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才忠 (日期:2026/9/17)
本文主要探討Brickman等學者(1982)提出的「助人與因應模式」,並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反思助人者如何看待案主的責任、能力、環境與改變。文章將助人模式分為道德模式、補償模式、醫療模式及教化模式,分別呈現不同的責任歸屬與助人方式。本文並透過《社區心理學實務》課堂中相關暖身活動的結果,了解初學助人者對案主責任與解決能力的看法。結果顯示,多數學生仍傾向相信案主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與行動能力,其中以道德模式與補償模式較為明顯。文章進一步透過長者、街友及懷孕青少女等案例,說明個人的困境往往受到家庭、社區、制度及社會環境等多重因素影響,因此不能只將問題歸因於個人。其中,補償模式強調在承認環境限制的同時,仍保留案主的主體性與改變能力,其核心精神是「問題的發生不一定是你的責任,但未來的改變可以有你的參與」。 因此,助人者不僅要提供必要的資源與支持,也應協助案主維持自主、選擇與參與的能力。整體而言,本文認為成熟的助人工作不應只著重於「改變個人」,而應同時理解個人與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助人者除了協助案主面對自身問題,也需要反思自身的價值觀與介入方式,避免過度責備、控制或使案主產生依賴。真正的助人應透過賦權、資源與支持,使案主重新取得改變生活的能力,並進一步關注造成困境的環境條件。
前 言
『社區心理學實務』這門課程的首要目標,乃在於提升學生在多元觀點中進行反思、視角轉換與整合理解的能力,並期待透過「轉化觀點、走入社區、感同生態、看見需求、帶來改變、實現正義與創造幸福」的學思歷程,整合『社區心理學』之理論與實務知能,以回應未來助人職涯中可能面對的社區心理衛生與社會性問題。
簡言之,『社區心理學』是一種觀點的轉變,也就是從「個人化」轉向「結構/生態」觀點。傳統上,當我們面對一個人的問題或社會問題時,很容易將注意力集中在個人本身,例如個人的生活選擇、行為、能力或心理狀態,並試圖從「個人層面」的因素尋找問題的原因。然而,若單從「個人層面」的變項切入,可能會忽略更大的現實因素(Kloos et al., 2021)。因此,『社區心理學』提醒我們,人的問題並不是孤立存在的,事實上,沒有真正完全脫離環境脈絡的個人問題或介入措施,人類所做的一切都發生在特定的「社會脈絡」之下,包括文化、地域、生活情境,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例如,一個孩子的成長與發展,並不只是受到個人能力或個人特質的影響,而是在家庭、學校、社區以及其他「社會脈絡」中逐漸成熟。相同地,當一位個案進入心理治療的歷程時,他或她所帶來的不只是個人的問題,而是一套在「社會脈絡」下形成的生命經驗;治療師本身也具有自己的生命經驗與社會背景。因此,個案與治療師所形成的治療關係,不僅根植於彼此作為「人」的身分,也受到文化、性別、社會、經濟等不同「脈絡」的影響。例如,誰支付治療費用、雙方對文化與語言的理解,以及候診室的氣氛等,都可能對心理治療產生某種程度的影響。這說明了人的心理與行為不能單純被視為個人的事情,而必須放回其所處的環境與社會關係中理解(Kloos et al., 2021)。
在這樣的觀點下,Kloos等學者(2021)進一步區分「個人化觀點」與「結構觀點」。「個人化觀點」(individualistic perspective)是指在解決社會問題時,主要關注個人的生活選擇和行為;相對而言,「結構觀點」(structural perspective)也被稱為「生態觀點」,主要檢視不同層面的系統性因素如何影響社區中的個人、家庭和其他群體的生活。當我們面對某一種現象時,人類通常不會只停留在觀察,而會進一步建構解釋,而我們對現象所做出的「個人」詮釋,也會成為我們定義社會問題的基礎。如果採取「個人化觀點」,就容易將問題界定在個人層面的變項,例如認為一個人的困境是因為他的選擇、能力不足或行為所造成;但若採取「結構/生態觀點」,則會進一步詢問這個人的生活環境、社會關係與制度條件,思考不同層面的因素如何共同影響個人的生活。
此外,『社區心理學』也非常重視「文化」所扮演的角色。要真正理解多元文化,包括我們自己的文化,往往需要再次進行觀點的轉變。個人、家庭與社區的文化傳統,不只是可能造成差異的背景因素,同時也能夠提供人們採取有效行動所需要的個人優勢與可用資源。因此,『社區心理學』強調理解每一種文化的獨特性,在尊重文化差異的同時,也不能忽視該文化所具有的核心價值觀,以及不同文化之間共同的人類經驗。這也代表助人工作者在面對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時,不能直接以自己的文化經驗或價值觀作為唯一標準,而需要學習理解對方所處的文化脈絡,並思考如何在不同文化情境中採取適切的實務方法。
因此,整個前言所要帶出的核心精神,是希望學習者改變過去只從「個人」看待問題的習慣,逐漸建立一種能夠同時看見「個人與環境」的思考方式。當我們看到一個人的困境時,不只是問「這個人出了什麼問題」、「他做錯了什麼」或「他需要改變什麼」,也應該進一步思考他所處的家庭、文化、社區、社會與經濟環境,以及這些因素如何影響他的選擇、行為與生活。換句話說,『社區心理學』並不是完全否定個人的責任與行動,而是提醒我們,個人的行為與處境必須放在更大的「社會脈絡」中理解。透過「個人化」到「結構/生態」的觀點轉變,助人者才能更全面地看見人的需求與優勢,理解問題背後的環境因素,並進一步思考如何「帶來改變」、促進「社會正義」,以及朝向「創造幸福」的方向努力。這也正是「轉化觀點、走入社區、感同生態、看見需求、帶來改變、實現正義與創造幸福」這一學思歷程所要傳達的核心意義。
〈助人與因應模式〉簡介:你如何看待責任,就會如何助人
Brickman等學者於1982年提出「助人與因應」(Models of Helping and Coping)的四種模式,從「責任歸屬」的觀點重新思考人們如何協助他人,以及人們如何面對與解決自己的問題。這個理論的重要性在於,它提醒我們:助人並不只是提供協助而已,助人者如何理解問題、如何看待案主,以及如何界定「誰應該負責」,都會影響最後採取的助人方式。
Brickman等人將責任區分為兩個重要面向。第一是「問題的責任歸屬」(problem responsibility),也就是:誰應該為過去所發生的問題負責?第二則是「解決方案的責任歸屬」(solution responsibility),也就是:誰應該為未來的改變與問題解決負責?這兩個面向交互組合之後,形成四種不同的助人與因應模式。
這四種模式分別是「道德模式」、「補償模式」、「醫療模式」與「教化模式」。它們不只是四種不同的助人技巧,更代表四種不同的責任觀與助人價值觀。換句話說,我們如何理解一個人的問題,就會影響我們認為這個人需要什麼樣的幫助。
一、道德模式:問題是你的,解決也要靠你
Brickman等學者(1982)所提出的「道德模式」(Moral model),是一種將個人視為自己生命與問題主要負責者的助人觀點。在此模式中,個人被認為同時承擔「問題的責任」與「解決問題的責任」,也就是說,一個人不僅被認為應該為自己所遭遇的問題負責,也被期待依靠自己的力量尋找解決方法。因此,外在他人並沒有義務替他解決問題,真正能夠改變自身處境的人,主要還是當事人自己。
從歷史發展來看,「道德模式」經常將個人遭遇的困境理解為「人格、意志或道德上的問題」。例如,過去社會常將酗酒視為個人性格軟弱或缺乏意志力的表現,因此認為酗酒者應該靠自己的意志控制飲酒行為,重新恢復節制、體面與社會尊重。類似的觀點也曾出現在對同性戀者與精神疾病患者的理解與處遇上,將問題更多地放在個人的道德或人格層面,而不是疾病或社會環境層面。隨著『醫學』與『心理學』的發展,這些問題逐漸從「道德問題」轉向「醫療或心理問題」來理解,也形成不同助人模式之間的轉變與爭論。
(一)道德模式的優點
「道德模式」的一項優點,是它高度重視個人的自主性與責任感。在這種模式下,個人不必等待別人採取行動才能改變自己的處境,而是被期待主動面對問題、做出選擇並承擔後果。來自同儕的勸告、鼓勵與支持,也可能成為重要的助力,例如「自助團體」中的成員彼此分享經驗、相互提醒與鼓勵,便能在不取代個人責任的情況下提供支持。因此,「道德模式」在某些情境中能夠促使人們重新看見自己的能力,並提醒自己對生命與選擇負起責任。
(二)道德模式的限制
然而,這種模式所強調的「自我負責」,也可能產生明顯的限制。首先,它比較容易受到個人資源多寡的影響。當一個人擁有較多經濟、教育、社會關係或其他資源時,他可能比較有能力透過自己的努力改變處境;相反地,資源匱乏的人即使同樣被要求「靠自己」,實際上卻可能缺少完成改變所需的條件。因此,看似公平的「每個人都為自己負責」,實際上可能讓原本具有優勢的人更容易獲得成功。
Brickman等人也指出,在某些情況下,真正具有優勢的人所獲得的支持,甚至不會被稱為「幫助」。例如,對富裕或具有社會優勢的人提供補貼或資源時,可能被稱為「投資激勵」或「發展措施」,而對弱勢者提供類似資源時,卻可能被視為「救濟」。如此一來,社會對不同群體的資源支持便可能產生不同的正當化方式,使得原本已經具有優勢的人反而更容易取得資源。
「道德模式」更大的問題,是當「個人應該為自己負責」被推向極端時,可能產生所謂的「責備受害者」(Blaming the victim)。如果我們相信每一個人的遭遇都是自己選擇或努力的結果,就很容易進一步推論:成功的人是因為自己努力,而失敗的人則是因為自己不夠努力、意志薄弱或心態不正確。然而,許多生命中的事件並不是個人所能完全控制的,例如疾病、性侵害、意外或社會歧視等。如果仍然以單純的「個人責任」來解釋,就可能把原本應該受到支持的人轉變成被責備的對象。
這也反映出「道德模式」背後一個重要的心理信念:「相信世界是公平的,每個人最終都會得到自己應得的結果」。在這樣的信念下,人們比較容易相信「只要努力就會成功」,也容易認為「如果一個人沒有成功,一定是他自己出了問題」。然而,現實生活中的資源、機會與社會條件並不均等,因此過度強調「個人責任」,反而可能遮蔽「環境與結構因素」對個人生命的影響。
此外,「道德模式」所強調的高度自我掌控,也可能使個人陷入「凡事都必須靠自己解決」的困境。當一個人相信自己可以控制所有事情時,可能會不斷投注努力於一個實際上無法解決的問題,甚至因為不願承認限制而持續付出,最後造成更大的損失。Brickman等人也以數學家持續投注於無法解決的問題,以及伴侶持續投入一段無法維持的關係作為例子,說明過度相信「只要自己夠努力就能改變一切」,有時反而會讓人難以適時停止、調整方向或尋求外在協助。
