig, 2007; CACREP, 2009, 2013;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2010)。
然而,這場轉型不應被理解為『社區諮商』的社區取向已經失去價值,也不宜直接歸因於『神經科學』或『腦科學』的發展。『神經科學』深化了我們對大腦、神經系統及心理歷程的理解;「生物醫學化」的批判則提醒我們,當心理困擾主要透過生物因素、診斷與個人治療來解釋時,仍須留意社會環境與制度脈絡是否受到忽略(Cohen, 1993)。
對『社區心理學』而言,關鍵不是在『神經科學』與社會環境之間選擇其一,而是建立能夠連結不同分析層次的心理健康觀。個人的心理困擾可能涉及身心機制,也可能與家庭、社區、文化及社會結構密切相關;因此,「心理衛生」工作除了提供適切的臨床服務,也應關注預防、資源取得、社會參與、賦權與社區融合。
從這個角度來看,『社區諮商』轉向『臨床心理衛生諮商』的歷史,不只是專業名稱與認證標準的變化,更提供了一個重新思考助人專業定位的機會:如何在發展臨床能力的同時,不失去對人的生活處境及社會脈絡的敏感度;如何在理解個人心理與神經生物機制的同時,也看見影響個人健康與生活機會的環境條件。
真正值得持續思考的,不是『臨床心理衛生諮商』與『社區心理學』哪一方應取代另一方,而是如何讓個人層次的理解與治療,和社區層次的預防、支持、賦權及環境改善相互補充。
社區諮商的定義
Hershenson、Power與Waldo(1996)特別指出,『社區諮商』並不容易被單一標籤完整定義。傳統上,人們可能從「實務場域」、「服務人口」、「處理議題」、「介入焦點」、「專業取向」或「特殊技能」等不同角度來界定一個『諮商』專業。因此,如果只是說「社區諮商就是在社區機構中進行的諮商」,其實不足以完整描述『社區諮商』的專業性。
Hershenson等人(1996)指出,『社區諮商』曾經出現幾種不同的定義方式。有些定義以服務場域為焦點,例如把社區機構與學校、大學等場域區分開來;有些則以服務人口為焦點;有些以所處理的議題為焦點;有些以介入焦點或專業取向為焦點;也有些以特定的專業技能來界定。作者認為,這些不同面向都可以提供理解『社區諮商』的線索,但任何單一面向都不足以完整定義『社區諮商』。
因此,Hershenson等人(1996)的核心定義,是將『社區諮商』理解為:「在機構、組織或個人實務場域中,運用諮商原則與實務;這些場域位於並與其周遭社區互動。一般而言,社區諮商可以被視為一個從學校、大學、機構與組織,到個人實務的諮商連續體。」
依照這一定義,『社區諮商』並沒有被限制在某一個固定的服務機構,也沒有被限制只能服務某一特定人口或特定問題。更重要的是,『諮商』工作必須理解當事人所處的社區環境,並將環境視為影響個人發展與問題解決的重要因素。
Lewis、Lewis、Daniels與D’Andrea(2003)則進一步將『社區諮商』定義為一種全面性的助人架構,透過各種介入策略與服務,促進所有個人與社區的個人發展及幸福(well-being)。依據作者的說明,『社區諮商』模式包含四種服務組成:(a)「個人直接服務」、(b)「個人間接服務」、(c)「社區直接服務」,以及(d)「社區間接服務」。此外,此模式也為「諮商師」提供一套實務性的介入架構,整合了過去35年間,脈絡取向、發展取向、生態取向、『女性主義』、多元文化及『後現代主義』等理論學者的貢獻(Lewis et al., 2003)。
這項定義進一步凸顯,『社區諮商』並不只是將「個別諮商」服務提供給身處社區中的個人,而是同時關注個人與社區兩個層次,並依據不同的服務對象與介入目的,採取直接或間接的服務策略。換言之,『社區諮商』除了直接協助個案,也可能透過與相關人員合作、連結社區資源、改善服務系統或推動社區層次的介入,促進個人與社區的發展及幸福。
Hershenson等人(1996)進一步指出,『社區諮商』建立在幾個基本假設之上:人具有健康成長與發展的可能;人的行為與其所處的環境相互作用;因此,促進健康發展時,評估與介入的焦點必須同時包括個人與社區。這種取向具有主動、促進健康、教育與賦權的性質,並強調建立在個人與社區優勢之上。
此外,Gladding與Newsome(2004)對『社區諮商』的論述,也有助於進一步理解其專業內涵。『社區諮商』強調發展、預防、早期介入、心理健康促進及賦權,並重視當事人與其生活環境之間的互動。這並不表示『社區諮商』只處理尚未形成的問題,而不涉及較嚴重的心理困擾。相反地,『社區諮商』可以依據當事人的需求,提供短期介入,也可以協助面臨較複雜或持續性困難的人。其重要特色在於,不將「助人」工作侷限於問題發生後的處理,而是同時關注如何促進健康發展、預防困難惡化,以及協助當事人逐步提升自我理解與問題解決能力(Gladding & Newsome, 2004)。
Lewis等人(2003)對『社區諮商』的論述,也進一步指出,傳統『諮商』與『心理治療』所依據的某些理論原則,需要隨著文化與社會情境的變化而重新檢視。相關理論的發展,促使「心理衛生」實務工作者重新思考某些『歐洲中心主義』與『個人主義』原則的適切性,而這些原則正是傳統『諮商』與『心理治療』典範的基礎(Sue & Sue, 1999)。因此,即使是長久以來受到重視的價值,例如促進個案的自主性、獨立性、自尊及自我實現,也開始受到重新檢視。隨著「諮商師」對不同文化、族群及種族背景者的心理福祉有了更多認識,他們逐漸理解到,『集體主義』、相互依存,以及多元家庭系統,在促進這些人的心理健康方面,都扮演著重要角色(Atkinson et al., 1998; Ivey et al., 2002)。
許多『多元文化諮商』理論學者,在其研究與論述中提出了上述及其他重要議題。因此,『多元文化主義』已成為一股極具影響力的力量,挑戰了二十世紀大部分時間主導「諮商師」思維的傳統觀點(Pedersen, 1990; Sue, Ivey, & Pedersen, 1996; Sue & Sue, 1999)。
當然,這並不表示要全面否定傳統『諮商』典範所反映的所有『歐洲中心主義』與『個人主義』價值。相反地,當傳統的「助人」架構被當作『諮商』工作的主要取向時,往往無法充分適用於快速變遷且具有多元差異的社會情境(Lewis et al., 2003)。
有「社會心理學之父」譽稱的庫爾特‧勒溫(Kurt Lewin)提出的場論觀點,有助於進一步理解『社區諮商』為何不能只關注個人。勒溫的場論觀點常以「行為是個人與其環境的函數」來表述,強調人的行為必須放在個人與環境相互作用的脈絡中理解。當行為被理解為個人與環境共同作用的結果,「助人」工作者就必須同時關注個人的能力、需求與經驗,以及其所處環境中的資源、限制與障礙。
這項觀點也說明,個人的困難不能一概歸因於個人特質、心理狀態或適應能力不足。家庭關係、社區支持、文化規範、組織運作及制度安排,都可能影響個人的行為、心理健康與生活適應。因此,『社區諮商』除了協助當事人理解自身的情緒、認知與行為,發展因應困難的能力之外,也需要了解其生活環境中有哪些資源可以運用、有哪些限制需要克服,以及有哪些環境條件可能持續造成或加深其困境。視實際需要,「助人」工作者還可以透過資源連結、跨專業合作、社區參與及環境協調,促進個人與環境之間更適切的互動。
從這個角度來看,社區不應只被視為提供諮商服務的地理場域,也應被理解為影響個人生活經驗與心理健康的重要脈絡。當事人所處的家庭、學校、職場、鄰里及社區組織,可能提供支持與歸屬感,也可能因資源不足、排除機制或制度限制而增加其生活壓力。因此,『社區諮商』的工作不只是將既有的『諮商』服務移至社區,更需要了解當事人如何與周遭環境互動,以及環境中的哪些條件有助於其發展、哪些條件可能形成障礙。這種觀點使『社區諮商』不僅關注個人如何適應環境,也進一步關注環境是否能回應個人的需求,以及如何改善兩者之間的互動關係(Hershenson et al., 1996; Gladding & Newsome, 2004)。
此外,『社區諮商』所強調的「賦權」,並不是由專業人員替當事人決定什麼才是最好的選擇,而是協助當事人辨識自身的能力與可運用資源,參與與自身生活有關的決策,並逐步增加對生活的掌握感。當個人的困難與資源分配不均、制度限制或社會排除有關時,「助人」工作者也可以透過倡議、跨專業合作及社區資源連結,協助當事人克服環境障礙。換言之,賦權不只是提升個人的心理能力,也涉及增加其取得資源、參與決策及影響生活環境的機會。這使社區諮商的工作方向,從單純協助個人適應現況,進一步延伸至支持個人運用自身優勢,並改善影響其生活與發展的環境條件。
因此,『社區諮商』的核心不是「把諮商帶到社區」,而是將「個人與環境」同時納入專業思考。當我們看見一個人的困難時,除了評估他的心理狀態與能力,也必須了解他所處環境中的支持、資源與限制。
