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6日 星期日

《『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過去.現在.未來》專輯(I):上游觀點、歷史沿革、WHO全新指導方針、臺灣實踐經驗與未來發展方向

作者:周才忠 (日期:2026/9/7)

       面對社會不平等、工作與生活壓力、社會孤立及環境變遷等複雜健康挑戰,健康與幸福已無法僅依賴生物醫學與醫療體系,而須從社會、文化、經濟與環境等因素加以理解。因此,「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Mental Health in All Policies, MHiAP)逐漸成為促進心理健康與健康公平的重要治理策略。本文以臺灣MHiAP發展經驗為基礎,並參照WHO 2025年相關指引,探討臺灣未來的政策發展方向。臺灣過去已透過先驅計畫累積跨部門合作、指標建構、政策影響評估及教育、職場、防災與社區等實踐經驗,具備進一步制度化的基礎。未來應強化行政院層級跨部會治理、心理健康影響評估、預算配置、共同指標與責信機制,並將生命歷程、社會決定因素、人權與公平納入政策核心。總體而言,臺灣MHiAP應由「政策融入」走向「治理融入」,再進一步走向「社會環境轉型」,由過去「衛福部做心理健康」,逐步發展為各部會共同承擔心理健康責任,並以心理健康與幸福作為衡量政策品質與社會幸福的重要依據,實現由「計畫型治理」邁向「制度型治理」。


 前     言 

       儘管『生物醫學』領域在過去數十年間取得了非凡的進展,並為人類「健康」與「幸福」(Well-being)帶來相應的改善,近年來與「健康」及「幸福」相關的挑戰仍持續存在,甚至出現新的型態。這些挑戰往往具有超越『生物醫學』範疇的特質,其形成與發展不僅涉及個人的生理心理狀態,更受到社會文化經濟環境等多重因素的影響。因此,如何透過協調一致跨部門的公共政策,建立有利於「健康」與「幸福」的「健康社會」(healthy societies),已逐漸成為當代『公共衛生』的重要課題。儘管對於「健康」問題的「社會性與結構性成因」,國際間已逐漸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識,但如何將這些認知轉化為實際的政策與社會改變,仍是一項重要挑戰。這種對「健康」與「幸福」的重新重視,也意味著『公共衛生』與相關研究及實務必須突破過去以疾病醫療個人風險為核心的思考模式,轉而關注影響健康的整體社會環境與治理條件(Hinchliffe et al., 2018)。換言之,「健康」與「幸福」並非單純依靠『醫學』或「醫療服務」所能創造,而是需要透過社會文化環境公共參與等不同層面的共同建構。

       在此脈絡下,過去二十年間,『公共衛生』領域日益將研究與政策焦點轉向「健康的社會決定因素」(Social Determinants of Health, SDH)。所謂SDH,是指除了醫療照護之外,能夠受到社會政策影響,並且以重要方式形塑個人與群體「健康」的各種條件。世界衛生組織(WHO)健康的社會決定因素委員會(Commission on Social Determinants of Health)將其概括為人們「出生、成長、生活、工作與老化的條件」,以及形塑這些條件的更深層「結構性因素」。從具體生活環境來看,適合步行的社區可近性的休閒活動空間健康食物的取得居住環境社會支持等,都可能影響個人的「健康」行為與「健康」結果。然而,相關研究也顯示,收入、財富、教育程度及其他社會經濟條件,往往是造成不同人口群體「健康」差異的重要根本因素(Braveman & Gottlieb, 2014)。因此,若僅透過醫療體系個人行為介入來改善「健康」,往往難以處理造成「健康不平等」的深層「結構性因素」。

      這樣的觀點同樣適用於「心理健康」。「心理健康」並非單純由個人的心理特質或精神疾病狀態所決定,而是與教育就業收入住房家庭關係社會支持社會參與環境品質歧視社會排除等因素密切相關。尤其在現代社會中,經濟不安全、工作壓力、社會孤立、人口老化、都市化、氣候變遷及社會不平等等問題彼此交織,使「心理健康」逐漸成為一項跨越醫療、社會與公共政策領域的治理議題。因此,「心理健康」的促進保護不能僅依賴心理治療、精神醫療或個人層次的「健康促進」,而必須進一步從影響「心理健康」的「社會決定因素」與生活環境著手。

      在此背景下,「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Mental Health in All Policies, MHiAP)逐漸成為推動「預防」與「心理健康促進」的重要政策治理概念。MHiAP的核心並非單純要求政府增加「心理健康」服務,而是強調在不同政策領域進行決策時,都應考量其可能對「心理健康」與「幸福」所產生的正面或負面影響。教育、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環境、都市規劃、交通、司法、文化及體育等政策,雖然未必直接以「心理健康」為政策目標,卻可能透過「社會決定因素」深刻影響個人及群體的「心理健康」。因此,「心理健康政策」的責任也必須從傳統的「衛生」部門逐步擴展至政府各部門整體社會

       臺灣其實並非近年才開始思考此一政策方向。早在2015至2016年間臺灣即曾推動《心理健康融入各項政策先驅評估計畫》,嘗試透過政策指標建立跨部門政策檢視政策影響分析,將「心理健康」觀點導入教育職場防災社區等不同政策與生活場域。這些先期經驗顯示,臺灣已具備推動MHiAP的重要政策基礎,也反映出「心理健康」若要真正獲得改善,必須突破「衛生」與「醫療體系」的傳統界線,進一步與教育勞動社會福利環境地方治理等政策領域建立連結。

       國際上,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新的《保護及促進政府各部門心理健康與幸福的政策與策略行動指引》(Guidance on policy and strategic actions to protect and promote mental health and well-being across government sectors),進一步將「心理健康」定位為「全政府」(whole-of-government)與「全社會」(whole-of-society)的治理議題。此一發展代表MHiAP已不再只是倡議其他部門「關心心理健康,而是進一步要求政府在政策制定執行評估的過程中,系統性地納入「心理健康」與「幸福」,並透過跨部門協調政策影響評估社會參與資源配置監測與「責信」(Accountability)等機制,使「心理健康」成為政府整體治理的一部分

       因此,重新檢視臺灣既有的MHiAP經驗,並與WHO最新政策方向進行對照,具有重要的政策與研究意義。臺灣過去已累積跨部門合作、政策指標、政策影響評估及場域實踐等基礎,但面對WHO近年所倡議的「全政府」與「全社會」治理模式,臺灣仍有必要進一步思考如何將既有的政策倡議與試辦經驗轉化為穩定且具持續性的制度。尤其是在行政院層級跨部會治理心理健康影響評估政府預算共同指標政策責信心理健康公平,以及具有親身經驗者參與等方面,均值得進一步發展。

       基於上述背景,本文將以WHO新指引》為重要參照,對照臺灣既有的MHiAP發展經驗,探討臺灣心理健康政策」由早期「政策融入」走向「治理融入」的可能路徑。本文所關注的並非單純增加心理健康服務或個別心理健康方案,而是進一步探討如何將「心理健康」與「幸福」納入政府政策制定、執行、評估及資源配置的整體過程,並以健康的「社會決定因素」、生命歷程、人權與健康公平為政策核心。最終,期望透過MHiAP的制度化,使臺灣的「心理健康政策」由以醫療服務為中心,逐步轉向以社會環境公共政策跨部門治理為基礎,進而朝向建立一個有利於全民「健康」、「心理健康」與整體「幸福」的社會。

 MHiAP的上游觀點 

     「心理健康」(Mental health)受到社會與政治決定因素的形塑,其中包括與健康相關的知識與行為,以及更「上游」(Upstream)的因素,例如政治暴力、社會弱勢、不平等與歧視。改善這些決定因素,需要致力於強化「心理健康」照護的提供,並且需要採取超越「心理健康」部門本身的政策與行動,將經濟社會因素,以及更完善的生活與工作條件納入考量(Braveman et al., 2011; Hinchliffe et al., 2018)(轉引自Kienzler, 2019)。

     「健康融入所有政策」(Health in All Policies, HiAP)是一項以『科學』為基礎、由世界衛生組織(WHO)倡導的政策議程,正是針對這類挑戰而提出。這項策略主張,各項政策應「系統性地將決策對健康的影響納入考量、尋求協同效應,並避免有害的健康影響,以改善人口健康與健康公平」(WHO, 2014)。若將HiAP調整並應用於「心理健康」領域,就必須符合以下三項核心前提:以政治性而非臨床性的方式回應「社會決定因素」建立以團結為基礎、強而有力的夥伴關係與合作,連結國家與國際機構;以及在介入措施中產生「最佳實務」(best practice)的證據,並著重於地方相關性與不斷變動的情境(Kienzler, 2019)。

       長期以來,人們已經認識到,「健康」在很大程度上並非由衛生部門主導。然而,實施跨部門健康政策並非易事。衛生以外部門的公共政策與實務,必須共同努力處理影響「心理健康」的「社會決定因素」。這些部門必須採取相關政策,使其能夠透過取得「心理健康」專業知識、建立共同目標、作出有充分資訊基礎的決策,以及建立具建設性的溝通與彈性的工作策略,來進行系統性的合作;同時也必須考量不同部門的目標彼此之間可能存在衝突。因此,透過所謂的「演化式學習」(Evolutionary learning),掌握並改善實際的改革過程以及「心理健康」照護的提供,是至關重要的(Ollila, 2011)(轉引自Kienzler, 2019)。

       另外,如果決策是在非常短的時間內、且在不公開的情況下作出,要掌握適當的政策時機幾乎是不可能的。此外,「心理健康」本身也存在特殊的挑戰,例如政府對「心理健康」的重視程度低,導致經費、人力與相關設施嚴重不足(Saxena et al., 2007)。因此,要克服這些難以解決的挑戰並促成整合式治理,「心理健康」的HiAP需要一種以「團結」為核心的願景。例如,將所謂的「包容性審議」(Inclusive deliberation)與務實、「以問題為導向」的方法結合起來,制定能夠讓所有參與方受益的政策與行動(即雙贏策略)(轉引自Kienzler, 2019)。

 MHiAP的歷史沿革 

    「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Mental Health in All Policies, MHiAP)的歷史和發展經歷了幾個關鍵階段:

 一、概念根源 

      「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是更廣泛的「健康融入所有政策」(HiAP)的直接衍生項目。而HiAP的概念正式出現於2006年芬蘭擔任歐盟理事會主席國期間,其基礎可以追溯到1978年9月世界衛生組織(WHO)與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在哈薩克阿拉木圖召開國際會議,並通過了具歷史意義的《阿拉木圖宣言》(Declaration of Alma-Ata)中的跨部門理念(Greer et al., 2025)。

※圖片來源:「UNICEF」網站

     當時,歐盟理事會的結論支持採取「全政府」(Whole-of-government)取向,並敦促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將HiAP整合至新的歐盟健康策略中。為了在歐盟會員國之間建立共同立場,芬蘭社會事務與衛生部(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在理事會結論形成之前,與32個國家進行廣泛的政策對話,並召開一場籌備會議,邀集政策制定者、研究人員及公民社會行動者共同參與。同年,芬蘭歐盟執委會歐洲衛生系統與政策觀察站(European Observatory on Health Systems and Policies)共同出版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展望與潛力》(Health in All Policies: Prospects and Potentials)(Greer et al., 2025)。

       此後,芬蘭進一步協助將HiAP取向推向全球舞台。2013年在赫爾辛基舉行的「第八屆全球健康促進大會」(8th Global Conference on Health Promotion)由芬蘭世界衛生組織(WHO)共同主辦,並發表《赫爾辛基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聲明》(Helsinki Statement on Health in All Policies),再次強調:健康與健康公平是所有部門共同承擔的責任。這項工作也得到另一份重要出版品《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掌握機會、落實政策》(Health in All Policies: Seizing Opportunities, Implementing Policies)的支持;該出版品聚焦於HiAP的政治面向與實際執行(Greer et al., 2025)。

       這項國際參與奠基於芬蘭長期建立的國內傳統,即透過政府各部門共同合作以及跨部門公共衛生合作來推動「健康」政策,其中包括芬蘭政府內部的跨部會委員會網絡。此外,芬蘭也建立在更早期的國家經驗之上;早在1970年代,芬蘭便已進行跨部門合作,處理包括道路事故、職業疾病、冠心病以及其他與吸菸相關的疾病等議題。芬蘭之後又透過積極支持《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FCTC)的談判與執行,進一步推進跨部門「健康」行動。該公約由世界衛生大會於2003年通過,並於2005年生效。公約促進了具有約束力的規範、全面性的禁菸政策、課稅措施、行銷禁令,以及強而有力的監測措施;這些措施要求除了衛生部門之外,還必須積極納入財政、貿易、教育與司法等部門的參與(Greer et al., 2025)。

 二、從身體健康轉向心理健康(2013-2016年) 