因此,「道德模式」雖然強調自主、責任與自我效能,卻也可能伴隨孤立與自我責備。當成功被完全解釋為「自己的努力」,失敗便容易被解釋為「自己的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人與人之間可能只剩下相互鼓勵與加油,而缺少真正的資源支持與共同承擔。
(三)從社區心理學看道德模式
從『社區心理學』的角度來看,「道德模式」的重要啟示在於:強調「個人責任」本身並沒有錯,真正需要注意的是,我們是否把所有責任都放在個人身上。一個人確實需要為自己的選擇與未來負責,但同時也需要被看見其所處的社會環境、資源條件與限制。若只強調「靠自己」,可能忽略那些不是個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若完全否定個人責任,也可能削弱個人的自主性與行動力量。
因此,「道德模式」可以被理解為一種「責任在我、改變靠我」的助人觀。它能夠帶來自主、動機與行動力,但若使用得不恰當,也可能轉變成責備、污名化與孤立。因為「道德模式」的核心精神是:「你要為自己的問題負責,也要靠自己的力量解決問題」。
但『社區心理學』進一步提醒我們:「一個人需要為自己的未來負責,並不代表他必須為所有問題的發生負責」。這也正是「道德模式」與「補償模式」之間最值得比較的地方:「道德模式」把「問題責任」與「解決責任」都放在個人身上;「補償模式」則將兩者分開,認為一個人即使不必為問題的形成負責,仍然可以擁有參與改變與解決問題的力量。
二、補償模式:問題不是你的錯,但改變需要你的力量
Brickman等學者(1982)所提出的「助人與因應模式」中,「補償模式」(Compensatory model)主要強調「問題責任」與「解決責任」之間的區分。此模式認為,個人不應因自己所遭遇的問題而受到責備,但仍然對未來問題的解決與改變負有一定責任。換言之,一個人不必為問題的發生負責,卻可以成為改變問題的重要行動者。
在「補償模式」的觀點下,個人所面臨的困境,不一定源自自身的缺陷或錯誤,而可能是受到所處社會環境、資源分配或生活條件的限制。例如,一個人之所以無法獲得適當的教育、工作機會或社會服務,可能不是因為個人能力不足,而是因為環境沒有提供其應有的資源。因此,助人的重點不是將問題歸因於個人的不足,而是協助個人取得原本缺乏的資源,並運用自身的努力、創意及與他人的合作來克服限制。
「補償模式」因此特別強調個人的能動性與改變能力。雖然一個人可能不是造成問題的人,但在獲得適當資源與支持之後,仍可以開始為自己的未來負責。這種責任並不是對過去問題的「自我責備」,而是對未來改變的「行動承擔」。因此,補償模式所關心的並非「誰造成了問題」,而是「在目前的條件下,誰能夠採取行動促成改變」。
(一)補償模式的優點
這種模式的一項重要優點,是能夠將個人的注意力從「責怪自己」轉向「改變環境」。當一個人不再認為自己必須為所有問題的形成負責時,就比較能夠把精力放在尋找資源、解決問題、改變環境以及與他人合作上。如此一來,接受協助也不再意味著承認自己「有缺陷」,而可以被理解為取得自己原本就應該擁有的資源與支持。
因此,在「補償模式」中,協助者與接受協助者之間的關係,也不同於單純的「專業者幫助弱者」。接受協助的人仍然被視為具有能力與尊嚴的行動者。尤其在教育、職場、社會福利或社區工作中,所提供的協助應該被理解為協助個人獲得完成任務所需要的資源,而不是因為個人本身存在某種缺陷才需要被「補救」。在這樣的關係中,個人不會因問題本身受到責備,反而可能因為積極尋找解決方案與採取行動而獲得肯定。
(二)補償模式的限制
然而,「補償模式」也存在其限制。當一個人長期被期待去解決那些「不是自己造成的問題」時,也可能承受相當大的心理壓力。因為即使他不需要為問題的發生負責,卻仍然必須不斷尋找解決的方法。當問題持續存在、環境又難以改變時,這種高度的問題解決責任可能逐漸轉化為挫折、壓力與疲憊。
Brickman等人也注意到,這種持續性的問題解決取向,可能與某些高度競爭、強烈追求成就、具有時間急迫感及高度控制需求的行為特質產生關聯。例如,當一個人總是認為自己必須積極掌控環境、克服障礙並解決問題,即使這些問題並非由自己造成,也可能形成持續處於「必須完成、必須改變」的心理狀態。這也說明了「補償模式」雖然能夠帶來行動力,但若缺乏適當的界線,也可能成為個人的壓力來源。
(三)從社區心理學看補償模式
從『社區心理學』的角度來看,「補償模式」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它同時看見了環境因素與個人能動性。它不把所有問題都歸咎於個人,也不因此認為個人只能被動等待環境改變,而是主張在承認社會環境限制的同時,協助個人取得資源、發展能力並參與改變。
因此,「補償模式」所傳達的核心精神可以概括為:「問題的發生不一定是你的責任,但未來的改變可以有你的參與」。
這樣的助人觀點,也提醒我們在實務工作中不要急於問「這個人有什麼問題」,而應進一步思考:「他缺少什麼資源?環境對他造成了什麼限制?我們可以如何提供支持,使他重新取得改變生活的力量?」。這正是「補償模式」與『社區心理學』所重視的「賦權、資源、環境脈絡與個人自主性」之間的重要連結。
三、醫療模式:你不是問題的製造者,也不必獨自解決
Brickman等學者(1982)所提出的四種「助人與因應模式」中,「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是一種將問題視為個人無法控制的「疾病」或「失常狀態」來理解的助人觀點。在此模式中,個人既不被認為需要為「問題的發生」負責,也不被期待獨自承擔「問題的解決責任」。換言之,問題不是個人造成的,而問題的處理也不是個人能力所能完成的,因此需要透過「外在的專業力量」來加以處理。
「醫療模式」的核心概念,是將人的困境理解為某種「機能失常、疾病或失能狀態」。在傳統「醫療觀點」中,醫師可能將注意力集中在發生問題的器官或生理機制上,並透過藥物、手術或其他治療方式直接處理受損的部分,而較少關注患者作為一個完整「人」的主觀經驗。從這個角度來看,疾病不是個人的道德失敗,也不是個人應該為之受到責備的事情;同樣地,治療疾病也不是個人單獨可以完成的責任。
因此,「醫療模式」所提供的是一種「免除責任、交由專業處理」的關係。當一個人被認定為「生病」或「失去行為能力」時,他可以暫時免除一般社會生活中的某些責任與要求,同時也被期待接受專業人員的協助。此時,尋求治療、接受專業服務以及配合治療,便成為當事人在這套模式中主要需要承擔的責任。
這種觀點也可以延伸到更廣泛的「決定論」思想。以Skinner(1971)的觀點為例,人類行為可以被理解為受到環境中的獎勵、懲罰及其他條件所決定。如果人的行為是由個人無法完全控制的因素所形成,那麼單純責怪一個人「為什麼會這樣」,或者要求他自己負責解決問題,就未必合理。從這個意義來看,「醫療模式」並不只適用於身體疾病,也可以延伸到那些被認為是受到個人控制之外的力量所影響的問題。
(一)醫療模式的優點
「醫療模式」最明顯的優點,是它讓一個人可以在不受到責備的情況下接受協助。當一個人的困境被視為疾病或失能,而不是人格缺陷或道德失敗時,他就不需要因為自己的弱點而感到羞愧或受到懲罰。
例如,同樣是酗酒行為,如果社會將酗酒視為「意志薄弱」或「道德敗壞」,酗酒者可能受到責備甚至懲罰;但如果將酗酒理解為一種疾病,就比較可能將重點放在治療、支持與復原上。Mulford和Miller(1964)的研究即指出,當人們將酗酒定義為一種疾病,而非道德上的弱點時,比較可能支持對酗酒者採取支持性的治療方式。
「醫療模式」的另一個優點,是它能夠降低個人對自身症狀的責備與焦慮。有些令人困擾的心理或行為症狀,如果被理解為具有自然、生理或生物因素,而不是個人心理或道德上的問題,可能使當事人比較容易與症狀保持距離,不再將症狀視為「我這個人有問題」,進而減輕部分焦慮與痛苦。
因此,「醫療模式」的重要價值之一,在於它提供了一種「正當化接受協助的理由」。一個人之所以需要幫助,不是因為他懶惰、軟弱或不夠努力,而是因為他目前處於需要專業協助的狀態。這使得「求助」本身不再是一種失敗,而可以被視為合理且必要的行動。
(二)醫療模式的限制
然而,「醫療模式」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可能形成依賴。當一個人越相信自己的問題完全是「疾病」,而且只有專業人員才有能力處理這個疾病,他就越可能將改變的力量交給醫療或心理衛生專業人員。長期下來,案主可能逐漸形成「我的問題只有專家能解決」的信念。
這種依賴可能產生一個值得注意的循環:越依賴專業人員,就越少有機會自己嘗試;越少自己嘗試,就越容易認為自己沒有能力;而越認為自己沒有能力,就越需要專業人員。
相關研究也指出,當精神科門診患者將自己的心理困擾更多理解為一種疾病,而不是與學習、生活經驗或社會環境相關的問題時,可能更容易產生對心理衛生專業人員的依賴。這提醒我們,將問題「醫療化」雖然可以減少責備,卻也可能同時降低個人的自主性。
因此,「醫療模式」存在一個重要的兩難:它一方面解除個人的責備,另一方面卻可能解除個人的能力感。
當我們告訴一個人「這不是你的錯」,這可能帶來很大的安慰;但如果進一步讓他相信「因為不是你的錯,所以你也沒有能力改變」,就可能使他逐漸失去主動性。
(三)從社區心理學看醫療模式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醫療模式」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反思:我們如何定義一個人的問題,會直接影響我們如何看待這個人的能力。
如果我們將一個人視為「病人」,就容易將專業者視為「治療者」,而將當事人視為接受治療的人。這種關係可以提供安全感與專業支持,但也容易形成「專家—病人」的權力差異。
因此,『社區心理學』並不是完全否定「醫療模式」,而是提醒我們:專業協助與個人自主並不必然互相排斥。在需要醫療或心理治療時,專業介入當然十分重要;但同時也應避免讓案主失去對自己生活的理解、選擇與行動能力。
真正重要的是,在提供專業協助的同時,也要逐漸協助當事人重新取得對生活的掌控感與自主性。
因此,「醫療模式」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問題不是你的錯,解決也不必靠你一個人;專業可以替你處理」。這是一種能夠「減少責備、提供保護與正當化求助」的助人觀,但如果過度使用,則可能演變為: 「因為你生病了,所以你沒有能力改變,只有專家才能幫助你」。