這使『社區諮商』與傳統個人『諮商』形成重要差異。傳統個別『諮商』可能主要問:「這個人的問題是什麼?」;『社區諮商』則進一步問:「這個人的問題與他所處的環境有什麼關係?」以及「他的環境中有哪些資源可以支持他的發展?又有哪些障礙使他的發展受到限制?」。
因此,『社區諮商』不是個別『諮商』的縮小版,也不是個別諮商的地點改變,而是重新理解個人與環境關係的專業取向。
社區諮商的實務模式
Hershenson等人(1996)提出的「社區諮商實務模式」,是理解『社區諮商』專業內涵非常重要的理論架構。該模式首先將『社區諮商』分成四個基本構成面向:「實務場域」(practice setting)、「取向」(orientation)、「介入焦點」(focus of intervention)以及「專業技能」(skills)。其中,「實務場域」是『諮商』發生的場所;「取向」則反映專業人員如何理解人的發展與環境;「介入焦點」涉及究竟是當事人、社區,還是兩者;「專業技能」則包括諮商、教育、諮詢、倡導、協調與方案規劃等。
Hershenson、Power與Waldo(1996)所提出的「社區諮商實務模式」,也將服務場域、服務取向、介入焦點與專業技能納入整體考量。其模式不只關注個人,也將社區視為重要的介入對象;不只處理既有問題,也重視資源的發展、障礙的排除,以及個人與社區之間的連結。
『社區諮商』概念模式的另一項重要意義,在於這四個面向並不是彼此獨立的分類,而是需要相互配合的整體架構。「實務場域」本身並不能決定服務是否具有『社區諮商』的特性;更重要的是,專業人員如何理解當事人的問題、將「介入焦點」放在哪個層次,以及選擇哪些「專業技能」。例如,即使是在社區機構中提供個別『諮商』,如果完全忽略當事人的生活環境與可運用的社區資源,其工作仍可能主要停留在個人層次。相對而言,即使『諮商』發生在個別晤談室中,只要專業人員能適當考量家庭、組織、社區資源及環境障礙,並在有需要時結合其他介入方式,就可能呈現『社區諮商』所重視的脈絡觀點。因此,理解『社區諮商』不能只看服務在哪裡進行,也需要考察專業人員如何理解問題及安排介入。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介入焦點」。Hershenson等人(1996)將當事人與社區同時放在介入架構之中。這表示,『社區諮商』不是把社區視為當事人的背景而已,而是將社區本身視為可能需要介入、合作與改變的重要層次。
在此模式中,當專業人員確認某一個『諮商』總目標之後,就需要辨識哪些「資源」可以幫助當事人達成目標,以及哪些「障礙」阻礙目標的達成。例如,一位缺乏社交支持的當事人,可能需要發展人際技巧,但同時也需要有可以與他人互動的社區場所;一位因交通問題而無法參與社區活動的居民,問題就不只是個人動機不足,而可能涉及交通資源與社區環境設計。
因此,『社區諮商』的工作並不只是協助當事人「變得更有能力」,也包括辨識與改變環境中的障礙。
Hershenson等人(1996)的模式也區分了不同的專業功能。『諮商』與「教育」主要直接作用於當事人;「諮詢」與「倡導」較直接作用於社區;而「協調」與「方案規劃」則同時連結當事人與社區。作者並進一步指出,『諮商』、協調」與「諮詢」較多涉及既有資源的運用,而「教育」、「方案規劃」與「倡導」則可能涉及新資源的創造。
這個區分非常重要。因為如果當事人的問題是「沒有資源」,專業人員不可能只靠『諮商』改變這個問題。例如,當事人需要交通、教育、工作機會、社會支持或社區參與機會時,專業人員若只協助其調整心理狀態,並不能真正解決資源不足的問題。此時,就需要進行資源連結、「諮詢」、「倡導」、方案發展甚至社區合作。
因此,Hershenson 等人的實務模式可以讓我們看到一個非常重要的『社區諮商』精神:當事人的問題不一定只存在於當事人身上;當事人的資源也不一定只存在於當事人身上。『社區諮商』所要做的,是建立兩者之間的連結。
此外,『社區諮商』所強調的個人與社區連結,也涉及當事人及社區居民能否參與影響自身生活的決策。當服務對象只被視為接受協助的人時,需求的界定、服務的設計及成效的判斷,便可能主要由專業人員決定;相對而言,若能讓當事人與居民參與問題辨識、資源盤點、方案規劃及成果評估,就有機會將其生活經驗、在地知識與既有優勢納入服務過程。這不僅有助於提升服務與實際需求的契合程度,也能促進自主、參與及賦權。換言之,『社區諮商』不只是替當事人尋找資源,也應在適當情況下,支持當事人及社區發展辨識問題、運用資源與共同改善生活條件的能力。
從這個角度來看,『社區諮商』的核心不在於服務發生於哪一個地點,而在於是否真正將個人放回其生活脈絡中理解,並依據問題的性質,在個人、家庭、組織與社區等不同層次採取適切的行動。當問題主要涉及個人的情緒困擾、認知與行為模式時,可以透過直接諮商提供協助;當問題涉及家庭互動、組織制度、社區資源不足或參與障礙時,則可能需要進一步結合家庭合作、專業諮詢、資源協調、倡導或方案規劃。這些不同層次的介入並非彼此排斥,而是可以依據當事人的需求與環境條件相互配合。
以一位因失業而出現焦慮與自我懷疑的當事人為例,個別『諮商』可以協助他理解情緒、整理經驗並發展因應策略;若困難與家庭壓力有關,則可能需要進一步理解家庭互動;若當事人缺乏職業訓練、就業資訊或交通資源,則需要連結就業服務、教育訓練及社區支持;若當地缺乏適切的就業服務,則可能需要與相關組織合作,了解服務缺口並倡議改善。這個例子顯示,同一個問題可能同時涉及個人心理、家庭關係、服務資源與社區條件。『社區諮商』的價值不在於一律採取較大範圍的介入,而在於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適切的介入層次,並在不同層次之間建立連結。
換言之,『社區諮商』並不是以環境介入取代個別『諮商』,也不是認為所有個人問題都必須透過社區改變才能解決,而是強調專業人員應根據問題形成的脈絡,辨識適切的介入層次與可運用的資源。唯有同時理解個人的能力、需求與經驗,以及環境中的支持、限制與障礙,才能避免將複雜的問題過度歸因於個人,並發展出更符合實際需要的服務方式。
Hershenson等人(1996)因此將『社區諮商』理解為一種積極、整體、以「健康促進」為導向的助人過程。它不只可以是補救性的,也可以是預防性的、發展性的、復健性的或促進性的;其目的在於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組織或社區發展與運用個人及環境資源,以達成可行的生活目標。
『社區諮商』與司徒達賢(1999)提出的「CORPS」模式所代表的方案思考方向,可以形成重要的連結。『社區諮商』強調將「個人與環境」一併納入專業思考,不只關注當事人的心理需求,也重視其所處的社區脈絡、可運用的資源及可能面臨的環境障礙;「CORPS」模式則從非營利組織的運作與資源配置出發,協助規劃者整體考量「服務對象」(Clients)、「業務運作」(Operations)、「資源」(Resources)、「參與者」(Participants)及「服務」(Services)等要素。兩者相互結合,能使社區服務方案不只停留在直接提供諮商或安排活動,而是進一步考量服務需求、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參與人員、資源配置、方案運作及成效評估,建立一套能回應社區需求、整合內外部資源,並依據執行結果持續檢視與調整的服務系統。
因此,『社區諮商』可以被理解為一個持續學習的過程:從理解需求、辨識資源與障礙,到採取介入、評估結果,再依據回饋修正服務。這樣的過程也有助於使『社區諮商』從個別服務延伸為更具連貫性與回應能力的社區服務系統。
整體而言,Hershenson等人(1996)的『社區諮商』概念模式,提醒我們不要只從服務地點或專業名稱來理解「助人」工作,而應同時考慮服務取向、介入焦點、專業技能,以及個人與環境之間的互動。當事人的困難可能涉及個人經驗,也可能與家庭、組織及社區條件有關;相應地,助人工作既可以透過個別諮商提供直接協助,也可以藉由資源連結、跨專業合作、倡導、方案規劃及環境改善回應更廣泛的需求。當這些工作能納入當事人與社區居民的參與,並透過持續評估加以修正時,『社區諮商』便不只是提供服務的方法,也是一種將個人發展、社區資源與生活環境整合起來的專業實踐。
從「個人治療」到「預防、發展、資源與賦權」
『社區諮商』典範的重要轉變之一,是從「治療已經發生的問題」逐漸擴展到「預防問題、促進發展與創造支持環境」。
傳統的心理服務往往是在問題已經形成後才提供服務。例如,當一個人出現嚴重的情緒困擾、人際衝突、學習困難或家庭問題時,才尋求專業協助。然而,如果我們真正採取上游思維,就必須進一步詢問:問題是否可以更早被辨識?是否可以透過教育、支持、社區參與與環境改善降低問題發生的可能?是否可以在高風險群體尚未出現嚴重問題之前就提供支持?