      隨著政策制定者意識到「心理健康」在「身體健康」框架中缺失歐盟2013年在其「健康」計劃下啟動了專門的「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MHiAP)工作方案。到2015-2016年,該方案評估了相關實踐,並發布了政策簡報,以指導地方政府學校職場如何培養心理「韌性」(Resilience)(JA MH-WB, 2026)。

      MHiAP歐盟心理健康與幸福聯合行動」(Joint Action for Mental Health and Well-being)的一部分,主要探討不同部門的政策如何對「心理健康」產生影響。工作小組的重點,是辨識、評估並推廣在人口層級具有良好成效的實務做法,也就是探討如何在政策制定與決策過程中,將心理「健康」與「幸福」納入考量。其目標是在2015年底前提出一套《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框架》(Framework for Mental Health in All Policies),作為歐盟會員國在不同治理層級(包括地方、區域與國家層級)可以使用的實用工具(JA MH-WB, 2026)。

       這項工作於2013年開始,首先針對10個合作國家進行「良好實務」(good practices)的調查;到了2014年,資料蒐集範圍進一步擴大至其他歐盟會員國。資料蒐集主要著重於取得跨部門合作的實務經驗,涵蓋各種類型的政策領域,例如就業環境教育文化等。在2014年秋季,研究團隊將對所回報的實務進行評估,並選出適合在歐盟會員國之間交流與分享的政策層級良好實務。到了2015年,經過評估的政策層級良好實務將被介紹,其中包括如何讓其他部門參與,以便將「心理健康」與「幸福」議題納入決策過程的相關策略。例如,這些「良好實務」將包括(JA MH-WB, 2026):

  • 將「心理健康」議題主流化(mainstreaming)的工具;
  • 用於評估政策決策對「心理健康」影響的「心理健康影響評估」工具;
  • 在「心理健康」議題上,與不同部門建立跨部門合作的策略。

       從早期研究結果可以看出,在實施階段,概念上的清晰度將相當重要,因為「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概念仍相當新,在許多部門與國家中尚不普遍,也缺乏充分認識。然而,令人鼓舞的是,各界對這一概念的態度大致上是正面的,其價值也獲得廣泛支持(JA MH-WB, 2026)。

 三、關鍵里程碑與歐洲領導 

       目前,將心理健康整合至所有政策之中的工作正在歐洲持續推進。雖然這個概念相對較新,但相關實務已經開始發展,而且在一些國家中已經可以找到具有發展潛力的案例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工作方案(Mental Health in All Policies work package)已經制定了4份政策簡報(Policy Briefs),提供將心理健康納入以下政策領域的實務資訊(JA MH-WB, 2026)

  • 教育政策
  • 勞動就業政策
  • 地方政府政策
  • 全政府取向政策(Whole-of-government policies)

      此外,該工作方案也與芬蘭社會事務與衛生部合作,完成了「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支持歐洲的永續發展與成長」(Mental Health in All Policies – Supporting sustainability and growth in Europe)會議的結論。這場會議於2015年5月11–12日赫爾辛基舉行,正式確定了「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MHiAP)的術語(JA MH-WB, 2026)

 四、近期發展與全球採納 

 (一)全球整合 

      「心理健康」是整體「幸福」中普遍且至關重要的一環,然而,它仍然是全球『公共衛生』領域中最受到忽視的議題之一。世界衛生組織(WHO)估計,全球約有八分之一的人口罹患某種「心理健康」問題,總人數接近9.7億人。儘管「心理健康」問題十分普遍,「心理健康」議題卻經常因為污名缺乏認識以及資源不足,而被其他「健康」優先事項所掩蓋。此外,COVID-19新冠疫情進一步加劇了「心理健康」方面的挑戰,也凸顯出建立健全的政策與實務措施,以因應日益嚴重的「心理健康」康危機,是當前迫切的需求(Rangannavar, 2024)。

       全球性的倡議方面,例如世界衛生組織的《心理健康綜合行動計畫》(Comprehensive Mental Health Action Plan, 2013–2030),強調將「心理健康」納入「全民健康保障」(universal health coverage)的重要性,並透過跨部門取向來處理「健康不平等」,包括教育職場健康促進,以及以「社區」為基礎的介入措施。其目標是在2030年以前將「心理健康」治療缺口降低50%。因此,未來的發展方向必須著重於(Rangannavar, 2024):

  • 建立具韌性的「心理健康」體系;
  • 推動符合文化脈絡具包容性的「心理健康」照護;
  • 解決造成心理健康不平等的「社會決定因素」;
  • 強化教育倡議,以對抗「心理健康污名
  • 讓「心理健康」相關的討論逐漸正常化

       透過採取整體性公平協作性的取向,全球社會可以將「心理健康」照護轉變為一項普遍享有的權利,建立一個人人都受到重視、保護,並且都能取得「心理健康」服務的世界。這樣的進步不僅能改善個人的「幸福」,也將有助於建立更強健更健康更具包容性的社會(Rangannavar, 2024)。

 (二)現代跨部門行動 

       2025年6月世界衛生組織(WHO)與法國衛生暨健康照護可近性部(French Ministry of Health and Access to Care)及歐盟執委會於在巴黎共同召開《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創新高階會議》。此會議所形成的【成果聲明】,以WHO歐洲區域各地政策對話所獲得的洞見為基礎,再次確認有必要將「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概念轉化為實際行動。該聲明強調,各層級的組織都可以制定並實施相關政策,以最佳化資源運用,改善「心理健康」(The Lancet Psychiatry, 2025)。

       此【成果聲明】是建立在真實世界的實務經驗之上(The Lancet Psychiatry, 2025):

       在法國衛生部正與文化部合作,將「心理健康」融入社會文化活動;同時也與地方政府合作,將「心理健康」納入促進長者自主生活能力的計畫,例如提供有醫療專業人員支持的「支持型住宅」(sheltered housing)。與勞動部的合作則確保照顧者能享有有薪假

       希臘目前已設立「心理健康政策」職掌,並且近期大幅改革「心理健康」服務。一項新的法律將所有相關公共設施加以整合,並將其組織成區域性網絡。同時,一套新的系統正在建立,用於持續監測人口的健康狀況。

       烏克蘭在重建其「心理健康」部門的過程中,已將「心理健康」納入教育體系及所有相關服務。《心理健康差距行動計畫》(mhGAP)目前正在全國推行,並由融資制度改革所帶動。

       WHO歐洲區域辦事處(WHO Europe)將透過以下方式推動「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The Lancet Psychiatry, 2025):

  • 支持政策制定;
  • 能力建構;
  • 心理健康」倡議與倡導;
  • 資料蒐集;
  • 數位心理健康」。

       2025年9月,「心理健康」將首次在聯合國國家元首層級的會議中成為正式討論議題,即「聯合國大會關於非傳染性疾病預防與控制,以及促進心理健康與幸福的高階會議」(High-Level Meeting of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on-communicable diseases and the promotion of mental health and wellbeing)。此會議發布了一份政治宣言,將以數個月詳細的協商談判為基礎,說明各國接下來承諾採取哪些行動(The Lancet Psychiatry, 2025)。

       對「心理健康政策」制定而言,這是一個充滿期待的時代,人們有望藉此進一步改善全球所有人的「心理健康」(The Lancet Psychiatry, 2025)。

 MHiAP的WHO全新指導方針 

        2025年11月,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新的《保護及促進政府各部門心理健康與幸福的政策與策略行動指引》(Guidance on policy and strategic actions to protect and promote mental health and well-being across government sectors),旨在透過各政府部門採取行動,保護及促進心理健康,這是朝向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MHiAP)方針邁出的重要一步(WHO, 2025)。

        保護及促進心理健康,需要各部門採取“協調一致”的行動。這份新指引首次明確說明,不同政府部門可以如何各自及共同採取行動,以促進及保護全體人口的「心理健康」與「幸福」。這份新的跨部門指引,是WHO在今年稍早發布的《心理健康政策與策略行動計畫指引》(Guidance on Mental Health Policy and Strategic Action Plans)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而成。前者界定了建立以「人權」為基礎具良好品質的心理健康體系與服務所需的基本要素;而新的部門指引則將關注範圍擴大至「心理健康」部門以外,為政府各部會及機關提供明確方向,協助將「心理健康」考量融入其核心政策、策略與計畫之中(WHO, 2025)。

       本出版品除了提供如何建立高層級跨部門「心理健康」倡議的指引,也針對以下11個關鍵部門,提出保護及促進「心理健康」與「幸福」的相關建議(WHO, 2025):

  • 財政與國庫(發揮跨政府的整體協調作用)
  • 文化、藝術與體育
  • 國防與退伍軍人事務
  • 教育
  • 就業
  • 環境、保育與氣候保護
  • 衛生
  • 內政
  • 司法
  • 社會保障
  • 城鄉發展

       各部門的指引均列出關鍵政策方針策略行動,以及可用於衡量進展的示例指標,協助各國依據自身的國家與地方脈絡調整政策執行方式。

       這份指引以人權公平實證為基礎,強調不採取行動所造成的成本,以及投資心理健康所能帶來的社會效益。指引呼籲採取「全政府」(whole-of-government)與「全社會」(whole-of-society)的整體性做法,串聯各部門的高階領導者及其他相關行動者與推動力量,促進跨部門合作,並確保「心理健康政策」具有責信(accountability)機制及永續的資金支持(WHO, 2025)。

       此外,指引也提供一份行動路線圖,協助各國政府將承諾轉化為實際行動。路線圖提出八項實務步驟,從啟動高層級對話檢視現有政策,到執行監測評估進展,協助所有政府部門如何將「心理健康」與「幸福」納入各部門相關政策中,並持續推動能夠促進全民心理健康」與「幸福」的政策(WHO, 2025)。

 一、以全政府方式推進心理健康與幸福 

       鑑於「心理健康」與「幸福」與結構性及「社會決定因素」,以及《永續發展目標》(SDGs)彼此相互關聯,因此需要透過「全政府」及「全社會」的方式進行跨部門合作,才能採取全面協調一致的因應措施。許多國家可能已在衛生部門以外的領域採取相關措施。然而,此新指引所關注的是如何在各部門之間整合「心理健康」行動。針對「心理健康」部門本身的建議政策、策略與行動,已在《心理健康政策與策略行動計畫指引》的第1至第5項議題中進行更全面的討論。

       當然,「心理健康」絕不只是衛生議題:它涵蓋從國家層級到地方政府的多個部門,包括一般健康照護、教育、就業、城鄉發展、社會保障、司法、文化、藝術、體育、國防與退伍軍人事務、環境、保育與氣候保護,以及內政。

       因此,所有政府部門都必須共同努力,將「心理健康」與「幸福」納入各項政策、策略與計畫之中,從根本上處理結構性及「社會決定因素」。尤其是,財政與國庫部門必須將公平性與「幸福」置於決策核心,無論是在制定稅率,或是在分配社會福利與補助資源時皆然。這是因為,將「心理健康」納入各項政策與實務之中,有助於各政府部門落實本指引所提出的政策方針與策略行動,不僅能提升社會整體的「幸福」與永續性也能協助各國實現其發展目標與指標

 二、全政府方式的發展、執行與評估 

 (一)跨領域共同原則 

       在規劃以「全政府」方式推進「心理健康」與「幸福」,或制定特定部門的相關政策時,遵循以下幾項跨領域共同原則,可以提供重要的方向。雖然具體的指導原則可能會因社會文化經濟脈絡而有所不同,但常見的跨領域原則包括:

 1.採取以人權為基礎的方法 

       這是指建立並實施以國際人權法為基礎的架構,以促進及保障人權。這包括採取法律與政策框架,使國家能夠履行其國際法下的義務。這種方法能協助國家及非國家行動者辨識、分析並處理不平等歧視問題,並接觸及支持遭受邊緣化的人群。同時,也能為必要的補救措施與「責信」機制提供途徑。

 2.採取生命歷程(life-course)方法 

      此原則考量個人在各個年齡階段的經驗與影響因素,並認識到早期生命經驗社會環境人生轉變會對長期結果產生深遠影響。這種方法認為,人生各階段彼此相互連結。發生在某一人生階段的事件或情況,可能影響個人在教育就業人際關係及「心理健康」等不同領域未來的發展與「幸福」。「生命歷程」方法旨在制定政策與介入措施,以支持個人在重要人生轉換階段的需要,並促進社會的長期進步。

 3.回應心理健康的結構性與社會決定因素 

      「結構性決定因素」涵蓋社會經濟政治環境。這些因素形塑「權力」與資源如何被分配,也影響社會階層(social stratification),進而對人口健康產生深遠影響。「社會決定因素」則是人們出生成長生活工作老化時所處的各種環境條件。這些因素都會影響「心理健康」,包括但不限於:

  • 社會階級與社會地位
  • 污名與歧視
  • 貧窮
  • 失業或教育程度較低
  • 就業或工作不穩定
  • 無家可歸或居住不穩定
  • 糧食不安全
  • 健康緊急事件
  • 氣候變遷
  • 自然災害
  • 污染及工業災害
  • 人道危機與被迫遷移
  • 弱勢移民處境
  • 暴力與虐待
  • 孤獨與社會孤立

 4.確保具有實質意義的參與,納入具親身經驗者的聲音 

      無論是曾經歷「心理健康」問題、接受「心理健康」服務,或曾因「心理健康」問題而面臨歧視風險與被排斥的人,具親身經驗者(people with lived experience)都能深入了解關鍵挑戰,並提出具體且符合脈絡的改善建議。讓這些人參與政策與決策,有助於確保所提出的解決方案能真正回應受影響者的需求。

 5.消除污名與歧視,並改變對心理健康的思維與文化 

       這需要積極減少與「心理健康」問題或「心理社會障礙」相關的負面刻板印象錯誤觀念與偏見。同時,也需要改變政府各部門的態度使「心理健康」受到優先重視,並整合至所有政策、策略及計畫之中。這種轉變的目標,是確保「心理健康」被視為跨政府各部門共同承擔的責任

 6.採取以實證為基礎的方法 

       各部門的政策改革或政策發展,應以科學實證及/或良好實務作為依據,同時將成本、「成本─功效」(cost-effectiveness)及文化因素納入考量。

 (二)政策制定、執行與評估的必要條件 

       要有效地將「心理健康」整合至各部門政策策略計畫中,需要具備強大的「政治意願」、廣泛的「利害關係人」參與、充足的「財務資源」,以及明確的「責信機制」。這包括以下幾項基礎性要求:

 1.政治意願(Political will) 

       持續的「政治意願」,是發展及有效執行「全政府」方式或各部門具體行動的關鍵。政策文件應透過清楚且以行動為導向的語言,展現高度承諾(例如使用「將(will)」而非「應(should)」)。有必要取得高層級政治支持與承諾。至少,負責該部門的「部長」必須支持並認可這項方法。對於需要長期投資、協調與「責信」的高層級跨部門倡議,「政治意願」應延伸至政府最高領導階層。建立定期回報進展的機制,有助於維持政策推動動能能見度。一項具備政府最高層級回報機制的高層級倡議範例,是愛爾蘭的《國家心理健康促進計畫》(National Mental Health Promotion Plan)。

 2.利害關係人參與(Stakeholder engagement) 

       廣泛的「利害關係人」(*主要行動者與組織)認同與支持,對政策成功至關重要。這需要「利害關係人」在政策的制定、執行與評估各階段積極參與。尤其應重視讓受議題影響、具有親身經驗(lived experience)的人參與,包括曾有「心理健康」問題或「心理社會障礙」的人,以及面臨歧視風險的群體。「利害關係人」的參與,是確保政策、策略與計畫能夠因地制宜,並反映該地區或國家的社會、文化與經濟情況的重要條件

 (1)關鍵行動者:

  • 各部門的政策制定者及管理人員;
  • 政治人物(例如部長、市長及鄉鎮長);
  • 曾親身經歷所討論議題的人,包括具有心理健康問題及心社會障礙親身經驗者,以及遭受歧視之群體的代表;
  • 受影響的社群;
  • 社區領袖及把關者,例如地方首長或村長、傳統及宗教領袖或治療者;
  • 心理健康及一般醫療專業人員,以及各層級醫療照護體系中的其他相關及協同專業人員;
  • 家庭成員及其他照顧者;
  • 法律及人權領域的專家與專業人員;
  • 學術界及研究人員;以及
  • 慈善捐助者。

 (2)關鍵團體及組織:

  • 相關政府部門/機關;
  • 身心障礙者組織;
  • 具有親身經驗者的組織;
  • 其他代表遭受歧視群體的組織;
  • 地方公民社會團體;
  • 非政府組織(NGO);
  • 慈善及志願服務組織;
  • 宗教組織;
  • 代表心理健康專業人員、一般醫療專業人員及其他多專業從業人員的組織;
  • 代表家庭及照顧者的組織;
  • 學術及研究機構;以及
  • 法律援助及人權組織。

 3.財務資源(Financial resources) 

       為推進「心理健康」而對政策方針與策略行動進行成本估算,對於爭取必要的預算至關重要資源不足可能使參與執行工作的「利害關係人」失去動力,並阻礙預期成果的實現。相較之下,目標較為務實、政策或策略較不具野心但擁有充足資金支持,可能比資金不足的高遠目標帶來更高的承諾,也可能是更有效運用資源的方式。為提高政策成功執行的可能性,應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同步規劃預算

 4.責信機制(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政策及其相關策略及/或計畫,應包含明確的執行機制、時程與可衡量的目標。應仔細考量各「利害關係人」群體的角色與責任,並予以清楚界定,同時認識到不同「利害關係人」可能最適合負責執行特定的策略與行動。除了設定目標之外,政策也需要建立機制,以監測及報告政策的執行、產出與成果。產生並運用可靠且最新的資料,有助於辨識需求、追蹤進展,並確保政策能夠回應現實世界中的各項挑戰。這些措施有助於強化「責信」,同時也能協助辨識並處理執行過程中的障礙。

 (三)八個流程步驟 

       建立一個全面具包容性以實證與權利為基礎政策制定、執行與評估流程至關重要。根據上述所討論的要求,可歸納出「八個流程步驟」。這些步驟具有彈性,可以重新排序。某些步驟可能需要定期重新檢視與更新,例如當情況發生變化,或在政策草擬過程中發現缺口時。以下將說明這些步驟。

       各國的起點會有所不同,因此每個國家(以及每個部門)都應先評估目前已完成哪些工作。例如,如果某些部門已經正在進行或已完成情勢分析,則可能只需檢視該分析是否具相關性,並處理其中的缺口。

       然而,必須認識到,許多政策、策略與計畫之所以未能落實或成效不彰,可能是由於「政治意願」不足「利害關係人」參與及共識不足對政策指引的認識與理解有限「資金規劃」不切實際,以及低估「社會與結構性決定因素」對「心理健康」的影響。理解這些因素,可以協助規劃者與執行者預先辨識並克服常見的陷阱與障礙。

 (I)進行高層次政策對話,在各部門內建立保護與促進心理健康及幸福的承諾與參與 

      有必要讓高階領導者工作人員了解保護與促進「心理健康」的效益。各部門需要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政策,並配合相關策略及/或計畫。制定各部門的「心理健康」立場文件至關重要。每份文件都應以簡潔以實證為基礎的分析為核心。可以結合國際研究證據與當地資料,建立支持各部門投資的論據。一個良好的起點,是繪製某一部門中的關鍵「社會與結構性決定因素」,辨識其中的「風險因素」與「保護因素」。接著提出明確且可執行的政策建議,以降低風險並促進「幸福」。每項建議都可以說明其直接效益。例如,在教育部門中,將「社會情緒學習」(SEL)納入課程並培訓教師,可以降低學生輟學率、建立「韌性」並預防自殺。也應辨識跨部門的共同效益。例如,透過教育部門更有效地支持「心理健康」,可以改善就業前景、強化社區健康,並可能減輕未來司法體系的負擔。本《指引》提供了各部門分析可參考的證據與建議。

 (II)提高認識並轉變思維模式,將心理健康納入各部門的政策、策略與計畫 

       鼓勵每個部門與心理健康部門合作,制定提升認識的策略。這些策略應致力於轉變思維模式、增進對「心理健康」的理解,並對抗部門工作人員及領導階層中的污名歧視。納入具有「心理健康」問題及「心理社會障礙親身經驗者的代表,以及其他遭受歧視群體的代表,對於建立具包容性以充分資訊為基礎的方法至關重要。

 (III)檢視現有的部門政策、策略與計畫 

       每個部門都應成立「工作小組」,由該部門的政策專家心理健康專家以及公民社會代表組成,包括曾親身經歷相關議題的人員。「工作小組」應檢視現有的部門政策與相關策略及/或計畫。「工作小組」應仔細檢視目前如何處理「心理健康」與「幸福」,確認哪些部分已獲得充分涵蓋、找出缺口、提出可以加強之處,並標示現行政策或措施中可能對「心理健康」造成傷害的地方。此《指引》所列的政策指令與策略行動清單,可協助完成此流程。這項檢視的結果應記錄於各部門的情勢分析中。

 (IV)建立起草團隊,將心理健康納入部門特定的政策、策略與計畫 

     「起草團隊」應包括來自該部門的「利害關係人」、「心理健康」部門的「利害關係人」,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代表;同時也應納入具有「心理健康」問題及「心理社會障礙親身經驗者的組織代表,以及其他遭受歧視群體的代表。曾直接經歷相關議題的人員應積極參與。他們可以提供寶貴的第一手見解。例如,在討論司法體系中的「心理健康」議題時,應讓曾被監禁的人員參與其中,並納入其觀點。

 (V)修訂或起草政策、策略與計畫,以保護及促進心理健康 

      根據【第III步驟】的情勢分析結果進行修訂。此《指引》可以提供一系列方案,供各方選擇並調整,以符合自身脈絡。確保「政策變革」同時具備累進性(progressive)與可持續性(sustainable)。

 (VI)與利害關係人團體及大眾進行更廣泛的諮詢 

    與「利害關係人」團體及大眾進行「諮詢」(Consultations),可以產生回饋,提供機會回應建議、疑慮與反對意見,並據此進一步完善政策。討論也能提高公眾意識,有助於確保最終成果具包容性,並獲得廣泛支持。

 (VII)執行政策及相關策略及/或計畫 

      「政策改革」通常涉及多個面向,因此需要調整行政流程與法規,包括制定文件及相關法規。培訓對於協助「利害關係人」了解所需採取的行動至關重要,包括教育領導者、管理者及其他關鍵人員,使其了解改革的原因與具體內容。鼓勵各部門制定具體的工作計畫,說明應執行的政策指令與策略行動,包括成功指標預算目標時程

 (VIII)監測與評估執行成效 

       建立追蹤進度的機制,有助於找出挑戰並進行必要的調整。定期監測與評估可以確保政策改革持續有效,並能因應不斷變化的需求。定期報告,包括呈現指標、成果與障礙,有助於促進「責信」,並為持續調整提供依據。例如,可能需要重新分配或調動資源。

       此《指引》提供了各部門的重要「心理健康」指標範例,並將其與策略行動連結。至於更一般性的健康與公平指標,供政府部門參考,請參閱《健康公平社會決定因素監測的行動框架》(Operational framework for monitoring social determinants of health equity)中的表3。

 三、十個關鍵部門相關保護及促進「心理健康」與「幸福」的建議 

 (一)文化、藝術與體育 

      「文化、藝術與體育」能大幅促進更健康、更具包容性與公平性的「社區」。這些領域應成為發展政策的核心,因為它們在實現《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這些目標有助於讓「城市」與「社區」更加安全、更具韌性永續性(SDG 11),促進所有年齡層的健康與「幸福」(SDG 3),減少不平等(SDG 10),確保包容且優質的教育(SDG 4),並建立更公正、和平的社會(SDG 16)。

       除了廣泛的社會效益之外,「文化、藝術與體育」也對「心理健康」具有深遠影響。然而,儘管越來越多證據顯示這些領域有助於支持「心理健康」,但「心理健康」仍未被充分重視。文化背景、地方脈絡與文化遺產價值會影響「社區」如何理解及回應「心理健康」議題。參與「藝術」活動涵蓋多種正向的要素,包括情緒表達認知刺激社會互動等,並已知能增進「心理健康」與「幸福」。「藝術」也提供了處理與「心理健康」相關議題的機會,例如鼓勵對話減少污名。另一方面,參與「運動」與「身體活動」可以降低壓力、改善「身體健康」與認知功能,並增強社會連結,這些都能對「心理健康」產生正面影響。然而,儘管全球已投入許多努力,仍有四分之一的成年人及四分之三的青少年未達到建議的「身體活動」量

       此《指南》強調「心理健康」與「文化、藝術及體育」部門之間的重要關聯,並認識到這些部門的許多活動本身已能保護促進心理健康」。此外,本《指南》提出一系列政策指導方針與策略行動,可整合至各部門政策之中,以同時支持改善「心理健康」成果與該部門更廣泛的目標。本文使用CAS(culture, arts and sport;文化、藝術與體育)作為前綴,以避免在討論特定部門或其他《指南》所涵蓋的部門時產生混淆。具體而言,本《指南》提供一套策略行動範例,說明如何透過文化遺產以「文化」為基礎的方法,處理影響當地「社區心理健康」的問題。另一個重點是提供「文化、藝術與體育」活動,以促進地方「社區」及「健康」、「心理健康」與社會照護服務中的「心理健康」與「幸福」。應促進對「心理健康」狀況、心理社會障礙者以及其他面臨歧視群體包容不歧視。此外,建立指導方針與監測機制也十分重要,以消除有害的文化習俗,並預防體育領域中的騷擾與虐待;這些措施對保護及促進「心理健康」至關重要。