這也正是「醫療模式」需要特別警覺的地方。好的助人,不只是讓一個人免於被責備,也應該在適當的時候,把能力、選擇與改變的可能性重新交還給他。
四、教化模式:你需要為問題負責,但你還不知道如何改變
Brickman等學者(1982)所提出的「教化模式」(Enlightenment model),是一種相當特殊的助人與因應觀點。它認為,個人被視為「應該為問題的發生負責,但不被期待自己負責解決問題」。因此,「教化模式」與「道德模式」不同:「道德模式」認為「問題是你造成的,解決也要靠你自己」;「教化模式」則認為「問題與你的行為有關,但你目前沒有能力或方法解決,因此需要透過外在力量來引導與改變」。
在這個模式中,助人的重點並不是直接替當事人解決問題,而是透過「啟發、教導與引導」,使當事人重新理解自己的問題,認識造成問題的原因,以及了解未來需要採取哪些較為困難的行動。換句話說,當事人首先必須「看見自己的問題」,並接受一套新的理解方式,之後才可能開始改變。
然而,「教化模式」具有一個重要的特徵:當事人必須接受某種程度的「自我責任與負面自我形象」。也就是說,他可能需要承認自己過去的行為確實造成了問題,甚至承認自己在某些方面失去控制。例如,對於飲酒、吸毒、說謊、欺騙或偷竊等行為,個人可能被認為是因為無法控制自己的衝動而陷入困境。因此,改變不只是「學習一項新技巧」,而是必須重新調整自己的生活方式與價值觀。
在這樣的情況下,「教化模式」往往需要一個「比個人自身更強大的外在力量」來協助改變。這個力量可能來自宗教、信仰、社群/社區規範、重要他人,或一套新的生活責任。當事人透過接受這些外在力量的引導,逐漸放棄過去的生活方式,並學習遵循新的規範。因此,「教化模式」中的「教化」並不只是知識上的教育,也包含一種「重新社會化」(resocialization)的過程。
(一)教化模式的優點
「教化模式」的重要價值,在於它提供了一種適合處理「個人明知自己需要改變,卻又反覆無法控制自身行為」的方式。有些人可能已經嘗試過許多方法,卻一次又一次地失敗,最後甚至不再相信自己具有足夠的自我控制能力。對這些人而言,單純告訴他「你要更有意志力」可能反而沒有幫助。
此時,如果當事人能夠將改變的力量歸因於一個「強大、可信賴而且受到尊敬的外在力量」,反而可能重新建立改變的可能性。例如,宗教信仰可能成為一個人的精神依靠,新的生活責任可能成為他重新開始的理由,而一個支持性的團體則可能提供持續的鼓勵與規範。
「戒酒匿名會」(Alcoholics Anonymous, AA)就是常被用來說明這種模式的例子。對於長期與酒精成癮奮戰的人而言,單純依靠「我一定可以控制自己」可能已經失去說服力;但是,透過承認自己的限制、接受團體支持,以及將改變寄託於比自己更大的力量,可能重新建立持續戒酒的能力。相關研究也發現,參與AA的人可能具有較強的罪惡感與責任感,以及較高的歸屬感與社群需求。
因此,「教化模式」的力量並不是來自「責備一個人」,而是透過「承認自己的限制、接受外在支持與重新建立生活規範」,讓一個原本失去控制感的人重新找到改變的可能。
(二)教化模式的限制
然而,「教化模式」最大的危險,也正是它對「外在權威與服從」的高度依賴。當一個人相信自己無法控制生活,而將改變的力量完全交給某個宗教、團體、領袖或權威人物時,就可能逐漸失去自己的判斷能力。為了成為「新的人」,當事人可能被要求否定過去的生活方式,接受新的規範,甚至反覆透過特定行為來證明自己已經改變。
因此,「教化模式」可能從原本具有支持性的「引導」,逐漸變成強烈的「社會控制」。當外在權威掌握了個人如何生活、如何判斷自己,以及如何因應問題的權力時,個人可能產生高度依賴。
更嚴重的情況是,當這種權威集中在一位具有高度魅力的領袖身上,而追隨者又被要求表現出越來越極端的承諾時,「教化模式」可能走向「狂熱、極端服從甚至破壞性的集體行為」。因此,教化本身並不必然是負面的,但當「尋求改變的外在力量」變成「不能被質疑的權威」,就可能產生嚴重的危險。
(三)從社區心理學看教化模式
從『社區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教化模式」提供了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一個人需要外在力量協助改變時,如何在「支持」與「控制」之間取得平衡?
助人者可以提供知識、經驗、規範與引導,但如果助人關係變成要求案主完全服從,案主就可能失去自主性。因此,真正具有助人效果的引導,應該讓人逐漸「獲得理解與行動能力」,而不是讓人永遠依賴某個權威。
這也是「教化模式」與「補償模式」之間一個很重要的差異。「補償模式」強調的是:「你不是問題的製造者,但你可以取得力量來改變問題」。而「教化模式」則比較接近:「你需要承認自己在問題中的責任,但你需要透過外在的引導與力量,學會如何改變」。
前者主要是「賦予力量」,後者則主要是「重新學習與重新建立生活方式」。
(四)教化模式的核心精神
因此,「教化模式」可以概括為:「問題與你的行為有關,但你目前不知道如何解決;透過外在力量的引導與支持,你可以學會新的方式來改變」。
它的優點,是能夠幫助那些已經失去自我控制感的人重新找到方向,並透過團體、信仰或新的生活規範建立改變的力量;它的風險,則是當個人過度依賴外在權威時,可能從「接受引導」走向「完全服從」。
因此,在『社區心理學實務』中,「教化模式」最值得我們反思的並不是「要不要教導案主」,而是:我們的教導,是讓一個人變得更有能力,還是讓他變得更依賴權威?
這也是「助人與因應模式」的重要提醒:「助人的目的不只是促成行為改變,更要注意這個改變過程究竟增加了人的自主性,還是以另一種方式剝奪了他的自主性」。
五、四種模式背後的核心:責任觀決定助人方式
如果將Brickman等人(1982)提出的四種〈助人與因應模式〉放在一起來看,可以發現,這四種模式其實都是在回答兩個非常基本、卻深深影響助人實務的問題:第一,誰應該為問題負責?第二,誰應該為問題的解決負責?
這兩個問題分別涉及「問題責任」與「解決責任」。前者關注的是對過去發生的問題應如何歸屬責任;後者則關注未來的改變與解決應由誰承擔。當我們對這兩種責任採取不同的看法,就會形成不同的助人理念,也會進一步決定助人者採取什麼樣的介入方式。
在「道德模式」中,個人被認為同時對問題的發生與問題的解決負責。因此,助人的重點在於促使個人產生改變的「動機」,鼓勵其承擔自己的責任,並依靠自己的力量解決問題。
在「補償模式」中,個人不被認為需要為問題的發生負責,但仍被視為具有解決問題的責任。因此,助人的重點在於提供個人所缺乏的「資源與力量」,協助其取得改變環境、改善處境的能力,也就是強調「賦權」。
在「醫療模式」中,個人既不被認為需要為問題的發生負責,也不被期待獨自承擔問題的解決責任。問題被視為疾病、失能或其他個人無法控制的狀態,因此需要透過專業人員提供「治療」與協助。
而在「教化模式」中,個人被認為對問題的發生負有責任,但目前缺乏解決問題的能力或方法。因此,助人的重點在於透過「教導、啟發與引導」,讓個人重新理解自己的問題,學習新的行動方式,並逐漸建立改變的能力。
由此可見,四種模式並不只是四種不同的「助人技巧」,而是建立在不同的「責任觀、人的觀點與助人價值觀」之上。助人者在決定「如何幫助一個人」之前,往往已經先對「這個人的問題是怎麼來的」以及「誰有能力改變它」做出了某種判斷。
例如,當我們認為案主「自己造成了問題」,就可能傾向要求他承擔更多責任,並透過鼓勵、勸告或動機提升促進改變;當我們認為案主的困境主要來自「環境與社會條件」,就可能將焦點放在資源取得、環境改善與賦權;當我們認為案主是「生病或失去某些功能」,則可能由專業人員提供治療;而當我們認為案主「需要學習新的理解與行動方式」,便可能透過教育、訓練與引導協助其改變。
因此,「助人並不是一個完全中立的行動」。我們選擇什麼樣的助人方式,往往反映了我們如何看待「人」、「問題」、「責任」以及「改變」。同樣一個問題,如果採取不同的責任歸屬,就可能產生完全不同的助人關係。例如,同樣是一位失業者,我們可以把失業理解為個人缺乏努力,也可以理解為缺乏就業資源,或者視為需要專業協助的心理困境;不同的理解,最後便會產生不同的介入方式。
更重要的是,這些不同的助人方式也可能對案主產生不同的影響。一種助人方式可能增加人的自主性與行動力量,也可能讓人產生依賴、羞愧或無力感。因此,助人者不能只問「這樣做能不能解決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思考:「這樣的協助會讓案主變得更有能力,還是更依賴我?」。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這正是Brickman等人理論最值得重視的地方。『社區心理學』不只是關心如何「解決個人的問題」,也關心「個人與環境之間的互動、權力與資源的分配,以及助人過程是否能夠促進個人的自主與賦權」。因此,在實務工作中,我們需要不斷反思自己所採取的責任觀,避免將複雜的社會問題過度個人化,也避免因過度保護而剝奪案主的自主性。
最後,四種模式可以用一個簡單的架構來理解:
- 道德模式:問題是你的,解決也要靠你——「動機」
- 補償模式:問題不一定是你的,但改變需要你的力量——「賦權」
- 醫療模式:問題不是你的,解決需要專業協助——「治療」
- 教化模式:問題與你的行為有關,但你需要學習如何改變——「教導」
因此,「責任觀」決定助人方式,而助人方式又會反過來影響一個人如何看待自己、自己的能力,以及改變的可能性。
這也可以成為〈助人與因應模式〉最核心的一句話:你如何看待一個人的責任,就會如何幫助這個人;而你如何幫助他,也可能改變他如何看待自己。
六、責任歸屬不只是理論問題,也是實務問題
Brickman等人(1982)對〈助人與因應〉理論的重要貢獻,在於他們將「責任歸屬」從抽象的心理學概念帶入實際的「助人」情境中。他們提醒我們,「助人者」如何理解一個人的問題,以及如何判斷「誰應該為問題負責、誰應該負責改變」,並不是單純的理論討論,而是會直接影響助人者的態度、介入方式,以及案主在助人關係中的位置。
在實際的「助人」工作中,同樣一個人可能因為不同的「責任歸屬」,而被看見成完全不同的樣子。如果我們認為一個人「應該為自己的問題負責」,便可能要求他檢視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並積極尋求改變;如果我們認為他「不應該因問題而受到責備」,則可能提供更多的保護、支持與治療;如果我們認為他「具備改變的能力,只是缺乏必要的資源」,便可能透過資源連結與賦權,協助他取得改變環境的力量;而如果我們認為他「缺乏理解問題或解決問題所需的知識與技能」,則可能採取教育、訓練與引導的方式。