因此,『社區諮商』的服務不應只有「補救」,也應包括發展與預防。
進一步而言,「預防」並不只是提早發現個人的心理困擾,也包括理解哪些家庭、組織與社區條件可能增加問題發生的風險,以及哪些支持條件可以降低這些風險。例如,對於面臨學習困難的兒童,除了提供個別輔導,也可以關注家庭支持、學校氣氛、同儕關係及課後資源;對於容易感到孤立的高齡者,除了提供個別心理支持,也可以透過社區活動、互助網絡、交通改善及公共空間設計,增加其社會參與的機會。這些做法顯示,預防與發展不應只停留在個人層次,也可以透過改善生活環境與服務系統來實踐。
這種取向與『社區心理學』強調的「生態觀點」相呼應。個人的心理健康與生活適應,並非完全由個人特質或因應能力決定,也受到家庭、同儕、學校、工作場所、社區資源及更廣泛的社會制度影響。因此,若只在問題發生後協助個人調整,卻不處理持續造成困難的環境條件,便可能無法充分回應問題形成的原因。『社區諮商』的「預防」取向,正是希望在個人、家庭、組織與社區等不同層次,及早辨識需求、發展支持條件,並減少可能造成心理困擾的障礙。
在此過程中,「優勢」與「資源」的重要性也逐漸受到重視。傳統的缺陷取向容易從「個人缺少什麼」開始,例如缺乏能力、缺乏適應、缺乏動機或缺乏支持;社區取向則進一步詢問:「個人已經擁有哪些能力?家庭有什麼資源?社區有哪些支持?哪些資源尚未被發現或使用?」。
這種思考方式不代表否認個人面臨的困難,也不是認為只要發掘「優勢」,就能解決所有問題。相反地,它提醒「助人」工作者,在辨識需求與限制的同時,也應看見當事人已經具備的能力、過往經驗、人際支持與可運用的環境資源。「資源」可能存在於個人及家庭之中,也可能來自朋友、鄰里、社區組織、學校、工作場所、公共服務與社會福利制度。當「資源」不足或難以取得時,專業人員除了協助當事人運用現有「資源」,也需要進一步辨識服務缺口、制度障礙及資源分配上的不平等。
這種思考方式與「賦權」(empowerment)密切相關。「賦權」並不是替當事人做決定,而是協助當事人增加對自身生活的控制感、選擇能力與行動能力,同時促進其參與影響自身生活的環境。
社區心理學家Julian Rappaport(1987)將「賦權」視為個人、組織與社區逐步增進對自身生活掌控能力的過程。這項觀點的重要性,在於它改變了傳統「助人」工作中專業者與服務使用者之間的關係:服務使用者不應只是等待專業者診斷、決定及提供協助的對象,也應是問題界定、服務規劃、資源運用與改變行動的參與者。
「賦權」也不宜被理解為一種由專業人員單方面「給予」當事人的能力。從這個觀點來看,專業人員可以提供資訊、創造參與機會、協助連結資源及排除障礙,但當事人與社區居民仍應保有表達意見、參與決策及選擇行動方向的空間。賦權的重點不只是個人感到更有信心,也包括個人或群體是否有實際的機會與條件,將自己的想法轉化為行動,並對影響自身生活的決策產生作用。因此,若一個方案口頭上強調「賦權」,實際上卻由專業人員決定所有目標、活動與評估標準,就有必要進一步檢視其實踐方式是否真正符合「賦權」的精神。
若從「賦權」的角度重新理解『社區輔導』,專業者的任務便不只是替個人解決問題,也包括協助其發現自身「優勢」、建立支持網絡、取得必要資源,以及參與影響自身生活的決策。對社區而言,「賦權」則涉及居民參與公共事務、建立組織能力、發展互助關係,以及共同改善影響生活幸福的環境條件。
因此,『社區輔導』所追求的,不只是個人能夠適應既有環境,也包括個人與社區有能力參與環境的改善。這並不意味著將改變社會的責任全部交給個人,而是透過個人、社區組織、專業工作者及制度之間的合作,增加人們實際參與改變的可能性。
在這裡,還需要區分「協助個人適應環境」與「改善不利的環境條件」兩種不同但可以互補的工作方向。當事人可能需要學習因應壓力、增進溝通能力或發展問題解決策略;然而,如果困難持續來自歧視、服務不足、交通障礙、工作機會有限或制度規定不合理,單靠個人改變並不足以消除問題。專業人員因此需要在尊重當事人選擇的前提下,評估哪些困難可以透過個人層次的協助處理,哪些則需要跨專業合作、組織調整、社區倡議或制度改革。這樣的觀點並非否定個人責任,而是避免將原本涉及環境與制度的問題,全部轉化為個人必須自行克服的困難。
因此,專業人員不再只是「問題解決者」,而逐漸成為資源連結者、促進者、教育者與協作者。專業人員不是替社區居民決定什麼對他們最好,而是協助居民辨識問題、發現資源、發展能力、建立關係,並共同形成可以持續運作的支持系統。
這種角色轉變也意味著,專業人員需要重新思考自己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權力」關係。專業知識固然有助於評估需求、設計服務及提供介入,但居民對自身生活經驗的理解,以及對在地文化、人際網絡與實際需求的認識,同樣是方案規劃的重要依據。若專業人員能與居民共同界定問題、討論可行方案、參與執行並檢視成果,就較有機會發展出符合在地需求、能夠持續運作的支持系統。
此外,「預防」、發展、資源與「賦權」並不是彼此分離的工作項目,而是可以相互連結的實務歷程。「預防」著重於降低風險、及早提供支持;發展著重於培養能力與拓展可能性;資源取向協助辨識並運用個人及環境中的「優勢」;「賦權」則進一步關注當事人與社區是否有能力參與決策、運用資源及影響環境。這些工作可以透過個別服務、團體活動、社區方案、跨專業合作與倡議等方式實踐。實際採取何種方式,仍須依據服務對象的需求、社區條件及可運用的資源加以判斷。
總而言之,從個人治療擴展到「預防」、發展、資源與「賦權」,並不表示『社區諮商』應該放棄個別『諮商』或「臨床」服務,而是強調不能將「心理衛生」工作侷限於問題發生後的個人介入。專業人員既需要協助當事人處理當下的困擾,也應關注問題形成的環境脈絡、可運用的支持資源,以及影響個人生活機會的制度條件。當「預防」與發展、「優勢」與資源、個人行動與環境改善能夠相互配合時,『社區諮商』便不只是協助個人適應生活的專業服務,也能成為促進自主參與、社區支持與生活幸福的重要力量。
從「單一標準」到「多元尊重」:文化、社會正義與倡導
如果個人的心理與行為必須放在生活脈絡中理解,那麼文化、性別、階級、族群、年齡、家庭背景、身心特質、居住環境與社會位置,都可能影響一個人所面對的機會與限制。
因此,『社區諮商』不能假定所有人的問題都具有相同的形成原因,也不能以單一的文化標準理解所有人的適應。D’Andrea與Daniels所發展的「RESPECTFUL」架構,正是提醒專業人員從多重身分與生活脈絡理解當事人,包括宗教/靈性、經濟階級、性取向與性別認同、心理發展、族群與種族、時序與發展挑戰、創傷與對幸福威脅、家族史與動力關係、身體特徵,以及居住地與語言差異等不同面向。
「RESPECTFUL」架構的意義,不在於將當事人簡化為一系列身分類別,而是提醒諮商師在評估與介入時,避免只依據單一因素解釋個人的心理困境。例如,面對一位因工作不穩定而感到焦慮的中高齡者,除了了解其情緒與因應方式,也應考量年齡歧視、勞動市場條件、家庭經濟責任、健康狀況、社會支持及可取得的公共資源。不同因素可能相互影響,使看似相同的問題呈現出不同的成因與需求。因此,架構應作為理解當事人的參考,而不是僵化的分類工具。
這樣的觀點使『社區諮商』與『多元文化諮商』、『社會正義諮商』產生更密切的連結。
進一步而言,「多元尊重」不只是認識不同文化或記住不同群體的特徵,也涉及專業人員如何理解自身的文化背景、價值觀與「權力」位置。所謂「文化謙遜」(cultural humility),強調專業人員應持續反思自身的假設與偏見,承認自己不可能完全理解另一個人的生活經驗,並透過對話、傾聽與合作,讓當事人參與界定自身的需求與適切的協助方式。這也提醒我們,專業知識雖然重要,卻不代表專業人員必然比當事人更了解其生活脈絡(Asnaani, 2023)。
如果一個人無法獲得服務,問題可能不只是他「不願意求助」,而可能是服務地點太遠、費用太高、語言不通、文化不適切、社會污名、交通不便,或者制度本身存在排除效果。此時,如果專業人員只要求個人「適應」,就可能忽略真正造成困難的環境因素。
此外,文化、性別、階級、族群、年齡與身心特質等因素,並非彼此獨立存在,而可能交互作用,形成不同程度的機會、限制與不平等。這種觀點可透過「交織性」(intersectionality)加以理解。例如,一位身心障礙的偏鄉女性,可能同時面臨交通與無障礙設施不足、經濟資源有限、性別角色期待,以及心理健康服務可近性不足等問題。若只從其中一個身分或因素理解其處境,便可能低估多重障礙相互作用的影響。因此,社區諮商除了理解個人的差異,也應進一步檢視制度、資源分配與社會「權力」關係如何影響不同群體的生活機會(Jay & Brown, 2022; Singh et al., 2020)。
因此,「倡導」(advocacy)成為『社區諮商』不可忽略的功能。「倡導」不只是替個案說話,也可以包括協助當事人取得服務、降低制度障礙、改善組織政策、促進社區資源公平分配,以及在更大的社會層次上推動環境改變。