       需要注意的是,各部門的角色與責任可能因國家而異,因此此《指南》所涵蓋的某些領域,在不同國家可能屬於其他部門的職責。例如,與「文化、藝術及體育」相關的議題,可能會依各國的脈絡與制度,分別由教育青年旅遊文化遺產等部門負責。反之,在某個國家被視為文化遺產的議題,在另一個國家可能被歸入「藝術」範疇。

      此《指南》提供了可調整運用的策略行動指標範例,並認識到監測評估在確保「責信」、推動持續改善方面所扮演的關鍵角色。清楚且可衡量的指標能協助各部門追蹤進展、評估影響,並判斷預期成果是否已經實現。至於與各部門工作及職責相關、較為一般性的健康與公平指標,請參閱WHO健康公平性社會決定因素監測的操作性框架》。

 (二)國防與退伍軍人事務 

       在世界各地,目前有超過2,700萬人正在各國的武裝部隊中服役。曾經服過役的人也占相當大的比例,並且代表了社會中的重要人口群體。在美國,僅「退伍軍人」就超過1,800萬人,約占成年人口的7%。 鑑於這些數據,「國防」政策與行動,以及「退伍軍人」部門,可以對相當大一部分人口的「健康」與「幸福」產生影響。如果能全面且有效地落實這些政策與行動,將能顯著改善「現役軍人」與「退伍軍人」的「心理健康」及整體「幸福」。

       軍事環境是一種獨特的工作環境,具有嚴格的規章制度、階級體系以及指揮鏈。軍事人員在執行任務與部署期間,會面臨各種「艱困」情境,包括與家人分離遭受艱苦環境,以及面臨死亡和嚴重受傷的風險。這些專業上的挑戰與個人所經歷的「創傷性事件」,可能導致情緒壓力心理創傷「心理健康」危機,並可能促成焦慮症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及物質使用障礙等「心理健康」問題。

     「國防與退伍軍人」部門的政策與行動,可以建立支持體系,為軍人、退伍軍人及其家屬提供可取得高品質以權利為基礎的「心理健康」與「心理社會支持」。然而,要解決軍事文化中對尋求「心理健康」支持所造成的重大障礙至關重要。這些障礙包括普遍存在的制度性污名與自我污名對保密性的疑慮,以及擔心遭受歧視與騷擾,包括性騷擾。

       從「現役軍人」身分轉換至平民生活與職涯的「退伍軍人」,也會面臨適應新「社區」及在軍事環境之外建立生活的挑戰。家庭狀況轉換身分時的年齡經濟不穩定住房不安全,以及求職教育重新接受職業訓練方面的困難,都可能影響「心理健康」。此外,在平民社會中找不到人生目標、尊重與認同,也可能成為一項挑戰。

      此《指南》強調「心理健康」與「國防及退伍軍人」部門之間的重要關聯,並提出三項政策方向,以及一套相關的策略性行動。文件中使用「DV」(國防與退伍軍人部門)這一術語,是為了避免在討論特定部門或其他《指南》中所提出的策略性行動時產生混淆。這些策略性行動可以整合至現有政策中,以支持改善「心理健康」成果及該部門更廣泛的目標。尤其是,落實這些策略性行動有助於預防騷擾與暴力、消除污名與歧視,並確保退伍軍人及其家屬能獲得社會福利社區支持

       本部門《指南》所涵蓋的部分領域,在某些國家可能屬於不同部門的職責。例如,有些國家設有專責的退伍軍人事務部,而另一些國家則由社會保護衛生部門負責「退伍軍人」相關事務。相反地,與「國防及退伍軍人」相關的領域,也可能在其他國家的《指南》中有所涵蓋。

       此《指南》包含可調整運用的指標範例,作為策略性行動的一部分,並認識到監測評估對確保「責信」及推動持續改善具有關鍵作用。清楚且可衡量的指標有助於追蹤進展、評估影響,並判斷預期成果是否已達成。若要了解與各部門工作及職責相關的更一般性健康與公平指標,請參閱WHO健康公平性社會決定因素監測的操作性框架》。

 (三)教育 

       童年期青春期成年早期是發展「社會與情緒」連結、建立人際關係、學習應對壓力,以及為未來的學業成功就業機會奠定基礎的重要時期。

       這同樣是一個「心理健康」問題與情緒危機可能開始出現的時期。有大量證據顯示,童年期的發展對「心理健康」結果具有關鍵影響。如果童年時期曾經歷「不利事件」與壓力,日後出現「心理健康」問題的可能性會提高,而不利的童年經驗會顯著增加罹患「心理健康」疾病的風險。

       兒童青少年年輕人花費大量時間在「教育」環境中,因此「學校」可以在促進與保護學生「心理健康」,以及改善其整體健康、學習成果與社會成果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在全球各地,患有「心理健康」問題或「心理社會障礙」的兒童,在接受幼兒教育、普通教育及高等教育時,往往面臨重大「障礙」。這些「障礙」可能包括在國家法律及政策中缺乏對相關「障礙」的認定。人們也可能遭受排斥、歧視,以及「教育」環境中的「人權」受到侵犯。這種傷害可能表現為缺乏包容性可及性,以及受到歧視性撤銷政策的影響。除此之外,教師的「心理健康」與心理社會「幸福」也可能受到影響,教師高等教育機構的教職員罹患「心理健康」問題的可能性高於一般人口

       此《指南》強調,「教育體系」迫切需要進行全系統性的改革,並採取「全校性」的做法,以確保所有人都能享有包容性可及性非歧視性的「教育」,並促進整個「教育」環境中每個人的「心理健康」與「幸福」。它進一步指出,政策制定者需要針對「教育」領域制定政策方向,以及一套相關的策略性行動,以處理「教育」環境中影響「心理健康」與「幸福」的廣泛問題。其目的在於協助政策制定者制定符合自身情境的具體政策、策略及/或行動。「策略性行動」包括建立支持性的環境處理霸凌問題(包括網路霸凌)處理自殺問題(包括特定高風險族群的死亡)檢視風險評估與評量架構,以及促進社會支持網絡與人際連結

      此外,《指南》機構應與其他部門的「利害關係人」合作。這包括與「心理健康」及「社會」部門合作,建立與「社區心理健康」及「心理社會服務」的聯繫。這種跨部門合作可以直接支持學生教師教職員照顧者的「心理健康」。本《指南》也探討「教育」部門如何與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合作,特別是確保弱勢學生能獲得適當的「心理健康」照護,以及確保相關服務涵蓋醫療社會照護法律執行與「教育」等領域。

       此《指南》強調「心理健康」與「教育」之間的重要關聯,指出「教育」部門所承擔的許多核心活動,都能對保護及促進「心理健康」作出貢獻。因此,「教育」部門若能在不同的部門之間採取協調一致的方式,就可能在某些國家承擔更大的責任。

      例如,在某些國家,職業訓練可能歸屬於「就業」部門;相反地,在其他國家,與「教育」相關的領域可能由本《指南》所涵蓋的其他部門負責。

       此《指南》也提供可調整的指標範例,供策略性行動使用,並認知監測評估在確保「責信」、推動持續改善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這些清楚且可衡量的指標可協助追蹤進展、評估影響,並判斷預期成果是否已經達成。關於一般健康與公平性的更多指標,可參考與各部門工作及職責相關的WHO健康公平性社會決定因素監測的操作性框架》文件。

 (四)就業 

        全球約有60%的人口從事「工作」,而「工作」占據其一生約三分之一的時間。「工作」環境可能同時帶來「心理健康」的保護因素風險因素。當「職場」具包容性、能促進「心理健康」與「幸福」,並降低「心理社會風險工作壓力時,往往與較佳的「心理與身體健康」結果較高的工作績效與生產力較高的工作動機,以及較少的缺勤與同事間衝突相關。

       然而,當工作環境及相關「職業風險」未受到適當管理時,可能對工作者的心理健康造成嚴重後果,導致痛苦心理健康問題或「心理社會障礙」。這些挑戰不僅可能降低企業的生產力,也可能影響國家的整體經濟表現。「職業風險」包括工作本身的性質職場文化,以及工作控制程度工作需求社會支持等因素。貧困、工作不穩定,以及缺乏社會保障,會進一步加劇這些風險長工時不規律工時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環境不穩定的合約低薪有限的社會保障,以及霸凌歧視職場剝削,都會增加情緒困擾心理健康問題惡化的可能性。來自低收入、中等收入及高收入國家的證據均顯示,工作不穩定、經濟不安全與心理健康結果之間存在密切關聯,尤其對年輕人而言更為明顯;這凸顯出迫切需要制定能降低工作不穩定性並促進穩定的就業政策,以保障心理健康與「幸福」。

       與心理健康相關的「缺勤」,以及生產力下降(即「出勤不工作」〔presenteeism〕),會對企業與經濟造成巨大的成本。同時,儘管已有證據顯示,就業能改善心理健康,許多患有心理健康問題或「心理社會障礙」的人仍然被排除在勞動市場之外。人工智慧(AI)與自動化等新興趨勢也帶來新的排斥風險,因為技術變革可能減少工作機會,尤其可能影響那些原本就在勞動市場中處於弱勢地位的人。未來,包容性的「就業政策」將對於同時應對持續存在及新出現的排斥風險、保護心理健康與「幸福」而言至關重要。

       雖然「就業」可以透過收入、社會連結及使命感等方式,為心理健康提供重要的「保護因素」,但並非每個人都能獲得這些好處。對於心理社會障礙者老年人及其他邊緣化群體而言,「就業」機會可能受到限制,或其所能進入的「就業」途徑較為狹窄,並面臨更高的歧視風險。因此,與「就業」相關的措施、政策及法律,應在兼顧企業利益(例如降低缺勤率提升生產力)的同時,也納入「社會目標」,包括維護工作權促進包容性,並確保“所有人”都能從有意義的「就業」中獲益

       投資於「職場的心理健康」,不僅有益於個別工作者雇主,也有助於國家經濟成長,並且是實現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8「尊嚴就業與經濟成長」(Decent Work and Economic Growth)的重要一環。

       此《指南》強調心理健康與「就業」部門之間的重要關聯,指出許多核心活動本身已能保護並促進心理健康。此外,本《指南》提出一系列可整合至各部門政策中的政策指令與策略行動,以支持改善心理健康成果,以及實現更廣泛的「就業」部門目標。為避免在討論特定部門或其他指南所提出的政策指令時產生混淆,本《指南》使用Em(employment,就業)作為前綴。

       具體而言,此《指南》建議採取策略性行動,重點包括:促進具包容性且不具歧視性的職場確保公平且體面的工作條件與社會保障;以及將「心理健康」與「身體健康」置於同等地位納入職業安全與健康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之中。此外,本《指南》也提出「預防」及管理「心理社會風險」的策略性行動,包括改善工作組織、工作設計與工作場所實務建立正向的工作環境與文化;以及提升管理者與工作者的能力,以支持心理健康。最後,本《指南》探討如何促進早期求助、支持康復與重返工作,以及確保工作場所與社區服務中,都能公平地取得以權利為基礎心理健康心理社會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各部門的角色與責任可能因國家而異,因此,本《指南》所涵蓋的部分領域,在不同國家可能屬於其他部門的職責。例如,與「就業」相關的措施可能由司法衛生部門負責,具體取決於各國的制度與架構。反之,一些被視為法律事務的議題,也可能在本《指南》的「就業」範疇下進行討論。

       此《指南》提供可調整使用的「策略行動指標」範例,並認識監測評估對於確保「責信」以及推動持續改善所發揮的關鍵作用。清楚且可衡量的指標能讓各部門追蹤進展、評估影響,並判斷預期成果是否已經達成。如需更多與各部門工作及職責相關的健康與公平指標,請參閱WHO健康公平性社會決定因素監測的操作性框架》。

 (五)環境、保育與氣候保護 

      「氣候變遷」與環境破壞是嚴重的全球性威脅,影響所有人,並對人們的「身心健康」造成直接間接的影響。人們經歷颶風洪水山崩乾旱野火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環境災難,或目睹森林砍伐、工業排放以及自然資源過度開發等人類活動造成的環境破壞,都可能導致情緒困擾增加與壓力反應加劇,甚至造成或加重憂鬱、焦慮及其他心理健康問題。然而,這些影響並非由所有人平均承受。環境破壞與「氣候變遷」對原本就面臨歧視風險的族群造成不成比例的影響,包括低收入社區原住民族少數族裔,以及身心障礙者