由此可見,「助人方式本身就具有價值觀」。我們選擇「要求」、「支持」、「治療」、「賦權」或「教導」等不同的介入方式,其實都反映了我們對人的能力、責任與改變可能性的基本看法。「助人者」並不是在看見問題之後才單純地決定「要怎麼幫忙」,而是在決定如何協助之前,就已經透過某種責任觀對案主及其處境進行了解與判斷。
因此,沒有任何一種「助人模式」可以被視為適用於所有情境。真正重要的不是選擇哪一種模式,而是能否依據案主的處境、能力與需求,覺察自己正在採取什麼樣的責任觀。如果在不適當的情境中使用錯誤的「責任歸屬」模式,不但可能無法有效解決問題,甚至可能產生反效果。
例如,對一個真正受到社會環境限制、缺乏必要資源的人,如果過度強調「你應該為自己負責」,很容易將環境造成的問題個人化,最後變成對案主的責備。相反地,如果一個人其實具備充分的能力與自主性,卻長期被視為「需要被照顧的人」,由專業人員不斷替他做決定,也可能使他逐漸失去自我效能與責任感。
因此,在「助人」實務中,我們需要不斷地問自己:我現在是把案主看成問題的製造者、問題的受害者、問題的解決者,還是需要學習改變的人?不同的答案,會帶領我們走向不同的助人方式。
更深一層來看,「責任歸屬」其實也是「權力分配」的問題。當我們認為「案主應該自己負責」時,我們可能把決定權留給案主;當我們認為「專業人員知道什麼對案主最好」時,決定權則可能逐漸集中到助人者手中。因此,助人者除了要思考「我能為案主做什麼」,也需要思考「我是否正在替案主做了原本可以由他自己決定的事情?」。
這對『社區心理學』尤其重要。『社區心理學』關注的不只是個人問題的解決,也重視「個人的自主性、能力感、資源取得、社會環境與權力關係」。因此,一個有效的「助人」過程,不應只是讓問題暫時消失,更應該讓當事人在過程中逐漸增加理解自己、做決定、運用資源與改變環境的能力。
換句話說,「助人」的目標不只是「幫他解決問題」,而是要思考「這樣的幫助,最後會讓他變得更有能力,還是更依賴幫助者?」。
因此,Brickman等人的「責任歸屬」觀點,對今日的「助人」實務仍具有重要的提醒作用:我們如何界定問題的責任,就會影響我們如何理解案主;我們如何理解案主,就會影響我們選擇什麼樣的助人方式;而我們所選擇的助人方式,又會進一步影響案主的自主性、能力、尊嚴與未來改變的可能性。
「助人」從來不只是「提供什麼幫助」的問題,更是「我們如何看待一個人,以及我們願意把多少改變的力量交還給他」的問題。
七、從社區心理學重新理解「助人」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Brickman等人(1982)所提出的四種〈助人與因應模式〉,不只是用來區分不同的助人方式,更提供了一個重新思考「我們為什麼這樣助人」的重要框架。它提醒我們,在進入助人關係之前,助人者其實已經帶著自己對「人」、「問題」、「責任」與「改變」的理解。
因此,當我們面對一個需要協助的人時,可以先停下來思考幾個基本問題:「這個問題是誰造成的?誰應該為這個問題負責?誰有能力改變它?又是誰應該為未來的改變負責?」。這些問題看似簡單,卻會直接影響我們如何看待案主,以及我們最後會選擇什麼樣的助人方式。
進一步而言,我們還需要問自己:我現在是在替案主解決問題,還是在協助他取得解決問題的能力?如果助人者總是替案主做決定、處理問題,短期內可能有效率,但長期而言,案主是否因此更有能力面對自己的生活,卻值得進一步思考。相反地,如果我們能夠提供適當的資源、支持與機會,讓案主逐漸恢復對生活的掌控感,那麼助人就不只是「解決問題」,而是一個「促進能力與自主性的過程」。
這也是『社區心理學』特別重視的觀點。『社區心理學』並不將人的困境單純視為個人內在的問題,而是同時關注個人所處的家庭、社區、組織、制度與社會環境。因此,當一個人遭遇困難時,我們除了問「他怎麼了」,也應該問:「他的環境發生了什麼?」、「他缺少哪些資源?」以及「哪些環境因素限制了他的選擇與發展?」。
在這樣的思考下,「助人」也不再只是由專業者提供服務,而是一個重新分配「資源、能力與決定權」的過程。助人者需要思考,自己所提供的協助究竟是在增加案主的自主性,還是在無意間讓案主更加依賴專業者。尤其當助人者擁有較多的知識、資源與制度權力時,更需要留意自己的專業角色是否逐漸取代了案主原本可以擁有的選擇權。
因此,「持有什麼樣的助人價值觀,就可能產生什麼樣的助人影響」,正是Brickman等人的理論值得放入『社區心理學實務』課程中討論的重要原因。不同的「責任觀」會形成不同的助人方式,而不同的助人方式,也可能對案主產生截然不同的影響。
例如,把案主視為「自己造成問題的人」,容易走向要求、規範與責任;把案主視為「受到環境限制的人」,則可能走向資源提供與「賦權」;把案主視為「需要治療的人」,可能形成專業治療關係;把案主視為「需要重新學習的人」,則可能採取教導與引導。每一種方式都有其可以發揮作用的情境,也都有可能產生限制與風險。
因此,『社區心理學』所強調的,並不是要我們簡單地選擇「哪一種模式才是正確的」,而是培養助人者的「反思能力與情境敏感度」。在不同的情境中,我們需要辨識案主真正的需求,同時覺察自己正在採取什麼樣的「責任觀」,以及這個「責任觀」可能為案主帶來什麼影響。
最終,我們可以將「從社區心理學重新理解助人」濃縮為三個層次:
- 看見問題,不只看個人,也看環境。
- 提供協助,不只是解決問題,也要培養能力。
- 進行助人,不只是改變案主,也要反思自己的助人位置。
如此一來,「助人」就不只是專業者對案主所做的一件事情,而是一段共同理解、共同參與與共同促成改變的歷程。真正的助人,不只是「我能為你做什麼」,而是「我如何陪你重新取得改變自己生活的力量」。
這也可以成為本文〈助人與因應模式〉最核心的實務思考:我們選擇什麼樣的助人價值觀,就可能創造什麼樣的助人關係;而我們所建立的助人關係,又會影響一個人如何看待自己、他人與未來改變的可能性。
八、小結
Brickman等人(1982)提出的〈助人與因應模式〉,讓我們重新看見「責任」在助人過程中的重要性。「責任歸屬」並不是單純的理論概念,而會實際影響助人者如何理解案主、如何界定問題,以及如何決定介入的方式。
換言之,我們如何歸屬責任,就會影響我們如何看待一個人的困境;我們如何理解這個困境,又會進一步決定我們採取什麼樣的助人方式;而不同的助人方式,最後則可能對案主的能力、地位、自主性與幸福產生不同的影響。
因此,「助人」工作的關鍵並不只是思考「我們要不要幫助一個人」,更重要的是進一步追問:「我們是用什麼樣的價值觀在幫助他?」。
當我們認為一個人應該為自己的問題負責時,可能會強調「動機」與自我負責;當我們看見環境所造成的限制時,可能會轉向資源提供與「賦權」;當我們認為問題超出個人控制時,可能會尋求專業「治療」;而當我們認為個人需要重新學習與理解時,則可能採取「教導」與引導。
這些不同的助人方式沒有絕對的優劣,真正重要的是是否適合當事人的處境,以及這樣的協助究竟帶來什麼樣的結果。一個原本想要幫助人的方式,如果忽略了案主的實際需求,可能反而造成責備、依賴、無力感或自主性的降低。因此,助人者除了需要具備專業知識與技巧,也需要不斷反思自己的價值觀與責任假定。
從『社區心理學』的角度而言,「助人」的最終目的不應只是替案主「解決問題」,更應該協助其重新取得理解問題、運用資源、做出選擇與改變生活的能力。也就是說,我們不只是關心問題有沒有被處理,更要關心案主在這個過程中是否變得更有力量、更有自主性,以及是否能夠逐漸成為自己生命的行動者。
因此,本文〈助人與因應模式〉可以用以下的核心思考作為總結:
- 你如何看待責任,就會如何助人;
- 而你如何助人,也可能改變一個人如何看待自己、自己的能力,以及自己未來改變的可能性。
這也提醒每一位「助人」工作者:「助人」從來不是價值中立的行動。每一次的理解、判斷與介入,都在傳遞我們對「人是什麼」、「問題從何而來」以及「人能不能改變」的信念。因此,成熟的「助人」不只是「有能力幫助別人」,更包括知道自己正在用什麼樣的價值觀幫助別人,並願意持續反思這份幫助究竟帶來了什麼。
「補償模式」的實例(I):街友議題
「補償模式」可以透過「音樂椅遊戲」來理解「街友」(Homelessness)的形成與社會處境。在「音樂椅遊戲」中,參與遊戲的人數通常多於椅子的數量,因此不可能每一個人都能擁有一張椅子。遊戲開始後,每當音樂停止,參與者便必須競爭有限的座位;而隨著遊戲進行,椅子的數量不斷減少,最後沒有椅子可坐的人也會越來越多。
這個遊戲可以用來比喻社會中有限資源與人口需求之間的落差。例如,在一個社區中,平價住宅的供給數量是有限的,而需要平價住宅的人卻可能遠遠超過住宅所能容納的人數。此時,個人的某些因素,例如工作能力、心理健康、家庭支持、經濟狀況或個人選擇,可能會影響「最後誰沒有椅子可坐」;然而,這些「個人因素」並不能決定社區裡究竟有多少張椅子。換句話說,「個人因素」可能影響誰陷入無家可歸,卻不能單獨解釋為什麼社會上會出現無家可歸的現象。
這正是「補償模式」所強調的重要觀點:一個人不一定需要為自己所處的困境負責,但仍然需要獲得足夠的資源與支持,才能改變自己的處境。因此,面對「街友」問題時,如果我們只問「這個人為什麼沒有工作?」、「他為什麼不能找到房子?」或「他為什麼不能靠自己的能力重新站起來?」就容易將一個具有社會結構性的問題,過度歸因於「個人」。
「音樂椅遊戲」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是遊戲具有「逐漸淘汰」的規則。當椅子的數量越來越少,沒有座位的人也越來越多。這可以象徵在工業化、都市化與社會快速變遷的過程中,部分人的生存空間逐漸受到壓縮。當個人的經濟能力、就業機會、住宅選擇與社會支持不足時,他們可能逐漸被推向社會邊緣,最後只能在街頭、公園、車站等公共空間尋找暫時的棲身之處。
尤其當一個人原本就缺乏家庭支持或社會網絡時,一旦失去工作、居所或重要的人際關係,便可能更難重新取得穩定的生活。也就是說,無家可歸往往不是單一事件所造成,而可能是個人困境與環境限制彼此交織後所形成的結果。
從這個角度來看,「街友」的形成可以從不同層次來理解。Morse(1992)指出,「街友」問題涉及「文化、制度、社區、組織、家庭與個人」等多重因素。例如,在「文化」層面可能存在族群歧視、社會偏見與對街友的冷漠;在「制度」層面,則可能涉及經濟環境、住宅供給、社會福利、心理衛生、藥酒癮防治與司法制度;在「社區」層面,都市更新與環境變遷也可能影響弱勢人口的居住空間;在「組織」層面,服務資格、服務輸送方式以及服務中斷等問題,也可能使需要幫助的人無法取得適當支持。