在實務上,「倡導」可以發生於不同層次。在個人層次,諮商師可以協助當事人了解自身權益、取得適切服務,並在需要時協助其與服務機構溝通;在團體與社區層次,可以與居民、社區組織及服務使用者合作,辨識共同面臨的障礙,促進資源連結與集體行動;在組織與制度層次,則可以透過檢視服務流程、提出政策建議及改善資源配置,減少制度性排除。這些不同層次的「倡導」彼此相關,能使個人所遭遇的困難成為檢視環境與制度的起點,而不只是要求個人獨自承擔與解決。
同時,「倡導」也必須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性。專業人員不宜因為認為某種改變對當事人有益,就直接代替當事人決定應採取何種行動。較符合賦權精神的做法,是在取得當事人同意、尊重其意願與保密權益的前提下,協助其表達需求、參與決策,並依照其希望的方式共同推動改變。當事人不只是接受服務或被倡導的對象,也可以是界定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及參與社區改變的行動者。
美國諮商學會(ACA)《倫理規範》也將「倡導」視為『諮商』專業的重要功能,指出在適當情況下,「諮商師」可以在個人、團體、機構與社會層次進行「倡導」,以處理妨礙服務取得、成長與發展的障礙。2014年版《ACA倫理規範》進一步指出,當「諮商師」為可識別的當事人進行「倡導」時,應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並致力於改善服務提供方式及移除妨礙當事人取得服務、成長與發展的制度性障礙(American Counseling Association, 2014, Standards A.7.a–A.7.b)。
美國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恩(Martin Luther King Jr.)在〈伯明罕監獄來信〉(1963)中寫道:「任何地方的不公正,都是對各地正義的威脅」。這句話提醒我們,個人的困境有時並非單純源自個人能力不足,也可能與資源分配不均、歧視、社會排除或制度性障礙有關。若助人工作只要求個人調整自己,卻不檢視環境中造成不利處境的條件,便可能在無意間將結構性問題轉化為個人的責任。
從「社會正義」的觀點來看,「尊重差異」並不代表對所有人採取完全相同的服務方式,而是應根據不同群體的生活條件與實際需求,檢視服務是否真正可近、適切且公平。例如,對部分居民而言,提供相同的諮商時段與服務地點或許已足夠;但對交通不便、需要手語溝通、使用不同語言,或受到照顧責任限制的人而言,可能還需要調整服務時間、提供交通協助、安排適切的溝通方式,或發展外展服務。這些差異化安排並非偏袒特定群體,而是試圖降低原有環境與制度所形成的障礙,使不同的人都能有較實質的機會獲得協助。
因此,『社區諮商』除了提供「直接服務」,也需要重視「間接服務」,例如與社區組織合作、進行專業「諮詢」、倡議服務使用者的權益,以及參與改善服務制度與公共政策。這些工作並不是要取代個別『諮商』,而是讓個人層次的協助與社區及制度層次的改變彼此連結,使「助人」工作更能回應「社會正義」的要求。
不過,『社區諮商』的「倡導」工作也需要考量專業倫理、當事人意願、保密責任與實際可行性。並非每一個個案都希望公開其處境,也不是所有制度問題都能由單一專業人員直接改變。因此,專業人員應與當事人及社區夥伴共同評估適當的行動方式,並在能力與職責範圍內尋求合作。「倡導」的目的不只是替當事人解決眼前的問題,更在於促進其參與、選擇與影響生活環境的能力。
因此,『社區諮商』的「社區」並不是單純的地理位置,而是一個涉及資源、關係、權力、文化與制度的生活環境。從「單一標準」走向「多元尊重」,不只是改變對個人差異的看法,也意味著重新檢視專業知識、服務制度與社會環境如何影響個人的心理健康與生活機會。當「諮商師」能同時理解個人的經驗、尊重多元文化、辨識結構性障礙,並與當事人及社區共同推動改變時,『社區諮商』才更有可能從協助個人適應既有環境,進一步走向改善環境、促進參與與實踐「社會正義」。
臺灣社區諮商的發展
臺灣『社區諮商』的發展,同樣面臨「如何從場域進入典範」的問題。陳嘉鳳、周才忠(2011)以〈社區諮商典範在台灣的轉移與失落〉為題,指出臺灣『社區諮商』發展過程中值得反思的現象。這些現象不僅涉及『社區諮商』的定義與服務模式,也包括「預防教育」、「諮詢」、「危機處置」、「倡導」、「公共政策」、政府資源配置、專業教育及實務典範等不同層面。這些問題共同指向一個核心:『社區諮商』究竟只是將傳統諮商服務移至社區場域,還是真正發展出一套以生活脈絡、預防介入、資源整合、「賦權」與社會改變為核心的專業典範?
首先,大多數人對『社區諮商』的定義仍然混淆不清。如果『社區諮商』代表『諮商』專業的一種典範轉移,那麼它就不等於「在社區機構中執行傳統的個別心理諮商」。然而,目前有不少所謂的『社區諮商』服務,只是在學校或醫療機構之外的社區場所,提供定點式或門診式的個別『諮商』服務;有些服務甚至仍然設置在校園或醫院裡,只是服務對象擴大為社區中的多元民眾而已。這些服務的場域或服務對象雖然有所改變,實際採用的工作模式卻未必有所不同,仍可能以個別『諮商』、『心理治療』及個人層次的問題處理為主。
事實上,『社區諮商』的精髓,在於其獨特的基本假設與綜合性的服務策略,而不是服務地點或服務對象本身。換句話說,『社區諮商』不應僅被理解為「在社區中進行諮商」,而應從個人與環境的互動關係出發,進一步考量社區資源、社會支持、制度障礙、文化差異及權力關係,並依據不同問題的性質,採取直接與間接、個人與社區、預防與處遇相互結合的服務策略。若專業工作仍然以個別『諮商』為唯一或主要的介入方式,即使服務地點已經移至社區,也不代表社區諮商的專業典範已經真正建立。
其次,相關實務工作者對『社區諮商』不同處遇方式的真正內涵,仍有進一步理解與實踐的空間。『社區諮商』並非只提供個別『諮商』,而是需要依據問題形成的原因、服務對象的需求及其所處的環境,靈活運用「預防教育」、「諮詢」、「危機處置」、「倡導」與「公共政策」等不同策略。這些策略彼此並非互相排斥,而是可以透過跨專業合作、資源整合及系統性的介入,相互補充並發揮作用。
在「預防教育」方面,雖然目前大多數實務工作者都具有三級預防的概念,但是多數服務資源仍然投注在篩檢(「次級預防」)或治療(「三級預防」)上,期望藉由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或減少問題所造成的長期傷害。然而,這類工作主要是針對已經出現問題或具有較高風險的人提供介入,並不必然能夠預防新個案的產生。因此,如果希望真正解決或降低生活與社會問題,除了「次級」與「三級預防」之外,更需要將重點放在「初級預防」,才能避免服務永遠追著問題跑,問題本身卻沒有獲得實質改善。
至於「初級預防」,雖然許多相關機構都聲稱正在推動,但實際上最常見的「預防教育」活動,往往仍是演講。演講當然可以成為「預防教育」的一種方式,但真正有效的「初級預防」策略,通常需要投入更多時間,並透過多方介入、環境改善、支持網絡建立及不同系統之間的合作,逐步改變造成問題的條件,而不太可能只依靠一次性的概念教導,就產生持續而有效的改變。因此,『社區諮商』若要落實「預防」精神,就不能只將「預防教育」視為活動辦理或知識宣導,而應進一步思考如何改善個人所處的家庭、學校、組織與社區環境,降低問題發生的可能性。
在「諮詢」(consultation)方面,『諮商』工作者的服務對象,很多時候早已與其他專業領域的工作者有所接觸。例如,學生通常會先接觸老師,孩子也會先接觸父母。這些人往往是當事人生活中最直接、最持續的支持者,也是最有機會及早發現問題並提供協助的人。因此,如果『諮商』工作者能夠透過「諮詢」,協助教師、家長及其他專業人員提升理解問題與處理問題的能力,就有可能在問題惡化之前提供適切支持,而不必等到問題發展到一定程度後,才將當事人轉介至『諮商』服務。
透過這種方式,不同專業之間既能形成分工合作的氛圍,也能減輕『諮商』專業工作者的個案負擔,並擴大專業服務的影響範圍。然而,可能受到服務量、工作績效及既有制度的影響,許多機構往往只是鼓勵或教導其他領域的專業人員轉介個案,卻未能充分運用「諮詢」策略,協助這些人員提升工作能力。這反映出『諮商』專業仍可能過度重視「直接服務」,而忽略透過協助其他助人者來擴大服務效益的可能性。從『社區諮商』的觀點來看,「諮詢」不只是轉介個案的前置工作,更是建立跨專業合作、強化社區支持系統及促進預防性服務的重要途徑。
在「危機處置」方面,當社區出現危機時,當事人在當下最需要的,往往不只是傳統的『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危機」可能涉及安全、基本生活需求、資訊取得、家庭支持、社區資源調度、跨機構協調及後續追蹤等多重問題,因此,專業人員必須依據當下情境與實際需求,採取適切且具有彈性的介入方式。然而,許多『諮商』工作者可能因為不夠了解「危機處置」的特色,仍然習慣使用個別『諮商』的方式處理「危機」,因而錯失回應當事人迫切需求,以及建立專業信譽的機會。