       其他「環境因素」也會損害心理健康空氣噪音光線污染,皆與較高的憂鬱、壓力、睡眠問題、注意力不集中、疲勞及易怒風險有關。水資源不足衛生條件不完善,包括缺乏乾淨飲用水、衛生設施以及適當的廢棄物處理,已被廣泛證實會損害心理健康,導致更高程度的壓力、憂鬱與焦慮。這個問題影響全球數百萬人,尤其是低收入社區、非正式聚落,以及無法取得水、衛生設施與個人衛生(WASH)服務的貧民窟。

      「氣候變遷」的長期影響,例如糧食與水資源短缺、經濟不穩定、武裝衝突,以及氣候所導致的流離失所與人口遷移,進一步增加情緒困擾以及心理健康問題發生或惡化的風險。

       此《指南》強調心理健康與「環境、自然保育及氣候保護」之間的重要關聯,並指出許多「衛生」部門已採取的行動,其實也有助於保護及促進心理健康。此外,本《指南》提出一系列政策方向與策略性行動,可整合至不同部門的政策中,以支持改善心理健康成果及該領域更廣泛的目標。本《指南》的編號採用ECC(環境、自然保育與氣候保護)前綴,以避免在討論特定部門或其他指引中的政策方向時產生混淆。特別是,本《指南》針對「環境、自然保育與氣候保護」部門,提出國家及區域層級的策略性行動,重點包括:心理健康納入領導與政策工作;採取同時保護環境並促進心理健康與「幸福」的措施;以及促進心理健康專業人員與地方「社區」之間的合作,以因應環境破壞與「氣候變遷」對心理健康的影響。

       鑑於心理健康與「環境條件」之間存在密切關聯,「環境、自然保育、氣候保護」與心理健康部門之間的合作,對有效落實相關策略至關重要。跨部門合作對於實現以下目標也十分重要:打造更安全、更具韌性及永續的城市(SDG 11);提供可負擔且潔淨的能源(SDG 7)以及潔淨的水與衛生設施(SDG 6);並採取積極行動應對氣候變遷及其影響(SDG 13、15)。良好的心理健康也有助於實現更廣泛的《永續發展目標》,這些目標與「環境、自然保育及氣候保護」部門息息相關,包括支持負責任的消費與生產(SDG 12)、協助消除貧窮(SDG 1),以及推動減少不平等的進展(SDG 10)。

       需要注意的是,各部門的角色與責任可能因國家而異,此《指南》所涵蓋的領域有時也可能屬於其他部門的職責。例如,在某些國家,與「環境、自然保育及氣候保護」相關的議題可能由自然資源農業基礎建設能源或「都市發展」等部門負責,具體取決於各國的制度與組織架構。反之,在某些國家被視為「都市發展」規劃的議題,也可能在本《指南》中歸入「環境、自然保育及氣候保護」的範疇。

      此《指南》提供可調整運用的策略性行動指標範例,並認知到監測與評估在確保「責信」及推動持續改善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明確且可衡量的指標能讓各部門追蹤進展、評估影響,並判斷預期成果是否已經實現。如需更多與各部門工作及職責相關的健康與公平指標,請參閱WHO健康公平性社會決定因素監測的操作性框架》。

 (六)衛生 

       各國的「衛生」部門通常負責制定與推動心理健康相關的政策與行動心理健康與「身體健康」密切相關,而「衛生」政策提供了許多同時處理兩者的機會。

        例如,具有心理健康問題或「心理社會障礙」的人,罹患「身體健康」疾病的風險較高,例如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癌症及 HIV/AIDS。這是受到多種因素影響,例如精神科藥物的作用生活型態因素(例如高吸菸率)居住環境歧視等。他們的「全因死亡率」約為一般人口的2至3倍。反過來,許多被診斷出患有「身體健康」疾病的人,不論是慢性疾病或嚴重的急性疾病,也很可能經歷心理困擾,並且有較高風險發展出心理健康問題。因此,心理健康工作者應能辨識及評估「身體健康」問題;而基層醫療一般衛生工作者則應具備能力,辨識心理健康問題,並將其與身體疾病或治療所產生的症狀區分開來。

        政策應要求「衛生」部門設立一支強而有力、專責心理健康的團隊,並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心理健康團隊需要獲得充足且穩定的資金,以支持心理健康服務及相關支援。此外,還需要建立「跨部門」合作,以處理心理健康的重要「社會及結構性決定因素」,同時認知到這些因素也會影響「身體健康」。

       將心理健康整合至一般及專門的「衛生」服務中,與設立專責的心理健康單位同樣重要。例如,心理健康應整合至

  • 急診及緊急醫療服務;
  • 兒童及孕產婦醫療照護;
  • 老年醫療照護;
  • 非傳染性疾病照護(例如癌症、心血管、呼吸系統及自體免疫疾病);
  • 傳染病照護(例如 HIV/AIDS、結核病、瘧疾及被忽視的熱帶疾病);
  • 緩和醫療;
  • 性健康及生殖健康照護;
  • 酒精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質使用相關服務。

       對於患有心理健康問題或「心理社會障礙」的人而言,確保其能夠獲得一般及專門「衛生」服務至關重要。

       要心理健康專業知識普遍涵蓋整個「衛生」服務體系,就需要對所有衛生工作者進行基本心理健康及「幸福」相關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同樣重要的是,工作者應採取「以人權為基礎、以個人為中心」的方法,並處理影響健康的「社會及結構性因素」。如果某一「衛生」服務機構沒有直接聘用心理健康專業人員,則應建立機制,以便取得其專業支援。

       有關心理健康政策及策略行動各方面的完整資訊,可參閱WHO心理健康政策與策略行動計畫指南》(Guidance on mental health policy and strategic action plans)的第 1–5 模組;而有關將心理健康條款納入法律,以及人權立法方面的指南,可參閱WHO心理健康、國際人權與立法:指南與實務》(Mental health, human rights and legislation: guidance and practic)。

      本《指南》認知到,「心理健康政策」通常屬於「衛生」部門的職責範圍,而「衛生」部門的許多核心活動本身已經有助於、或直接致力於保護及促進心理健康。然而,為確保心理健康能在一般衛生規劃、融資、服務發展及提供等各個領域獲得充分處理,《指南》提出了一系列可納入更廣泛「衛生」部門政策的「心理健康政策指示與關鍵策略行動」。

       本《指南》使用H(health,衛生)作為編號前綴,以避免在討論特定部門或其他《指南》中的政策指示時產生混淆。策略行動強調,心理健康應被整合為「全民健康覆蓋」(Universal Health Coverage, UHC)的核心組成部分,而且每個人都應享有公平取得完整、高品質心理健康服務與支援的機會,不論其社會經濟地位或居住地為何

       需要注意的是,本《指南》其他章節所涵蓋的許多議題,例如社會保護、教育部門,以及都市與農村發展部門,都與「衛生」部門直接間接相關。

       本《指南》也提供了可調整使用的策略行動指標範例,並認知監測與評估在確保「責信」及推動持續改善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清楚且可衡量的指標能讓各部門追蹤進展、評估影響,並判斷預期成果是否已經達成。至於與各部門工作及職責相關、更一般性的「衛生」與公平指標,請參閱WHO健康公平性社會決定因素監測的操作性框架》。

 (七)內政 

      「內政」部門負責內政事務警政緊急應變公共安全,對人口心理健康具有重大影響。該部門需要應對各種「緊急事件」,包括洪水地震健康緊急事件等「自然災害」,以及大規模槍擊恐怖攻擊個人危機等「人為事件」。所有這些「緊急事件」都可能對心理健康與「幸福」造成深遠影響。作為與「衛生」部門及其他部門的重要合作夥伴,以及人道援助機構「內政」部門在將心理健康與「心理社會支持」納入防災準備、應變及復原工作方面扮演關鍵角色,以確保第一線應變人員具備適當的應對能力。由於「內政」部門的重要職責,當有人正在經歷心理健康危機時,警察緊急應變人員往往是最先前往協助的人員。然而,這些情況並不總是能夠順利處理,許多事件最終導致非自願治療、暴力、虐待,甚至死亡,凸顯出迫切需要進行改變

      「內政」部門的職責範圍廣泛,也在支援難民、庇護申請者及移民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內政」部門經常負責處理涉及大量人口的跨部門應變,例如大規模移民抵達、海上抵達者,以及處理處境極為脆弱人士的需求,包括無人陪伴的未成年兒童、人口販運受害者或身分不合法者。「內政」部門也會在較為例行的行政及登記程序中與移民接觸。

       許多移民享有良好的生活條件、公平的工作環境及獲得權利的機會。然而,隨著全球移民人口持續增加,某些群體——例如處於不穩定、低技能、非正規或半正規就業狀態的人——面臨更高的剝削、歧視及獲取服務受限的風險。許多人還面臨語言障礙、社會孤立及生活條件不佳等問題。所有這些因素都可能嚴重影響心理健康,增加情緒困擾的可能性。因此,投資於移民、難民及庇護申請者的心理健康措施,對於有效的移民治理以及實現SDG 10(減少不平等)而言至關重要。事實上,正如SDG 16(促進和平、正義及健全制度)所要求的,「內政」部門在其眾多職責中所做的努力,對於促進和平、推動永續發展,以及建立有效、負責且具包容性的制度至關重要。

       本《指南》指出心理健康與「內政」部門之間的重要關聯,並認識到該部門的許多核心活動本身就有助於保護及促進心理健康。此外,本《指南》提出一套政策指令及策略行動,以便將其納入「內政」政策,從而同時支持改善心理健康成果以及實現「內政」部門更廣泛的目標。

       需要注意的是,各國的部門職責與責任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本《指南》中所涵蓋的部分領域,在某些國家可能完全屬於不同部門的職責。例如,在一些國家,內政事務警政緊急應變公共安全可能歸「司法」部門負責,或者由「司法」與「內政」部門共同負責。反之,與「內政」部門相關的議題,在其他國家則可能由不同部門負責。

       本《指南》提供了可依不同情況調整的「策略行動指標」範例,並認識監測評估在確保「責信」以及推動持續改善方面所扮演的關鍵角色。清楚且可衡量的指標,使各部門能夠追蹤進展、評估影響,並判斷預期成果是否已經實現。若要查閱與各部門工作及職責相關、更一般性的「健康與公平」指標,請參閱WHO健康公平性社會決定因素監測的操作性框架》。

 (八)司法 

      「司法」部門負責立法法律改革法院(司法機關)以及更廣泛的「刑事司法體系」,對每個人心理健康都有直接間接的影響,包括一般大眾犯罪受害者證人被指控者已定罪的犯罪者等。

      「司法」部門的政策立法會在不同層面產生影響。例如,以廣泛人權為基礎的法律與政策改革反歧視司法近用承認法律能力將自殺除罪化,以及提供適當的服務與支持,都能在整體上促進心理健康,同時保障心理健康問題或「心理社會障礙者」的權利

       此外,處理關鍵議題的心理健康相關立法,例如承認並支持替代決策,以及消除強制措施,也有助於使一個國家的心理健康與社會照護體系符合包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在內的國際「人權」文書,並有助於減少不平等(SDG 10)及促進公正與和平的社會(SDG 16)。

      「刑事司法體系」對心理健康具有重大影響,也為許多國家帶來沉重的社會與經濟負擔。它不僅影響被拘留者本身的心理健康結果,也影響其家人,尤其是子女

       在多數國家,心理健康問題或「心理社會障礙者」在審前拘留場所、監獄(用於較長期的拘禁)以及少年拘留設施中的比例明顯偏高。例如,一項針對43個國家的研究發現,監獄人口中的憂鬱症合併盛行率為12.8%,而精神疾病的比例為4.1%「被拘留」本身就是經歷心理健康危機及發展心理健康問題的重要風險因素。在審判前及審判後推動自願性的分流措施,以及採取替代拘禁的措施(例如教育或針對輕微違法行為的支持計畫),有助於減輕「刑事司法體系」整體造成的心理健康負擔。

      遭到「拘留或監禁」的人往往無法獲得高品質的心理健康及「心理社會」服務,這些服務對滿足其需求及支持其康復相當重要。這些人中的大多數最終都會回到「社區」;如果他們在未接受治療或心理健康狀況惡化的情況下獲釋,不僅會損害其自身「幸福」,也會對整個社會造成負面影響。透過 「司法」部門、 「司法」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員之間的合作,可以制定並實施相關措施,為已有心理健康問題的被拘留者提供治療,並保護及促進被拘留者及拘留中心工作人員的心理健康。這包括確保監獄及其他拘留設施提供高品質、以權利為基礎心理健康及「心理社會」服務。

       在一些國家,心理健康問題者可能在法醫精神科設施中遭到無限期拘留,而沒有被定罪或沒有具體期限的刑期。惡劣的身體環境、有限的社交互動,以及缺乏休閒活動,都會進一步損害被拘留者以及在這些環境中工作的員工的心理健康