此外,「家庭」因素同樣重要,例如原生家庭關係、家庭支持的缺乏,以及社會網絡的斷裂,都可能增加一個人陷入街頭生活的風險。至於「個人」層面,則包括個人特質、生活選擇、適應困難,以及長期困頓所形成的負向循環。這些因素並不是彼此獨立,而可能相互影響,使一個人的處境越來越難以改變。
因此,如果一個「街友」+服務方案只著重於「治療個人的心理疾病、改善個人適應能力,或訓練求職與面試技巧」,雖然這些工作可能具有一定價值,卻可能無法處理問題的根本。例如,一個人即使學會了求職技巧,如果社區中仍然缺乏足夠的平價住宅,他找到工作之後仍可能面臨無法負擔居住成本的問題。
這就如同「音樂椅遊戲」一樣:如果我們只訓練沒有椅子的人如何跑得更快,卻完全不增加椅子的數量,那麼最後沒有椅子可坐的人仍然會存在。原本的街友或許可能因為獲得協助而離開街頭,但如果住宅供給、就業機會、社會福利與家庭支持等結構條件沒有改變,下一批人仍可能因相同的原因陷入無家可歸。
因此,從「補償模式」與『社區心理學』的角度來看,「街友」服務不應只停留在「改變個人」,還需要進一步思考「改變個人所處的環境」。除了提供心理治療、就業訓練與生活技能之外,也應關注平價住宅的增加、社會福利資源的可近性、社區支持網絡的建立,以及制度與政策是否真正提供弱勢者所需要的資源。
※小結
「音樂椅遊戲」讓我們看見一個重要的『社區心理學』觀點:如果椅子本來就不夠,不能只問「為什麼這個人沒有椅子?」,還要問「為什麼社區裡的椅子這麼少?」。
因此,「補償模式」並不是否定個人的努力與責任,而是提醒我們:個人的困境不能脫離環境與資源來理解。真正有效的「助人」,不只是幫助一個人「搶到椅子」,也應該進一步思考如何讓社區裡有更多的「椅子」。這也正是「補償模式」的核心精神:不責備沒有椅子的人,而是協助他取得資源、恢復能力,並共同改變造成資源不足的環境條件。
「補償模式」的實例(II):懷孕青少女議題
「懷孕青少女」所面臨的困境,是另一個可以用「補償模式」理解的重要實例。「懷孕青少女」後所面對的問題,往往不只是懷孕本身,而是同時牽涉教育、家庭關係、經濟條件、社會態度與社區支持等多重因素。因此,如果只將「未婚懷孕」視為個人的選擇或錯誤,要求青少女單獨承擔後果,往往無法真正解決她們所面臨的困境。
從「補償模式」來看,重要的問題不是單純追問「她為什麼會懷孕?」,而是進一步思考:「她現在缺少什麼?社會可以提供什麼資源,讓她仍然有機會繼續發展自己的人生?」這樣的觀點將焦點從責備個人,轉向了解其所處的環境,以及如何透過社會支持與資源提供,協助她重新取得改變未來的力量。
根據教育部委託進行的『中學階段校園未婚懷孕少女之學校因應措施之研究』(李德芬、林美珍、陳嘉鳳,2002),研究曾針對全國國中、高中職及專科學校進行相關調查。研究結果顯示,學生未婚懷孕的原因相當多元,前五項因素包括「欠缺有效的避孕措施」、「尋求愛與安全感」、「成年男友的引誘與要求」、「親子關係不佳」以及「錯誤性知識與迷思」。其中,國中階段又以「親子關係不佳」為主要因素之一。
這些結果說明,「青少女懷孕」並不能簡單歸因於「不負責任」或「缺乏自制力」。在個人選擇之外,還可能涉及性教育不足、親密關係需求、家庭關係、權力差異以及社會環境等因素。尤其當青少女面對成年伴侶的要求或缺乏有效避孕知識時,她所能掌握的選擇空間可能受到限制。因此,若只要求她為懷孕結果負責,反而可能忽略造成問題的環境因素。
更值得注意的是,「懷孕」本身可能只是問題的開始。調查發現,學生懷孕後,「自願休學」占25.1%、「中輟」占20.2%,「被迫離校」占4.1%,三者合計超過一半;而「繼續留校」者僅占29.0%。這表示許多青少女在懷孕之後,可能同時失去繼續接受教育的機會。
如果從「音樂椅遊戲」的角度來看,這些青少女原本可能已經處於資源較為有限的位置,而懷孕又使她們面臨新的限制。當學校、家庭與社會缺乏足夠的支持時,她們可能被迫離開原本的教育體系。如此一來,她們不只是面對懷孕本身,還可能失去取得學歷、培養工作能力及建立未來生活的機會。
因此,真正值得我們關心的問題是:當一名青少女因懷孕而離開學校之後,她的人生是否就必須因此被定型?
從「補償模式」的觀點而言,答案不應該是肯定的。社會不應只要求她「為自己的選擇負責」,而應該思考如何提供她重新取得教育與生活資源的機會。例如,提供彈性的教育制度、孕期與育兒支持、家庭諮詢、心理支持、托育資源,以及協助她未來重新進入教育或就業體系。這些措施的目的,不是替她承擔人生責任,而是「補足她因特殊處境而缺乏的資源」。
這正是「補償模式」與「道德模式」之間的重要差異。若採取「道德模式」,可能會認為:「她做了這個選擇,就應該承擔後果」。但「補償模式」會進一步問:「即使她需要為自己的未來負責,我們是否也應該確保她擁有重新選擇未來的基本資源?」。
因此,「負責」與「受到支持」並不是彼此衝突的兩件事。青少女可以為自己的未來負責,但社會同時也可以提供她完成這份責任所需要的資源。真正的「賦權」,不是替她決定人生,也不是替她承擔所有後果,而是讓她即使面對人生中的重大轉折,仍然保有選擇與重新開始的可能。
此外,「青少女懷孕」所涉及的問題,也不應只由家庭或個人承擔。學校是否具有友善的支持制度、社區是否提供適當的服務、社會是否存在對未婚懷孕者的污名與歧視,以及政策是否能夠提供教育與托育資源,都會影響她未來的人生發展。因此,這是一個需要「個人、家庭、學校、社區與制度共同參與」的問題。
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最重要的並不是讓青少女永遠停留在「需要被幫助的人」的位置,而是透過資源與支持,使她逐漸恢復「能力、選擇權與對未來的掌控感」。也就是說,我們真正要補償的,不只是眼前的困難,而是她因社會環境限制而失去的發展機會。
※小結
「懷孕青少女」的案例提醒我們: 一個人的困境,不能只用個人選擇來解釋;當個人面臨超出自身能力所能處理的限制時,社會有責任提供必要的資源與支持。
因此,面對「懷孕青少女」,我們不只是要問「她為什麼會懷孕」,更應該問:「她懷孕之後,我們能不能讓她仍然擁有接受教育、建立能力、照顧孩子,以及重新選擇自己人生的機會?」。
這正是「補償模式」最重要的精神:不因一個人遭遇困境而責備她,也不因她需要幫助而否定她的能力;而是透過資源、支持與環境的改變,讓她重新取得掌握自己未來的力量。真正的補償,不是替一個人走完人生,而是讓他即使失去原本的「椅子」,仍然有機會重新找到屬於自己的位置。
責任歸屬模式應用在「長者」群體的實務意涵
將Brickman等人(1982)的「責任歸屬」模式應用於「長者」群體,可以幫助我們重新思考「如何協助長者」以及「什麼樣的協助才是真正有助於長者的協助」。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當我們說「長者需要幫助」時,究竟只是表示我們認為長者不應該因為自身所面臨的困境而受到責備,還是也意味著我們認為長者沒有能力控制問題的解決方式?
一般而言,「協助」這個概念容易讓人聯想到由他人替接受協助者處理問題。例如,在「醫療模式」中,「長者」被視為需要專業治療的人,問題的處理主要由醫療或專業人員負責;在「教化模式」中,則可能由專業者或權威者引導長者學習新的生活方式。這些模式的共同特徵,是將較多的「解決責任」放在協助提供者身上。
這樣的協助有其重要價值。當一個人面臨自己無法控制的問題時,能夠獲得外在支持,可以減少因問題而產生的責備與羞愧,也能降低求助的心理障礙。換句話說,當社會認為「這個人值得被幫助」,某種程度上也是在傳達:「你不需要因為遭遇這個問題而責怪自己」。這對「長者」尤其重要,因為當「長者」面對身體功能退化、慢性疾病、失去工作角色或社會角色改變時,如果這些狀況被解讀成個人的失敗,就容易產生自責與無力感。
然而,問題在於,「不需要為問題負責」與「不需要為解決方案負責」其實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如果我們沒有區分這兩種責任,就很容易陷入兩個極端。
第一個極端是認為:「既然問題是你的,就應該由你自己解決」。這種方式可能過度強調「個人責任」,使需要支持的「長者」感受到壓力,甚至因為無法獨立解決問題而產生自責。
另一個極端則是認為:「既然你需要幫助,那麼所有事情都由我們替你處理」。這雖然能夠提供立即而具體的支持,卻可能逐漸削弱長者的「能力感、控制感與自主性」。當「長者」長期被視為「需要被照顧的人」,甚至連自己原本能夠決定與完成的事情都由他人代為處理時,反而可能使其更加依賴協助者。
一、長者為何可能偏好「醫療模式」?
相關研究提供了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Karuza等人(1990)針對長者進行研究時發現,老年人較偏好「醫療模式」。這可能與「醫療模式」能夠提供一種較為明確、正式且具正當性的協助有關。
對「長者」而言,當問題被定義為疾病或身體功能上的問題時,接受協助就不代表自己「沒有能力」或「不夠努力」,而是因為自己面臨一個需要專業處理的狀況。因此,接受醫療服務具有較高的合理性,也比較不容易產生「我是不是成為別人的負擔」之類的心理感受。
例如,一位「長者」因身體功能退化而需要復健,如果將這件事情理解為「年紀大了,所以什麼都做不了了」,容易形成消極的自我認知;但如果理解為「目前有一個需要治療與復健的健康問題」,則比較容易接受專業協助。
不過,研究同時指出一個重要的現象:「長者」雖然可能偏好「醫療模式」,但採取其他責任歸屬方式時,在正向情感與自我認知的因應方面,可能反而有較好的結果。這表示「長者喜歡哪一種協助方式」與「哪一種協助方式最有利於長者的心理與生活適應」,不一定完全相同。
二、「被幫助」不等於「失去能力」
Karuza等人(1990)的社區研究也提供了另一個重要發現:年輕人與老年人的「幸福感」(Well-being),主要與「是否承擔解決方案的責任」有關。相較於年輕人,「長者」通常較少被認為需要對問題的原因與解決方案負責,也較偏好那些讓自己承擔較低解決責任的協助與因應方式,例如「醫療模式」。
這樣的結果可以從「長者」的生命經驗與社會處境來理解。隨著年齡增加,個人可能面臨健康、經濟、家庭關係、社會角色與身體功能等方面的變化,其中有些問題確實不是個人努力就能完全控制的。因此,讓「長者」獲得適當協助,本身就是重要的「社會支持」。
然而,提供協助與剝奪自主性之間只有一線之隔。如果我們因為「長者」需要幫助,就認定他「什麼都不能做」,便可能把原本具有能力的「長者」也放進完全被動的角色中。如此一來,「助人」雖然解決了眼前的問題,卻可能同時降低「長者」對自身能力與控制感的認知。
因此,在「長者」服務中,我們需要特別區分:「我可以幫你」不等於「你什麼都不能做」。
真正有助於「長者」的協助,應該是在必要的地方提供支持,同時保留長者可以自己決定、自己行動與自己承擔的部分。
三、為什麼「補償模式」具有實務上的價值?