「危機處置」所要求的,不只是理解個人的心理反應,也包括辨識當事人當下最迫切的需要、動員可用資源、連結支持網絡,以及協調相關單位共同提供協助。尤其當「危機」影響多人或整個社區時,專業工作者更需要從個人、家庭、組織與社區等不同層次進行評估與介入。因此,『社區諮商』不能將「危機處置」簡化為「危機」發生後的個別『心理諮商』,而應將其視為結合「直接服務」、資源整合、跨專業合作與社區支持系統的「綜合性」工作。
在「倡導」(advocacy)方面,炒熱議題可能是機構行銷或募款的有效方式,但議題受到關注之後,是否真正促成不同層面的社會改變,是否讓弱勢族群的聲音獲得實質回應,以及是否為所代言的群體爭取到具體權益,都不應被忽略。「倡導」的目的不只是讓問題被看見,也不只是提高議題的能見度,而是進一步檢視問題背後的資源分配、制度設計、政策規範及權力關係,並設法改善造成不利處境的條件。
因此,『社區諮商』中的「倡導」應該從議題宣傳進一步走向實質行動,包括協助服務使用者表達需求、促進弱勢群體參與決策、爭取公平的服務與資源、改善機構政策,以及推動更具包容性的公共制度。若「倡導」只停留在宣傳、活動或短期的議題操作,而沒有持續追蹤其對服務使用者及社區生活所造成的影響,就可能無法達成『社區諮商』所重視的「賦權」與「社會改變」。換言之,「倡導」不應只是替弱勢群體發聲,也應創造條件,讓他們能夠參與自身權益與生活環境的決定。
在「公共政策」方面,建構良好的生活環境,需要透過規劃清楚且具有持續性的「公共政策」加以實踐。『諮商』工作者透過長期的個案工作,其實有機會累積大量與民眾心理健康、家庭生活、社會支持、服務使用障礙及制度性困境有關的實務經驗。這些經驗若能經過適當整理與分析,就可能成為理解社會問題、發展「公共政策」及改善服務制度的重要參考資料。然而,若『諮商』工作者不願意進一步擴展專業影響力,或認為「公共政策」並非『諮商』專業的工作範圍,就可能限制這個專業對更多民眾提供「間接服務」的機會。
「心理健康」與社區生活並非只受到個人心理狀態影響,也與住宅、教育、就業、社會福利、醫療資源及社會支持等條件密切相關。因此,『諮商』專業若能將長期服務中所累積的經驗轉化為對制度問題的理解,並參與政策討論、服務規劃及制度改善,就有機會使個別服務的經驗發揮更廣泛的社會影響。反之,如果『諮商』專業與「公共政策」完全脫離,即使能夠協助個別當事人處理困難,也可能無法有效回應持續產生相似問題的社會條件。
除了上述服務策略之外,政府提供資源的政策,也可能左右助人專業服務的視野。政府在提供許多資源時,往往受到短期利益、行政績效及社會控制等考量影響,因而可能出現政策不連續、經費臨時緊縮,或服務計畫隨政策方向反覆調整的現象。相較之下,宏觀思維、長期規劃及對預防性方案的持續投入,未必能在變動頻繁的政策環境中獲得充分重視。
這樣的資源與政策環境,可能在無形中限制助人專業的發展,使專業工作者逐漸依循既有的補助項目、服務規範及績效指標安排工作,而較少有機會回應社區真正需要的服務。當經費與工作內容主要依照短期成果及可量化的服務量來決定時,專業人員便可能優先處理制度允許處理、容易計算成效的問題,而忽略需要長期投入、跨系統合作或涉及結構性改變的議題。結果是,「助人」專業仍然容易陷在「醫療處遇」模式、「直接服務」策略與「專業利益」導向的框架之中,『社區諮商』也就可能只呈現社區機構式的『諮商』模式,而未能展現『社區諮商』典範所具有的實質多元內涵。
這並不表示「直接服務」或「醫療處遇」本身沒有價值,而是提醒我們:如果專業工作只受到既有制度與資源配置的引導,就可能難以發展出更具預防性、整合性及社區參與精神的服務模式。因此,『社區諮商』除了需要專業人員的投入,也需要相應的政策支持、穩定的資源配置及允許長期發展的制度環境,才能使「預防」、「諮詢」、「倡導」、「社區合作」及「系統改變」不只是理念,而能成為持續實踐的工作方式。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社區諮商』在專業教育中仍然只是附屬課程,尚未建立具有主體性的課程典範。目前,「諮商心理師」證照考試仍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多數諮商輔導系所的課程設計、教學方向與實習規劃。諮商員教育的主軸,仍然較強調個人取向的各種諮商技巧,並以具備「諮商心理師」證照考試的應考能力為優先考量。相較之下,深受社會脈絡因素影響的弱勢群體相關議題,以及具有系統性與整合性的社區諮商』課程,仍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
這些課程包括『社區心理學』、「諮詢」、『預防心理學』、「危機處置」、「方案規劃與評估」、「社會政策」及「社會改變」等。若學生的專業訓練主要集中在個別『諮商』技巧,即使日後進入社區工作,也可能仍然習慣從個人層次理解問題,並以個別『諮商』作為主要的介入方式,而較少考慮如何透過家庭、學校、組織與社區系統的合作,改善問題發生的條件。此外,能夠符合『社區諮商』精神、而非僅提供個案『諮商』服務的實習機構,目前仍然不足。各縣市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雖然可能提供相關實習機會,但其實習條件也常受到諮商專業的質疑,其中一項原因是這些場域所能提供的「直接服務」個案量可能較少,未必符合以個案服務量作為主要實習成效指標的傳統訓練觀點。
然而,如果將個案服務量視為評估實習成效的主要依據,就可能低估『社區諮商』在「諮詢」、預防、資源連結、社區合作、方案規劃、「倡導」及政策參與等方面的學習價值。『社區諮商』的專業能力不應只以能夠處理多少個案來衡量,也應包括能否理解社區需求、辨識環境障礙、整合資源、促進跨專業合作,以及協助社區增強處理問題的能力。因此,專業教育若要培育真正具備『社區諮商』能力的工作者,就需要在課程、教學與實習制度中,為這些不同於傳統個別『諮商』的專業能力建立更明確的位置。
此外,『諮商』領域大部分學生的成長背景、社經地位及生活經驗,可能與未來服務的弱勢族群存在相當差距,甚至可能與實際的社會脈動脫節。『社區諮商』的服務對象往往來自不同文化、年齡及社經背景的群體,而新興社會問題又經常具有複雜、交織且難以迅速解決的特性。從事社會改變、推動倡導或為弱勢群體發聲,也可能面臨制度阻力、價值衝突及相當大的心理壓力。因此,『社區諮商』工作不只需要專業知識與技巧,也需要對專業工作的熱忱、奉獻精神、責任感、足夠的耐心、抗壓性、獨立性、勇氣與行動力,才能在面對困難時持續投入。
這些要求對剛進入專業領域的學生而言,無疑是一項挑戰。若專業教育缺乏與不同社會群體接觸的機會,學生就可能難以理解服務對象的日常生活、資源限制與制度障礙,也可能較難辨識自身的生活經驗與他人處境之間的差異。這並不是說只有具有特定背景的人才能從事『社區諮商』,而是強調專業人員需要透過持續的自我反思、實際接觸、社區參與與跨文化學習,理解自身觀點的限制,並避免以自己的生活經驗或專業標準,直接定義他人的問題與需求。當學生缺乏這類學習機會,又未能充分理解『社區諮商』所需承擔的長期責任時,願意選擇並持續投入這個領域的新進人員,自然可能受到限制。
最後,國內至今仍缺乏足夠具有代表性的『社區諮商』實務典範,讓專業工作者能夠從具體方案中理解『社區諮商』如何整合多種服務策略,並長期回應複雜的社會問題。以青少女懷孕問題為例,美國曾有一項名為「我有未來」(I Have a Future)的綜合性預防方案。這項方案的介入對象包括家庭成員、學校教師、宗教人員及在地助人機構;除了針對高風險群體提供外展與諮商服務之外,也涵蓋「預防教育」、「諮詢」、權益「倡導」、網絡連結、系統改變及政策發展等不同面向的處遇策略,並將多元文化的特殊性納入考量。
這類綜合性方案所呈現的重點,在於它並未將「青少女懷孕」問題單純視為個人選擇或個人適應的問題,而是嘗試連結家庭、學校、社區組織及其他支持系統,透過多層次的介入回應問題。相較之下,國內缺乏類似這樣完整的『社區諮商』實務模式,尤其是以「賦權」為核心、試圖長期而有效地回應新興社會問題的方案。這也顯示,『社區諮商』的發展不能只依靠概念的引介或課程的開設,還需要累積在地實務經驗,建立能夠供專業教育、方案發展與政策規劃參考的具體案例。
綜合以上觀察,可以說,依據陳嘉鳳、周才忠(2011)對當時臺灣『社區諮商』發展的分析,『社區諮商』典範尚未發生充分而實質的轉移。可能的原因包括『社區諮商』的相關理念引進較快,但師資與實務工作者的培育未能同步跟上,導致專業發展難以與社會議題及民眾需求緊密連結。部分以『社區諮商』為名的服務,仍然停留在傳統『諮商』的框架之中,以個人內在因素或個人層次的處遇理解問題,卻未必充分掌握如何強化服務群體的優勢、運用環境中的保護因子,或透過社區參與與制度改變回應問題。