      「司法」部門也負有確保心理健康問題或「心理社會障礙」的犯罪受害者或法律程序中的證人能夠「平等近用司法」的責任。在許多「司法」管轄區,他們面臨歧視以及限制其充分參與司法程序的程序性障礙。例如,他們可能被排除在作證之外、被認為不可信,或被拒絕提供必要的合理調整與支持。

      「司法」部門的責任還包括確保在心理健康環境中遭受暴力或虐待的人,與其他人一樣享有獲得承認與支持、平等取得「司法」及法律資源的權利。然而,投訴經常未被調查、僅依賴工作人員的證詞而遭駁回,且沒有被正式記錄。因此,心理健康問題者往往無法獲得應有的補救、賠償以及其他人所能取得的支持服務。

      「司法」部門的行動同樣對滿足接觸「司法體系」的兒童與青少年的特殊需求至關重要,無論他們是受害者、證人還是被指控者。這包括確保相關程序對兒童及青少年而言容易理解且適當、優先採用非拘禁性處分,並在無法避免拘禁時提供符合年齡需求的保障與支持。

       本《指南》強調心理健康與「司法」部門之間的重要聯繫,並提出一系列可整合至部門政策中的政策指令與策略行動,以同時改善心理健康結果及實現「司法」部門的更廣泛目標。編號使用前綴「justice」(司法),以避免在討論特定部門或其他《指南》中的政策指令時產生混淆。具體而言,本《指南》建議採取以下行動:

  • 改善司法及人權的近用;
  • 建立監測及處理人權侵害的機制;
  • 保護司法工作人員及監獄內人員的心理健康;
  • 確保在整個司法程序中提供以權利為基礎、高品質的心理健康服務;
  • 協助離開拘留所、監獄及法醫精神科設施的人重新融入社區。

       需要注意的是,各國不同部門的角色與責任有所不同,本《指南》所涵蓋的部分領域可能有時屬於其他部門的職責。例如,在某些國家,監獄屬於「內政」部門的責任;而在其他國家,則屬於「司法」部門的責任,或由兩個部門共同負責。反過來,有些國家認為屬於「司法」部門的議題,可能會在本《指南》的其他部分中討論。

      此《指南》提供了可調整運用的「策略行動指標」範例,並強調監測評估在確保「責信」以及推動持續改善方面的重要作用。清楚且可衡量的指標能讓各部門追蹤進展、評估影響,並判斷預期成果是否正在實現。至於與各部門工作及職責相關、更一般性的「健康與公平」指標,請參閱WHO健康公平性社會決定因素監測的操作性框架》。

 (九)社會保障 

       全民「社會保障」以及享有「社會安全」的權利,均已納入《永續發展目標》,目標是在2030年前實現。這些也是許多國家議程中促進人類發展經濟成長社會凝聚力的重要元素。這些要素對發展政策至關重要,在消除貧窮與飢餓(SDG 1 和 SDG 2)、促進全民健康生活與幸福(SDG 3)、實現性別平等(SDG 5)、減少不平等(SDG 10),以及促進公正與和平社會(SDG 16)方面,都扮演著重要角色。

      儘管已取得重大進展,全球仍有許多人無法獲得充分的「社會保障」,這種差距在低收入國家以及面臨歧視的群體中尤其明顯,其中包括具有心理健康問題或「心理社會障礙」的人士。例如,在高收入國家,超過一半的失業勞工可以領取失業給付;相較之下,低收入國家僅有1%的失業勞工能獲得相關給付。同樣地,在高收入國家,63%被認為處於弱勢或面臨歧視風險的人口能獲得現金給付,而低收入國家僅有7.8%。

       有限或不存在的「社會保障」,使人們——尤其是面臨歧視的群體——更容易陷入貧窮不平等健康問題社會排除。上述困境都與心理健康和「幸福」不佳密切相關。例如,貧窮與所面臨的各種挑戰,例如住房不穩定、營養不足以及資源取得受限,都會增加罹患心理健康問題的風險。收入不穩定與失業本身也會導致心理壓力增加及心理健康惡化。此外,基於年齡、性別、性別認同、性傾向、身心障礙狀況、移民或難民身分、種族或族群、原住民族身分,或無家可歸等特徵所造成的不平等,可能導致心理健康問題及社會排除,並進一步加劇既有的心理健康狀況。

        在人的一生中持續投資於「社會保障」,並確保人們在生命中的脆弱時期——包括面臨經濟困難的期間——獲得支持,對心理健康至關重要。這不僅能改善生活水準,也能透過降低與貧窮、社會排除、經濟不穩定、失業及社會不平等相關的壓力與焦慮,對心理健康產生深遠影響。有效的「社會保障」能透過提供穩定與支持,從幼兒期一直到老年期提升整體「幸福」,而這些因素對早期心理「韌性」的培養至關重要。此外,心理健康也能透過提高生產力與就業能力、增加家庭收入,以及促進消費與支出,來支持經濟發展。這些經濟改善反過來又能透過減輕經濟壓力,進一步改善心理健康結果。

       本《指南》強調心理健康與「社會保障」之間的重要關聯,並指出該部門許多核心活動本身就有助於保護及促進心理健康。此外,本《指南》提出一系列政策指導方針與策略行動,可整合至「社會保障」政策中,以同時改善心理健康」成果及該部門更廣泛的目標。為避免在討論特定部門的政策指導方針或其他指引時產生混淆,本《指南》使用SP(social protection,社會保障) 作為編號前綴。本《指南》特別概述了有助於心理健康的「社會保障」部門策略行動,包括針對面臨歧視群體的措施。這些策略行動著重於促進平等機會、社會包容與凝聚力、減少貧窮、處理失業問題、確保最低收入與退休金給付,以及確保人們能獲得高品質的社會照護與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各部門的角色與責任可能因國家而異,因此,本《指南》所涵蓋的某些領域可能屬於其他部門的職責。例如,女性賦權多元性與包容性兒童與青少年,或家庭相關政策,可能由其他部門負責。反之,本《指南》其他部分所討論的議題,也可能與「社會保障」部門相關。

       此《指南》提供可調整應用的「策略行動指標」範例,並認識監測評估在確保「責信」及推動持續改善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清楚且可衡量的指標能讓各部門追蹤進展、評估影響,並確認預期成果是否已經達成。如需更多一般性的「健康與公平」指標,以及與各部門工作與責任相關的指標,請參閱WHO健康公平性社會決定因素監測的操作性框架》。

 (十)城鄉發展 

       在編寫本《指南》時,全球已有超過一半的人口居住於「城市」地區,預計到2050年這一比例將上升至70%都市化城市快速發展,以及許多鄉村地區轉型為「城市」地區,都可能透過創造更多就業、教育及改善生活品質的機會,促進經濟成長並降低貧困與不平等。然而,如果都市化管理不當,快速的「城市」成長可能導致重大挑戰,包括環境損害高度污染犯罪增加社會與經濟不平等,以及社會排除;這些問題都會損害人口的心理健康與「幸福」。

       廣泛的不平等同時存在於「城市內部」以及「城市與鄉村地區之間」。許多研究發現,生活在「城市」地區的人通常能夠獲得較好的醫療照護,且整體「健康」結果往往優於「鄉村」地區居民。然而,「城市」生活也可能與某些心理健康問題的風險增加有關。這些差異凸顯了不同居住環境之間存在的重大「健康不平等」。

       儘管如此,居住在「貧困城市」地區的人,尤其是居住於非正式聚落貧民窟的人,往往難以獲得基本服務、優質住房、就業與教育機會、健康食品、乾淨用水及衛生設施。對於較貧困的城市社區而言,即使城市中有更多自然空間,居民獲得這些空間的機會也往往受到限制;即使富裕鄰里擁有更多自然空間,情況亦可能如此。這種資源取得不足,會導致較差的「身體與心理健康」結果,即使這些人居住在「城市」地區。

      相較於「城市」貧困地區所面臨的挑戰,居住在「鄉村」及偏遠地區的人,則面臨不同的「心理健康」照護障礙。這些障礙包括醫療服務可取得性有限、缺乏可負擔且便利的交通,以及高度的社會污名。這些不平等現象使這些「社區」中需要「心理健康」照護的人,往往面臨較差的「健康」結果。

        政策與策略行動應優先致力於建立「永續、包容且有益心理健康的城市與人類聚落」,讓所有人都能公平取得基本服務。這些措施應包括一般醫療與「心理健康」服務及支持、優質教育、可負擔且安全的住房、有效且便利的交通、營養食品,以及自然空間。另一方面,政策與策略行動也應努力降低有害「健康」的因素,例如空氣噪音及光線污染缺乏安全保障住房不安全,以及交通系統不足

      因此,「城鄉發展」政策在塑造影響「健康」之「結構性與社會決定因素」的環境方面,扮演關鍵角色。本《指南》強調了這些重要連結,並認知到該部門的許多核心活動本身就已經有助於保護與促進「心理健康」。

       本《指南》所列的政策指示與策略行動,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一致,尤其是「SDG 11:永續城市與社區」。該目標旨在因應快速都市化所帶來的挑戰,並致力於使城市與人類聚落具備包容性、安全性、韌性及永續性。《指南》中的編號使用UR(urban and rural,都市與鄉村)作為前綴,以避免在討論特定部門或其他《指南》中的政策指示時產生混淆。

       策略行動可以整合至各部門的政策之中,同時支持改善「心理健康」結果,以及「城鄉發展」的更廣泛目標。具體而言,本《指南》提供了建立「永續、包容且有益心理健康的城市與人類聚落」之策略行動,並特別強調住房、安全且具包容性的都市與農村環境,以及服務取得、「心理健康意識」與整體社會包容性。這些策略的實施將有助於實現SDG 11的目標,同時也能促進其他目標,例如健康(SDG 3)、消除貧窮(SDG 1)及整體「幸福」。

       需要注意的是,各部門的角色與責任可能因國家而異,而且本《指南》中所涵蓋的某些議題,有時可能屬於其他部門的職責。例如,住房相關議題可能由專門的住房部門負責,也可能由多個部門共同整合處理。反之,本《指南》其他部分所討論的議題,也可能與「城鄉發展」部門相關。

       此《指南》也提供了可調整的策略行動指標範例,並認知監測與評估在確保「責信」及推動持續改善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清楚且可衡量的指標能讓各部門追蹤進展、評估影響,並判斷預期成果是否已經達成。至於與各部門工作及職責相關、更一般性的「健康與公平」指標,則可參考WHO健康公平性社會決定因素監測的操作性框架》。

 四、總結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25年發布此《保護及促進政府各部門心理健康與幸福的政策與策略行動指引》,是推動「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MHiAP)的重要發展。這份《指南》最大的政策意義,在於將「心理健康」從傳統上以「衛生」與「醫療」部門為主的議題,進一步提升為「政府整體治理與社會發展的共同責任」WHO強調,「心理健康」不僅受到醫療服務影響,也深受教育、就業、住房、社會保障、司法、環境、城鄉發展、文化與體育等政策所形塑。因此,各政府部門在制定政策、策略與計畫時,都應主動納入「心理健康」與「幸福」的考量

       這份《指南》的核心精神是從「治療疾病」進一步轉向「創造有利於心理健康的社會環境」WHO認為,貧窮、失業、工作不穩定、教育機會不足、住房不安全、社會排除、污名與歧視、暴力、孤獨、氣候變遷、自然災害及環境污染等「結構性與社會決定因素」,都可能直接間接影響「心理健康」。因此,改善「全民心理健康」不能只依賴增加心理治療或精神醫療服務,更需要從社會與生活環境的根本因素著手,降低「心理健康」風險、強化「保護因素」,並創造安全、包容、公平且能促進「幸福」的生活條件。

       在治理模式上,WHO特別強調「全政府」(whole-of-government)與「全社會」(whole-of-society)的整體性做法。也就是說,「心理健康政策」不能由「衛生」部門單獨推動,而必須由各政府部門共同承擔,並進一步結合公民社會、社區、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非政府組織、家庭與照顧者,以及具有「心理健康」問題親身經驗者等不同「利害關係人」的力量。尤其是「具有親身經驗者」的參與,能讓政策更貼近實際需求,避免政策僅由政府或專業人員單方面決定,並有助於建立更具包容性、回應性與「人權」保障的政策。

       在「跨部門」政策制定上,指引提出「六項共同原則」,包括以「人權」為基礎採取「生命歷程」觀點回應心理健康的「結構性與社會決定因素」確保具有實質意義的公眾與親身經驗者參與消除污名與歧視,以及採取「以實證為基礎」的方法。這些原則顯示,「心理健康政策」不應只關注個人的疾病或症狀,而應從整體生命歷程與社會環境出發,關注不同群體所面臨的不平等,並以科學證據、良好實務及成本效益作為政策決策的重要依據。