這也是為什麼Brickman等人(1982)的理論特別重視「補償模式」。 「補償模式」試圖解決「助人」工作中的一個兩難:一方面,我們必須承認「長者」所面臨的問題可能不是他們自己造成的,因此不應該責備他們;另一方面,我們又不能因為提供協助,就讓「長者」完全失去對生活的控制感。
因此,「補償模式」所主張的是:「你不需要為問題的發生負責,但你仍然可以參與問題的解決」。 這個觀點對「長者」服務具有重要意義。例如,一位「長者」因身體功能退化而需要協助,我們可以提供交通、輔具、居家服務、社區資源或照顧支持;但是,在能力所及的範圍內,仍然讓「長者」參與選擇:他想住在哪裡、接受什麼樣的服務、生活作息如何安排,以及哪些事情希望自己完成。
如此一來,協助就不再是「替長者做事情」,而是「提供長者完成事情所需要的支持」。這兩者看似相似,實際上卻代表完全不同的助人價值觀。前者容易產生依賴,後者則更接近「賦權」與自主。
四、從社區心理學重新思考長者服務
從『社區心理學』的角度來看,「長者」並不是單純的「被照顧者」,而是社區中的「行動者、參與者與資源使用者」。因此,我們不應只關注長者「缺少什麼」,也應該看見他們「還擁有什麼能力」,以及社區可以如何提供適當環境,使這些能力得以延續。
例如,社區可以提供「長者」健康服務、交通支持、共餐、休閒活動、學習課程與社會參與機會,但這些服務的設計不應只是讓長者「被照顧」,也可以讓長者成為活動的參與者甚至提供者。當長者能夠參與志工服務、社區活動、經驗傳承或同儕支持時,他們的角色就不再只是「接受幫助的人」,而是「能夠幫助自己與他人的人」。
因此,「長者」服務最重要的問題,不只是:「我們能為長者提供多少服務?」,更應該問:「我們提供的服務,能不能讓長者在獲得協助的同時,仍然保有選擇、控制與參與自己生活的能力?」。
五、小結
「責任歸屬」模式應用於「長者」實務,最重要的啟示就是:不能因為一個人需要協助,就把他視為沒有能力的人。
「長者」可能不需要為疾病、身體退化或某些環境限制負責,但這並不代表他們沒有能力參與自己的生活決策。真正適切的助人方式,是在承認限制與提供必要支持的同時,盡可能保留「長者」的自主性與控制感。
因此,四種模式放在「長者」服務中,可以形成一個重要的反思:
- 道德模式提醒我們責任;
- 醫療模式提供治療與保護;
- 教化模式強調學習與引導;
- 補償模式則試圖在「接受協助」與「保有自主」之間取得平衡。
而這也正是「補償模式」在「長者」實務上的核心價值:不是因為「長者」需要幫助,就替他決定一切;而是因為他需要幫助,所以提供他重新掌握生活所需要的資源。換句話說,好的「長者」服務,不只是讓長者「被照顧」,更要讓長者在接受照顧的過程中,仍然感受到自己是有能力、有選擇,而且能夠決定自己生活的人。
〈助人與因應模式〉在教學上的應用
為了讓學生不只是理解Brickman等人(1982)所提出的「助人與因應模式」,而能進一步覺察自己在「助人」過程中所持有的價值觀,筆者曾在心理系大學部的《社區心理學實務》課堂中,將此理論設計成「妳/你屬於哪一型的助人者?」暖身活動,共有22位學生參與填答。透過簡單的情境判斷與座標定位,讓學生從自己的直覺反應出發,探索自己對「案主責任」與「助人方式」的基本看法。
活動主要以兩個問題作為評估軸線。第一題是「案主對問題產生(過去)的自我責任程度」,以−3至+3表示,分數越低代表越不認為案主需要為問題的發生負責,分數越高則代表越認為案主應對問題負責。第二題則是「案主對解決方案(未來)的自我責任程度」,同樣以−3至+3表示,分數越低代表越不認為案主具有解決問題的責任,分數越高則代表越期待案主能夠主動承擔未來改變的責任。
將兩個向度交叉之後,可以形成四個象限,分別對應Brickman等人所提出的四種〈助人與因應模式〉。第一象限為「道德模式」,代表案主被視為對問題的發生與未來解決都具有高度責任;第二象限為「補償模式」,代表案主不一定需要為問題的形成負責,但仍被視為具有改變未來的能力;第三象限為「醫療模式」,代表案主既不被視為問題的主要責任者,也不被期待自行解決問題,因此需要專業者提供治療與協助;第四象限則為「教化模式」,代表案主被認為與問題的形成有關,但缺乏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需要透過教導、引導或權威介入來促成改變。
從22位學生的填答結果來看,最明顯的特徵是多數結果集中在Y軸正值,也就是「高解決方案責任」的上半部。這表示不論學生如何看待案主過去問題的形成,他們普遍仍期待案主對未來的解決方案具有一定程度的主動性與行動能力。換句話說,這群初學助人者並不傾向將案主完全視為被動接受協助的對象,而是普遍相信案主仍具有一定的主體性與行動能力(Agency)。
進一步觀察填答結果,可以發現學生主要集中於第一象限的「道德模式」與第二象限的「補償模式」,形成相對明顯的兩個群聚。其中約有8位學生落在第二象限,也就是「補償模式」。這些學生傾向認為,案主不一定需要為過去問題的形成負責,因為問題可能受到環境、家庭、制度或社會結構等因素影響;然而,他們仍然相信案主具有改變未來的能力。這樣的觀點與『社區心理學』所重視的「賦權」精神相當接近,也就是「問題不一定是案主造成的,但案主仍然可以參與改變自己的未來」。
另一方面,約有12位學生落在第一象限的「道德模式」。這群學生傾向同時給予案主較高的「問題責任」與「解決方案責任」,也就是認為一個人既然與問題的形成有關,就應該同時對未來的改變負起責任。這樣的取向具有較強的「當責」(Accountability)色彩,反映出部分學生相當重視個人的選擇、努力與自我負責。
然而,這樣的結果並不能簡單地被解讀為「學生傾向責怪案主」。更值得注意的是,這群學生同時也將較高的責任放在「未來解決」上,顯示他們可能並非單純要求案主承擔過去的責任,而是相信即使一個人身處困境,仍然應該被期待具有行動與改變的可能。這也形成了『心理學』的「助人」工作中一個重要的張力:我們如何在不責備當事人的情況下,仍然相信他具有改變的能力?
相較之下,第三象限的「醫療模式」與第四象限的「教化模式」則相對冷清,尤其第四象限僅出現極少數個案。這可能反映出當代「助人」教育中對「自主」、「主體性」與「參與」的重視。多數學生似乎不傾向將案主視為完全無力、只能接受專業者安排的人,也不傾向認為案主只能透過權威教導才能改變。換言之,即使案主需要協助,學生仍普遍希望保留其參與決定與改變的空間。
一、這世界是公正的嗎?
然而,當我們看到約12位學生落在「道德模式」時,一個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便出現了:我們為什麼會傾向認為一個人應該為自己的處境負責?我們真的相信這個世界是公平的嗎?
加拿大滑鐵盧大學心理學家梅爾文‧勒納(Melvin Lerner)在1960年代提出『公正世界理論』(Just-World Theory)(Lerner, 1980; Dalbert & Donat, 2015),指出人們具有相信世界是公正的、每個人最終會得到自己應得結果的傾向。這是一種相當普遍的人類心理傾向。因為人們希望相信生活是有秩序的、世界是公平的,所以當我們看到有人遭遇不幸或不公平待遇時,往往會下意識地尋找一個合理的解釋。
問題就在這裡:如果世界是公平的,那麼一個人之所以陷入困境,是否代表他一定做了什麼事情,才得到現在的結果?
當人們試圖維持「世界是公平的」這個信念時,就可能將注意力從「環境與結構因素」移向「受苦的人」本身。於是,「受害者」可能反而成為被檢討的對象。例如,生活在貧困中的人常常面臨社會偏見,甚至被認為是因為「不夠努力」、「能力不足」、「不懂得規劃」才會陷入貧窮。這種思維就如同俗語所說的「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將一個人的困境重新解釋成個人的問題。
然而,這種解釋往往忽略了造成貧窮與弱勢處境的「鉅觀因素」,包括經濟不平等、資源分配不均、教育與就業機會不足、社會排除,以及創傷、歧視與『種族主義』等因素。如果我們只看見個人的選擇,而沒有看見這些結構條件,就很容易將原本具有社會性的問題,轉化成個人的責任問題。
這也是「責備受害者」概念所要提醒我們的。1971年出版的威廉‧萊恩(William Ryan)《Blaming the Victim》,後續於1976年形成經典版本的相關論述,正是針對社會如何將貧窮、種族與社會不平等的責任轉嫁給弱勢者進行批判。萊恩指出,我們經常透過一些看似合理的解釋,將造成貧困與無力的社會因素隱藏起來,最後反而把責任歸到貧困者與無權者身上。
例如,在美國社會脈絡中,曾經存在許多關於「貧困人口」的迷思。第一種迷思認為,少數族裔兒童在學校表現不佳,是因為他們處於所謂「文化被剝奪」的家庭環境;第二種迷思則將非裔美國人的困境歸因於不穩定的家庭結構與所謂「母系家庭」問題;第三種迷思則認為窮人的健康狀況較差,是因為他們缺乏正確的醫療知識,或對適當的醫療照護缺乏興趣。
這些說法看似是在「解釋問題」,實際上卻可能把社會結構造成的不平等重新轉化為個人或家庭的缺陷。也因此,即使是最善意的人,也可能在不自覺的情況下,參與建構一套否認種族與階級不平等的社會解釋體系。
萊恩的研究之所以具有重要意義,就在於它挑戰了『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中一些看似理所當然的假設,並對「把貧困歸咎於窮人、把無力感歸咎於無權者」的思考方式提出強烈批判。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這樣的提醒尤其重要,因為『社區心理學』一直強調個人與環境之間的交互作用,不能只將問題放在個人身上尋找原因。
二、從「公正世界」重新理解學生的選擇
回到課堂中的22位學生,約12位學生落在第一象限的「道德模式」,這個結果因此可以成為一個非常好的教學契機。我們並不能直接說這些學生具有「公正世界信念」,更不能將一次課堂活動的結果視為對學生人格或價值觀的確定診斷;但是,這樣的分布確實可以引導學生思考:當我們認為案主應該為自己的問題負責時,我們是不是也在不知不覺中假設了一個「人得到什麼,是因為他做了什麼」的世界?