「如果社區諮商的專業價值沒有真正進入服務模式,場域的改變就可能先於典範的改變。」這句話指出,服務地點的改變,並不必然代表專業理念與實務模式也隨之改變。如果『社區諮商』的專業價值沒有真正落實於服務模式之中,即使服務場域已經從學校、醫院或諮商所擴展到社區,也不代表專業典範已經改變。換句話說,服務地點的改變只是形式上的轉變;唯有當專業人員從個人與環境的互動關係理解問題,並進一步結合預防教育、諮詢、資源連結、倡導、社區合作與賦權等策略,才能使『社區諮商』從「在社區中提供諮商」,真正轉向「以社區為基礎的整合性助人工作」。
因此,臺灣『社區諮商』的發展,不應只以服務據點是否設置在社區、服務對象是否擴大,或提供了多少個別『諮商』服務來衡量,而應進一步檢視其服務哲學、專業訓練、介入策略與制度支持是否真正改變。『社區諮商』需要從單純的「直接服務」,逐步發展出結合「預防教育」、「諮詢」、「危機處置」、「倡導」、資源連結、「公共政策」及「社區賦權」的綜合性模式,並讓服務使用者與社區成員不只是接受服務的對象,也能參與問題界定、方案規劃、資源運用與環境改善。
期望未來有更多具有耐心與理想的『諮商』專業人士,願意長期深耕這個領域,嘗試『社區諮商』工作者可以扮演的多元角色,並透過直接與間接的服務介入,促使諮商專業在基本理念、工作方式及制度安排上發生更深層的改變。唯有當『社區諮商』的獨特假設與綜合性服務策略,真正進入專業教育、實務工作、資源配置及公共政策之中,才能使「社區諮商的服務典範」在臺灣落地生根。
總而言之,臺灣『社區諮商』未來的發展,關鍵不只在於將服務帶進社區,更在於能否從個人層次的問題處遇,走向對人與環境、資源與權力、服務與政策之間關係的整體理解,並透過「預防」、合作、「倡導」與「賦權」,創造更能支持個人與社區共同發展的生活環境。
從「場域轉移」到「典範轉移」:重新理解專業角色
「場域轉移」與「典範轉移」最大的差別,在於後者不只是改變服務發生的地點,而是進一步改變專業人員看待問題、理解服務對象,以及決定介入方式的思考架構。換句話說,「場域轉移」主要涉及服務在哪裡進行;「典範轉移」則涉及專業人員如何界定問題、如何理解問題形成的原因,以及如何判斷什麼樣的介入才可能真正回應當事人的需要。
如果只是「場域轉移」,專業人員可能仍然以既有的個人取向思維理解服務對象,主要關心「這個人有什麼問題」、「我要用什麼技術協助他」,以及「他怎麼樣才能更適應」。這些問題本身並沒有錯,因為『個別諮商』與『心理治療』仍然是重要的專業工作。然而,如果所有問題都被放在個人層次理解,專業人員便可能忽略困難形成的生活脈絡,也較難辨識環境中可以運用的資源,以及需要改變的條件。
當真正發生「典範轉移」時,專業人員的提問便會進一步擴展。例如:「這個人的困難如何形成?」「他的困難與家庭、學校、工作、社區及制度有什麼關係?」「他擁有哪些優勢與資源?」「他的環境有哪些障礙?」「哪些障礙可以被改變?」「誰需要參與改變?」以及「除了協助個人之外,我們還可以改變什麼?」。這些問題並不是要取代對個人心理經驗的理解,而是要將個人經驗放回其所處的生活環境中,避免把複雜的社會問題簡化為個人的缺陷或適應困難。
這種思考方式與「生態觀點」密切相關。Bronfenbrenner(1979)的『生態系統理論』指出,個人的發展與生活經驗受到多層次環境系統的影響,包括家庭、學校等直接生活環境,以及不同環境之間的關係、間接影響個人的制度與組織條件,以及更廣泛的文化與社會結構。從這個觀點來看,個人的困難不能只透過個人特質或心理狀態加以解釋,也需要考量其生活環境如何提供支持、形成限制,或使某些問題持續發生。因此,『社區諮商』的專業判斷不應只關心當事人需要改變什麼,也需要辨識環境中哪些條件正在影響其生活,以及這些條件是否具有改變的可能性。
當問題理解的方式有所改變,專業角色也會隨之重新定位。「諮商師」仍然可以是諮商者,但同時也可能成為教育者、諮詢者、協調者、倡導者、方案設計者、資源整合者與跨專業合作夥伴。這些角色並不是要求每一位「諮商師」都必須同時承擔所有工作,而是提醒我們:面對不同的問題與服務情境,專業人員需要具備辨識需求、選擇適當介入層次,以及與其他人員和系統合作的能力。
因此,專業角色的轉變,也意味著重新思考專業知識與專業權威的運用。傳統的專業關係容易將「諮商師」視為掌握知識、判斷問題並提供解決方法的人,而當事人則較容易被定位為接受協助的對象。然而,『社區諮商』若要重視當事人的生活脈絡與自主性,就必須承認專業知識並非理解所有生活經驗的唯一來源。當事人對自身處境的理解、家庭與社區所累積的經驗,以及在地組織所掌握的資源,都可能是判斷問題與規劃服務的重要依據。專業人員的工作不只是提供答案,也包括與當事人及社區成員共同理解問題、辨識可運用的資源,並發展符合實際生活需要的行動方向。
這樣的角色轉變也與「賦權」(empowerment)的概念相呼應。Rappaport(1987)將「賦權」視為『社區心理學』的重要核心概念,並指出「賦權」理論需要採取「生態觀點」,理解個人、環境、組織、方案、政策與專業人員之間的關係。依此觀點,「助人」工作不應只著眼於專業人員替當事人做了什麼,也應關心當事人與社區是否因此增加了參與決策、運用資源及影響自身生活條件的能力。換句話說,專業人員的角色不只是協助當事人解決眼前的問題,也包括創造有利條件,使當事人能夠逐步參與問題處理,並在適當情況下與他人共同推動環境改善。
不過,強調社區與環境並不表示要忽略個人的獨特性,更不代表每一個個人困難都必然源自制度或社會結構。不同的人即使處於相似的環境,也可能因為生活經驗、可用資源、個人需求及支持網絡不同,而有不同的感受與因應方式。因此,專業人員需要同時理解個人的主觀經驗與環境條件,避免從個人層次或環境層次單方面解釋問題。生態觀點的價值,正是在於擴大問題理解的範圍,而不是以一種單一解釋取代另一種單一解釋(Bronfenbrenner, 1979; Rappaport, 1987)。
這也說明,『社區諮商』並不是把「個人」消失在「社區」裡,更不是以「環境」取代「個人」。個人仍然具有自己的感受、選擇、能力與行動可能性;環境則可能提供支持、限制選擇,或影響個人能否將能力轉化為實際行動。專業人員需要同時看見兩者,並依據當事人的實際需要,判斷應該優先處理個人層次的困擾、強化其支持資源、改善環境障礙,或結合不同層次的介入。
從這個角度來看,個人與環境並不是彼此分離、只能擇一處理的兩個面向,而是持續相互影響的關係。當個人獲得適當的支持、增加理解問題與採取行動的能力時,可能進一步參與家庭、組織或社區中的改變;另一方面,當環境中的歧視、排除或資源障礙獲得改善,個人也可能因此擁有更多選擇、參與及發展的機會。這種雙向關係提醒我們,「助人」工作的成效不應只看個人是否改變,也應關心其生活環境是否變得更能支持個人的需要與發展。
因此,專業訓練與服務制度應讓『諮商』工作者具備跨層次理解與介入的能力。這並不是要求所有專業人員都成為政策工作者或社區發展專家,而是讓他們在面對個人困難時,能夠辨識問題是否涉及家庭互動、組織運作、社區資源或制度障礙,並在自身專業能力與職責範圍內,決定何時需要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何時需要連結外部資源,以及何時有必要將問題帶到更廣泛的環境層次處理。
總而言之,從「場域轉移」走向「典範轉移」,關鍵在於專業人員能否重新理解自己與服務對象、社區及環境之間的關係。『社區諮商』並非否定個別諮商的價值,而是將個別『諮商』放在更完整的生活脈絡中,讓個人層次的協助與環境層次的改變相互補充。個人的改變可以促進環境的改變;環境的改變也可以促進個人的改變。這種對人與環境雙向關係的理解,正是『社區諮商』重新定位專業角色、發展整合性「助人」工作的關鍵。
「社區輔導」的新服務典範:從個別諮商到整合性的服務方案規劃
陳嘉鳳(2004)曾整理出「社區輔導:新的服務典範」的心智圖,呈現了『社區輔導』在服務理念、專業角色與方案規劃上的重要轉變。其核心觀點是,『社區輔導』不應只著重個別當事人的心理問題與面對面的『諮商』,而應進一步整合個人與社區的需求、服務資源、專業人力、組織合作及成效評估,建立更具整體性、預防性與「賦權」精神的服務模式。
在臺灣『社區諮商』與『社區輔導』的發展過程中,政治大學心理學系是國內最早於大學部開設『社區諮商』課程的大學。陳嘉鳳(2004)進一步將『社區諮商』的理念與司徒達賢(1999)提出的「CORPS」模式相互整合,發展出『社區輔導』的新服務典範。這項整合不僅拓展了傳統『諮商』以個別服務為主的工作視野,也將服務對象、資源、人力參與、運作方式及服務內容納入整體性的方案規劃架構,使社區輔導能夠從個人層次的問題處理,進一步走向多元服務、資源整合、社區參與及系統性的介入。
一、從傳統諮商的限制到新的服務典範
『社區輔導』新典範的發展,與社會快速變遷及心理健康服務需求的增加有關。當社會結構、家庭型態、工作環境與居民生活方式不斷改變,個人所面臨的心理與社會問題也日益多元。如果主要依賴一對一的個別『諮商』,不僅可能受到專業人力、服務時間及經費的限制,也不一定能充分回應整個社區的需求。因此,如何在有限資源下提供更具可近性與效益的服務,成為社區輔導需要面對的重要課題。