       此外,WHO也指出,MHiAP能否真正落實,取決於政治意願、利害關係人參與、財務資源與責信機制等基礎條件。政府高層必須提供持續且明確的政治支持,各部門也必須讓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與政策制定、執行與評估。同時,「心理健康政策」不能只有政策宣示,還需要同步進行預算規劃,確保有足夠且持續的資源支持。政策執行後則必須透過明確的目標、責任、時程及可衡量指標進行監測與評估,以確認政策是否產生預期效果,並根據實際結果持續修正。

       在實務操作方面,WHO將跨部門心理健康政策的推動整理為「八個相互連結的流程」,包括進行高層次政策對話、提高心理健康意識並轉變思維、檢視現有政策、建立跨部門起草團隊、修訂或制定政策與計畫、進行廣泛諮詢、執行政策,以及監測與評估成果。這套流程的意義在於,將「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從抽象理念轉化為可以實際操作的政策治理機制,而且並非一次性的工作,而是透過持續監測、評估與修正,形成循環改善的政策過程。

       從「各部門」來看,這份《指南》進一步說明不同政策領域如何成為「心理健康促進」的重要場域。在教育方面,應建立安全、包容且不歧視的學習環境,處理霸凌、網路霸凌及學生「心理健康」問題,同時支持教師與教育工作者的「心理健康」;在就業方面,則應建立公平、安全、穩定且具包容性的工作環境,降低工作壓力、霸凌、歧視與工作不安全所造成的「心理健康」風險。在社會保障方面,則應透過收入支持、失業保障、退休金及社會照護等措施,降低貧窮與經濟不安全對「心理健康」造成的壓力。

        同樣地,環境與氣候政策也應納入「心理健康」考量,例如降低空氣、噪音及光線污染,並因應氣候變遷、自然災害與環境破壞所造成的心理健康影響;城鄉發展則應透過安全且可負擔的住房、便利交通、基本服務、自然空間及包容性的城市規劃,建立有利「心理健康」的生活環境。司法部門則應保障心理健康問題者的人權與司法近用,減少不必要的拘禁,並提供適當的「心理健康」與心理社會支持;內政部門則應將「心理健康」納入災害應變、公共安全、警政及移民治理。文化、藝術與體育則可以透過藝術參與、身體活動、文化連結與社區參與,增進社會連結與幸福感。國防與退伍軍人政策則需要關注軍事人員、退伍軍人及其家庭所面臨的心理健康風險與社會適應問題。

        因此,WHO這份新《指南》所呈現的並不是單純增加「心理健康」服務的政策,而是一種「政策思維與治理模式的轉變」。其核心是認識到,人民的「心理健康」與其所處的社會、經濟、教育、工作、家庭、環境及法律制度密切相關如果政府只在心理疾病發生後提供治療,往往無法處理造成「心理健康不平等」的根本原因。因此,政府應在政策形成的最前端就思考政策對「心理健康」的影響,並透過跨部門合作,降低風險因素、增加保護因素及改善健康公平。

        總體而言,MHiAP的核心就是將「心理健康」納入所有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使每一項政策都能同時考量其對人民「心理健康」與「幸福」的影響。這代表「心理健康政策」的重點將由「疾病治療」逐漸擴展至「健康促進、疾病預防、社會公平、人權保障與環境改善」,並從單一部門的責任轉變為全政府及全社會共同承擔的責任。其最終目標,是透過跨部門、以人權及實證為基礎的政策行動,建立一個更公平、包容、安全、永續且有利於「全民心理健康與幸福」的社會。

 MHiAP的臺灣實踐經驗 

       臺灣在「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MHiAP)的發展,與國際思潮政策倡議的演進幾乎同步,並非在國際發展多年後才開始跟進。2013年11月23日至24日,臺灣舉辦「2013在台灣~全球健康論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國際健康論壇,邀請國際重要專家與會交流,積極掌握全球「健康融入所有政策」(HiAP)的發展趨勢,並作為臺灣政策規劃與實踐的重要參考。同一時期,臺灣正值政府組織再造衛生福利部2013年7月23日正式成立,並設置專責「心理健康」業務的司級組織,顯示「心理健康」已逐漸從傳統醫療疾病防治的範疇,提升至國家整體公共政策社會治理的重要議題。在此國際與國內政策環境交互影響下,臺灣開始積極回應世界衛生組織(WHO)「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及「公共心理健康主流化」的倡議,進一步思考如何將「心理健康」納入不同政策領域及政府部門的決策過程,並建立可供檢視與追蹤的實踐指標。

  

       為使國際間逐漸形成的HiAP理念進一步轉化為臺灣具體的政策工具實踐模式衛生福利部委託中華心理衛生協會推動為期兩年的《心理健康融入各項政策先驅評估計畫》(張珏、張菊惠,2015)。『第一年計畫』主要著重於建立MHiAP的政策分析與評估基礎,包括建構衛生福利部跨司、署、局各項政策的「心理健康指標」,以及探討「心理健康」融入各項健康政策的適當方式。研究以WHO提出的HiAP理念為基礎,透過文獻查證國際比較個別訪談焦點團體德菲法等方法,並以WHO英國澳洲的相關發展經驗作為參照,同時針對衛生福利部69項中長程計畫進行分析,並選取戒菸、心臟病、糖尿病、癌症、愛滋病及家庭暴力六項議題進行案例研究。透過這些工作,第一年已開始將「心理健康」由單一「衛生」專業議題轉化為可以被不同政策領域辨識、討論及評估的政策面向,並提出MHiAP可參考的分析架構及心理健康融入各項政策的具體建議。

       在此基礎上,『第二年計畫』則進一步從政策架構指標建構,走向不同政策場域的實際探索與在地實踐(張珏,2016)。第二年的研究目標特別聚焦於三個與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一是了解國內外「災難」政策與實例,探討如何在災後復原及災害準備過程中融入「心理健康」元素,並強化社區個人的「韌性」;二是了解國內外「教育」政策及其「心理健康」內涵,探討「心理健康」融入學校教育的可行性;三是了解國內外「職場心理健康」政策與服務,據此提出未來規劃方向。「研究方法」也更加多元且貼近實務,包括專家座談個別訪談機構拜訪政府檔案分析全國問卷調查實務論壇資料庫分析,以及國際文獻與案例蒐集等,使研究不僅掌握國際政策發展,也能深入了解臺灣不同政策場域的實際需求與推動條件。

       在「職場心理健康」方面,計畫透過專家座談及科技園區跨國企業參訪,了解「職場心理健康」政策與服務的現況及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在「教育政策」方面,則從基層學校教育行政體系同步展開,包括舉辦國小社會科教師座談、專家座談及專家對談,拜訪兩個直轄市教育局健康促進業務主責人員、三所國中小學的校長與護理師,以及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相關主管單位。同時,針對全國3,567所國中小學衛生組長護理人員進行心理健康促進融入「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可行性問卷調查,共寄出7,134份問卷,回收率達30.7%,並進一步進行15位相關人員的深入訪談。此外,計畫舉辦六場相關論壇,其中三場為在地論壇,使「心理健康」融入教育政策不只是中央政策層次的討論,也進一步進入學校與基層教育工作者的實務現場

       在「防災政策與社區韌性」方面,『第二年計畫』則進一步將「心理健康」帶入社區防災災害韌性的討論。研究團隊拜訪臺南市里長、校長及總務主任,以及臺北市里長,透過與地方關鍵人物的接觸,了解「社區」在防災與「心理健康促進」上的實際需求;同時舉辦「如何擴展社區支持網絡」論壇、「防災韌性社區」共識會議,以及「防災避難路線與心理健康促進」的居民討論會,並分別在原鄉及臺北市辦理活動,另舉辦「建立社區韌性鄰長自助助人能力」的工作坊。這些實踐顯示,「心理健康」並不只是在災害發生後提供心理諮商或危機處遇,而是可以更前移至災害準備、社區支持網絡建立及居民自助助人的能力培養,成為「社區韌性」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年計畫』的重要特色,也在於研究策略明顯從「由上而下的政策分析」逐步延伸至「由下而上的在地賦權」。研究發現,MHiAP的推動不能只依賴中央政府制定政策或建立指標,更需要進入社區、學校及職場,與在地關鍵人物及實務工作者建立信任,透過深入訪談、論壇及共同討論,發掘在地已有的熱忱與行動力量,再與政府部門共同形成政策行動。研究特別指出,「信任關係」的建立及「在地力量」的展現,是政策能否持續與永續發展的重要基礎。這也使MHiAP的概念從政府部門間的政策整合,進一步發展為政府、專業人員、學校、職場及社區共同參與的社會實踐。

      『第二年』的研究也進一步證實,「心理健康」確實可以融入民眾日常生活所處的不同政策環境。例如,透過「防災韌性社區」的發展,可以將「心理健康」融入社區防災災害準備;透過與學校基層教師校護合作,可以將「心理健康」融入「教育」與學校生活;而「職場」政策的探索,則顯示「心理健康」也可以成為勞動政策職場健康的重要內涵。這些實務經驗共同說明,「心理健康」並非只能由心理衛生或醫療體系負責,而是可以成為教育、勞動、防災及其他公共政策共同承擔的責任

       更重要的是,『第二年計畫』進一步提出「心理健康是權利」的觀點,強調每一個人都擁有「心理健康」的權利,而政府則負有維護「全民心理健康」的責任。因此,「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並不是額外增加某一政策部門的工作,而是要求各政府部門在制定與推動政策時,都應看見該政策可能對民眾「心理健康」所產生的影響。也因此,衛生福利部內各司、署、局以及其他相關部會,都需要共同參與,建立跨部會合作及「心理健康影響評估」的機制,使「心理健康」真正成為公共政策的共同責任

      在此基礎上,研究進一步提出以「賦權個人與國家同步」為核心的「心理健康促進」思維,並再次強調「心理健康促進」屬於「初級預防」的範疇。其重點不是等到個人出現心理疾病或嚴重危機後才介入,而是透過群體介入及整體環境改善,使多數人能夠更了解自己、與他人良好互動、因應生活困境及處理衝突,並有機會發揮自身潛能,進而提升「幸福感」、生活意義及整體社會「幸福」。研究也嘗試將學校推動「心理健康促進」及「初級預防」的相關原則,延伸應用至「防災自主社區」及「職場」等更廣大的生活場域。

       因此,兩年的《心理健康融入各項政策先驅評估計畫》呈現出一個相當清楚的發展軌跡:『第一年』建立政策分析指標評估的基礎,『第二年』則將這套思維帶入「教育」、「職場」、「防災」及「社區」等實際場域,從中央政策規劃進一步走向跨部會合作、在地實踐與全民「賦權」。最終,計畫不僅針對衛生福利部未來推動「心理健康促進」融入「勞動」、「教育」、「消防」、「水利」等跨部會政策提出建議,也進一步提出「心理健康促進」的「賦權」模式及「心理健康3.0」的倡議,展現臺灣從國際理念引進、政策工具建構,到在地實踐與政策轉化的完整探索歷程。

       整體而言,臺灣MHiAP的發展具有「國際同步、政策轉化、跨域實踐」三項特色。臺灣並非在國際MHiAP發展多年後才被動追隨,而是在WHO推動HiAP、心理健康逐漸走向公共政策主流化的同一時期,即同步掌握國際趨勢,並透過兩年的先驅計畫進行本土化的政策研究與實踐。『第一年』著重於「把心理健康放進政策」,建立分析架構、政策指標及影響評估的基礎;『第二年』則進一步「把心理健康帶進生活場域」,從「教育」、「職場」、「防災」及「社區」出發,透過在地「賦權」跨部門合作及「初級預防」,探索「心理健康」成為全民及政府共同責任的可能性這樣的發展脈絡,正是臺灣與國際MHiAP發展同步接軌且具有本土創新實踐的重要證據

 MHiAP的臺灣未來發展方向  

      綜合臺灣過去「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MHiAP)的發展經驗,以及世界衛生組織(WHO)2025年發布的《保護及促進政府各部門心理健康與幸福的政策與策略行動指引》,可以看出臺灣目前並非處於MHiAP的起步階段,而是已經累積一定的政策基礎,並逐漸進入下一階段的制度化發展臺灣過去透過《心理健康融入各項政策先驅評估計畫》,已經嘗試建立心理健康政策指標進行跨部門政策檢視,並在教育職場防災社區等場域進行實踐。這些經驗與WHO近年強調的「全政府」及「全社會」治理方向具有高度一致性。

       因此,臺灣下一階段MHiAP的核心問題,已經不再只是如何倡議「將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而是如何將這項理念進一步轉化為正式的政府治理機制。換言之,臺灣未來需要從過去以計畫倡議試辦為主的模式,逐步轉向具有制度規範、跨部會協調、預算支持、政策評估及績效責信的治理架構,使「心理健康」真正成為政府各部門共同承擔的政策責任(張珏、周才忠,2026)。