這個問題對「助人」專業尤其重要。因為助人者每天都會面對處於困境中的人。如果我們過度相信「每個人都得到自己應得的結果」,就可能在面對貧窮、失業、街友、青少年懷孕、家庭暴力、身心障礙或其他弱勢處境時,下意識地尋找案主「做錯了什麼」。
然而,『社區心理學』所要求的並不是完全否定個人的責任,而是提醒我們:在看見個人之前,也要看見環境;在討論選擇之前,也要討論一個人究竟擁有多少選擇。
因此,「補償模式」之所以具有重要的『社區心理學』意義,就在於它試圖超越「不是你的錯,所以你什麼都不能做」以及「既然是你的問題,就應該自己負責」這兩個極端。它承認個人可能受到環境與結構因素的限制,但同時仍然相信人具有行動與改變的可能。
這也讓我們重新理解「賦權」的意義。真正的「賦權」並不是告訴一個處於弱勢位置的人:「你要為自己的人生負責」。如果一個人的資源、權力與選擇機會都受到限制,單純要求他「自立」甚至可能成為另一種責備。
真正的「賦權」應該是:在承認限制與不公平的同時,提供實質資源與支持,使當事人重新取得選擇、行動與改變的能力。
三、從「我是哪一型?」走向「我是如何看人的?」
因此,「妳/你屬於哪一型的助人者?」這項暖身活動的真正目的,並不是要學生將自己固定分類為道德型、補償型、醫療型或教化型助人者,而是把「分類」當成自我反思的起點。
當學生看到自己的位置之後,可以進一步思考:我為什麼認為案主需要為問題負責?我是不是忽略了家庭、社區、制度與社會結構的影響?如果案主不需要為問題的發生負責,是否就代表他也不需要參與問題的解決?反過來說,如果我期待案主對未來負責,我是否同時提供了足夠的資源與支持,讓他真的有能力做出改變?
如此一來,學生便能從「我是哪一型的助人者?」進一步走向「我為什麼會這樣看待案主?」,再進一步思考「我的價值觀可能對案主產生什麼影響?」。
這樣的教學轉化非常重要,因為助人者並不是在看見問題之後才開始做價值判斷。事實上,當助人者決定「這是個人的問題」、「這是環境造成的」、「這是一種疾病」,或「這是因為缺乏知識」,就已經同時決定了應該用什麼方式對待這個人。
四、社區心理學的實務反思
從『社區心理學』的角度而言,這22位學生的填答結果所呈現的,其實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助人張力:一方面要避免將所有問題個人化,另一方面又不能因為強調結構因素,而把案主視為完全沒有能力的受害者。
第一象限的「道德模式」提醒我們注意「個人責任」可能帶來的力量,也提醒我們警覺過度歸責所造成的「責備受害者」問題;第二象限的「補償模式」則提醒我們,在承認結構限制的同時,仍然可以相信案主具有主體性與行動能力;第三象限的「醫療模式」讓我們看見專業治療與保護的重要性,但也必須留意依賴與自主性流失;第四象限的「教化模式」則提醒我們,當助人者掌握過多權力時,協助可能轉變成控制。
因此,真正成熟的「助人」工作,並不是簡單地選擇其中一種模式,而是能夠根據不同情境,持續反思自己對「責任」、「能力」、「環境」與「改變」的理解。
這也可以回到『社區心理學』最重要的核心精神:「個人與環境是相互作用的」。一個人的困境可能有個人因素,但也可能同時受到家庭、社區、制度、文化與歷史脈絡影響。助人者若只看見個人,就可能忽略結構;若只看見結構,又可能忽略個人的能動性。
因此,這項課堂活動最後要帶給學生的,不是「哪一種模式才是正確答案」,而是學習在每一次助人之前,先停下來問自己:
- 我如何看待這個人的問題?
- 我認為誰應該為問題負責?
- 我認為誰有能力改變?
- 我提供的協助,是增加他的力量,還是拿走他的力量?
五、小結
〈助人與因應模式〉在教學上的價值,正在於它讓原本抽象的「責任歸屬」變成學生可以看見、討論與反思的具體經驗。22位學生的填答結果顯示,多數人傾向期待案主對未來的解決方案保有高度自主性,其中又以「道德模式」與「補償模式」形成主要群聚。
而從「這世界是公正的嗎?」這個問題出發,則可以進一步引導學生理解:我們對責任的判斷,往往不只是個人的理性分析,也可能受到我們對公平、努力、能力與世界秩序的基本信念所影響。
『公正世界理論』與「責備受害者」的討論,也提醒未來的助人者,在面對弱勢與困境時,不能只問「這個人做了什麼」,還要問「這個人所處的環境發生了什麼?」;不能只問「他為什麼沒有改變」,也要問「他是否擁有足夠的資源與機會可以改變?」。
最終,『社區心理學』所追求的助人,不是單純地替案主解決問題,也不是將所有責任重新交還給案主,而是在看見結構限制的同時,創造個人可以行動的空間。
因此,這堂課最重要的學習或許可以濃縮成一句話:
- 看見結構,不代表否定個人能力;強調個人能力,也不代表可以忽略結構限制。
- 真正的「賦權」,是讓一個人在不公平的世界裡,仍然擁有改變自己與改變環境的可能。
這也使〈助人與因應模式〉不再只是四個理論象限,而成為助人者重新檢視自身價值觀的一面鏡子:我們如何看待責任,就會如何理解案主;我們如何理解案主,就會如何提供協助;而我們所提供的協助,最終也可能影響案主如何看待自己、自己的能力,以及自己未來改變的可能性。
責任歸屬模式與責備受害者
在「助人」工作中,「責任」是一個看似簡單,實際上卻相當複雜的概念。當一個人陷入貧窮、失業、教育落差、健康困境或社會排除時,我們很容易從個人的行為、能力與選擇尋找原因。然而,當我們把問題的原因過度集中在個人身上時,就可能忽略一個更重要的問題:這個人的困境,究竟有多少是來自個人的選擇,又有多少是受到社會環境與制度條件所限制?
因此,「責任歸屬」不只是對個人行為的判斷,也涉及我們如何理解社會問題。當一個社會傾向把貧窮、失敗或弱勢處境解釋為個人的缺陷時,原本應該被檢視的「結構問題」,便可能被隱藏起來;而處於不利位置的人,則可能反過來成為被檢討、被要求改變的人。這正是「責備受害者」(Ryan, 1971)值得深入探討的地方。
一、我們為什麼容易相信「每個人得到的都是自己應得的」?
依據加拿大滑鐵盧大學心理學家梅爾文‧勒納的『公正世界理論』(Lerner, 1980; Dalbert & Donat, 2015)指出,人們普遍具有相信世界是公平的傾向,也就是相信人們最終會得到自己應得的結果。
這樣的信念可以提供人們某種心理上的秩序感。「相信世界是公平的」,意味著努力應該有所回報、好的行為應該得到好的結果,而不幸也應該有其原因。然而,當我們面對無辜者遭受苦難,或看見社會中存在明顯的不平等時,這種信念就可能受到挑戰。
為了維持「世界是公平的」想法,人們有時會試圖從受害者身上尋找原因。例如,面對貧窮的人,可能認為他「不夠努力」;面對失學的孩子,可能認為是「家庭教育不好」;面對遭受傷害的人,也可能追問他「是不是自己做了什麼」。於是,原本需要被理解的社會處境,便被轉化成個人的責任。
這也是「責備受害者」(Ryan, 1971)最值得警惕之處。它不一定以惡意或歧視的形式出現,有時甚至可能以「為你好」、「幫助你改善生活」的方式出現。但如果我們沒有進一步檢視環境條件,就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把結構造成的困境,重新放回個人身上。
二、《責備受害者》:當社會問題被變成個人問題
1971年,威廉‧萊恩(William Ryan)出版《責備受害者》,對美國社會中將貧窮、種族不平等與社會困境歸咎於「受害者」的現象提出強烈批判。這本著作成為探討貧窮、種族與社會不平等的重要作品。
萊恩的核心觀點並不是否認個人的行為與選擇,而是反對社會在面對結構性問題時,把造成問題的原因過度歸於「受害者」本身。
例如,當少數族裔兒童在教育上的表現落後時,社會可能將其解釋為「文化剝奪」;當非裔美國人處於貧困狀態時,可能將原因歸結為家庭結構不穩定;當貧窮人口健康狀況較差時,也可能將其解釋為缺乏健康知識或不重視醫療。這些說法表面上都在「解釋問題」,但萊恩提醒我們,更需要追問的是:為什麼這些人會長期處於這樣的環境?