這種轉變並不是要否定個別諮商的價值,而是希望突破單一服務方式的限制,將服務範圍擴展至個人、家庭、團體、組織與社區。新的服務典範強調建立整合性的服務架構,關懷不同居民及整個社區的需求,並透過預防、教育、資源連結與環境改善,促進個人的發展、生活適應及整體幸福。
二、從個人問題到環境脈絡:重視生態觀點與賦權
新的服務典範強調,個人的心理健康與生活適應,不能只從個人特質或行為來解釋,也需要理解其所處的家庭、學校、工作場所、社區及社會制度。環境可能提供支持、資源與發展機會,也可能因為資源不足、歧視、社會排除或制度障礙,增加個人面臨的困難。因此,專業人員除了協助當事人發展因應能力,也需要辨識其生活環境中的支持條件與限制。
在此基礎上,「賦權」成為重要的服務理念。「賦權」不只是讓當事人獲得協助,更在於支持其理解自身處境、發展能力、參與決策,並增加對自身生活的控制感。社區服務若只是由專業人員決定服務內容,再要求居民參與,居民仍然主要處於接受服務的角色;若能讓居民共同參與需求評估、方案設計、執行與評估,便更能落實自主、參與及「賦權」的精神。
此外,「賦權」也不應以犧牲他人的權益為代價,而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共同參與及支持彼此發展的基礎上。專業人員的角色因此不只是提供知識與服務,也包括促進對話、支持居民發聲、協助社區組織發展,以及創造有利於居民參與和共同決策的條件。
三、從單一服務到多元服務:直接與間接服務並行
『社區輔導』的新典範也強調多元服務取向。服務可以依據需求,採取個別諮商、團體諮商、教育訓練、社會改變、倡導、機構結盟、方案設計及諮詢等不同方式。這些服務並非彼此排斥,而是可以依據問題的性質與當事人的需求相互搭配。
例如,當青少年因家庭衝突而出現情緒困擾時,個別諮商可以協助其理解情緒、發展因應能力及改善人際關係。然而,如果家庭衝突持續存在,學校缺乏支持,或青少年沒有適當的社區活動與同儕支持機會,單靠個別諮商可能仍不足以回應其整體需求。此時,專業人員可以視情況與家長、教師、社區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員合作,連結支持資源,並發展適當的團體或社區服務。
同樣地,如果社區缺乏青少年活動空間,問題便不只是青少年個人的適應能力,也涉及社區資源與參與機會。即使諮商師協助青少年改善人際技巧,仍可能無法解決其缺乏正向參與機會的限制。因此,社區服務可以進一步透過需求調查、居民討論、機構合作、空間協調及方案發展,改善青少年參與社區生活的條件。
這些例子說明,「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具有互補性。「直接服務」專業人員能夠理解並回應個人的實際需求;「間接服務」則透過專業「諮詢」、組織合作及制度改善,減少環境中的障礙。當兩者相互配合時,服務便不只協助個人適應既有環境,也有機會改善環境本身。
四、CORPS模式:整合服務方案規劃的重要架構
在這張心智圖中,「服務方案的規劃」是連結新服務理念與實際工作的關鍵。圖中以「CORPS模式」整理服務方案的重要構成要素,提醒專業人員在規劃服務時,必須同時考量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參與者、資源及運作方式,而不是只從活動構想出發。
「CORPS模式」中的Clients指服務對象,強調在規劃服務之前,應先了解個人與社區的需求,辨識不同群體所面臨的問題、限制與既有優勢。需求評估不只是列出問題,也應了解居民如何看待自身處境、目前有哪些支持資源,以及哪些需求尚未獲得滿足。透過這樣的評估,才能避免服務提供者只依照自己的想法設計方案,卻未能回應居民真正關切的問題。
Resources指方案所需的資源,包括經費、物資、場地、設備及其他可以運用的資源。資源盤點不應只關注缺少什麼,也應辨識社區既有的優勢,例如居民的專長、互助網絡、志工、社區組織及公共服務。透過資源連結與合作,可以減少重複投入,並提升服務的持續性。
Participants指參與方案的人力,包括專職工作人員、志工,以及其他團體或機構的參與者。不同參與者可能具有不同的專業能力、生活經驗與社區關係,因此,方案規劃除了安排人力,也需要釐清工作分工、溝通方式及合作關係。若能適當納入居民及服務使用者的參與,還可以讓方案更貼近社區需求,並提升居民的自主性與參與感。
Operation指方案的運作模式,涉及服務流程、工作安排、分工協調、行政管理與日常執行。即使方案具有明確的目的與良好的活動構想,如果缺乏可行的運作方式,仍可能難以落實。因此,規劃者需要考量服務如何進行、由誰負責、不同單位如何協調,以及遇到突發狀況時如何調整。
Services則指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依據圖中的分類,服務可以涵蓋預防教育、諮商、高風險群體的外展服務、社會改變、公共政策影響、個案權益維護及其他相關工作。服務內容應依據需求評估與方案目的決定,而不是因為某項活動容易辦理,便直接將其當成方案的核心。
整體而言,「CORPS模式」提醒我們,服務方案的品質取決於各個要素是否相互配合。服務對象的需求會影響服務內容,服務內容會決定所需資源與人力,而運作模式則影響方案能否實際執行。若其中某個環節缺乏考量,就可能使方案的理念與實際成效產生落差。
五、從方案執行到過程與結果評估
服務方案不應在活動結束後便告一段落,而需要透過「評估」了解執行情形與實際成效。圖中將「評估」區分為過程與結果兩個面向,提醒規劃者不只要關注最後達成什麼,也要了解服務是如何執行的。
「過程評估」主要檢視方案是否依照原定計畫執行,包括服務是否順利提供、目標對象是否能夠參與、資源是否獲得適當運用,以及執行過程中是否出現新的需求或障礙。即使最終結果未達預期,「過程評估」仍能協助我們判斷原因究竟來自方案設計、執行方式、資源不足,或服務對象面臨的外在限制。
「結果評估」則關注方案是否達成原先設定的目的與目標。例如,青少年參與方案除了計算活動場次與參與人數,也可以進一步了解青少年的社區參與程度、社會支持、歸屬感或相關能力是否有所改變。若方案旨在改善服務可近性,也應評估原先存在的交通、資訊或制度障礙是否有所減少。
「評估」的目的不只是證明方案成功與否,更在於提供後續決策的依據。透過持續蒐集回饋、檢視成效及修正服務,方案才能逐步回應社區不斷變化的需求,並提升資源運用的適切性與服務的持續性。
六、社區輔導人員的多元角色
隨著服務範圍擴大,『社區輔導』人員的角色也不再侷限於個別『諮商』。圖中列出的專業角色包括個別諮商、團體諮商、教育訓練、社會改變、倡導、機構結盟、方案設計及諮詢等。這些角色分別對應個人、團體、組織與社區等不同層次的需求。
在「個人」層次,專業人員可以透過個別或團體『諮商』,協助當事人理解心理困擾、發展因應能力及改善人際關係;在「教育與預防」層次,可以透過心理健康教育、親職教育及相關活動,提升居民的心理健康知能;在「社區與組織」層次,則可以透過機構合作、專業「諮詢」、資源連結及方案設計,協助社區發展更完善的支持系統。當問題涉及制度性障礙或資源分配不均時,也可能需要透過倡導與政策參與,促進環境條件的改善。
這些角色並不是要求每位專業人員都獨自承擔所有工作,而是提醒『社區輔導』需要具備跨專業合作與資源整合的能力。專業人員應依據自身職責與能力,與其他相關人員及組織建立合作關係,讓不同專業與社區資源共同回應複雜的生活問題。
七、結語:從活動安排走向以需求與改變為核心的方案規劃
陳嘉鳳(2004)的心智圖呈現了『社區輔導』由單一服務方式走向整合性服務典範的思考方向。其重要意義不只是增加「諮商師」的工作項目,而是重新理解服務對象、環境、資源、參與者及專業角色之間的關係。個人的心理健康與生活適應往往受到多重環境因素影響,因此,『社區輔導』需要在直接服務之外,適時發展預防教育、資源連結、組織合作、方案規劃與制度改善等工作。
其中,「CORPS模式」提供了「規劃服務方案」的整合性思考架構,協助規劃者從服務對象的需求出發,盤點資源與人力,設計適切的服務內容與運作方式,並透過過程及結果評估持續修正方案。這也提醒我們,好的社區服務方案不是從「想辦什麼活動」開始,而是先釐清「為什麼需要這項服務、誰真正需要這項服務、有哪些資源可以運用,以及希望促成什麼改變」,再據此安排具體的服務與行動。
當服務方案能夠結合個人需求、社區參與、資源整合與持續評估,『社區輔導』便有機會超越個別問題的處理,進一步促進居民的自主參與、社區支持網絡的發展,以及整體生活環境的改善。這正是從傳統『諮商』走向整合性社區服務的重要意義。
結 論
從『社區心理學』的發展,到『社區諮商』專業的形成,再到今日重新思考『社區輔導』的可能性,可以發現,這並不只是專業名稱或服務場域的變化,而是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我們究竟如何理解人的問題,以及我們認為改變應該發生在哪裡?