 一、由衛生部門倡議轉向全政府治理 

      未來最重要的轉變之一,是將MHiAP從「衛生福利」部門主導的跨部會倡議,提升至更高層級的政府治理架構。過去的模式主要是由「衛生」部門主動邀請教育勞動內政環境等部門參與「心理健康」相關工作,但在「全政府」治理的概念下,「心理健康」不應再被視為「衛生」部門單獨負責的政策,而應成為各部會共同承擔的治理責任。

       因此,臺灣可以考慮建立行政院層級的「MHiAP跨部會協調機制」,明確指定中央層級的統籌機關各部會的「MHiAP窗口」,並透過定期報告、跨部會協調及共同績效指標,使「心理健康」成為國家整體政策規劃的重要考量。如此一來,MHiAP將由「衛福部推動其他部會合作」,轉變為「政府整體共同治理心理健康」

 二、建立制度化的心理健康影響評估 

       臺灣過去的《MHiAP先驅計畫》已經具有「心理健康影響評估」的雛形,並提出重要政策及計畫應檢視其可能產生的「心理健康」影響。未來可以進一步將此概念制度化,使「心理健康影響評估」估成為重大政策形成過程中的正式程序。

       在重大政策、法規或公共建設規劃階段,政府可以要求政策制定者評估該政策可能產生的「心理健康效益風險,包括哪些人口可能受益、哪些族群可能受到負面影響,以及政策是否可能增加貧窮、失業、居住不穩定、社會孤立或歧視等「心理健康風險。同時,也應評估政策是否能改善社會安全、社會連結、教育、就業及生活環境。

       如此一來,MHiAP便不只是政策宣示,而可以成為政府進行「政策品質管理」的重要工具。「心理健康」也因此可以在政策形成的早期階段就被納入,而不是等到政策實施後才透過「心理健康」服務進行補救(張珏、周才忠,2026)。

 三、從心理健康服務轉向處理社會決定因素 

       WHO近年的政策方向更加強調「心理健康」受到「社會決定因素」影響。因此,臺灣MHiAP未來也需要從單純增加「心理健康」服務,進一步轉向處理影響「心理健康」的「結構性因素」。

       例如,「教育政策」不應只關注學生是否能夠取得心理諮商服務,也應檢視教育制度本身是否造成過度學業壓力、霸凌或競爭;「勞動政策」除了提供員工心理健康服務之外,也應處理長工時、工作不安全、職場歧視及心理社會風險。同樣地,住房社會福利都市規劃環境與氣候政策,也都可能直接間接影響民眾的「心理健康」。

      因此,MHiAP的核心概念應由「增加心理健康方案」逐漸轉向「改善可能造成心理健康問題的社會條件」。這代表「心理健康政策」的焦點將從個人層次的疾病預防與服務提供,擴展到社會結構與生活環境的改善

 四、建立生命歷程與生活場域導向的MHiAP架構 

      未來臺灣也可以將「生命歷程」觀點納入MHiAP,使不同人生階段的「心理健康」需求與政策環境相互連結。孕產婦嬰幼兒兒童青少年青年成人高齡者,在不同生命階段面臨的「心理健康風險並不相同,因此政府政策也需要有所區別(張珏、吳肖琪,2015)

       例如,「兒童與青少年」的「心理健康」與家庭、教育、數位環境及社會支持密切相關;「青年」可能受到高等教育、就業與住房壓力影響;「成人」則可能面臨工作、家庭、所得與居住問題;「高齡者」則可能與長期照顧、社會孤立、社會保障及社區環境有關。

       因此,臺灣可以逐步形成「生命歷程 × 生活場域 × 社會決定因素」的政策架構,使不同部會的政策不再各自處理單一問題,而是共同回應不同生命階段的「心理健康」需求

 五、擴大臺灣既有的示範場域經驗 

       臺灣過去MHiAP的重要優勢,在於已經在教育職場防災社區等場域累積實務經驗。這些經驗未來可以進一步擴大,成為國家城市MHiAP制度化重要示範場域

       例如,在「教育」領域,可以從「心理健康教育」(如SEL)進一步發展為「全校性」的「心理健康」與「幸福」政策;在「職場」方面,可以將「心理社會風險」正式納入職業安全衛生體系;在「防災」政策方面,則可以將「心理健康」納入災害風險管理災後復原(如「社區韌性」)(張珏、周才忠,2017);在「城市」與「社區」層次,則可以發展「心理健康城市」及社區治理模式

      此外,MHiAP也可以逐步延伸至環境與氣候社會保障司法文化體育城鄉發展等政策領域。其核心並不是另外增加大量新的「心理健康計畫」,而是將「心理健康」嵌入既有政策體系之中

 六、將親身經驗者納入政策共同治理 

※截圖來源:張珏等 (2015)

      另一項值得強化的方向,是將具有「心理健康」問題或「心理健康服務經驗」的人,從過去的政策諮詢對象提升為政策共同治理的參與者

       傳統政策制定通常是由政府提出政策,再由專家提供意見,最後蒐集民眾反映。未來則可以逐步發展為政府、專業人員、「親身經驗者」、社區及公民社會共同設計政策。這意味著「具有親身經驗的人」不只是被訪談或被諮商,而是可以實際參與政策設計、執行及評估。

       透過「親身經驗者」諮議機制、政策共創工作坊及參與式政策評估,可以使「心理健康政策」更加符合實際生活經驗,也能進一步落實「人權」與以人為本的政策精神(張珏、李柏翰、温桂君、張菊惠,2015)。

 七、從全民心理健康進一步走向心理健康公平 

      未來MHiAP另一項重要發展,是從「全民心理健康」進一步強調「心理健康公平」。政府不應只關注整體人口的「心理健康」是否改善,也需要了解不同社會群體之間是否存在差距

      因此,「政策評估」應進一步分析不同年齡、性別、地區、城鄉、社經地位、身心障礙、原住民族、新住民、就業及居住狀態等群體的「心理健康」狀況與政策受益程度(張珏、吳肖琪,2015)。政策不僅要問「整體而言是否有效」,還需要問「哪些人改善了」、「哪些人沒有改善」,以及「哪些群體可能因政策而承受額外風險」

       這可以進一步發展成「心理健康公平影響評估」,使公平、「人權」與反歧視成為MHiAP政策審查的重要基準(張珏、李柏翰、温桂君、張菊惠,2015)。

 八、將心理健康納入政府預算與資源配置 

       MHiAP若要真正制度化,除了政策承諾之外,也必須有相應的財務資源。因此,臺灣未來可以進一步發展「心理健康融入所有預算」(Mental Health in All Budgets)的概念。

       也就是說,政府在提出重大政策時,不僅要說明政策是否考量「心理健康」,也需要說明相關的資源投入負責機關預算規模預期成果。如此才能避免MHiAP停留在政策宣示,而缺乏實際執行能力。

       更進一步而言,政府也可以進行「心理健康」相關政策的「成本效益分析」,評估不同政策投入對「心理健康」、「社會幸福」及長期社會成本」的影響,讓「心理健康」逐步成為政府預算決策的重要考量。

 九、建立跨部會共同指標與責信機制 

       制度化的MHiAP還需要建立共同的監測評估制度。未來臺灣可以建立國家層級MHiAP「指標架構」或「政策儀表板」,從治理政策環境健康結果三個層次進行監測。

     「治理」層次可以評估各部會是否建立「MHiAP窗口」、是否提出年度計畫、是否配置預算,以及是否進行「心理健康影響評估」;「政策環境」層次則可以觀察教育壓力、工作安全、住房負擔、社會保障、社會孤立、環境品質等因素;最終結果則可以觀察「心理健康」與「幸福」結果,以及不同族群之間的「心理健康差距」。

       這樣的指標體系可以讓政府從過去「辦理多少心理健康活動」的KPI績效思維,轉向真正關注政策是否改善「心理健康」及其「社會決定因素」。

 十、從MHiAP 1.0走向MHiAP 2.0與3.0 

       如果將臺灣MHiAP的發展歷程加以概括,可以將其理解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MHiAP 1.0,核心是「把心理健康放進政策」。臺灣2015至2016年的《先驅計畫》即具有此階段的代表性,其重點包括政策盤點指標建立政策影響分析,以及教育職場防災社區等場域的試辦。

      『第二階段』則是MHiAP 2.0,也就是「把心理健康放進政府治理」。這正是臺灣目前最需要發展的方向。其核心包括行政院層級的政治承諾、跨部會治理、預算配置、「心理健康影響評估」、共同指標、監測及「責信」機制。換言之,「心理健康」不再只是某一項政策倡議,而成為政府治理的一部分

      『第三階段』則可以稱為MHiAP 3.0,即「把心理健康融入社會發展」。在這個階段,目標不只是要求各部會在制定政策時考慮「心理健康」,而是進一步建立一個本身就有利於「心理健康」的社會。教育、就業、住房、社會保障、城市環境、文化、體育、人權及環境政策,都可以被視為「心理健康政策」的一部分

 結     論 

        綜合而言,臺灣MHiAP下一階段的發展,不應只是持續擴大「心理健康方案」的數量,而應進一步推動「治理模式的轉型』臺灣過去已經透過《先驅計畫》累積跨部門合作指標建構政策影響評估場域實踐等基礎,因此目前真正需要面對的問題,已經從「是否應該推動MHiAP」,轉變為「如何將MHiAP正式制度化」。這也意味著,「心理健康政策」的重點應逐漸由單一部門的服務與計畫,轉向政府整體政策制定與治理機制的調整。

       未來臺灣可以透過「行政院層級的跨部會治理、心理健康影響評估、心理健康預算、共同指標及責信制度」,建立穩定且具有持續性的政府治理架構。換言之,「心理健康」不應僅被視為「衛生福利體系」所負責的政策議題,而應成為各部會在政策規劃、執行與評估過程中共同承擔的治理責任。同時,應以「生命歷程、社會決定因素、人權及心理健康公平」為核心,將教育、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環境、城市、司法、文化及體育等政策納入更完整的MHiAP體系,使「心理健康政策」由疾病治療與個人服務逐步延伸至「社會環境」與「結構性因素」的改善

       從此一角度而言,臺灣MHiAP的發展可以概括為一個由「政策融入」走向「治理融入」,再走向「社會環境轉型」的過程。也就是從過去較偏向「衛福部做心理健康」,逐步轉變為「各部會共同考量心理健康」,進而形成「政府以心理健康與幸福作為衡量政策品質的重要依據」,最終建立一個「本身即有利於心理健康與社會幸福的社會」。在此模式下,政府政策的成功與否,不再只是以服務量、方案數量或醫療利用率加以衡量,而應進一步關注政策是否改善人們生活、工作、學習與居住的條件,以及是否降低不同群體之間的「健康不平等」。

       此外,MHiAP制度化也必須建立在「全政府」與「全社會」的治理思維之上。除了中央政府各部會之間的協調之外,地方政府、社區、公民社會、專業工作者及具有「心理健康親身經驗者」,也應成為政策形成、執行與評估的重要參與者。透過多元「利害關係人」的共同治理,可以使「心理健康政策」更加貼近不同生命歷程與社會群體的實際需求,並使「人權」、公平與社會參與不僅停留在政策理念,而能真正轉化為具體的治理程序

       因此,臺灣未來的MHiAP發展,不宜只是增加更多以「心理健康」為主題的政策或計畫,而應將「心理健康」逐步嵌入既有的教育、勞動、社會福利、都市發展、環境、司法、文化及體育等政策體系。其核心並非「各部會再增加一項心理健康工作」,而是重新檢視既有政策是否可能產生「心理健康」風險,以及如何透過政策設計創造安全、包容、具有社會連結與促進「幸福」的生活環境。如此才能真正落實從「增加心理健康服務」走向「創造有利於心理健康的社會」。

       這樣的發展方向,也能使臺灣既有的MHiAP經驗與WHO2025年所倡議的「全政府、全社會、生命歷程、人權、公平及社會決定因素」取向相互銜接。臺灣並非從零開始,而是已經具備跨部門合作政策指標影響評估教育職場防災社區等場域實踐的初步基礎。未來真正的挑戰,在於如何將這些分散的經驗整合為具有明確權責、穩定資源、共同指標及持續監測機制的制度。

       總而言之,臺灣MHiAP下一階段應由「計畫型治理」邁向「制度型治理」再進一步朝向以「心理健康」與「幸福」為導向的社會治理。這不僅是「心理健康政策」本身的轉型,也是『公共衛生』思維從「疾病與醫療」走向「健康、幸福、社會決定因素與社會環境」的重要轉變。若能將「心理健康」納入政府整體決策與資源配置的核心,臺灣MHiAP將不再只是「衛生」政策的一項延伸,而可以成為促進健康公平社會幸福永續發展的重要治理策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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