如果我們只研究「窮人為什麼窮」,卻不研究財富與資源如何分配;只研究「弱勢兒童為什麼學不好」,卻不檢視教育資源是否公平;只研究「某些族群為什麼處於不利位置」,卻不處理歧視與權力關係,那麼我們可能只是更精緻地描述「受害者」,而沒有真正理解造成問題的條件。
三、責備受害者的真正問題:把「結果」當成「原因」
「責備受害者」最容易出現的一種錯誤,就是把一個人的現況直接當成造成現況的原因。例如,一個人長期失業,可能因為缺乏工作技能;但也可能受到產業轉型、年齡歧視、區域就業機會不足等因素影響。一個孩子學業表現不佳,可能與學習動機有關,但也可能受到家庭經濟、教育資源、學校環境與社會階級等因素影響。
如果我們只看到「個人現在缺乏什麼」,就很容易忽略「社會過程中曾經剝奪了他什麼」。因此,「責任歸屬」需要有時間與脈絡的概念。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現在缺乏能力,就直接推論他應該為這種缺乏負責;也不能因為他目前需要協助,就認定他永遠沒有能力參與改變。
這也是『社區心理學』強調「脈絡化理解」的重要原因:人的行為與處境必須放在其生活環境與社會關係中理解。
四、從「個人缺陷」轉向「環境與制度」
《責備受害者》一書的重要價值,在於它促使我們把問題的視線從個人重新拉回社會。『社區心理學』的「生態觀點」同樣指出,人的生活受到多層次環境影響,包括家庭、學校、社區、組織、政策、經濟制度與文化價值。個人的困境往往不是單一原因造成,而是不同層次因素長期交互作用的結果。
因此,面對一個人的困境時,除了詢問「他需要改變什麼」,也需要詢問「他的環境需要改變什麼」。例如,面對「街友」問題,如果只處理個人的心理疾病、成癮問題或求職能力,可能只能改善個別人的狀況,卻不一定能減少街友問題本身。若平價住宅不足、社會支持薄弱、就業市場缺乏保障等結構條件沒有改變,即使部分人離開街頭,也可能有另一群人進入相同的困境。
同樣地,對於「懷孕青少女」而言,如果只要求她為自己的選擇負責,而沒有提供教育支持、家庭協助、學校接納與社區資源,那麼所謂的「負責」可能反而成為迫使她退出教育體系的力量。
由此可見,真正的社會改革不能只要求處於不利位置的人適應環境,也必須檢視環境本身是否製造或延續了不利處境。
五、不要把「不責備」誤解成「不需要改變」
不過,反對「責備受害者」,並不等於否定個人的責任。這是理解「責任歸屬」時非常重要的一個區別。
如果我們因為擔心「責備受害者」,而把一個人完全視為無助的「受害者」,那麼也可能剝奪他的能力與自主性。真正值得追求的,不是從「完全歸責個人」走向「完全歸責環境」,而是更細緻地理解:一個人的責任與能力,必須放在他實際擁有的資源、權力與選擇條件中來看。換句話說,我們可以同時承認:「這不是你一個人造成的」,也承認:「你仍然有能力參與改變」。
這種觀點尤其接近『社區心理學』所重視的「賦權」精神。培力不是要求弱勢者獨自承擔改變的責任,而是透過資源、支持與參與機會,使人真正取得影響自身生活的能力。
六、從「改變人」到「改變人與環境的關係」
傳統助人工作有時容易把焦點放在「如何改變這個人」。但從『社區心理學』的觀點來看,更重要的問題可能是:「如何改變一個人與其環境之間的關係?」。
一個人缺乏資源,我們除了協助他取得資源,也可以思考資源為什麼如此分配;一個人缺乏發聲能力,我們除了訓練他的表達能力,也可以思考為什麼他的聲音長期無法被聽見;一個人無法離開困境,我們除了協助他提升能力,也需要思考究竟有哪些制度性因素限制了他的選擇。
這樣的轉變,使「助人」不再只是個別服務,而開始具有「社會改變」的意義。也因此,萊恩對「責備受害者」的批判,與『社區心理學』後來強調的「生態觀點」、「社會正義」、「優勢觀點」、去汙名化與政策倡議,都形成重要的思想連結。
七、真正需要改變的,可能是我們看待問題的方式
從《責備受害者》回頭看「責任歸屬」,我們可以發現,最值得反思的並不是「到底應該怪誰」,而是我們為什麼如此急著尋找一個人來承擔責任。
當一個社會習慣把貧窮歸因於窮人、把失敗歸因於失敗者、把弱勢歸因於弱勢者本身,社會便容易忽略自身所扮演的角色。因此,責任的討論不能只停留在「個人是否有責任」,而必須進一步問:「誰擁有改變環境的權力?誰掌握資源?誰制定規則?誰又因現有制度而獲得更多利益?」。 這些問題,才使「責任」從個人道德判斷提升到社會結構的層次。
八、結語:不要急著改變受害者
《責備受害者》帶給我們最深刻的提醒,是在面對一個人的困境時,不要太快把問題變成「他應該改變什麼」。
有時候,真正需要改變的並不是受害者,而是「讓人持續成為受害者的環境與制度」。這並不意味著個人不需要成長,也不意味著人不必為自己的選擇負責,而是提醒我們:個人的責任必須與其所擁有的資源、權力與選擇機會一起被理解。
從這個角度來看,「責任歸屬」模式提供的是一個「看見責任如何被分配」的入口,而《責備受害者》則進一步提醒我們:當責任被過度放在個人身上時,社會本身可能因此逃避了應該承擔的責任。
因此,『社區心理學』所追求的,不只是讓一個人變得「更能適應」,而是讓人與環境都有改變的可能。真正的「助人」,不只是陪一個人走出困境;更重要的是,看見是什麼讓他陷入困境,並思考我們能否一起改變那個環境。
結 論
綜合本文的內容可以發現,『社區心理學』所關注的並不只是如何協助一個人解決問題,更重要的是重新思考「問題是如何形成的」、「誰需要為問題負責」、「誰具有改變的能力」,以及「助人者應該用什麼樣的方式提供協助」。透過Brickman等人(1982)所提出的〈助人與因應模式〉,讓我們理解不同的責任歸屬會形成不同的助人觀點,而這些觀點又會直接影響助人者如何看待案主,以及如何設計介入方式。換句話說,助人並不是單純使用某一種技術或方法,而是建立在助人者對「人」、「責任」、「能力」與「環境」的基本價值判斷之上。這也提醒我們,成熟的助人工作者必須知道自己正在用什麼樣的價值觀幫助別人,並持續反思這樣的幫助究竟為案主帶來的是更多能力與自主,還是反而造成依賴與控制。
從四種〈助人與因應模式〉來看,「道德模式」讓我們看見個人責任與行動的重要性,但如果過度強調個人責任,就可能將社會問題個人化,甚至產生「責備受害者」的情況;「醫療模式」則能夠提供專業治療、保護與支持,讓處於困境中的人不必獨自承擔問題,但如果過度依賴專業,也可能使當事人的自主性受到限制;「教化模式」透過教育、引導與學習,協助個人建立新的理解與行動方式,但如果外在權威過強,也可能從原本的協助逐漸轉變成控制;而「補償模式」則試圖在「不責備個人」與「保留個人改變能力」之間取得平衡。 因此,四種模式並不能簡單地被區分為「好」或「不好」,每一種模式都有其適用情境與可能的限制,真正重要的是助人者能否覺察自己的責任觀,並根據案主的實際處境選擇適當的介入方式。
其中,本文特別突顯「補償模式」與『社區心理學』之間的重要關聯。補償模式的核心並不是把問題全部歸咎於環境,也不是讓個人完全脫離責任,而是承認一個人的困境可能受到環境限制,同時相信這個人在獲得適當資源、支持與機會之後,仍然具有參與改變的能力。因此,「問題的發生不一定是你的責任,但未來的改變可以有你的參與」成為非常重要的概念。 這樣的觀點可以避免兩個極端:一方面避免因為過度強調個人責任,而讓弱勢者認為所有問題都是自己的錯;另一方面也避免因為過度強調環境因素,而將弱勢者完全視為被動、無助的受害者。真正的助人應該是在承認限制的同時,協助當事人取得資源、發展能力,並重新建立對生活的控制感。
本文中的街友、懷孕青少女與長者等案例,也進一步說明了這種觀點在實務上的重要性。例如,街友問題不能只被理解成「個人沒有工作」或「個人沒有能力找到房子」,因為個人因素可能影響誰最後沒有地方居住,但無法單獨解釋社會為什麼會出現住房資源不足的問題。因此,除了協助個人取得工作、住宅或其他資源,也需要進一步思考社會資源如何分配,以及環境本身是否造成了限制。本文以「音樂椅遊戲」說明有限資源與人口需求之間的落差,強調真正有效的助人,不只是幫助一個人「搶到椅子」,也應該思考如何讓社區裡有更多的「椅子」。
同樣地,懷孕青少女的案例也提醒我們,不能只追問「她為什麼會懷孕」,而應該進一步思考她在懷孕之後還缺少什麼,以及家庭、學校、社區與制度可以提供哪些支持。真正的協助不是讓青少女永遠停留在「需要被幫助的人」的位置,而是讓她在獲得支持的過程中,仍然能夠保有接受教育、發展能力、照顧孩子以及重新選擇未來的機會。這也代表社會支持的目的,不只是解決眼前的困難,更重要的是恢復當事人的發展機會與掌控未來的能力。
長者服務則呈現出另一個重要的實務意義。當長者因疾病、身體功能退化或生活限制而需要協助時,助人者不能因為長者「需要幫忙」,就認為長者「沒有能力」。本文指出,真正適切的服務應該是在提供必要支持的同時,盡可能保留長者的選擇權、控制感與參與生活的能力。長者不只是服務的接受者,也可以是社區中的參與者、行動者,甚至可以成為提供資源與協助他人的人。 因此,好的助人不是替長者決定一切,而是提供長者完成自己想做的事情所需要的支持,這也更加符合「賦權」與自主的精神。
由此可見,整篇文章真正想傳達的,不是「應該選擇個人觀點」或「應該完全採取環境觀點」,而是要超越單一的個人化思考,建立更加完整的「生態觀點」。個人的問題往往與其所處的家庭、學校、社區、文化、經濟與制度環境相互影響,因此,當我們面對一個人的困境時,除了問「他需要改變什麼」,也應該問「環境需要改變什麼」。本文更進一步將焦點從「改變人」轉向「改變人與環境之間的關係」,例如一個人缺乏資源時,不只是幫助他取得資源,也要思考資源為什麼分配不均;一個人缺乏發聲能力時,不只是訓練他的表達能力,也要思考為什麼他的聲音長期無法被聽見。如此一來,助人工作就不再只是個別層次的服務,而具有社會改革與促進「社會正義」的意義。
此外,本文也提醒我們,「不責備」與「不需要改變」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反對「責備受害者」,並不是認為個人完全沒有能力,也不是要剝奪一個人參與改變的機會。相反地,真正的培力是讓一個人在獲得資源與支持之後,重新取得影響自身生活的能力。因此,助人者應避免替案主做所有決定,也避免因為同情而把案主固定在「弱勢者」或「受害者」的位置。真正有力量的助人,是讓案主從被動接受協助的人,逐漸成為能夠做決定、使用資源、參與社區並改變自身生活的人。
因此,整篇文章最後可以歸納出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概念:「責任、能力與環境不能被分開理解」。一個人是否需要為某個問題負責,不能只看問題最後發生在誰身上,而必須考慮他當時擁有多少資源、權力、資訊與選擇。相同地,一個人需要接受協助,也不代表他就失去了改變的能力。助人者應該在「提供支持」與「保留自主」之間取得平衡,在「看見個人」與「看見環境」之間建立連結。
最後,文章所帶給我們最重要的實務反思,就是「真正成熟的助人工作,不是單純選擇道德、醫療、教化或補償其中一種模式,而是能夠根據不同的人、不同的問題與不同的環境情境,不斷檢視自己對責任、能力、環境與改變的理解」。助人者除了要有幫助他人的能力,更要有反思自己助人方式的能力。最終的目標,不只是讓一個人的問題暫時獲得處理,而是讓當事人在獲得支持的過程中,仍然保有尊嚴、選擇權、行動力與自主性,同時也促使社區與社會環境變得更加公平與具有支持性。
換句話說,本文內容可以濃縮成一句話:「助人不是替一個人解決所有問題,而是在理解個人與環境相互作用的基礎上,提供適當的資源與支持,讓一個人重新取得改變自己生活的能力;同時,也要進一步改變那些造成困境或限制選擇的環境條件」。這才是『社區心理學』所重視的生態觀、賦權、自主、社會正義與真正「助人」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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