傳統『諮商』較容易將問題定位在個人的心理、情緒、認知或行為層面,因此專業工作的核心往往是協助個人增加適應能力、改善心理困擾與發展個人功能。然而,『社區心理學』與『社區諮商』的發展提醒我們,個人從來不是脫離環境而存在的。人的心理與行為會受到家庭、同儕、學校、職場、社區、文化、制度與社會結構等多重因素影響;同時,個人也會透過參與、互動與行動反過來影響自己的環境。因此,理解一個人的問題,不能只問「這個人有什麼問題」,還必須問「這個人與所處環境之間發生了什麼問題」。
Hershenson、Power與Waldo(1996)所提出的「社區諮商實務模式」,對這一點提供了相當重要的說明。該模式並未要求專業人員放棄對個人的服務,而是將「當事人」與「社區」同時納入介入焦點,並從「資源」與「障礙」兩個面向重新理解問題。當事人的困難可能來自個人能力不足,也可能來自環境中缺乏適當資源;相反地,當事人的優勢也可能只有在適當的社區環境中才能被真正發揮。因此,諮商的工作除了協助當事人發展能力,也包括協助其取得資源、降低環境障礙,以及促進社區產生更適切的支持條件(Hershenson et al., 1996)。
這也說明,『社區諮商』不能被簡化為「在社區裡做個別諮商」。Hershenson等人(1996)的模式將「諮商、教育、諮詢、倡導、協調與方案規劃」視為相互連結的專業功能。其中,「諮商與教育」較直接作用於當事人;「諮詢與倡導」則較直接作用於社區;「協調與方案規劃」則負責連結兩者。這種模式的重要意義,在於它讓專業人員的視線不再停留在「當事人需要什麼」,而進一步思考「社區有哪些資源可以支持當事人」、「哪些環境障礙阻礙了當事人的發展」,以及「如果現有資源不足,我們是否需要共同創造新的資源」。
因此,『社區諮商』真正的核心並不是「把諮商帶到社區」,而是重新界定『諮商』的服務邊界與專業責任。當專業人員開始進行社區需求評估、預防教育、外展服務、資源連結、諮詢、倡導、方案設計、跨專業合作與政策對話時,諮商便不再只是發生於「諮商師」與當事人兩個人之間的心理工作,而成為連結個人、關係、組織與社區的專業實踐。
這種轉變也可以與Heath(2020)的「上游思維」相互呼應。傳統的「下游」工作,主要是在問題發生之後協助當事人恢復功能;「上游」思維則要求我們進一步追問問題為何發生,以及哪些環境條件使問題持續存在。對『社區諮商』而言,這並不表示個別『諮商』是不重要的,而是意味著個別『諮商』不應成為唯一的工作層次。專業人員可以一方面陪伴正在受苦的人,另一方面也思考如何降低造成這些困難的環境障礙。
同時也必須強調,「上游思維」並不是要求「助人」工作者放棄「下游」的直接服務,而是提醒我們不要只停留在問題發生之後的補救。對正在經歷心理困擾的人而言,及時、適切的個別諮商與心理支持仍然不可或缺;對持續面臨相同困難的群體而言,預防服務、社區支持與環境改善也同樣重要。兩者應依據問題的性質、當事人的需求與可運用的資源相互配合。若只強調個人改變,可能忽略環境中的結構性障礙;若只強調制度與社會結構,也可能忽略個人的痛苦、差異與當下需要。因此,『社區諮商』與『社區輔導』真正需要發展的,是能夠同時回應個人需求與環境條件的多層次服務,而不是以一個層次取代另一個層次。
換句話說,真正的「上游」不是離開個人,而是在看見個人的同時,也看見個人所處的世界;在協助個人的同時,也開始思考如何與個人及社區一起改變那個世界。
由此而言,「場域轉移」與「典範轉移」之間存在重要差異。服務從醫院、學校或諮商室移到社區,並不必然代表典範已經改變。如果專業人員仍然將問題完全歸因於個人,仍然以個別治療為主要服務形式,仍然把專業人員視為問題解決者,而沒有進一步處理資源、權力、環境與社會脈絡,那麼即使服務地點位於社區,也可能仍然維持傳統的個人取向。
相反地,真正的「典範轉移」,會同時改變「問題怎麼定義、誰是服務對象、專業者是誰、改變要發生在哪一層」。服務對象不再只是接受服務的「個案」,而可能包括家庭、團體、組織與社區;專業人員也不再只是提供服務的人,而可能同時成為教育者、諮詢者、協調者、倡導者、方案設計者、資源連結者與社會改變的參與者。改變的目標也不再只有「讓個人適應環境」,而是同時思考「如何讓環境變得更能支持人的發展」。
此外,從個人取向走向「生態觀點」,並不代表專業人員可以直接替當事人或社區決定什麼才是適當的改變。相反地,當服務開始涉及家庭、組織與社區層次時,更需要重視當事人的主體性、生活經驗與參與權利。專業人員固然具有理論知識與實務經驗,但當事人也擁有理解自身處境的重要知識。真正具有「賦權」精神的服務,不只是為當事人提供資源或替其發聲,更應讓當事人參與問題界定、服務規劃、決策與成效評估,使其不只是服務的接受者,也能成為改變歷程的參與者。這樣的做法才能避免社區工作在強調環境改善的同時,反而忽略了居民自身的意願與選擇。
綜合而言,『社區諮商』與『社區輔導』的發展,要求「助人」工作者重新思考個人、環境與社會制度之間的關係。從勒溫(Kurt Lewin)的「場論觀點」,到Heath(2020)的「上游思維」,再到Rappaport(1987)的「賦權」概念,這些思想共同提醒我們:理解問題不能只停留在個人身上,促進改變也不能只依靠個人的努力。當問題與環境條件、資源限制及制度性障礙有關時,「助人」工作便需要將個人支持、預防服務、社區參與與制度改善納入整體規劃。
真正的「典範轉移」,不是「諮商走到哪裡」,而是「諮商如何重新理解人與問題」。 場域改變不一定等於典範改變;真正的「典範轉移」,是連問題如何被定義、誰是服務對象、專業者扮演什麼角色,以及改變應該發生在哪些層次,都一起重新思考。
這正是臺灣『社區諮商』發展值得持續思考之處。陳嘉鳳、周才忠(2011)所指出的「轉移與失落」,可以理解為一項重要的專業提醒:如果『社區諮商』只是將傳統個別『諮商』的服務模式移植到社區,便可能失去其原本應有的預防、社區介入、諮詢、倡導、資源整合與社會改變功能。因此,臺灣未來需要思考的,不只是「如何增加社區中的諮商服務」,更是「如何讓社區成為心理健康促進、預防、發展、參與與賦權的場域」。
在此基礎上,本文所提出的『社區輔導』並不是要否定或取代既有的『社區諮商』,而是嘗試進一步思考一種更具整合性的服務方向。其核心不是建立另一個封閉的專業領域,而是將「個人—家庭—團體—組織—社區—社會環境」視為相互連結的服務層次,並透過預防、教育、諮商、諮詢、倡導、資源整合、方案發展、跨專業合作與社區參與,使「助人」工作能夠同時回應個人的心理需求與環境中的結構性條件。
因此,『社區輔導』所需要的專業角色,也必須有所轉變。專業人員除了是諮商者,也可以是教育者、培訓者、資源整合者、社區協作者、方案設計者、跨專業諮詢者與社會改變的倡導者。這並不意味著每一位專業人員都必須同時扮演所有角色,而是意味著專業訓練與服務制度應該允許「助人」工作者根據社區問題的性質,在不同層次之間移動。
然而,理念上的轉變仍需要透過具體的服務制度與實務能力才能落實。『社區輔導』若要真正發揮整合個人與環境的功能,就需要從社區需求評估開始,進一步盤點既有資源、辨識服務障礙、設定方案目的與具體目標,並依據需求安排直接服務、間接服務及跨專業合作。方案執行後,也應透過過程與結果評估,了解服務是否真正回應居民需求、是否改善服務可近性,以及是否促進個人與社區的參與和發展。這表示社區輔導不只是擴大專業人員的工作範圍,更涉及服務規劃、資源協調、合作關係與成效評估等能力的整合。唯有將理念、方法與實際行動連結起來,才能避免『社區輔導』僅成為一個新的名稱,而未能帶來實質的服務改變。
因此,從『社區諮商』走向『社區輔導』,並不是否定既有『諮商』專業,而是進一步拓展「助人」工作的視野與行動方式。真正的『社區輔導』,不是把『諮商』帶進社區而已,而是把「人與環境」重新帶回「助人」工作的核心,並與個人及社區共同發展改變的能力。
最後,如果將全文的思考濃縮成一條發展脈絡,可以說是從「個人症狀」走向「個人與關係」,再走向「家庭與社區」,進而延伸到「組織與制度」,最後看見「社會結構」。這並不是要以較大的分析層次取代較小的分析層次,而是要避免只停留在其中任何一個層次。個人心理仍然重要,個別『諮商』仍然重要;但是,個人心理必須放回其生活脈絡中理解,個別諮商也必須與預防、社區支持、資源連結與環境改變形成互補。
因此,本文最終所要強調的,不是「社區諮商不好,而社區輔導比較好」,也不是以一種新的專業模式取代既有的『諮商』工作,而是重新提出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當我們真正把「人與環境」放回助人工作的核心之後,諮商與輔導還可以如何被重新想像?
真正的「典範轉移」,是改變看問題的方式。
真正的『社區諮商』,不只是把『諮商』帶進社區,而是讓諮商重新看見人與環境的關係。
而真正的『社區輔導』,則可以進一步讓助人工作從「協助一個人適應他的世界」,走向「與人一起創造一個更能支持人發展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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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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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心理學實務』課程發展》專輯(VI):〈從「基本歸因謬誤」到「脈絡最小化偏誤」〉─社會問題的個人化、脈絡與建構 (2026.9.29)
- 《『社區心理學實務』課程發展》專輯(V):〈從還原到生態,再到系統〉─『社區心理學』的脈絡化、關係性與賦權 (2026.9.23)
- 《『社區心理學實務』課程發展》專輯(IV):從『實證主義』到『批判論─三大「科學哲學觀」和『社區心理學』研究的發展與整合 (2026.9.20)
- 《『社區心理學實務』課程發展》專輯(III):〈助人與因應模式〉─持有什麼樣的助人價值觀,就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2026.9.17)
- 《『社區心理學實務』課程發展》專輯(II):課程變革的生態系統方法和國際最新趨勢 (2026.6.21)
- 《『社區心理學實務』課程發展》專輯(I):115學年最新授課內容介紹(含課程生態系與心智圖、課表瀏覽網址) (2026.6.14)
- 《『社區科學』的過去.現在.未來》專輯(XIV):『賦權評估』的構念和本土模式─『賦權評估』的沿革/定義/路徑/理論/原則/步驟/實例(美國、日本、澳洲和臺灣) (2025.12.6)
- 周才忠 (2025)。「社區心理學實務教學資源手冊」(第一版)。
- 《臺灣『社區心理學』的過去.現在.未來》專輯(II):「源起期」(1990~2000年)─美國『社區心理學』的領域肇興和課程發展、臺灣『社區心理學』大學課程的開設/趨勢與其對當代研究和實務發展的意義及重要性 (2026.1.17)
- 周才忠 (2024)。「台灣心理專業者的未行之路」(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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